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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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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交通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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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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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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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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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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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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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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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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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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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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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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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更新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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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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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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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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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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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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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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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三盞燈道路及市政設施整治工程——第二期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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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巴黎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的生效,以換文方式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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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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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確認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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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6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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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20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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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告一則,關於公佈《選民登記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前文本及現行文本的比較表。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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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巴坡沙體育中心太陽能熱水系統試驗工程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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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徐日昇寅公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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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作為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自動化指掌紋識別系統旳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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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作為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進行“澳門監獄男倉第一座、第二座及第四座天面設施及弧形牆身維修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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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任職。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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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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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建築設計及其理論專業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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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開設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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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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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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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簽訂《“大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研究”補充研究合作協議書》。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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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項,以及第五、第六、第八及第九款。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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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調整敬老金每年的金額。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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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9號行政命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冰島共和國政府簽署關於接收沒有居留許可的人的協定。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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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米也馬嘉禮前地7號的土地的批給。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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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勞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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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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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第70、71、72及73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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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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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續任教育委員會一名委員。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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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海洋工業中心倉庫及物流管理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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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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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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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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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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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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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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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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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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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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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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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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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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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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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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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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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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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M/5式收益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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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更正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的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重新公佈的經第3/2001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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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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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印務局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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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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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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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郵政儲金局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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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郵政局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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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9號行政命令,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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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9號行政命令, 許可將“誠興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Seng Heng, S.A.”)改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ICBC (Macau), S.A.”)。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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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9號行政法規,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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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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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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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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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Novell網絡作業系統Upgrade Protection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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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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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該局提供指紋自動識別系統(AFIS)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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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新成員。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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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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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傳統工具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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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觀音開庫”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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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環境委員會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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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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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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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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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退休基金會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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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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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馬六甲街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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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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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第9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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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成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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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力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署“關於‘租借使用港澳客運碼頭及中港碼頭的地方放置備用列印赴港申報表自助服務機設備’的協議書”的簽署人。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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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9號行政命令,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副刊,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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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法務公庫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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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一跨部門工作小組,跟進及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週年慶祝活動的籌備和執行工作。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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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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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澳門金融管理局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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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執行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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