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以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以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1999/12/20
            
        
英國                                    
            
        
                        第36/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以及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名譽領事館達成協議的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