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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公報》編號: |
|---|---|
| 第16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 |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副2刊, 2021/11/05 |
| 第16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21/10/27 |
| 第16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21/10/27 |
| 第16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及續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21/10/27 |
| 第16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第四十屆澳門國際馬拉松”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
| 第15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實施。 |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
| 第15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的申請期為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為期一年。 |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
| 第15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博物館和收藏品 六 — 澳門大賽車博物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43期, 第一組, 2021/10/25 |
| 第15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
《公報》第42期, 第二組, 副刊, 2021/10/20 |
| 第15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解除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公報》第42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0/18 |
| 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以取代經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公報》第42期, 第一組, 2021/10/18 |
| 第15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警察總局使用的各工作證式樣。 |
《公報》第42期, 第一組, 2021/10/18 |
| 第15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零時起,解除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特刊, 2021/10/16 |
| 第15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起,終止經第14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副3刊, 2021/10/15 |
| 第15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定期委任及委任一名人士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副刊, 2021/10/13 |
| 第1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一名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2021/10/13 |
| 第14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一名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2021/10/13 |
| 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停車場,尤其包括維持開啟或重開各停車場使用及經營規章內所規定的符合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風暴潮警告的相關級別而必須關閉的停車場。 |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0/12 |
| 第14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附於第17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MTEL電信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2/2013號牌照續期。 |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2021/10/11 |
| 第14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附於第17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的第1/2013號牌照續期。 |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2021/10/11 |
| 第14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
《公報》第40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10/05 |
| 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零時起,關閉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
《公報》第40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10/05 |
| 第14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第29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車輛檢驗規章》第十二條及附件一表一、表二、表五II及表六。 |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
| 第1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望德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
| 第1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昆蟲”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
| 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收費表及醫療人員執照收費表。 |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
| 第13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醫療人員完全執照、實習執照及有限度執照的式樣。 |
《公報》第39期, 第一組, 2021/09/27 |
| 第14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四十八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的離境區域。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副3刊, 2021/09/25 |
| 第14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評估,澳門面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社區傳播及爆發的風險極高,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宣佈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副3刊, 2021/09/25 |
| 第13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海關成立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
| 第13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警察總局成立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
| 第13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鏡湖醫院慈善會一百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
| 第13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公報》第38期, 第一組, 2021/09/20 |
| 第12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 |
《公報》第37期, 第二組, 2021/09/15 |
| 第12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37期, 第二組, 2021/09/15 |
|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
《公報》第37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9/14 |
| 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
《公報》第37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9/14 |
| 第1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非全職制度的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2021/09/08 |
| 第12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設立三個流動投票站。 |
《公報》第36期, 第一組, 2021/09/06 |
| 第1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青茂口岸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公報》第36期, 第一組, 2021/09/06 |
| 第12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免除一名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之職務。 |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2021/09/01 |
| 第12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及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一名代任人,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秘書。 |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2021/09/01 |
| 第12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進口及轉運不可降解塑膠製一次性餐飲吸管及一次性飲料攪拌棒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公報》第35期, 第一組, 2021/08/30 |
| 第12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成員以及委任另一名正選委員。 |
《公報》第34期, 第二組, 2021/08/25 |
| 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 |
《公報》第34期, 第一組, 2021/08/23 |
| 第11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及續任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其候補人。 |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2021/08/18 |
| 第11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零時起,解除第1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公報》第33期, 第一組, 2021/08/16 |
| 第11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晚上十時起,終止經第1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
《公報》第32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08/11 |
| 第11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及委任多名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32期, 第二組, 2021/08/11 |
| 第11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多名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委任一名委員。 |
《公報》第32期, 第二組, 2021/08/11 |
| 第11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上午六時起,解除第 1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公報》第32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8/10 |
| 第11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及間選每一候選名單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及電台的競選活動廣播時間。 |
《公報》第32期, 第一組, 2021/08/09 |
| 第11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 |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副3刊, 2021/08/06 |
| 第1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零時起,關閉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08/04 |
| 第1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及其代任人,以及續任及委任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 |
《公報》第31期, 第二組, 2021/08/04 |
| 第1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持有由衛生當局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二十四小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人士,方可進入出入境事務站。 |
特刊, 2021/08/03 |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全文。 |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2021/08/01 |
| 第10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武術健身”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2021/08/01 |
| 第1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撥予郵政儲金局一筆款項,作為二零二一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
《公報》第31期, 第一組, 2021/08/01 |
| 第10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副刊, 2021/07/28 |
| 第10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副刊, 2021/07/28 |
| 第10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一名及委任一名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2021/07/21 |
| 第10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多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 |
《公報》第28期, 第二組, 2021/07/14 |
| 第10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以及委任該委員會委員及一名副主席。 |
《公報》第28期, 第二組, 2021/07/14 |
| 第1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一名消防總長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 |
《公報》第28期, 第二組, 2021/07/14 |
| 第9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2021/07/12 |
| 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2021/07/12 |
| 第9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經濟房屋申請表的式樣及經濟房屋申請及資格審查須附同的文件列表。 |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2021/07/12 |
| 第9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出售經濟房屋的許可書的式樣。 |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2021/07/12 |
| 第9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申請經濟房屋所適用的得分表。 |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2021/07/12 |
| 第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
《公報》第27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7/09 |
| 第9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
《公報》第27期, 第一組, 2021/07/05 |
| 第9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兩名法官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26期, 第二組, 2021/06/30 |
| 第9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及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26期, 第二組, 2021/06/30 |
| 第9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2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的施行細則》第三款及第七款。 |
《公報》第26期, 第一組, 2021/06/28 |
| 第8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報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以及普通及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須支付的報考費。 |
《公報》第26期, 第一組, 2021/06/28 |
| 第8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轉入開考的施行細則及報名表。 |
《公報》第26期, 第一組, 2021/06/28 |
| 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
《公報》第25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6/23 |
| 第8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一名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2021/06/23 |
| 第8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兩名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2021/06/23 |
| 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更改《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
《公報》第24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06/17 |
| 第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及續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24期, 第二組, 2021/06/16 |
| 第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 |
《公報》第23期, 第二組, 2021/06/09 |
| 第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起,如經廣東省入境,須同時具備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
《公報》第23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6/07 |
| 第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公報》第23期, 第一組, 2021/06/07 |
| 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 |
《公報》第22期, 第一組, 2021/05/31 |
| 第7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二零二零年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造成的影響,有關若干界別的法人確認續期申請中豁免其從事活動事宜。 |
《公報》第22期, 第一組, 2021/05/31 |
| 第7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 |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21/05/20 |
| 第7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 |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21/05/20 |
| 第7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21/05/20 |
| 第7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準備二零二二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日程表。 |
《公報》第20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5/17 |
| 第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延長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 |
《公報》第20期, 第一組, 2021/05/17 |
| 第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登記期間。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副2刊, 2021/05/06 |
| 第7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續任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以及委任一名成員的代任人。 |
《公報》第18期, 第二組, 2021/05/05 |
|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副刊, 2021/05/04 |
| 第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專用印件式樣。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21/05/04 |
| 第6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專用印件式樣及收費表。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21/05/04 |
| 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設立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21/05/04 |
| 第6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特色老店」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21/05/04 |
| 第6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民防參與者的識別標誌。 |
《公報》第18期, 第一組, 2021/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