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以換文方式達成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領事條約〉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以換文方式達成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領事條約〉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協議》, 2001年7月28日生效。
        
                2001/07/28
            
        
新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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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編號: 40, 第二組, 2001/10/03, 第 5445
                
            
                        第4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以換文方式達成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領事條約》適 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