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 2006年6月23日在里斯本。
        
                2006/06/23
            
        
里斯本                                             
                 
            
葡萄牙                                    
            
        
                        第21/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已藉換文方式完成使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在里斯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第3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共和國訂定對其代表處及職員適用的稅務特權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