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3/GM/99號批示, 終止澳門檢察長之定期委任。 |
1999/03/31 |
| 第33/GM/99號批示, 修改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以及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司法文員職程之晉升以及法院書記長職位之任用培訓課程規章之若干條文。 |
1999/02/19 |
| 第32/GM/99號批示, 終止澳門一名檢察官之定期委任。 |
1999/02/19 |
| 第15/GM/98號批示, 核准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司法文員職程之晉升及法院書記長職位之任用培訓課程規章。 |
1998/03/09 |
| 第96/GM/97號批示, 規範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之工作——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0/GM/96號批示。 |
1997/12/02 |
| 第47/GM/97號批示, 終止派駐第一審法院之一名檢察官之定期委任。 |
1997/07/30 |
| 第32/GM/97號批示, 終止擔任實習員職務以便進入司法官團之一名學士之定期委任。 |
1997/05/28 |
| 第100/GM/96號批示, 為一九九七年度定出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
1996/12/30 |
| 第16/GM/96號批示, 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有關實習之投考人之數目。 |
1996/03/04 |
| 第83/GM/95號批示, 訂定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償(司法文員及服務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補償)。 |
1995/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