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民族器樂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
澳門民族器樂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族器樂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旨在促進本澳民族器樂(中樂)發展,組織或協助相關之研究、課程、講座、交流等各類活動;聯絡和團結本澳從事中國民族器樂藝術的個人和單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10-E號龍運大廈地面C單位。經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從事中樂藝術的作曲家、理論家、指揮家、演奏家、教育家、編輯家、活動家、樂器製作家等,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選舉領導架構,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執行指派的任務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會員紀律
欠交會費三年作自動退會;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最少每年舉行一次,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構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執行本會之行政管理、財政運作;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視工作需要,增聘專家、名人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三、理事會按會務需要,由理事長召開會議。理事長如未能親自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得視理事會工作情況,由監事長召開會議。監事長如未能親自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洲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4樓Q。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