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3/2005號行政法規 |
2005/05/30 |
| 更正,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6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2000/06/05 |
| 更正, (第63/95/M號法令)及(第1/96/M號法令)。 |
1996/01/15 |
| 更正, (第55/95/M號法令)。 |
1995/11/20 |
| 終 審 法 院, 2004年9月22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如果驅逐出境的行政行為沒有按照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要求確定一個禁止再次進入本地區的確定期限,那麼,因處於非法狀態而被澳門特別行政區驅逐出境的人士再次非法入境或在澳門逗留,不構成該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犯罪 |
2004/10/11 |
| 第83/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日內瓦簽署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1999/07/26 |
| 第88/99號通告,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在紐約通過之《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議定書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1999/07/26 |
| 第27/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該議定書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1998/09/21 |
| 第207/75號命令, 通通《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以加入該議定書 |
1998/09/21 |
| 第260/98號法令, 將若干關於澳門地區之葡國公民之權限授予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 |
1998/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