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1999/12/20
            
        
孟加拉                                    
            
        
                        第53/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