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三十日告示
現公佈,本局已故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方燦濠的遺孀何麗燕申請其遺屬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亦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的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海 關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已故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編號44970 – 余惠嫦之配偶鄭志成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部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第2/CGP/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5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人事處處長陳曦茵以下的權限:
(一)批准該處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所屬人員因病缺勤、求診及門診治療、缺勤補時及考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通 告
第28/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鄭曉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接受宣誓;
(三)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 批准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五) 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七) 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八) 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十) 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一)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鄭曉敏在知識產權廳和牌照及稽查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公務員享受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四)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六) 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七) 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向相關工作人員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八) 根據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的規定批給許可;
(九) 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第三十一條e)項的規定,對實施同一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b)及e)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罰款,以及行使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充公權;
(十) 根據三月二十日第20/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延長有關設施的登記期間,以及行使同一法令第五條規定所指的登記之職權;
(十一) 根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二) 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發出臨時准照、宣告臨時准照失效、廢止臨時准照、宣告工業准照失效、廢止工業准照、中止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認可檢查筆錄、對違法者科處罰款、作出警告、命令採取保全措施及解除封印;
(十三) 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十條(二)項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四)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科處處罰、扣押並宣告扣押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十五) 根據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科處處罰或給予補償;
(十六) 根據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二十六條(十三)項規定,對被宣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標本的處理作出決定,以及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起控訴、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或將卷宗歸檔;
(十七) 根據經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八) 根據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實施違反同一法律第二十條(三)項規定所指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以及科處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附加處罰,但該款(一)項規定所指情況除外。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副局長鄭曉敏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六、追認副局長鄭曉敏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29/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陳祖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修改合同其他內容為限;
(五)決定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七)認可晉級培訓建議書,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八)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課程,但以不適用日津貼制度為限;
(十)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二)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授予副局長陳祖榮在科技廳和研究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公務員享受特別假期,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六)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副局長陳祖榮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六、追認副局長陳祖榮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30/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林凱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的規定,簽發出口准照、產地來源證及同類文件;
(二)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及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規章》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就出口准照、進口准照或轉運准照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根據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二十六條(一)至(三)項及第19/2017號行政法規(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對證明書的申請作出決定或給予豁免;
(四)根據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第八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簽發進口、出口或轉運准照,以及《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規定的證書及文件。
二、授予及轉授予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林凱健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林凱健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31/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產業發展廳廳長劉傑麟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呈交予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產業發展廳廳長劉傑麟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32/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科技廳廳長翁年輝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科技廳廳長翁年輝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33/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研究廳廳長李兆生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可對行使上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研究廳廳長李兆生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34/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對實施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所指行政違法行為者科處處罰;
(二)按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向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
二、授予及轉授予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第35/DIR/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49/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鄧德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決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人員因病缺勤的合理性;
(二) 簽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三) 簽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人員報到憑證、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用作證明工作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四) 批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 批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水、電、清潔、消毒、保養、管理、保安或其他同類開支,以及簽署相關開支的憑證及證明文件,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
(六) 批閱獲分配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車輛的每月燃料使用及行車概況表;
(七)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 批准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日常消耗品和日用品,但以不產生額外開支為限;
(九) 批准將被視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 簽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人員的職業稅登記表、離職申報表及相關公函;
(十一) 簽署經本人預先許可的開支的支付申請;
(十二) 簽署發給法務局有關刊登《公報》及印刷有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運作所需印刷品的文書及公函。
二、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鄧德文在該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四)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鄧德文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公 告
- 第1/CP/DSF-DGP/2026號公開招標 -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七年度所需之車輛用品及組件。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向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申請存款憑單,並透過財政局「收付易」服務進行電子支付或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何燕梅
- 第2/CP/DSF-DGP/2026號公開招標 -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七年度所需之食物。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伍仟元正(MOP$15,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向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申請存款憑單,並透過財政局「收付易」服務進行電子支付或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何燕梅
- 第4/CP/DSF-DGP/2026號公開招標 -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七年度所需之日常及清潔用品。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向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申請存款憑單,並透過財政局「收付易」服務進行電子支付或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何燕梅
- 第5/CP/DSF-DGP/2026號公開招標 -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七年度所需之辦公室及攝影用品。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十月五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伍仟元正(MOP$15,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向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申請存款憑單,並透過財政局「收付易」服務進行電子支付或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何燕梅
- 第7/CP/DSF-DGP/2026號公開招標 -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七年度所需之建築材料。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向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申請存款憑單,並透過財政局「收付易」服務進行電子支付或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何燕梅
- 第8/CP/DSF-DGP/2026號公開招標 -
目的:
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二零二七年度所需之環保物品。
判給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招標實體:
財政局
遞交標書之期限及地點:
截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八樓公物管理廳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
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遞交樣本之日期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臨時保證金:
金額:澳門元壹萬元正(MOP$10,000.00)
提交方式:銀行擔保或現金存款
–銀行擔保方式,應提交一份法定銀行的擔保書,其格式參照《招標方案》附件四;
–現金存款方式,投標人需先向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申請存款憑單,並透過財政局「收付易」服務進行電子支付或到指定銀行繳付。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購買物品清單:
- 於辦公時間前往財政局大樓八樓動產管理及資產彙編處查閱,同時透過繳付澳門元伍拾元正(MOP$50.00),以取得招標資料的副本及電腦光碟;
- 或透過本局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http://www.dsf.gov.mo)
判給標準:
本公開招標之各項物品的供應期限及供應條件請詳閱《招標方案》,並根據下列參數及百分比予以判給:
a) 價格 — 40%
b) 物品質量 — 45%
c) 過往三年供應同類物品的質素 — 15%
颱風: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按《招標方案》第5.6.2及第7.1點的規定而改動。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通 告
第17/DAF/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第2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的第51/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程衛東在旅遊推廣廳和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以及副局長司徒琳麗在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和培訓及質量管理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相關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的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在旅遊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對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三)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四)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對旅遊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五)第一款(一)及(二)項所指的權限。
三、轉授予旅遊推廣廳廳長劉鳳池、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代廳長黃麗坤、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馬裕玲、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鍾卓業、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葉頴珊,以及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梁美彩,在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第一款(一)項的權限。
四、轉授予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鍾卓業、執照處處長黃煜鏜及監察處處長蔡志鋒,在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權限。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20/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5/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 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 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六) 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不確認及廢止筆錄;
(七) 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八)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九) 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十) 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一)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一)及(四)項,以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二)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十條規定科處附加處罰;
(十三) 根據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第八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適用第7/2008號法律關於否定獲報酬的權利的規定科予處罰;
(十四) 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四十二條及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五) 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十六) 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七) 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十八) 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審批及發出第25/2024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登記證明書。
二、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第21/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5/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鄧穎琪,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六)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不確認及廢止筆錄;
(七)行使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結合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
(八)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九)行使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行使二月十八日第13/91/M號法令第五條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一)行使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二)根據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十五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三)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鄧穎琪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鄧穎琪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第22/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就業廳廳長陳嘉賢,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就業廳廳長陳嘉賢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子慧
第23/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六)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就提供家務工作的外地僱員的聘用作出決定。
二、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子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4/2026-AMCM號通告
澳門金融管理局按照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以下公司名稱的變更:
經第10/2023號行政命令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uotai Junan Valores Mobiliários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 ”,英文名稱為“Guotai Junan Securities (Macau) Company Limited”,更改名稱為“國泰海通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uotai Haitong Valores Mobiliários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 ”,以及英文名稱為“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Macau) Company Limited”。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善文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19/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5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黎嘉駿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統計協調暨綜合廳、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及資料暨資訊系統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第020/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5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區家穎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第021/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5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吳家恒下列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簽署及確認衛生護理證;
(三)簽署報到憑證;
(四)簽署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其法律職務狀况或報酬等證明文件;
(五)簽發存檔於行政暨財政處的文件的證明及鑑證存於該處文件正本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發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九)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一)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文具的申請;
(十二)批閱及簽署由本局作出的開支或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權限實體批閱的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十三)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四)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表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開支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包括設備之維修及保養,但以三萬澳門元為限;
(十五)批閱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十六)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七)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十八)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九)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第022/GD/2026號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54/202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蔡嘉儀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三十五名投考人修讀副警長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警長職位三十五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物證範疇)五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批示,並根據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三至四款規定。
一. 委任下列人士為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正選成員 | 候補成員 |
| 主席:伍素萍 副警務總監 | - - - |
| 副主席:鄭俊禧 警務總長 | 副主席:王偉濤 警務總長 |
| 秘書:黃劍虹 警務總長 | 秘書:馬超雄 警務總長 |
| 委員:源劍鋒 警務總長 | 委員:劉家榮 警務總長 |
| 委員:財政局代表 林雪梅代廳長 | 委員:財政局代表 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
二、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MF/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五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黃志豪 | 14.4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談光濠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陸美娟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區德偉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CG/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劉志東 | 14.1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蔡念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郭子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劉志雄醫生
公 告
(程序編號:第12/GO/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基於沒有接獲任何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P/26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提供遺體清運服務”予以消滅。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2/IC-PAF/MF/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甄珮君醫生及陳曉明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林果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曹美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郭偉誠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及四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MR/2026)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蔣政醫生投考復康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復康科主任醫生 高景輝醫生
正選委員:復康科顧問醫生 蔡琳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子堅醫生
候補委員:復康科主治醫生 雷應韜醫生
復康科主治醫生 歐美莉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復康科住院部會議室及復康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通 告
第27/ISAF/2026號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行使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四條第二款(三)項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1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聽取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中藥製藥廠可製造其他與衛生健康有關的產品的類型,包括:
(一) 保健食品;
(二) 涼茶;
(三) 湯料及湯包;
(四) 皮膚用品及化妝品;
(五) 個人衛生用品;
(六) 清潔消毒用品;
(七) 精油;
(八) 醫藥用水及飲用水。
二、因適用本批示而產生的疑問,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作出決定解決。
三、廢止第12/ISAF/2022號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12/2026)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一批芯片測試平台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貳拾玖萬肆仟元正(澳門元294,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1/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院長吳新凡,在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學院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副院長。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2/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語言及翻譯學院院長張云峰,在語言及翻譯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3/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林發欽,在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4/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鐵勛,在“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5/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代主任Evandro Menezes de Carvalho,在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6/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教與學中心主任甘春妍,在教與學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7/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持續教育中心主任侯詠珊,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該中心所舉辦的短期課程合同;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8/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大學護理書院院長劉明,在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大學護理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09/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主任Rui Jorge Gama Fernandes,在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10/VR/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5/RU/2026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學術事務部部長張詠藍,在學術事務部以及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學術事務部部長張詠藍,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依法批准退回與學生有關的保證金;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錄取的前提下,簽署與錄取學生有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第38/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應用科學學院院長林燦堂,在應用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應用科學學院院長林燦堂,在應用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39/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0/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管理科學學院院長黃貴海,在管理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管理科學學院院長黃貴海,在管理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1/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嚴肇基,在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協議、協定、議定書及備忘錄。
二、還轉授予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嚴肇基,在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2/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長者書院院長林韻薇,在長者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簽署由該書院依法發出的非高等教育課程的證書及文憑。
二、還轉授予長者書院院長林韻薇,在長者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3/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教研處處長劉堅媚,在教研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還授予教研處處長劉堅媚,在教研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簽署上款(四)項所規定的證明。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4/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圖書館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圖書館館長劉曼玲,在圖書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四)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五)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購買館藏資源以及因購買該等館藏資源而衍生的開支的職權,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5/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六)項及第三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2D/CAD/2026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代部長李荔祺,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校務研究及協調部代部長李荔祺,在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6/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權予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代主任Evandro Menezes de Carvalho,在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的範圍內,簽署由該中心依法發出的非高等教育課程的證書及文憑。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47/RU/2026號批示
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權予持續教育中心主任侯詠珊,在持續教育中心的範圍內,簽署由該中心依法發出的非高等教育課程的證書及文憑。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周仲榮
第01/SG/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6/RU/2026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大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包括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五)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六)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八)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九)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十)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十二)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十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十四)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第02/SG/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6/RU/2026號批示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林逸文,在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林逸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發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三)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第03/SG/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6/RU/2026號批示第一款(十)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資訊科技部部長馬偉明,在資訊科技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合同;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第04/SG/2026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36/RU/2026號批示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6D/CAD/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公共關係辦公室代主任辜文達,在公共關係辦公室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秘書長 莫秀妍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優化、營運及保養”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
i. 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及
ii. 提供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優化服務。
5. 期限:8年,由2027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6. 服務範圍: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以及該污水處理站外的排泥廢水泵房設施及專門輸送排泥廢水的管道。
7. 投標書有效期:由公開開標日起計90日,可按招標方案第15.2.點規定延期。
8. 臨時擔保:MOP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圓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獲判給人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的優化、營運及保養”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擔保合同之履行。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與投標的條件:
11.1 投標人所營事業須與污水處理領域相關。
11.2 投標人可根據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的相關規定,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在此情況下,當中至少一名佔投標人組成百分比為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所營事業須符合上點所指的要求。
11.3 投標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11.4 當任何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該等投標人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機關成員時,均不得參與投標。
12.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6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為適用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對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倘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日及公開開標日停止對外辦公,則有關交標及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的地點、時間及費用: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取得投標案卷副本的費用:MOP1,000.00[澳門元壹仟圓整]。
15.1 有興趣人士可在環境保護局收到其書面要求之日起計5天內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光碟)。
15.2 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環境保護局網頁(www.dspa.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
倘環境保護局於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光碟)時停止對外辦公,則有關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光碟)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評審標準 | 比重 |
| 1) 投標人在相關範疇的經驗 | |
| 1.1) 有關“二級生物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 | 5% |
| 1.2) 有關“膜生物處理(MBR)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 | 5% |
| 2)服務方案 | |
| 2.1) 營運團隊 | 18% |
| 2.2) 營運及保養計劃 | 15% |
| 2.3) 優化及管理 | 7% |
| 3)投標價格 | 50% |
| 總評分 | 100% |
17. 判給標準:判給予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之情況,則判給予投標書總金額較低的投標人。
18.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則須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着一切效力,以譯本為準。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