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5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更改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2012/01/04 | 
        
            | 第1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 | 2010/05/19 | 
        
            | 第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新成員。 | 2009/02/04 | 
        
            | 第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新成員的組成。 | 2005/01/19 | 
        
            | 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執行職務期間續期三年。 | 2001/12/26 | 
        
            | 第176/GM/99號批示,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30/GM/99號批示C項。 | 1999/10/06 | 
        
            | 第70/GM/99號批示, 訂定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保障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之出席費及卷宗製作人之報酬金額。 | 1999/06/07 | 
        
            | 第130/GM/98號批示, 組成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之委員會。 | 1999/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