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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GM/94號批示
在規範有關將澳門地區編制之人員轉入葡萄牙共和國之人員編制之事宜時,於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第七條第六款中規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將按照由監管公共行政及納入之公共部門之政府成員作出之聯合批示所訂定之特定條件納入經上述方式所訂定之職程及職級。
為使上述法規得以執行,於今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第95/94號及第96/94號之規範性批示,兩批示已同時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組——B之《共和國公報》內。
而該施行細則之對象為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故有需要將之轉錄於《政府公報》以作適當發布。
基於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於《政府公報》公布國防部、內政部及財政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95/94號規範性批示以及內政部及財政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96/94號規範性批示。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