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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公報》編號: |
|---|---|
| 第28/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學生福利基金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1997/03/03 |
| 第27/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澳門社會工作司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1997/03/03 |
| 第26/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澳門衛生司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9期, 第一組, 1997/03/03 |
| 第25/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路氹填海區發展辦公室主任,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制定擴闊路氹連貫公路計劃──新方案──訂立合同。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7/02/26 |
| 第5/SAASO/97號批示, 給予該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7/02/26 |
| 第4/SAASO/97號批示, 給予保安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7/02/26 |
| 第3/SACTC/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主任,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繪製通往澳門博物館之通道上之兩幅畫訂立合同。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7/02/26 |
| 第3-A/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副司長。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7/02/26 |
| 更正, (第254/96/M號訓令)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7/02/24 |
| 更正, (公布整份澳門電訊服務之新收費表之中文本)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7/02/24 |
| 第25/97/M號訓令, 發行及流通以「郭士眼中之澳門」為主題之特別郵票。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7/02/24 |
| 第24/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澳門市政廳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7/02/24 |
| 第6/97/M號法令, 重組澳門政府印刷署之組織架構——廢止四月九日第9/90/M號法令。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7/02/24 |
| 第13/GM/97號批示, 命令在本月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二日於澳門地區下半旗。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02/20 |
| 第11/GM/97號批示, 委任財政司副司長加入一九九七年設立之本地區房屋評核委員會。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第3/SAASO/97號批示, 給予財政司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第3/GM/97號批示, 給予里斯本澳門聯絡處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第2/DSFSM/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行政管理廳廳長。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第2/GM/97號批示, 給予該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第2/SAASO/97號批示, 給予財政司公物管理組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第1/SAASO/97號批示, 給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第1/SAJ/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司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取得IBM S/3902003-103資訊設備訂立合同。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7/02/19 |
| 更正, (第20/96/M號法律)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12/GM/97號批示, 將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一年。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23/97/M號訓令, 委任經濟協調政務司擔任護理總督職務。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22/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澳門公職人員福利司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21/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20/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澳門司法警察司福利會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19/97/M號訓令, 許可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在澳門設立一分行,以從事銀行業務。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18/97/M號訓令, 核准並執行消費者委員會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5/97/M號法令, 規範船舶及船艇所使用之旗幟及其他可視信號——廢止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八日第48974號命令。 |
《公報》第7期, 第一組, 1997/02/17 |
| 第21/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民用航空局主席,以便代表本地區就提供技術顧問服務訂立合同。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1997/02/12 |
| 更正, (第8/GM/97號批示)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第10/GM/97號批示, 確定今年本地區取得車輛之價格、汽缸容量及性能等特性。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第17/97/M號訓令, 關於派駐澳門第一審法院之共和國檢察官定期委任之續期事宜。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第16/97/M號訓令, 委任一名學士為立法會議員。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第15/97/M號訓令, 發行及流通以「幸運號碼」為主題之特別郵票。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第14/97/M號訓令, 許可設立一間名為「歐德利兌換有限公司」之兌換店。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批示, 批准澳門政府與挪威政府之航空運輸協定。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批示, 批准澳門政府與瑞典政府之航空運輸協定。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批示, 批准澳門政府與丹麥政府之航空運輸協定。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批示, 批准丹麥、瑞典及挪威之空中運輸協定。 |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1997/02/10 |
| 第6/GM/97號批示, 委任經濟委員會之成員。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7/02/05 |
| 第1/DG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政府房屋的入住及保養組組長。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7/02/05 |
| 第1/SCSG/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初級衛生護理技術協調辦公室主任。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7/02/05 |
| 更正, (第20/96/M號法律)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更正, (第60/96/M號法令)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8/GM/97號批示, 核准關於外聘人員之錄取、續期或狀況 更改以及職務終止之印件格式——廢止八月三日第44/GM/95號批示。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7/GM/97號批示, 設立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GCCM)。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13/97/M號訓令, 核准澳門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並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12/97/M號訓令,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本身預算,並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11/97/M號訓令, 調整一九九七年之供水收費表。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10/97/M號訓令, 核准英文學制之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安排和學習計劃—— 廢止五月十七日第129/93/M號訓令所載之英文學制之學習計劃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9/97/M號訓令, 核准中文學制之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之學術及教學安排和學習計劃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4/97/M號法令, 規範確定在澳門港務局登記之船舶及船艇之安全船員人數之程序——若干廢止。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3/97/M號法令, 設立旅遊委員會。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更正,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第17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副刊公佈之第23-A/96號法律之附件,該法律係修改《澳門組織章程》者。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7/02/03 |
| 第9/GM/97號批示, 將間接選舉之法人之每年選民登記調整期延長十天。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副刊, 1997/02/03 |
| 第11/SATOP/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台台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保養資訊設備訂立合同。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1997/01/29 |
| 第10/SATOP/97號批示, 關於以租賃方式無償批出一幅位於路環九澳舊越南難民中心之土地事宜。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1997/01/29 |
| 第8/SATOP/97號批示, 關於捨棄以租賃方式批出一幅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之土地事宜,並以同一制度批出該土地之一部分之事宜. |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1997/01/29 |
| 更正, (第2/97/M號法令)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第5/GM/97號批示, 關於無限期禁止任何含有氯美乍酮成份之成藥進口。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第8/97/M號訓令,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司司長,以便作為計劃合同附錄之簽署人。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第7/97/M號訓令, 核准使用及進入鏡湖馬路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第6/97/M號訓令, 核准使用及進入關閘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第5/97/M號訓令, 核准使用及進入市政廳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第4/97/M號訓令, 核准使用及進入荷蘭園多層停車場內之私人停車場規章。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批示, 內容係關於批准澳門政府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之空中運輸協定。 |
《公報》第4期, 第一組, 1997/01/27 |
| 第7/SATOP/97號批示, 更正六月二十六日第69/SATOP/95號批示。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7/01/22 |
| 第4/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商業廳廳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7/01/22 |
| 第4/GM/97號批示, 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之成員。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7/01/22 |
| 第3/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經濟司工業廳廳長 。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7/01/22 |
| 第2/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經濟司副司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7/01/22 |
| 第1/DSFSM/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副司長。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7/01/22 |
| 高等法院, 合議庭之裁判數份 (361)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7/01/20 |
| 高等法院, 合議庭之裁判數份 (342)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7/01/20 |
| 第3/97/M號訓令, 訂定一九九六年信用機構及兌換店之監察費。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7/01/20 |
| 第2/97/M號訓令, 發行及流通以「牛年」為主題之特別郵票。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7/01/20 |
| 第2/97/M號法令, 調整按從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而徵收之離境費金額——廢止十二月二十日第68/93/M號法令。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7/01/20 |
| 第1/97/M號法令, 訂定停學之制度。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7/01/20 |
| 第2-I/SAASO/97號批示, 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兩名成員。 |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1997/01/15 |
| 高等法院, 合議庭之裁判 (313) |
《公報》第2期, 第一組, 1997/01/13 |
| 第1/GM/97號批示, 將本年在登記局及公證署每月所徵得之手續費百分之五十撥給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公報》第2期, 第一組, 1997/01/13 |
| 第1/97/M號訓令, 委任經濟協調政務司執行護理總督之職務。 |
《公報》第2期, 第一組, 1997/01/13 |
| 第192/SATOP/96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為氹仔島設計及建造一座雕塑訂立合同。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1997/01/08 |
| 第191/SATOP/96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澳門利宵中學游泳池修葺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1997/01/08 |
| 第31/CP/96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航海學校校長。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1997/01/08 |
| 第2/SAAEJ/97號批示, 訂定向就讀高等教育及大學預科課程之學生發放之助學金及津貼金額。 |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1997/01/06 |
| 第1/SAAEJ/97號批示,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則— —廢止七月十八日第20/SAAEJ/94號批示。 |
《公報》第1期, 第一組, 1997/01/06 |
| 第190/SATOP/96號批示, 關於將一幅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地偉龍馬路之地段歸併入本地區私產之事宜。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1997/01/02 |
| 第34-I/SAASO/96號批示, 將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之委任續期。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1997/01/02 |
| 第9/SDIR/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1997/01/02 |
| 第8/SDIR/96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1997/01/02 |
| 更正, (第48/96/M號法令) |
《公報》第53期, 第一組, 副4刊, 1996/12/31 |
| 第104/GM/96號批示, 將路氹填海區發展辦公室(GADA)之存續期延長兩年。 |
《公報》第53期, 第一組, 副4刊, 1996/12/31 |
| 第69/96/M號法令, 核准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
《公報》第53期, 第一組, 副4刊, 1996/12/31 |
| 第28/96/M號法律, 許可總督於一九九七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登錄在一九九七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開支。 |
《公報》第53期, 第一組, 副3刊, 1996/12/31 |
| 第100/GM/96號批示, 為一九九七年度定出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
《公報》第53期, 第一組, 1996/12/30 |
| 第325/96/M號訓令, 許可就執行澳門文化中心大樓工程訂立合同。 |
《公報》第53期, 第一組, 1996/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