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2003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委派一名學士作為簽署有關購買車輛和相關設備批給合同的公證員 |
2003/06/18 |
| 第3/2000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主任。 |
2000/11/29 |
| 第1/2000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有關任職於各級法院辦事處的司法輔助人員轉入各級法院辦事處或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人員名單。 |
2000/06/07 |
| 第2/2000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規定原審計法院編制人員的移轉。 |
2000/06/07 |
| 更正, 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公佈的第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更正公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公佈的第31/2000號法律、第3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2000/06/28 |
| 終審法院, 2025年10月10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在違反擔保先於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即使法官在無罪判決後才確認違反擔保的前提要件,並不影響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 |
2025/11/04 |
| 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辦公室代主任。 |
2025/08/27 |
| 第1/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核准《以電子方式於法院互聯網網站公佈告示和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的規則》。 |
2025/03/31 |
| 終審法院, 2023年11月16日統一司法見解的合議庭裁判:鑒於“(通過使用禁用武器實施的)加重搶劫”罪和“持有禁用武器”罪的歸罪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同時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消極主體”(被害人),如果已證實被告在公共地方持有及攜帶該“禁用武器”,並之後使用它實施“搶劫”罪,又或者在(使用“禁用武器”)實施了“搶劫”罪後,繼續持有該武器,從而侵犯了“搶劫”罪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益,那麼應裁定其以“實質競合”的方式觸犯這兩項罪。 |
2023/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