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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公報》編號: |
|---|---|
| 第23/GM/95號批示, 委任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一名政府代表。 |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5/05/31 |
| 第25/GM/95號批示, 訂定民用建築每平方米之成本平均價值,價值“C”(代替在將興建之樓宇內預留停車場面積)--廢止第94/GM/92號批示。 |
《公報》第22期, 第一組, 1995/05/29 |
| 第24/GM/95號批示, 確定證明自然人選舉資格之身份證明文件--廢止第12/GM/92號批示。 |
《公報》第22期, 第一組, 1995/05/29 |
| 第22/GM/95號批示, 確定有關辦理直選及間選新選民登記之期間。 |
《公報》第22期, 第一組, 1995/05/29 |
| 第20/GM/95號批示, 委任澳門大學校長為過渡期事務委員會之成員。 |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5/05/17 |
| 第21/GM/95號批示, 確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新的正常辦公時間。 |
《公報》第20期, 第一組, 1995/05/15 |
| 第19/GM/95號批示, 規定身分證及外國公民認別證換發居民身分證之程序之終止日期。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1995/05/02 |
| 第14/GM/95號批示, 許可房屋司出售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所建造之房屋。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1995/05/02 |
| 第18/GM/95號批示, 規定有關印件、表格、類似文件以及接待公眾時需使用中文及葡文。 |
《公報》第17期, 第一組, 1995/04/24 |
| 第17/GM/95號批示, 確定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五月二十五日第8-D/94號及二月十五日第2-D/95號批示,該兩批示分別由財政部長及預算副部長辦公室發出,內容係關於在納編程序中澳門行政當局職級與共和國行政當局職級之相應表。 |
《公報》第16期, 第一組, 1995/04/17 |
| 第16/GM/95號批示,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四所訂定之日津貼之款項。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1995/04/10 |
| 第15/GM/95號批示, 調整由二月十二日第3/90/M號法令所訂定之有關政府成員之公幹津貼。 |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1995/04/10 |
| 第11/GM/95號批示, 委任澳門電力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 |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5/04/06 |
| 第13/GM/95號批示,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有關實習之投考人之數目。 |
《公報》第14期, 第一組, 1995/04/03 |
| 第12/GM/95號批示, 訂定一九九五年任用之司法參事之數目。 |
《公報》第14期, 第一組, 1995/04/03 |
| 第10/GM/95號批示, 授權予旅遊司司長,以便其代表作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東之本地區出席股東大會。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5/03/29 |
| 第9/GM/95號批示, 任命本地區招募委員會,以便為第二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五男性及女性之投考人進行體格檢查。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5/03/29 |
| 第8/GM/95號批示, 確定一九九五年本地區取得車輛之價格、汽缸容量及性能等特性。 |
《公報》第12期, 第一組, 1995/03/20 |
| 第6/GM/95號批示, 委任經濟委員會秘書長。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5/02/22 |
| 第7/GM/95號批示, 設立具項目組性質之澳門博物館辦公室。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5/02/20 |
| 第5/GM/95號批示, 關於給予總督辦公室一常設基金事宜。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1995/02/15 |
| 第4/GM/95號批示, 關於訂定報讀水警稽查隊一等機械警員及稽查汽船機械警員預準課程之條件事宜。 |
《公報》第5期, 第一組, 1995/01/30 |
| 第3/GM/95號批示, 關於更改公共行政當局辦公時間及試行新制度事宜。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5/01/16 |
| 第2/GM/95號批示, 關於在澳門理工學院(IPM)開辦作為特別計劃之澳門電視教育(TVEM)事宜。 |
《公報》第3期, 第一組, 1995/01/16 |
| 第79/GM/94號批示, 委任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理事會之本地區代表。 |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1995/01/11 |
| 第78/GM/94號批示, 關於修正一幅位於白朗古將軍大馬路以租賃方式批出之土地合同事宜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1995/01/02 |
| 第77/GM/94號批示, 關於更正第145/SATOP/94號批示事宜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1995/01/02 |
| 第76/GM/94號批示, 關於以租賃方式免費批出一幅位於灣景北區之土地事宜 |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1995/01/02 |
| 第75/GM/94號批示, 關於修正一幅位於西坑街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之土地合同事宜 |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1994/12/28 |
| 第74/GM/94號批示, 核准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ESFSM)所教授之警官培訓課程之證書式樣。 |
《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1994/12/26 |
| 第73/GM/94號批示, 定出二月九日第六/八七/M號法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4/12/12 |
| 第72/GM/94號批示, 核准有關十二月五日第五九/九四/M號法令之R式憑單。 |
《公報》第50期, 第一組, 1994/12/12 |
| 第71/GM/94號批示, 修訂第七二/GM/八九號批示第二條(發出來源證明書而徵收之手續費之歸屬)廢止第一○九/GM/九二號批示。 |
《公報》第48期, 第一組, 1994/11/28 |
| 第70/GM/94號批示, 任命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1994/11/03 |
| 第69/GM/94號批示, 委任新一屆之教育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1994/11/03 |
| 第68/GM/94號批示, 委任一學士以便擔任澳門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之職務。 |
《公報》第42期, 第二組, 1994/10/19 |
| 第67/GM/94號批示, 任命派駐澳門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1994/10/12 |
| 第66/GM/94號批示, 授權予一學士以便代表本地區以股東身份出席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1994/10/12 |
| 第65/GM/94號批示, 任命澳門民用航空局主席。 |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1994/10/12 |
| 第64/GM/94號批示, 關於中止一私人公證員之准照事宜。 |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1994/10/12 |
| 第62/GM/94號批示, 任命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執行委員會之代任協議員。 |
《公報》第40期, 第二組, 1994/10/06 |
| 第63/GM/94號批示, 關於為實行選擇納入共和國公共部門或透過收受金錢補償以解除聯繫而確定規則及步驟事宜。 |
《公報》第40期, 第一組, 1994/10/03 |
| 第60/GM/94號批示,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援助金--廢止十月十一日第九七/GM/九三號批示第一款。 |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1994/09/26 |
| 第61/GM/94號批示, 確定為一九九四年直接及間接選舉調整選民登記之期限。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副刊, 1994/09/19 |
| 第59/GM/94號批示, 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經營者批給使用受配額限制市場之出口配額權之規章--廢止二月十二日第四○/GM/九一號批示所核准之規章。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1994/09/19 |
| 第57/GM/94號批示, 授權予一學士,以便代表本地區作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之股東。 |
《公報》第37期, 第一組, 1994/09/12 |
| 第58/GM/94號批示, 關於任命派駐在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事宜。 |
《公報》第37期, 第二組, 1994/09/12 |
| 第56/GM/94號批示, 關於設立本地區招聘委員會以便為第一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五男性投考人進行體格檢查。 |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4/09/07 |
| 第55/GM/94號批示, 關於將派駐在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之政府代表免職事宜。 |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1994/08/31 |
| 第54/GM/94號批示, 關於任命司法警察司管理及計劃廳廳長,作為澳門身份證明司取得設備合同中負責公證之官員。 |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1994/08/24 |
| 第53/GM/94號批示, 關於授權予澳門身份證明司司長,以便訂立取得連接指模認別自動化系統之設備之合同。 |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1994/08/24 |
| 第51/GM/94號批示, 關於修正一幅位於板樟堂街以長期租賃方式批出土地合同事宜 |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4/08/17 |
| 第50/GM/94號批示, 關於以本地區兩地段交換路環荔枝碗五地段事宜 |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4/08/17 |
| 第49/GM/94號批示, 關於修正一幅位於河邊新街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合同事宜 |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4/08/17 |
| 第48/GM/94號批示, 確定士姑度貶值系數為217%以便調整以士姑度支付在澳服役軍人之報酬。 |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1994/08/01 |
| 第47/GM/94號批示, 命令各公共機關及機構提交為編制內人員制定語言學習及進修之培訓計劃。 |
《公報》第30期, 第一組, 1994/07/25 |
| 第46/GM/94號批示, 命令各公共機關及機構普及雙語。 |
《公報》第30期, 第一組, 1994/07/25 |
| 第42/GM/94號批示, 核准財政司為跟進自治實體之帳目而供其使用之帳目表及證書之格式。 |
《公報》第30期, 第一組, 1994/07/25 |
| 第45/GM/94號批示,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一名委員。 |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1994/07/20 |
| 第44/GM/94號批示,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一名委員。 |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1994/07/20 |
| 第43/GM/94號批示,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1994/07/20 |
| 第40/GM/94號批示, 關於將派駐在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之委任續期。 |
《公報》第28期, 第二組, 1994/07/13 |
| 第41/GM/94號批示, 關於核准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CAIP)工作程序與運作之規定。 |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1994/07/11 |
| 第39/GM/94號批示, 關於命令將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三十,撥歸司法、登記及公證公庫。 |
《公報》第27期, 第一組, 1994/07/04 |
| 第38/GM/94號批示, 修改第二○一、一九九及二○○/GM/八九號批示〔座落西坑街──媽閣山之三幅土地批給〕事宜。 |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1994/06/22 |
| 第36/GM/94號批示, 委任澳門語言狀況關注委員會一名成員事宜。 |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1994/06/22 |
| 第37/GM/94號批示, 撤銷十月三日第一○五/GM/八八號批示而設立之港口及大橋辦公室的計劃小組。 |
《公報》第25期, 第一組, 1994/06/20 |
| 第35/GM/94號批示, 訂定一九九五年本地區總預算(OGT九五)準備期限。 |
《公報》第23期, 第二組, 1994/06/08 |
| 第33/GM/94號批示, 關於委任駐澳門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事宜。 |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4/06/01 |
| 第32/GM/94號批示, 關於委任由五月十三日第30/GM/94號批示設立之項目組之協調員事宜。 |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4/06/01 |
| 第30/GM/94號批示, 關於設立一項目組負責關注及評估當局雙語之普及和語言培訓計劃。 |
《公報》第22期, 第一組, 1994/05/30 |
| 第29/GM/94號批示, 關於委任經濟委員會副主席事宜。 |
《公報》第21期, 第二組, 1994/05/25 |
| 第31/GM/94號批示, 關於確定應該載有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四/九四/M號法令第九條一款的規定之選擇認可程序之文件。 |
《公報》第21期, 第一組, 1994/05/23 |
| 第28/GM/94號批示, 委任經濟委員會數名成員事宜。 |
《公報》第18期, 第二組, 1994/05/04 |
| 第27/GM/94號批示, 關於任命設立本地區騁任執行委員會事宜。 |
《公報》第18期, 第二組, 1994/05/04 |
| 第26/GM/94號批示, 關於座落石排灣馬路一幅以長期租賃土地批給合約事宜。 |
《公報》第15期, 第二組, 1994/04/13 |
| 第25/GM/94號批示, 授權一名工程師以股東身份代表本地區參加「澳門世界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4/04/06 |
| 第36-I/GM/94號批示, 委任若干私人公證員事宜。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24/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澳門國際機場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23/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22/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21/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本地區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20/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澳門電力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19/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18/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澳門港口管理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17/GM/94號批示, 重新委任一名駐「香港油蔴地輪船有限公司」之政府代表。 |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1994/03/30 |
| 第16/GM/94號批示, 對從外地招聘人員分配住宅之准則進行修訂及關於有關設備之某些方面事宜加以明確界定。 |
《公報》第13期, 第一組, 1994/03/28 |
| 第13/GM/94號批示, 就政府一九九四年度或會購置車輛之價格,容積及馬力等點作界定。 |
《公報》第13期, 第一組, 1994/03/28 |
| 第15/GM/94號批示, 授權一名工程師代表本地區加入「澳門電力有限公司」CEM--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S.A.R.L.為股東事宜。 |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1994/03/23 |
| 第14/GM/94號批示, 委任一名政府代表加入「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Hong Kong Macau Hydrofoil Company Limited"。 |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1994/03/23 |
| 第12/GM/94號批示, 委任體育委員會數名成員事宜。 |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4/03/02 |
| 第10/GM/94號批示, 確定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國防部,內政部及財政部以及內政部及財政部的第九五及九六/九四號規範性批示。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副刊, 1994/02/23 |
| 第11/GM/94號批示, 委任律師業高級委員會一名成員事宜。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4/02/23 |
| 第8/GM/94號批示, 委任一名人士加入過渡期事務委員會事宜。 |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1994/02/23 |
| 第9/GM/94號批示, 訂定一九九四任用之司法參事之數目為十名。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4/02/21 |
| 第7/GM/94號批示, 將監察暨技術審查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的期限延長兩年。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4/02/21 |
| 第6/GM/94號批示, 附於九月十二日第七八/GM/八七號批示第五項之新行文,該行文係五月二十六日第六八/GM/八九號批示所重新編排(焚化中心及污水處理站辦公室的組成)。 |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1994/02/21 |
| 第5/GM/94號批示, 為推廣國際家庭年設一榮譽委員會及設一執行委員會以協調該範圍所發展的工作。 |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1994/02/16 |
| 第4/GM/94號批示, 給予總督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4/02/09 |
| 第3/GM/94號批示, 關於修改第111/GM/93號批示(座落氹仔高勵雅馬路附近一幅免費批給土地) |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4/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