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不丹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不丹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不丹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2000年1月12日起生效。
        
                2000/01/12
            
        
不丹                                    
            
        
                        第38/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不丹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不丹王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