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為有關效力,現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方燦濠,因辭世,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日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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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莉娜——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聲 明

為着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楊雅玉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當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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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李詩韻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署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美娟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免職。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三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一等關員編號63911–曹子豪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由處於“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經人員預先明示同意,下列人員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以特別定期委任方式,前往衛生局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為期一年。同時,按照同一《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職級 編號 姓名
關員 18190 吳嘉盈
關員 64191 陳進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250011-林嘉偉及250021-梁德華,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曦茵為本辦公室人事處處長,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曦茵具備擔任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處處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文學士(廣告傳播學系)。

3. 專業簡歷:

——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統計暨普查局普查暨調查員;
——2011年9月至2018年5月,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2018年5月至今,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
——2020年9月至2023年10月,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職務主管;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處代處長;
——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處代處長。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藝瀠為行政公職局組織及服務發展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藝瀠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組織及服務發展廳廳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政府與公共行政—公共行政);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3. 工作經驗:

—2019年6月至7月,消費者委員會技術輔導員;
—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衛生局高級技術員;
—2022年12月至今,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行政公職局組織運作處代處長;
—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行政公職局組織運作處處長;
—2025年2月至10月,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代廳長;
—2025年10月至今,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鮑志偉為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鮑志偉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廳廳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澳門大學機電工程學士;
—澳門科技大學理學碩士(資訊科技)。

3. 工作經驗:

—2001年2月至2005年1月,行政暨公職局資訊技術員;
—2005年2月至2009年8月,行政暨公職局資訊高級技術員;
—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行政暨公職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11年9月至2019年3月,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行政公職局職務主管;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代處長;
—2019年3月至2023年4月,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
—2023年4月至9月,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
—2023年9月至今,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廳廳長。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俊賢為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俊賢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政務服務資訊中心主任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公共行政專業);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碩士(犯罪學)。

3. 工作經驗:

—2009年4月至8月,司法警察局三等文員;
—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司法警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
—2010年7月至12月,財政局技術輔導員;
—2010年12月至2019年8月,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行政公職局信息公開及分析處代處長;
—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行政公職局信息公開及分析處處長;
—2021年10月至2023年10月,行政公職局組織運作處處長;
—2023年10月至今,行政公職局政府資訊中心主任。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潘基祺為行政公職局服務流程及效能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潘基祺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服務流程及效能處處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政府與公共行政—公共行政);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3. 工作經驗:

—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行政公職局技術員;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海事及水務局高級技術員;
—2022年12月至今,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2023年9月至10月,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處代處長;
—2023年10月至今,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處處長。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紫琪為行政公職局培訓執行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紫琪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培訓執行處處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暨南大學管理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3. 工作經驗:

—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法務局技術輔導員;
—2009年9月至2018年6月,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
—2018年1月至6月,行政公職局人員發展事務處代處長;
—2018年6月至今,行政公職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
—2026年4月至今,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代主任。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少峰為行政公職局人員關係處處長,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少峰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人員關係處處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暨南大學法學學士(新聞學專業);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澳門城市大學文化產業管理碩士。

3. 工作經驗:

—2000年12月至2003年6月,臨時澳門市政局高級技術員;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2007年4月至2015年6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15年6月至今,行政公職局公職福利處處長。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甯路易為行政公職局資訊應用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甯路易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資訊應用發展處處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大學資訊工程學士;
—葡萄牙里斯本大學資訊學碩士。

3. 工作經驗:

—2012年4月至2023年4月,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行政公職局職務主管;
—2023年4月至今,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七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10/2026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孔潔心為行政公職局翻譯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孔潔心具備擔任行政公職局翻譯處處長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澳門大學翻譯(中葡文)學士。

3. 工作經驗:

—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財政局翻譯員;
—2000年5月至2004年7月,檢察長辦公室翻譯員;
—2004年7月至2009年3月,財政局翻譯員;
—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司法警察局翻譯員;
—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翻譯員;
—2014年12月至2022年1月,行政公職局翻譯員;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行政公職局翻譯處代處長;
—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行政公職局翻譯處處長;
—2024年4月至10月,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代廳長;
—2024年10月至今,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廳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思恆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羅志堅為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點,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鮑健珍及林敏怡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杏盈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因部門重組,原在本局的下列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局長 梁穎妍

副局長 陳子健及陳淑貞;

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 梁藝瀠;

語言事務廳廳長 孔潔心;

電子政務廳廳長 鮑志偉;

政府資訊中心主任 陳俊賢;

人員規劃處處長 鮑健珍;及

組織績效處處長 潘基祺。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原在本局的下列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即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 羅志堅;

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 何紫琪;

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 林敏怡;

公職福利處處長 梁少峰;及

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 甯路易。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林婷婷擔任本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因部門重組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Rogério Paulo Carvalheiro Peyroteo擔任本局紀律及組織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部門重組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林穎冬擔任本局公職法律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部門重組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張錫聯擔任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陳思恆擔任本局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即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溫永麟擔任本局信息公開及分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部門重組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於立法會輔助部門擔任職務。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趙崇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終止於本局之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黃啓明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擔任職務。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楊振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市 政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佩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5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焯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5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馮苑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5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金碧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5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崔紅秋,供款人編號30101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技術工人林錦輝,供款人編號60537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劉綺琪及宋溦擔任第六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學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本人要求,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起終止。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培訓中心代主任 鄭渭茵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羅俊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市場學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楊雅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葉嘉慧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2026/05/09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俞龍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2026/06/01
邱敬斌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梁叔邦
鍾詠秋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吳嘉偉
任潔玲
歐偉杰
危文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2026/06/16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阡愉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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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公證合同摘錄

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茲證明:2005年7月11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378號簿冊第56頁至68頁繕立之《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公證合同》,其最後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23年12月19日同一公證處第410A號簿冊第93頁至99頁內,現透過2026年6月18日財政局法律及公證處第439A號簿冊第69頁至80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其再作出修改,內容摘錄如下:

“第 I 章

概則

第一條(本合同之標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簡稱“澳門特區”或“批給人”)通過本合同授予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承批人”)下述的權利:

a)提供電視及聲音廣播公共電信服務;

b)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撐上述服務的電視及聲音廣播公共電信系統;

c)以非專營制度對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提供支援服務。

二、為提供上款a項所述服務及操控b項所述系統,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條所述廣播用無線電頻率及頻道。

第二條(定義)

為適用本合同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a)“電視及聲音廣播”:是指採用非導向電磁波、以無名址單向形式傳輸供市民大眾接收的連聲影像以及聲音;

b)“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是指對批給人所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的接收提供支援;

c)“基本電視頻道”:是指居民習慣收看的本地及其他地區電視廣播機構播出的以開放頻道為主的電視頻道。

第三條(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業務的營運上,應遵從無線電廣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條(不符廣播目的之節目和信息)

傳輸下述的節目和信息,視為不符廣播目的:

a)鼓吹犯罪行為或提倡性別歧視、排外、暴力或怨憤,以及內容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b)煽動對社會、民族或宗教的少數群體採取擅專或攻擊行為;

c)鼓吹不愛惜生存環境。

第五條(技術規格)

一、 承批人操作的廣播站的設備受第21/2024號法律《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及相關法規規範。

二、為實現本合同所訂責任而證實有需要時,承批人可申請在原有頻道上增加別的可用頻道或改變所獲批給的頻道的技術規格。

三、承批人可按為本特區而定之技術規格申請增加衛星電視數碼播放頻道或地面電視數碼播放頻道。

第六條(播出的節目頻道)

一、承批人必須播出:

a)電視廣播方面:

一條分米波(超短波)中文節目頻道;

一條分米波(超短波)國際化節目頻道,包括葡文每日新聞及資訊節目。

b)聲音廣播方面:

一條調頻米波(短波)中文節目頻道;

一條調頻米波(短波)葡文節目頻道。

二、除上款所指的頻道,承批人可播出一條衛星電視國際頻道及兩條調頻米波(短波)聲音頻道,後者其中最少一條為中文廣播。

三、為上述兩款規定之目的,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條所述及郵電局日後撥給頻率的頻道。

第七條(國際協議的約束)

承批人須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區的電信及社會傳播國際協議或協約的規定。

第八條(與外間的合作)

一、承批人可與外地的電台、電視台以及製作人建立合作關係,以便在澳門特區廣播該等電台及電視台的節目及其他製作。

二、承批人應運用必要的技術資源,接收及廣播上款所述節目。

第 II 章

批給

第九條(期限)

批給由簽署本合同起計續期十五年。

第十條(本批給的不可轉移性)

本批給屬不可轉移性,未經批給人許可,不得進行頂讓或分營,即使部分亦然。

第十一條(擔保)

一、承批人所承擔之義務及倘需繳付合同範圍內的罰款或賠償金,將由承批人透過在澳門特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擔保,金額為澳門元壹百萬元。

二、擔保須在合同公佈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三、擔保金一旦被動用,承批人須在批給人作出重置通知後三十日內重置。

四、擔保金如未動用,承批人可在批給期告滿後要求提取。

五、提供擔保或提取擔保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批人承擔。

第十二條(批給的接管)

一、在以下純屬承批人過錯的情況下,批給人經聽取承批人意見後,可暫時取代承批人接管批給,同時接手及使用用於相關經營之各項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器材及人力資源,以便直接或通過第三者實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續提供所批給之服務:

a)有關服務無故中斷或即將無故中斷;

b)承批人在組織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相關經營之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器材之一般狀況出現嚴重缺陷。

二、為適用上款b項的規定,承批人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承批人破產,被視為是承批人在組織上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服務的一切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承批人承擔。

四、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服務,為此,將重新擁有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

五、如果承批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的因素,批給人可即時撤銷批給。

六、在接管批給的期間內,承批人無須承擔本合同引生的義務。

七、接管的期間不算入批給期。

第十二條 – A(轉讓及分營)

一、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不得對批給作臨時或永久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權。

二、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承批人不可對批給作全部或局部分營,亦不得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第十三條(偶發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

一、為本合同之目的,所稱偶發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包括:有關當局的干預、戰爭、公眾秩序的改變、火災、地震、水災、風災、大氣放電、破壞活動、罪惡行為、經適當證明的第三者干預,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預料的類似情況。

二、一切由監察實體基於有依據的意見,結論為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且非屬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亦視為偶發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

三、當已經遵守安全規章的規定及有關官方機構及部門訂定的規定和守則,或無該等規定時,已經遵守一般施行的規定,均視為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四、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承批人毋須承擔在本批給合同內承擔的義務,但必須證明已採取一切防患於未然的必要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撤銷)

一、如果承批人違反本合同訂定的主要義務,批給人可撤銷本批給,尤其發現:

a)放棄經營或無故暫停經營;

b)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當的設備;

c)違反無線電廣播活動的法律制度;

d)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臨時或永久地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

e)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分營或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f)年罰款金額超過擔保金額百分之五十;

g)破產,債權人協議及協定,或令承批人公司的管理受控於有關債權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h)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變更公司的宗旨,削減資本或承批人公司變更組織、合併、分割或解散;

i)未能在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重置擔保金;

j)為獲取透過其設施提供的服務的競爭利益而無故拒絕其他經營者接入該等設施,包括批給資產,或未能排除在行政或操作上的障礙;

l)出現第十二條第五款所指的情況;

m)出現第四十六條第三款b項所指的情況;

n)物資明顯不足或不合適,或節目內容不合適,因而未能符合批給之正常目標;

o)不向批給人繳付應繳的回報。

二、批給人未預先以雙掛號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內履行未完的責任,不宣告撤銷。

三、撤銷批給後,擔保金即時撥歸批給人。

第十五條(因公眾利益的撤銷)

一、在公眾利益迫使下,批給人得在任何時刻撤銷本批給。

二、如為公眾利益撤銷批給時,承批人有權獲得一項賠償,計算方法是,在考慮到尚餘的批給期及已作出的投資、可取得的合理利潤下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之。

第十六條(贖回)

一、批給人可在本合同期滿前贖回批給。

二、本續期生效十年後方可作出贖回。

三、如批給被贖回,承批人有權獲得一項賠償,計算方法是,在考慮到尚餘的批給期、已作出的投資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潤下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之。

第十七條(消滅)

本批給因下列原因消滅:

a)批給期告滿;

b)批給人與承批人達成協議;

c)撤銷;

d)因公眾利益而撤銷;

e)贖回。

第十八條(用於批給的財產歸屬澳門特區)

一、批給因第十七條預料的任何形式而消滅時,用於批給的一切財產和權利均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下歸屬澳門特區,但不影響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用作建立製作場地、技術、行政或其他部門的大樓,以及承批人在經營業務時通常使用的設備、用具、材料或其他財產概視為用於批給之物。

三、承批人承諾,所交出用於批給的財產,具備可讓服務在維持應有素質下延續的功能和保養,如欠缺該等條件,澳門特區可扣押用於恢復該等條件的款項,為此,可在補償金或保證金中扣除。

四、在向澳門特區移交用於批給的財產後,批給人將與承批人的一名代表一同檢查該等財產,以便對其良好運作的狀態作出核實。

第十九條(融資合同)

在歸屬情況下,澳門特區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設施及設備融資合同內的地位,所指設施及設備包括該日仍在建造或安裝當中或在三十六個月前投入運作者。

第二十條(歸屬的數值)

一、如發生贖回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撤銷專營之情況,承批人有權以撥歸為理由獲得補償,金額為根據法律及相關的會計技術原則計得的總資產淨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純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賠償標的年數所得的數值。

二、如對計得的數值有異議,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仲裁庭解決。

第二十一條(歸屬數值的修正)

如澳門特區在贖回或為公眾利益撤銷批給的情況下承受第十九條所述的地位,上條所指數值將減去在歸屬日尚欠的本金總和及該總數以歸屬日至約定還款期結束時融資合同採用的息率計得的利息,此乃固定息率的做法;如屬浮動息率,則用過去期間的平均息率計息。

第 III 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第二十二條(批給人的權力)

一、在不影響法律及本合同賦予的權力下,批給人有下述的權限:

a)確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b及c項所述計劃文件;

b)對承批人及其發展的業務進行長期監察;

c)委任一名政府代表,並賦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章程訂定的權力;

d)批准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暫停經營要求;

e)批准承批人章程的變更;

f)命令施行罰則;

g)依法律或本合同賦予的權能,命令消滅批給。

二、承批人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定期限寄來確認的計劃文件,應於寄發日起計三十天內被確認。

三、在上款所預料期限內不向承批人通知有關的決定,寄來確認的文件視為被默示確認。

四、拒絕確認交來的計劃文件應在有依據下作出,以讓承批人可以作出批給人屬意的修改及 / 或更正。

第二十三條(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關的現行法例下,佔用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權法人的公產或私產土地,來為對於履行職責是不可缺少的設施及設備建立輸送設備,以及建立獲分配的公共電信系統。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權利:

a)在有關當局預先批准下,人員及車輛作適當認別及因工作需要時,在公眾地方自由通行;

b)本身無線電中心由有關現行法例訂定的地役保護權;

c)在製作場地與傳輸中心之間,及在傳輸中心與有必要的轉播站之間建立的赫茲束的地役保護權;

d)依法建立對於實現本身宗旨是必需的,開通澳門特區內或外的任何電信系統;

e)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建立、操控及管理一個公共電信系統及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

f)根據與有關方面訂立的協議,在互相平等的條件下,接連其他經營人的電信系統;

g)在批給的標的範圍內,無償使用公共道路及其地底進行電信系統的安裝、維修或保養工程;

h)無償享有建立電信系統所賦予的行政地役權;

i)有權通往屬於系統組成部分的基礎設施,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線、導管、線纜的安裝地點;

j)按照公共電信系統的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在公共、私人樓宇內外安裝對建立獲分配系統所需的電信基礎設施;

l)接連樓宇的適用電信基礎設施;

m)按照現行法例,建立為發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連接澳門特區區內或區外的任何專用電信系統。

第二十四條(承批人的義務)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文訂定的義務外,承批人應為履行本批給的規定而設法擁有必需的人力、技術、材料及財力,以良好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以及進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於批給的財產有良好的保養,同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該服務須能滿足居民接收電視信號的基本需求。

二、承批人尤須:

a)遵守澳門特區現行法例、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國際現行法例、有權限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給人按本合同規定針對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而作出的命令;

b)製定跨年度計劃,顯示將要推行的目標和策略;

c)製定反映跨年度計劃實施進度的業務計劃;

d)遵守國際電信聯盟機構的適用規定及郵電局發出的技術性規則和指示;

e)確保經營的持續性和常規性;

f)緊隨在聲音及電視廣播領域內的技術趨勢,並為電信網絡引入最現代化的科技;

g)以選擇澳門特區為居所,對經營批給業務是必要的人員來為本身服務;

h)向批給人提供對其執行職務是必要的資料和解釋,並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實質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

i)提供具優良技術及安全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並保證居民取得該項服務;

j)緊隨音像廣播領域的技術發展,為用作支撐廣播的傳送系統引入最現代化科技;

l)建立為操控系統及用於批給的資產所必需的基礎建設,並保持其良好安全運作及必要時糾正調整其功能,以及確保其充分的可操作性,使運作正常及適當提供服務;

m)確保基礎建設符合本地及國際水平的技術規格,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規章及建議所載者;

n)對出現的故障進行必需的維修;

o)履行由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p)確保用作傳送基本電視頻道信號的纜網,不論其屬承批人所有或其他私人纜網,皆不得以跨街架空線纜的方式架設。

三、上款b及c項所述的計劃文件,均須在開始實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給人通過。

四、承批人不得因協助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收取費用,但不影響與承批人合作的私人實體因調試、維護和管理有關設施而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 A(基本電視頻道)

一、基本電視頻道由批給人訂定。

二、如對基本電視頻道的組成作任何修改,應提前通知承批人。

第二十四條 – B(接收支援服務計劃)

一、承批人必須按批給人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適時提交相應的接收支援服務計劃。

二、批給人可要求承批人提供上款所指計劃的說明及補充資料。

第二十四條 – C(系統)

一、為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承批人可採用其認為最合適的技術解決方案,尤其透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系統。

二、批給人可決定承批人全部或部份及逐步或全面地使用澳門特區電信營運商的公共電信系統,但須適當提前通知承批人有關事宜,且不影響上款規定之適用。

三、批給人可分配予本批給其認為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所需的任何財產。

第二十四條 – D(無線電頻率)

郵電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批給範圍所需的頻率。

第二十四條 – E(在樓宇建立的基礎建設)

一、承批人有權在尊重樓宇及其獨立單位的業主及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樓宇安裝為提供獲批給服務所需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管及線纜等。

二、在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立上款所述的基礎建設,須經文化局及主管實體批准。

三、承批人對受到上款所述基礎建設的建立所影響的財產,負責修復及重建。

第二十四條 – F(工程的實施及基礎建設的建立)

一、為實現用於提供獲批給服務的工程,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申領法律上要求的審批許可或准照,以及繳付所需之費用。

二、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通知施行任何對公眾造成影響之工事,並指出其性質及施工期。

三、承批人必須對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設備或樓宇內外之結構因進行基礎建設的安裝及維修工程所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

第二十四條 – G(第三者的基礎建設和服務)

一、承批人得通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支架、檢查井、管道及地底電纜。

二、承批人可與有適當資格的其他實體簽約建立基礎建設,並對引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 H(安全要件)

承批人須採用一切措施維護電信系統的不可侵犯性,及確保無線電通訊分系統受到保護,使之與其他獲許可的無線電通訊服務互不干擾。

第二十四條 – I(私人纜網)

承批人可與在樓宇設立的私人纜網的所有人訂立互聯協議,以提供獲批給服務。

第二十四條 – J(持續性)

一、承批人必須保證持續地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並對公共電信系統進行所需的一切接駁、擴大及延伸工 作。

二、僅因在公共電信系統任何組件上進行郵電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歸責於承批人之行為或事實,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

三、承批人不因上款規定之情況而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對第三者的受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本合同規定的處罰。

四、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如屬可以預料者,須向市民大眾作事先通報,說明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之時間、範圍及原因。

第二十四條 – L(以公共利益為理由的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

為公共利益而必要時,批給人可決定全面地或部分地暫停提供任一基本電視頻道。

第二十四條 – M(著作權)

對於由批給人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承批人有責任遵守澳門特區關於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方面的現行法例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投資)

一、承批人必須作出必需的投資,以保證第六條所定節目,在符合最佳的聲像廣播素質標準下完全覆蓋澳門特區。

二、承批人亦必須緊隨聲像廣播領域的技術趨勢,以保證時刻履行上款的規定。

三、承批人作出的投資應載明於第二十四條第二款b及c 項所述的跨年度計劃及業務計劃。

第二十六條(資訊)

一、承批人在廣播及處理資訊時,應尊重真實、中立、公正及忠誠的價值,不播放虛假的、偏見的或未經證實的消息,以及不對可能有歪曲或誤導公眾成份的事實作新聞性質的處 理。

二、在第六條預料的節目頻道內必須在適當的時刻內播放關於本地及國際實況的電台及電視中文及葡文新聞報導以及文化及體育性質的節目。

第二十七條(公告及聲明的廣播)

承批人必須無償地、完整地廣播澳門特區政府隨時基於公眾利益而認為有必要的官方公告及文告,並指明其來源。

第二十八條(選舉節目)

一、於選舉活動進行期間,承批人必須讓出按法律或選舉委員會訂定的廣播時段給候選人使用。

二、批給人保證向承批人支付關於候選人按照由選舉活動開始日生效的秩序表使用廣播時段及技術資源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答辯權或更正權)

承批人必須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作出關於行使法定的答辯權或更正權的保證。

第 II 節

廣告

第三十條(廣告的應遵原則)

承批人播出的廣告受現行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的約束。

第三十一條(廣告時間)

一、承批人每周播送廣告的時間,不得超過該周總播送時間百分之十。

二、播放影片期間,每小時不得插播廣告超過三次,且每次廣告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三、承批人不得在播出影片的技術及藝術資料與開映之間插播廣告。

第三十二條(禁止煙草廣告)

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第三十三條(含酒精飲料的廣告)

一、在七時至二十一時之間,承批人不得播送含酒精飲料的廣告。

二、含酒精飲料的廣告不得:

a)有未成年人出現;

b)以未成年人為宣傳對象及引誘他們飲用;

c)鼓吹過度飲用;

d)貶低不飲用之人士;

e)暗喻飲用時有任何程度的成功感;

f)暗示或出現飲用的動作;

g)與駕車扯上關係。

第三十四條(幸運博彩的廣告)

幸運博彩的廣告不得以幸運博彩作為主要宣傳目標,及不得在七時至二十一時之間播送。

第三十五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廣告)

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廣告應顧及他們心靈脆弱,承批人於播送該類廣告時尤其不得:

a)含有損害他們身心或道德的任何言詞;

b)暗示不使用所宣傳產品或服務時會比別人低下;

二、承批人播送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宣傳對象的廣告時,當中宣傳的產品或服務必須與他們之間存在可覺察之關係。

第 IV 章

承批人公司

第三十六條(公司宗旨)

一、公司宗旨是經營電視及聲音廣播公共服務,以及按照批給合同的規定對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所提供的支援服務。

二、公司得從事或提供法律許可的,與上款所述活動相關的其他商業活動或服務。

三、公司得參資於其他公司,而不論那些公司的形式、性質或目的如何。

第三十七條(從事其他業務)

一、承批人可自己或與其他實體合夥從事下述業務:

a)經營廣告業;

b)錄製、出售及出租音像製品;

c)提供專業培訓及技術支援服務;

d)出版及出售與本身業務相關的刊物及產品;

e)洽商節目贊助;

f)洽商電台、電視內部製作場地時間;

g)洽商製作及剪接業務;

h)承批人章程預料的其他業務。

二、承批人亦得通過付酬及預先經批給人准許,讓出廣播時段。

第三十八條(承批人被禁止的作為)

承批人未經批給人的預先及書面准許不得修改本身章程。

第三十九條(承批人的總部)

承批人的總部必須設在澳門特區。

第四十條(行政及領導機構)

一、公司將由一個董事局領導,按照章程規定,董事局可將本身權限委托給一個執行委員會或一名常務董事。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及常務董事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第四十一條(政府代表)

行政長官將以批示任命政府代表乙名加入承批人公司,並授予法定的職責和權力。

第四十二條(財政援助)

批給人每年均向承批人發放津貼以資助其提供獲批給服 務。

第四十三條(承批人的會計)

一、承批人必須存備按現行法例調整和編製的會計。

二、承批人採用的攤折率及每年產生的準備金,均按本特區現行規定為之,但不妨礙承批人鑑於公司的特徵及設施設備和用於批給的其他有價品的性質而提出有依據建議後,被特許採用其他比率。

三、承批人可按照適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資產值,如無適用法例,則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據建議,但須有批給人的書面許 可。

四、批給人可按照現行法例的規定,訂定上款規定與稅務無涉。

第 V 章

最後及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稅務)

一、承批人必須按適用法例的規定,為經營所得的利潤交納稅款。

二、承批人在批給期間獲下列優惠:

a)豁免臨時或永久進口營運所需設備的消費稅;

b)豁免營運設備的無線電通訊服務費;

c)豁免購買一般或特種車輛之相關稅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批給合同)

一、承批人因作為或不作為作出不履行一般及特定義務的行為,視為違反本合同。

二、為上款規定之目的,下述者尤其構成違反本合同:

a)違反關於節目編排的義務及傳輸廣告的規範和限制;

b)違反關於廣播權及行使答辯權和更正權的規定;

c)傳輸暗號、暗語及隱晦的信息;

d)故意作出由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或協約定為破壞性的干預行為;

e)妨礙或拒絕由批給人或有權限的機構或實體行使監察權;

f)使用的設備不符批給人訂定的規格或不適宜於承批人良好地執行業務;

g)改變或違例改動設備的技術特徵及其認別資料。

第四十六條(罰則)

一、倘無預料其他更重處罰,批給人可於證實承批人違反下述合同條款時施予下列罰款:

a)第四十五條e及g項:罰款澳門元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b)第二十四條第二款a及i項:罰款澳門元一萬元至五十萬元;

c)其他條款:罰款最高澳門元三萬元。

二、施行罰款時,批給人將訂給承批人一個期限,履行原來因未履行而罰款的義務。

三、倘承批人於第二款所述期限內依然不履行有關義務,批給人可以:

a)施行新的罰款;

b)撤銷本合同。

四、交納上款所述罰款,不豁免承批人承擔倘有的民事責任,亦不妨礙有權限實體實施澳門特區法律及本合同內預料的其他罰則。

第四十七條(仲裁庭)

一、批給人與承批人之間在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執行上所產生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屬於法院權限者,悉交由一個在澳門特區運作的仲裁庭處理,仲裁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三十天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最後一名仲裁員後三十天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共識,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將由具權限之法院選出。

三、仲裁庭將以“公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作出的決定不得上訴。

四、仲裁庭亦將訂定仲裁負擔及訂定雙方在這方面的義務。

五、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下,仲裁具中止效力,但該效力可由仲裁庭決定排除。

第四十八條(在終止合同下承批人人員的狀況)

一、如終止合同,不論名義如何,雙方將協商適當的措施,把承批人人員轉入新承批人公司或有關實體,以確保批給活動的提供。

二、上款預料的轉入不構成任何一方的義務,但不妨礙於終止日實行強制生效的規則。

第四十九條(適用法規)

本合同受規範其內所載事項的命令性法例的約束;本合同內未載明事項均按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歐陽麗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歐熙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郭忠漢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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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潤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志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啟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敬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啟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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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尹景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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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招 商 投 資 促 進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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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代主席 李藻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蔡碧瑜,因其在招商投資促進局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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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32930余杏敏,由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42171黃偉文,由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警官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治安警察局廳級部門主管職務的定期委任,自2026年6月26日起,續期一年:

職位 編號 姓名 部門主管
警務總長 102031 黃劍虹 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
警務總長 193071 源劍鋒 策劃行動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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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迪熙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9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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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陳志偉,副消防總長編號401091―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至第四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五-A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十)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為期一年。

沈家豪,副消防總長編號404091―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至第四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五-A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為期一年。

劉崇威,副消防總長編號402031―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至第四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五-A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為期一年。

鄭穎瑤,副消防總長編號402120―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至第四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五-A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

陳杰華,副消防總長編號428981―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至第四款,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五-A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機場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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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委任副消防總長 (編號401091) 陳志偉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編號401091) 陳志偉具備公民品德;
──副消防總長(編號401091) 陳志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電子工程學學士;
──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於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就職副一等消防區長,並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控制中心職務主管;
──於2012年7月,就職一等消防區長;
──於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控制中心主任;
──於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擔任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職務主管;
──於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消防及救護訓練中心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
──於2023年9月至2025年2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路環行動站站主任;
──於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黑沙環行動站站主任;
──於2025年7月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
──於2026年2月,就職副消防總長。

附件二

委任副消防總長 (編號404091) 沈家豪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編號404091) 沈家豪具備公民品德;
──副消防總長(編號404091) 沈家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醫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就職副一等消防區長,並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氹仔行動站職務主管;
──於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氹仔行動站職務主管;
──於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中央行動站職務主管;
──於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西灣湖行動站職務主管;
──於2015年10月,就職一等消防區長;
──於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黑沙環行動站職務主管;
──於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黑沙環行動站站主任;
──於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18年7月至2022年3月,在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執行一等消防區長職務,其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在消防局機場處執行一等消防區長職務,其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機場處處長;
──於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消防學校輔助中心職務主管;
──於2024年10月至2026年3月,在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執行一等消防區長職務,其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26年2月,就職副消防總長;
──於2026年3月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附件三

委任副消防總長 (編號402031) 劉崇威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編號402031) 劉崇威具備公民品德;
──副消防總長(編號402031) 劉崇威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工學學士(機械制造工藝及設備專業)。

3. 專業簡歷:

──於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進入消防局任職消防員,並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在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工作;
──於2005年1月至2009年9月,在消防局服務處工作;
──於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就職副一等消防區長,並在消防局服務處工作;
──於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擔任消防局服務處修理及保養部職務主管;
──於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氹仔行動站職務主管;
──於2017年4月,就職一等消防區長;
──於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港珠澳大橋行動站站主任;
──於2020年5月至2026年3月,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執行一等消防區長職務,其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澳門行動廳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26年2月,就職副消防總長;
──於2026年3月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附件四

委任副消防總長 (編號402120) 鄭穎瑤擔任消防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編號402120) 鄭穎瑤具備公民品德;
──副消防總長(編號402120) 鄭穎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就職副一等消防區長,並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12年8月至2016年9月,擔任消防局資源管理廳人事暨後勤處職務主管;
──於2016年5月,就職一等消防區長;
──於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擔任消防局接待及投訴中心職務主管;
──於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擔任消防局資源管理廳行政及財政處職務主管;
──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擔任消防局消防學校消防學校輔助中心職務主管;
──於2021年10月至2025年8月,擔任消防局資源管理廳行政及財政處職務主管;
──於2025年8月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資源管理廳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於2026年3月,就職副消防總長。

附件五

委任副消防總長 (編號428981) 陳杰華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編號428981) 陳杰華具備公民品德;
──副消防總長(編號428981) 陳杰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進入消防局任職消防員,並在消防局海島行動廳工作;
──於1999年10月至2004年9月,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在消防局機場處工作;
──於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就職副一等消防區長,並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擔任消防局服務處修理及保養部職務主管;
──於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中央行動站站主任;
──於2015年10月,就職一等消防區長;
──於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在消防局燃料安全廳執行一等消防區長職務,其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燃料安全廳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
──於2023年10月至今,在消防局機場處執行一等消防區長職務,其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機場處處長;
──於2026年3月,就職副消防總長。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二七年七月十六日,維持 “附於編制” 狀況。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一等消防員   編號 442921   劉振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劉皓瑋,副消防總長編號400121―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五-A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消防局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一

委任副消防總長 (編號400121) 劉皓瑋擔任消防局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副消防總長(編號400121) 劉皓瑋具備公民品德;
──副消防總長(編號400121) 劉皓瑋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就職副一等消防區長,並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工作;
──於2012年8月至2016年7月,擔任消防局技術廳設計圖分析部職務主管;
──於2015年10月,就職一等消防區長;
──於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擔任消防局防火廳設計圖分析處職務主管;
──於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擔任消防局研究及策劃廳特別行動策劃室職務主管;
──於2018年4月至2023年4月,在消防局研究及策劃廳執行一等消防區長職務,其間曾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研究及策劃廳教育宣傳及公關處處長;
──於2022年12月,就職副消防總長;
──於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擔任消防局研究及策劃廳教育宣傳及公關處處長;
──於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
──於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處長;
──於2025年7月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消防局燃料安全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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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偉俊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張北勝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下述5名人員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工作,並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職位 姓名
警長 莫志榮
一等警員 馮志華
一等警員 陳美琪
警員 范華聰
警員 陸偉堂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十職階勤雜人員陳秀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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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杜家豪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批示:

李健國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和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亞妹及黃健飛,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王茵茵及葉海棋,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及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鄺子欣、吳寶珠及蕭兆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青鳳,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余國權,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陳瑋倩、朱家杰、李錦棠、梁懿雯及吳慧瑜,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何智穎及楊敏珊,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林倩婷及梁偉賢,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陳美娟,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梁茹冰,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袁偉雪,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批示:

梁茹冰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王茵茵及葉海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及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余國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雪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林倩婷及梁偉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袁偉雪,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黃欣欣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張頌恩及黎若嵐,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葉海棋、梁亞妹、王茵茵及黃健飛,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余國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何智穎及楊敏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林倩婷及梁偉賢,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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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理理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盧鴻偉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何懿德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鄒群英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謝靜賢,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首席高級技術員許詩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首席技術輔導員葉樹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武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鈺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鈺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環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袁建文,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孫梓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利樹鵬,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6頁本局的批示摘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謝佩佩……”

應改為:“……謝珮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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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甘偉豪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214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菀婷 – 應其要求,註銷第FI0161號物理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嘉成──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陸嘉偉、余振賢、馮主璇及陳賢芳,從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

楊永麟,從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惟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主任醫生,收取薪俸點890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從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楊,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鵬,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張艷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毛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莫蕙,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蕭長源,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鍾幸秀、蘇嘉俊、張順鈴、劉志堂、陳嘉慧、何淑萍及林欣欣,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鄭芷堯,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吳翠玲、謝少英、周倩婷、陳宇騰、陳婉怡、黃鎂、古淑貞、郭詠琳、黃倩儀、闖煒倩、梁靜琳、李頴宜、溫靜雯、袁志豪及梁家欣,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李能明,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妹和陳玉蘭,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麗珠,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劉子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蔡娜潔和余潔欣,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吳嘉欣、馮嘉瑩及梁慧儀,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黃曉婷、梁凱欣、許嘉琪、陳慧寶、譚慧敏、趙凱琳、宋潔萍、譚詩蕙、何穎超、林穎芯、黃玉琼、陳安琪、區嘉敏及鄧可盈,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盧嘉利和陳婉欣,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鳳苑,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區惠玲,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世龍,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蕭煥紅,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吳佩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魯杰妹,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婷婷、蔡芳妹、葉家進、張秀芳、黃泳航、李旭輝、溫敏英、歐陽淑敏、高凌鋒、李潔楨、楊蓓云及郭加偉,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江嘉晉,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殷希汶,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黃潤興、周東成及洪慶元,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小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美娥、楊麗嫦、羅芷茵、李麗嫦、羅家豪、穆鳳玲、施雙圓、鄭雪艷及楊錦孺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蘇瑞欣、李雙兒、賴文正及黃聞謙,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王錦鍾,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洪子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潘思雯,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靜雲,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蕭泳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淑嫻、鄧權德、曾浩華及胡俊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袁敏慧和盧柏軒,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玉嬋、陳家俊、歐陽楚筠及林思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的批示:

應霍秋霞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紫欣、鍾俊業、蔡毅偉、梁淑玲、陳欣倩、莊家琪及區詠珊──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六條第三款(一)項和附件表一及第20/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附件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第五條的規定,從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錄取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薪俸點26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的批示:

吳嘉盈,馬世誠及陳進文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六條第三款(二)和附件表一及第20/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附件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第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並維持收取其原薪俸(薪俸點29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鳳賢,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羅曹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官淑敏調任至體育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胡美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朱慶元,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退休)黃劍虹,因行政任用合同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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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楊志明先生發給“寶康(提督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58),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43-G號華安大廈地下A座及閣樓,准照持有人地址位於澳門水字巷隆盛大廈2樓B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臻和國際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有限公司發給“臻和國際”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72),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炮台下街18號恒輝閣地下A座及地庫,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大炮台下街18號恆輝閣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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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何志銘,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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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楊麗詩、黃錦權及謝燕芳,首兩位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餘下一位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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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昌盛及何家明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家杰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翁章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馮子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偉平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馬志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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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家俊、林文輝、林燕珊、黃名蔚、甘美詩、許欣欣及李文裕,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萍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志華,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式君,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蔡文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施江游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管麗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萍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甘美詩、黃名蔚、許欣欣、林文輝、林家俊、李文裕及林燕珊,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羅少珍,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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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譚嘉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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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房屋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聶華英擔任樓宇管理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廖東明擔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黃志聰擔任資訊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李海儀擔任法律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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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曾秀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氣象及預警廳廳長曾秀樺之定期委任於期滿時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本局專業儀器及技術處處長杜偉奇之定期委任於期滿時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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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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