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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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暨南大學開辦的三年制知識產權專業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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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暨南大學 |
| 中國廣東省廣州石牌 | |
| 二、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 暨育服務中心 |
| 三、在澳門之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濠江中學 |
| 澳門亞馬喇馬路三號 | |
| 四、高等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學位、文憑或證書: | 知識產權專業 |
| 大專畢業證書 | |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
第一學年
| 科目 | 學時 |
| 英語(一) | 50 |
| 英語(二) | 50 |
| 漢語寫作 | 50 |
| 計算機應用基礎 | 50 |
| 法理學 | 50 |
| 憲法學 | 50 |
| 民法學(一) | 50 |
| 民法學(二) | 50 |
第二學年
| 科目 | 學時 |
| 刑法學(一) | 50 |
| 刑法學(二) | 50 |
| 刑事訴訟法 | 50 |
|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與訴訟 | 50 |
| 商標法 | 50 |
| 專利法 | 50 |
| 知識產權法原理 | 50 |
| 技術合同法 | 50 |
第三學年
| 科目 | 學時 |
| 國際私法 | 50 |
| 國際法 | 50 |
|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 50 |
| 著作權法 | 50 |
| 專利文獻檢索 | 50 |
|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 | 50 |
| 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 | 50 |
| 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 50 |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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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為使暨南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暨南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5/2006學年開始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第5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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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暨南大學 |
| 中國廣東省廣州石牌 | |
| 二、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 三、在澳門之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
| 四、高等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學位、文憑或證書: | 金融學專業 |
| 碩士學位 | |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
第一學年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英語 | 必修 | 60 | 3 |
| 中國商業銀行營運分析 | " | 60 | 3 |
| 中國資本市場研究 | " | 60 | 3 |
| 匯率制度與人民幣匯率分析 | " | 60 | 3 |
| 財務管理與分析 | " | 60 | 3 |
| 中國稅收制度研究 | " | 60 | 3 |
| 證券基礎知識與投資分析 | " | 60 | 3 |
| 財務報表分析 | " | 60 | 3 |
| 粵港澳金融合作 | 選修 | 40 | 2 |
| 中國金融法規 | " | 40 | 2 |
| 中國保險與信托業 | " | 40 | 2 |
| 中國投資銀行問題研究 | " | 40 | 2 |
| 中國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研究 | " | 40 | 2 |
| 中國金融電子化與電子商務 | " | 40 | 2 |
第二學年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畢業論文撰寫 | 必修 | — | — |
| 畢業論文答辯 | " | — | — |
註:
1)學生應於第一學年從六門選修科目中選修二門。
2)畢業總學分為28分。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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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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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 “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國際經濟與商法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課程設有以下專業範疇:
(一)世貿組織法與政策;
(二)知識產權法;
(三)外國投資與談判。
四、本課程的任何一個專業其授課期最短為十二個月,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五、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碩士及博士學位頒授形式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六、論文的提交及答辯應在課程授課部分結束後九個月內或於上款所指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七、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合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八、課程以中文或英文授課。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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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際經濟與商法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基礎科目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 世貿組織原則、政策與經濟理論 | 必修 | 3 |
| 知識產權入門 | " | 3 |
| 外國投資法與政策 | " | 3 |
| 貿易、投資和知識產權交易之談判 | " | 3 |
| 全球貿易時代之商務管理 | " | 3 |
| 資訊科技、知識產權、貿易與投資互動之聯結 | " | 3 |
| 貿易、投資與知識產權法律專業英語 | " | 3 |
表二
專業範疇科目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 世貿組織法與政策專業範疇 | 3 | |
| 貨物與服務貿易 | 必修 | 3 |
| 世貿組織內糾紛的解決 | " | 3 |
| 世貿組織及其最新議題 | " | 3 |
| 知識產權法專業範疇 | ||
| 高級知識產權 | 必修 | 3 |
| 有關貿易之知識產權及其最新議題 | " | 3 |
| 知識產權與糾紛解決的執行 | " | 3 |
| 外國投資與談判專業範疇 | ||
| 外國投資計劃項目之規劃與融資 | 必修 | 3 |
| 外國投資及其最新議題 | " | 3 |
| 合營企業之談判 | " | 3 |
表三
選修科目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 世貿組織法與政策專題(I) | 選修 | 2 |
| 世貿組織法與政策專題(II) | " | 2 |
| 知識產權法專題(I) | " | 2 |
| 知識產權法專題(II) | " | 2 |
| 外國投資與談判專題(I) | " | 2 |
| 外國投資與談判專題(II) | " | 2 |
註:
1.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最少為45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基礎科目佔21學分;表二的已選專業範疇科目佔9學分;表三的選修科目及/或表二其餘兩個專業範疇科目最少為5學分;論文佔10學分。
2.校方將指定每學期供學生選修的選修科目。
| 相關法規 : | |||
| 相關類別 :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條文現修改如下:
“二、向上款(一)項所指的人員包括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學人員發放直接津貼。”
二、廢止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並核准以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取代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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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貼
| 學歷 | 具專業資格 | 不具專業資格 |
|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2,100.00 | 1,700.00 |
| 高等專科學位等同學歷 | 1,800.00 | 1,650.00 |
| 不具備高等學歷 | 1,450.00 | 1,030.00 |
附件二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年資獎金
| 服務年期 | 每月金額 |
| 五年至九年 | 190.00 |
| 十年至十四年 | 380.00 |
| 十五年至十九年 | 570.00 |
| 二十年至二十四年 | 760.00 |
| 二十五年或以上 | 9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