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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公報》編號: |
|---|---|
| 第911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十五萬元以為支給香港葡國難民費用。 | 《公報》第2期1946/01/12 |
| 第91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元以為補足一九四五年預算冊第四章第七十二款附二所規定之款項以便支給病人伙食及廚房燃器具等物之用。 | 《公報》第2期1946/01/12 |
| 第909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澳門預算冊於一九四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公報》第52期1945/12/31 |
| 第908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澳門本年度預算冊并設定辦法使其平衡。 | 《公報》第52期1945/12/31 |
| 第907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七萬五千元以為採購葯品痘曲解剖器具葯局用具及化學儀器之用。 | 《公報》第52期1945/12/31 |
| 第90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宗該銀三百四十元零七角七分以支圖書館主任薪俸之用。 | 《公報》第51期1945/12/22 |
| 第905號立法性法規, 在本澳工務專理局預算冊特開條款一項該銀二萬零六百五十元零七角以便支發本年十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八日第32029號及35112號國令核定之費用。 | 《公報》第51期1945/12/22 |
| 第90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廿萬元以為開支由莫三鼻給省調澳駐防士兵開拔費用及現在註澳第二營士兵準備返回莫三鼻給省盤費之用。 | 《公報》第51期1945/12/22 |
| 第90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萬元以為補充本澳現行預算冊第十章第二一八款第十九項B字目所規定之費用。 | 《公報》第51期1945/12/22 |
| 第90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警察局警員升級辦法。 | 《公報》第50期1945/12/15 |
| 第90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萬零六百五十元零七毫以支發本年十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八日第35029號暨第35112號國令所核准之費用。 | 《公報》第50期1945/12/15 |
| 第90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六萬元以支發貧苦囚犯食及衣服之用。 | 《公報》第50期1945/12/15 |
| 第899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四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八零二號立法條例第一及第二款修正。 | 《公報》第50期1945/12/15 |
| 第898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十八萬元以支發本年十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八日第35029號暨第35112號國令所核准之費用。 | 《公報》第50期1945/12/15 |
| 第89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違犯電燈章程違犯者之處罰辦法。 | 《公報》第50期1945/12/15 |
| 第89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葡國屬地集團第一第二等郵電局長暫時留澳服務人員之薪俸。 | 《公報》第49期1945/12/08 |
| 第895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3380號訓令撤銷并著澳門議事公局知照截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即將本澳電力事業交還原日承充人即澳門電燈公司接辦。 | 《公報》第45期1945/11/10 |
| 第89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電油輸進稅額原定每列度路納稅五角現減為納稅一角。 | 《公報》第45期1945/11/10 |
| 第89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萬元以為補充本年預算冊內第四號表第一九五款第九項規定款額不足之用。 | 《公報》第45期1945/11/10 |
| 第892號立法性法規, 特定除正當商務交易不計外一律禁止私人銀號或商店純以大洋作為貨物進行買賣交易事宜并嚴禁將大洋輸進本澳。 | 《公報》第45期1945/11/10 |
| 第89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十萬元正以為追加本年預算冊內雜項使費之用。 | 《公報》第40期1945/10/06 |
| 第89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六十三萬元正以為支發本屬地調任地往各職員盤川及補助等費之用。 | 《公報》第40期1945/10/06 |
| 第889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遠東傳教會免費承批賣草地里地一段。 | 《公報》第32期1945/08/11 |
| 第888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十五萬元以為增強本年預算冊支出項下所列之宣傳費用。 | 《公報》第32期1945/08/11 |
| 第887號立法性法規, 著嗣後所有媽閣山及西望洋山一帶地域只准政府建築公產及文武公務人員暨長俸職員及其遺族建築住屋之用。 | 《公報》第29期1945/07/21 |
| 第88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十萬元以為救濟僑港葡國難民之用。 | 《公報》第27期1945/07/07 |
| 第885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郵電專理局局長及副局長二員奉調他往目下因交通關係暫須留澳一飾特規定該兩員照例定之原兼各職照常服務并定該兩員年俸俸額。 | 《公報》第26期1945/06/30 |
| 第884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工務專理局僱員數缺裁撤增設繪畫地基圖則助理員二缺及規定僱員代替十一缺等事宜。 | 《公報》第18期1945/05/05 |
| 第88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十萬元用為從前旅港葡國難民之用。 | 《公報》第15期1945/04/14 |
| 第88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萬七千五百七十五元用為彌補物品輪進委員會購買紙張印製五角面額輔幣紙價損失之用。 | 《公報》第15期1945/04/14 |
| 第88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七百七十九元用支衛生專理局關於手術部份當值職員照收手術費內提成計算應得津貼之用又支對港務局查獲違犯航行章程以及軍裝章程案內得力人員於罰款項下應得提成充賞之用。 | 《公報》第15期1945/04/14 |
| 第88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十萬零千四百五十七元五角以補本年預算冊原定款項之不足用支本年三月十三日第787號立法條例所定費用之用。 | 《公報》第11期1945/03/17 |
| 第87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百八十五元二角以補一九四四年預算冊原定款項之不足用支郵電專理局職員應得罰款提成充賞之用。 | 《公報》第11期1945/03/17 |
| 第878號立法性法規, 特准警察局增設員警。 | 《公報》第10期1945/03/13 |
| 第877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萬八千五百四十二元一角六分以補一九四四年度預算冊之不足內支經濟總局查獲違例案件罰款充賞費用及支澳門電力局稽查電汽實業應領一成之公費以及協助中央熱帶病症院協款暨善救濟費用等項之用。 | 《公報》第10期1945/03/13 |
| 第876號立法性法規, 按照一九三九年十二月八日第30117號國令第一款之規定特開款一宗該銀萬六千零六十元以資彌補一九四四年度預算冊之不足。 | 《公報》第10期1945/03/13 |
| 第87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屬地集團一等班次財政總局局長俸額。 | 《公報》第8期1945/02/24 |
| 第874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工務專理局機械及河部份立約聘請之技正一缺裁撤又該局管理貨倉主任嗣後應由總督遴員委充又授權該局在其特別預算冊內追加條款以支彌補本立法條例所定特別工作之津貼。 | 《公報》第8期1945/02/24 |
| 第873號立法性法規, 特准公務文員以及行政團體文員因遵照兵役章程入伍服役者服役期內得照原職領俸。 | 《公報》第53期1944/12/30 |
| 第872號立法性法規, 訂正定閱全年或半年或一季或一月以及零售澳門政府公報報價又將刊登廣告文告暨登戴其他文字之價目訂正。 | 《公報》第53期1944/12/30 |
| 第871號立法性法規, 著即公布一九四五年度本澳預算冊。 | 《公報》第52期1944/12/29 |
| 第87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一九四五年度本澳預算冊應設法使其均衡以及著令公佈。 | 《公報》第52期1944/12/29 |
| 第86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元以補預算冊內數條款之不足。 | 《公報》第52期1944/12/22 |
| 第868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年預算冊內第九章增加條款數項特款一十萬元。 | 《公報》第49期1944/12/05 |
| 第867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毫一仙以支關於一九四零年第四季及一九四一年四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一日止所有寄遞航空信件數目。 | 《公報》第49期1944/12/05 |
| 第866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年預算冊內第四章第七二款第二項追加特款一十萬元。 | 《公報》第49期1944/12/05 |
| 第865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年預算冊內第七章第一六九款第一項A追加等款五萬五千一百一十元。 | 《公報》第49期1944/12/05 |
| 第864號立法性法規, 特准關於本年聖誕等款救濟難童所有彩票及獎卷等凡在市行政局經辦者一律免稅。 | 《公報》第49期1944/12/05 |
| 第86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十一萬二千四百二十八元七角一分以便本年十月二十八日第858號立法條例所定之經費。 | 《公報》第46期1944/11/11 |
| 第862號立法性法規, 按照本年七月十五日第850號立法條例之規定對於所有奉調他往因航路梗阻致仍留澳之職員暫定其俸額。 | 《公報》第46期1944/11/11 |
| 第86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萬四千五百以為港務局支購燃料及打抹機件傢生之用。 | 《公報》第46期1944/11/11 |
| 第85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酒店酒吧旅店餐室酒樓舞餅家糖店茶室等應照收入總額征收百份之五特種稅。 | 《公報》第44期1944/10/28 |
| 第858號立法性法規, 確定本澳文武公務人員薪俸。 | 《公報》第43期1944/10/28 |
| 第860號立法性法規, Abrindo um crédito especial de $55.000,00, para ocorrer às despesas de propaganda. | 《公報》第44期1944/10/23 |
| 第85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方法數項以謀預算之平衡。 | 《公報》第37期1944/09/09 |
| 第85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轉讓電話辦法。 | 《公報》第35期1944/08/28 |
| 第856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四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807號立法條例加以修正。 | 《公報》第35期1944/08/26 |
| 第85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發給學校補助費辦法。 | 《公報》第35期1944/08/26 |
| 第85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十萬元以便支付一九四四年七月七日10699號屬務部部令核准發行本市通用憑票費用。 | 《公報》第35期1944/08/26 |
| 第85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殷皇子中學校招考職員辦法。 | 《公報》第35期1944/08/26 |
| 第851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遠東傳教會免稅承批坐落風順堂地一段俾便併入鮑斯高產業之內。 | 《公報》第35期1944/08/26 |
| 第85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因交通不便而致逗留於澳之財政三等局長及屬地集團郵電班次副局長等之薪俸。 | 《公報》第29期1944/07/15 |
| 第84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十萬元以為印製五毫面額澳門輔幣之用。 | 《公報》第24期1944/06/14 |
| 第847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第840號立法條例第一款第二項附項之規定取消又凡存有中華舊有銀質貨幣者限至本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須盡量向西洋銀行兌換葡幣憑票及將第8401號立法條例第十二款(暫行)之條文修正。 | 《公報》第24期1944/06/14 |
| 第846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千六百五十六元三毫三仙以支經濟總局稽查部罰款充賞及實業摩打稅市營電力局應收一成之用。 | 《公報》第23期1944/06/03 |
| 第845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十八元六毫六仙以支海軍巡艦火工一名薪俸之用。 | 《公報》第23期1944/06/03 |
| 第84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百三十六元七毫以支一九四三年違犯港務局章程及軍械章程案罰款充賞之用。 | 《公報》第23期1944/06/03 |
| 第84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十萬零五千零八十元以支供給僑港葡國難民生活費之用。 | 《公報》第23期1944/06/03 |
| 第84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千八百三十元以支醫官手術應得之部。 | 《公報》第23期1944/06/03 |
| 第848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十四元九毫以支一九四三年份違犯違禁品罰款充賞之用。 | 《公報》第23期1944/06/02 |
| 第84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步兵騎兵野戰炮兵 (舊制畢業) 空軍軍需軍事衛生等少校薪俸。 | 《公報》第16期1944/04/15 |
| 第840號立法性法規, 禁止中華以前所有之銀幣在本屬地市上流通并禁用非大西洋海外理銀行所發行之紙幣為食貨物及各項物質定價并在商上各種行為暨無論何項合約訂定交收之本位。 | 《公報》第9期1944/02/26 |
| 第83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百六十八元五角以支協助中央熱帶病症院追補一九四三年度協款之用。 | 《公報》第9期1944/02/26 |
| 第838號立法性法規, 著公布本屬地一九四四年總預算冊進支數目。 | 《公報》第26期1943/12/31 |
| 第837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本屬地一九四四年總預算冊暨規定辦法公布及使進支平衡。 | 《公報》第26期1943/12/31 |
| 第836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電話費照原定價目加五征收并分等級限制用戶每月使用電話接話次數。 | 《公報》第26期1943/12/18 |
| 第835號立法性法規, 按照屬地自治條例第五六零款規定對於本屬地公共團體組織成立酌定辦法俾資遵守。 | 《公報》第26期1943/12/18 |
| 第834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九澳瘋院撥歸海島市行政局局長管理。 | 《公報》第26期1943/12/18 |
| 第83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元一毫以支一九四二年澳門拍電往中央報費之用。 | 《公報》第26期1943/12/18 |
| 第83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萬元以為本屬地支發特別衛生使費之用。 | 《公報》第25期1943/12/04 |
| 第831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萬五千元以為補足本年預算冊內第十章第一七款第二條預支之用。 | 《公報》第25期1943/12/04 |
| 第830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五千元以為補足本年預算冊內第九章第一九三款第一條A項預支之用。 | 《公報》第25期1943/12/04 |
| 第82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六萬元以為補足本年預算冊第四章第七一款四項預支之用。 | 《公報》第25期1943/12/04 |
| 第828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萬三千五百元以為增強本年預算冊內兩條款之用。 | 《公報》第23期1943/11/06 |
| 第827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十九萬零六百三十一元以以為黑沙環第二期闢路工程之用。 | 《公報》第23期1943/11/06 |
| 第826號立法性法規, 決定殷皇子中學校一九四三年至一九四四年一學年度催用教員數員每員月脩三百元。 | 《公報》第22期1943/10/23 |
| 第825號立法性法規, 修改澳門登記局公費表。 | 《公報》第20期1943/09/25 |
| 第824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一千零二十一元以為賠補一九四二年六月廿六日飛機失事毀損屋宇之業主損失之用。 | 《公報》第20期1943/09/25 |
| 第823號立法性法規, 委定監獄內行政委員會會員管理囚事宜。 | 《公報》第20期1943/09/25 |
| 第821號立法性法規, 修改訂閱憲報及刊登告白文字價目。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20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財政總局一九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一九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批地合約註銷並將坐落海邊馬路地一段免稅批與誠意苦修院承批。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19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萬元以為支給屬務部第9984號所指定發行五角票面紙幣之用。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18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第415號立法條例第三條所定之殯葬費著予增加。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17號立法性法規, 由一九四三年七月一日起對於立法證書第718號第三號表內所定關於軍務行政委員會財政員錯誤支多數目之津貼費著予停支。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16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所有公帑之交納特定統一方法。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1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電話價目表及對於違犯國令第2429號核准之電話章程以及該章程第三二零款所定著公布之章則茲特定罰則公布施行。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14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屋宇在公鈔局登記對於業鈔估價或業鈔辯訴不論為納鈔人或政府對於估價發生異議時督憲有權按照本立法證書於每一市區委派永遠估價委員會以估定之。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13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千四百二十二元九角以為支給查獲違犯鴉片及麻醉劑章程案案內得力人員充賞之用。 | 《公報》第14期1943/07/03 |
| 第822號立法性法規, 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萬五千元以為支發衛生上非常動態之用。 | 《公報》第14期1943/06/10 |
| 第81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督署僱用汽車司機辦法。 | 《公報》第8期1943/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