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印度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印度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協定》  , 1996年11月29日在新德里簽訂。
        
                1996/11/29
            
        
新德里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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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編號: 20, 第二組, 2017/05/17, 第 6783-6788
                
            
                        第20/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就印度共和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