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1999/12/20
            
        
坎培拉                                             
                 
            
澳大利亞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5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在堪培拉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