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荷蘭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荷蘭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荷蘭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1999/12/20
            
        
荷蘭王國                                    
            
        
                        第68/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荷蘭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荷蘭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