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6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作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韓國市場代表提供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
2003/12/31 |
| 第3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作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提供在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2003/04/30 |
| 第7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作為簽訂“獲多利大廈”12樓A到X座單位和13樓A到X座單位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
2002/08/14 |
| 第7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作為簽訂“獲多利大廈”地庫AW樓40個輕型私家車車位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
2002/08/14 |
| 第7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作為簽訂“獲多利大廈”14樓A到L座單位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
2002/08/14 |
| 第3/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委任旅遊基金一名專責公證員。 |
2001/02/07 |
| 第18/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以便其作為關於提供技術顧問及旅遊推廣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
2000/04/05 |
| 第19/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主席,以便其作為關於提供技術顧問服務及評估政權移交場館轉為永久性場地的可行性的合同的簽署人。 |
2000/04/05 |
| 第40/76/M號法令, 規定旅遊基金毋須償還政府對新聞旅遊處業務而作之支付及其他負擔--撤銷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二五條二款內文。 |
1976/09/04 |
| 第266/99/M號訓令, 核准澳門旅遊基金一九九九經濟年度第一追加預算。 |
1999/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