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匠藝堂中華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9/2026-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1,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匠藝堂中華文化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徽、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匠藝堂中華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為:Pavilhão de Artesanato de Macau Associação Cultural Chinesa;

英文名稱為:Macao Craftsmanship Pavilion Chinese Cultural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

會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A 館地下A003室,按需要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宗旨

一、以傳統文化及工匠精神承傳的形式在社區向廣大職工及市民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在工人體育場A館地下大堂以“匠藝堂”作為地標性的名稱作為基地,成立“澳門匠藝堂中華文化協會”以團結澳門及世界各地中華文化愛好者,共同促進中華文化發展;

二、舉辦各種文化研討、交流、演示、展覽及出版相關刊物;

三、促進中華文化技藝資料的整理、挖掘及承傳;

四、與各國家及地區展開中華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之一切福利;

四、要求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五、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八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以上各成員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叁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由三至十一人組成;

三、會長為負責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亦同時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條

大會之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1)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審議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修改會章;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 應會長要求;

2) 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3) 應三分之二會員聯署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四、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七至二十一人之單數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委任本會代表;

五、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六、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七、實施由法律賦予且並未在本章程內授予之權限。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九人之單數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監事等職務;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三、行使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會費、籌募、捐獻、贊助、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有規定者,按適用法律規定辦理。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青年從業員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26。

澳門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青年從業員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青年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Profissionais das Empresas Integradas de Turismo e Laze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grated Tourism and Leisure Enterprises Young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一個以團結廣大澳門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青年專業人士為宗旨的非牟利青年組織。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致力於促進青年的專業發展。

第四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為專業管理人員者,可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黃連根(澳門)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26。

黃連根(澳門)慈善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中信東盟(澳門)慈善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HONG SON ASEAN(MACAU)CARIDADE”;

英文名稱:“CHONG SON ASEAN(MACAO)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162號建華大廈第四座地下F座02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a) 保持不變

b) 審議及表決報告、帳目及各項工作計劃和預算。

c) 保持不變

d) 保持不變

e) 保持不變

f) 保持不變

g) 保持不變

h) 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

1. 保持不變

2. 理事會主席的職權包括:

a)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工作計劃和預算及簽署有關文件及作出申請。

b)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 Tang Veng S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沁月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6/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團員大會

1.) 保持不變

2.) 保持不變

3.) 團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保持不變

5.) 保持不變

6.) 保持不變

7.) 保持不變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鄧詠詩Tang Veng S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廣義堂木工藝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簽署修改章程,其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9/2026-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2,有關章程之修改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廣義堂木工藝慈善會之修改章程

第十二條——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維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已廢止。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私 人 公 證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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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s artigos 6.º, 22.º e 25.º do Estatuto dos Notários Privados,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66/99/M, de 1 de Novembro, alterado e republicado pela Lei n.º 7/2016, faz-se saber que por despacho do Ex.mo  Senhor Secretário para a Administração e Justiça da RAEM, de 18 de Dezembro de 2025, foi autorizada, a pedido do Notário Privado Diogo Baptista, a suspensão d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como Notário Privado em Macau, e que a sua substituição seja assegurada pelo Notário Privado Luís Cavaleiro de Ferreira, com Cartório em Macau, na Av. Almeida Ribeiro n.os 61-75, Manulife Plaza, 20.º andar, onde será exercida essa substituição, ficando o mesmo Notário Privado habilitado a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na sua substituição, designadamente, averbamentos e emissão de certificados, certidões e documentos análog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Março de 2026.

O Notário Privado, Luís Cavaleiro de Ferr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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