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體系
相關類別
| 摘要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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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012號行政命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8/92/M號訓令中止生效。 | 2012/02/27 | 
| 第39/97/M號法令, 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 1997/09/15 | 
| 第4/94/M號訓令, 廢止五月二十八日第六○/七七/M號訓令(將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兌給發行機構)。 | 1994/01/24 | 
| 第149/GM/90號批示, 將找換店配合十一月二十日第八○/八九/M號法令所載之規定期限延期六個月。 | 1990/12/26 | 
| 第99/GM/88號批示, 核准若干機關接受以外幣支付事宜。 | 1988/09/12 | 
| 第52/77號批示, 規定在發行銀行的外幣存款可取得按照國際市場情況而訂定之浮動利息。 | 1977/05/28 | 
被廢止/不生效
| 第268/92/M號訓令,  - 訂定核准在本地區從事信貸業務機構向外支付工具售予擔任外滙儲備總庫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40%。 | 1992/12/21 | 
| 第80/89/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兌換制度一般規則及兌換商務。 | 1989/11/20 | 
| 第60/77/M號訓令,  - 規定在本地區設立之旅行及旅遊社應按每一旅客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1977/05/28 | 
| 第59/77/M號訓令,  - 關於五月二十八日第一九/七七/M號法令第一條一款所指之百分率定為百分之五十(由在本地區獲准經營銀行業務之信用機構將取得全部外幣之一部份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 | 1977/05/28 | 
| 第19/77/M號法令,  - 訂定有關本地區信用機構、旅行與旅遊社及其他行業將可動用外幣之一部份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之規則--取消七月十一日第二四∕七三號立法條例第九條條文。 | 1977/05/28 | 
| 第1529號立法性法規,  - 組織外匯管理委員會。 | 196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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