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梁慶康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廉 政 公 署

2025

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

目 錄

前 言
第一部分 案件處理總體情況
一、受理案件概述
二、接收案件的主要途徑
三、案件的保密原則下的實名與匿名舉報
第二部分 第八屆立法會廉潔選舉工作
一、廉潔選舉監察工作
二、廉潔選舉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部分 反貪工作
一、概述
二、刑事舉報及立案簡介
三、部分案件摘要
四、跨境案件協查
五、法院判決
六、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
第四部分 行政申訴
一、概述
二、全面調查摘錄
三、專案調查選要
四、再度審查(“回頭看”)
五、積極跟進廉政公署意見的部門或機關
第五部分 宣傳教育
一、公營機構防貪教育
二、私營機構防貪教育
三、青少年廉潔教育
四、以青年為對象的宣傳工作
五、與教育界的合作
六、媒體宣傳
七、社區推廣工作
第六部分 對外交流
一、外訪
二、接待來訪
三、參與國際及區域會議
四、《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工作
五、為其他地區的相關機構提供培訓
第七部分 人員培訓
一、強化人員的總體國家安全觀
二、提升人員專業能力
第八部分 附件
附件一 廉政公署處理陳訴(陳述、投訴及舉報)流程圖
附件二 廉政公署組織架構圖

前 言

立法會選舉是澳門落實“一國兩制”及“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重要政治活動,廉政公署肩負維護選舉活動在公平、公正和廉潔的氛圍底下有序進行的職責。為此,在2025年,廉政公署全力保障第八屆立法會選舉依法、廉潔進行,並將之定為年度工作的首要重點,期間全力打擊賄選及遏止各類違規行為,推動社會建立健康的選舉文化。

廉政公署一如既往,以預防及打擊雙管齊下的策略提前做好選舉工作部署,成立“選舉監察小組”專責分析和跟進來自不同渠道與選舉相關的舉報和投訴,並持續巡查和全方位監察各項選舉活動,共計開展逾16,000次巡查,先後開立30個調查卷宗。廉政公署通過及時查處案件,遏止不規則行為的苗頭,高效及依法處理選舉相關的案件,偵查終結的個案中有5宗已移送至檢察院處理。另外,廉政公署配合推出一系列的廉潔選舉宣傳推廣活動,以強化市民大眾的守法意識,於社會營造廉潔選舉的氛圍。總括來說,廉政公署在職責範圍內全力以赴,整個選舉過程在良好氛圍下有序進行。

除了監察選舉的工作,廉政公署在2025年致力配合特區政府“法治澳門”及以民為本的施政方針,在廉政範疇各項工作中作出對應部署,依職做好反腐、監督及倡廉的工作,將習近平主席對澳門廉政的重要指示和殷切期許積極落到廉政工作的實處。

廉政公署力求從根本上鞏固反腐成果,阻斷風腐演變,不以案大而畏難,亦不以案小而不為。2025年在反貪領域,廉政公署打防兼治,全年立案191宗(不包括選舉案件),私營部門的案件仍主要為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部門主管索賄、大廈維修管理爭議等,而公營方面則收到多宗涉及公務人員濫用病假及虛報出勤紀錄的舉報。行政申訴方面,全年立案172宗,公共部門運作及人員管理仍然是最受關注的焦點,當中尤其涉及部門內部運作及管理、人員聘任、人員紀律及人員權益等問題。

廉政公署根據案件特點及趨勢作對應部署,以案促改,如因應近年多發的公務員使用虛假病假證明案件、金融系統的腐敗案件等,除予以嚴厲打擊,還特別為相關部門或機構開展針對性的教育工作,爭取源頭治理。此外,廉政公署有意進一步加強與公共部門及實體的溝通和合作,鼓勵以領導力引領廉潔文化構建,結合特區發展情況做好相關風險管理,以發揮主動對治及預防貪腐風險的效能。

在對外交流方面,廉政公署強化內聯外通,積極“走出去”,致力提升澳門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除組織代表團重點拜訪中央部委及各省市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以及接待外地反貪機構的來訪外,亦應香港廉政公署邀請派員前往巴西首都巴西利亞,與香港廉政公署共同為當地反貪及執法機構開辦課程,介紹澳門的反貪歷史、廉政公署職能與相關法律,以及曾偵辦的案件與調查措施等,向外展示澳門特區“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成果及反貪經驗。此外,也配合國家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

宣傳教育方面,除了為公、私營部門提供多元的宣教內容,還為社會、尤其針對青年群體創設參與廉政建設的平台,包括選拔澳門代表隊參與國際反貪腐程式設計賽事。澳門青年憑藉不懈努力與卓越才華,接連在賽事中贏得榮譽,他們接下來還將會協助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開發AI教學工具,實現以創新科技助力全球廉政教育的目標,毋負國家及特區對澳門青年的重視,鼓舞人心,為澳爭光。

承啟過往,錨定未來。法治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石,完善法制建設也有助增強社會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和廉政建設的信心。在新的一年,廉政公署會立足本位,堅守己任打擊及預防貪腐、做好監督,有序開展各項重點工作,同時繼續深入踐行行政長官“持正革新”、“法治澳門”的施政願景,並且配合國家“十五五”規劃和澳門特區編制的“三五”規劃,為國家發展戰略和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提供廉潔保障。

2026年3月

廉政專員

歐陽湘

第一部分

案件處理總體情況

一、受理案件概述

2025年,廉政公署共接獲971宗投訴、舉報和消息來源,當中涉及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有153宗。從來源來看,由市民作出的有919宗,經由部門轉介的有20宗,由廉政公署根據情報主動跟進的有23宗,有2宗屬接收司法機關的案件而獲得消息,以及有7宗是由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內部互通機制而獲得消息的。另一方面,因應澳門特區以外的執法機關請求,廉政公署共開立了34宗個案協查卷宗。此外,廉政公署於2025年全年共接收了1,366宗求助查詢。

2025年按消息來源的統計數字

消息來源 2025
數量 百分比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 919 94.64%
公共機關轉介 20 2.06%
廉政公署主動跟進 23 2.37%
司法機關立案 2 0.21%
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均介入的案件 7 0.72%
接收總數 971 100%

2025年,廉政公署優化了投訴舉報的處理接待工作。首先是加強了投訴管理中心的資源,從公署內部抽調人員,充實了投訴管理中心的人員隊伍。其次是對接待親身投訴的方式由原來的多渠道改為集中由投訴管理中心統一接待,使接待親身投訴的方式和標準更為合理統一,工作安排更為順暢。

廉政公署從不同的管道接獲投訴或舉報後,會由投訴管理中心作出初步分析,並交由廉政專員依據其內容及性質以決定跟進的程序: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交由反貪局調查;涉及行政違法事宜的交由行政申訴局跟進;若投訴或舉報的內容不確定或難以追查時,則有需要通知檢舉人提供更多的資料,以便決定是否可進一步跟進或是交予投訴管理中心作歸檔處理。倘若舉報所指的事宜非屬廉政公署權限,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轉介予其他相關部門跟進。

2025年廉政公署的總立案數字為427宗,除34宗個案協查卷宗外,反貪局立案有191宗(不包括選舉案件),行政申訴局立案有172宗,針對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投訴共立案30宗。

此外,由於不具立案條件而交由投訴管理中心處理的共有334宗,其中有238宗作歸檔處理,其餘96宗則轉介予權限部門跟進處理。

2025年投訴管理中心之統計數字

類型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總數
不同性質的求助查詢 122 107 127 118 133 124 123 103 150 84 82 93 1,366
投訴來源

市民的投訴或舉報
(連公共機關轉介)

63 45 79 72 72 114 103 74 117 81 56 63 939
其他來源的投訴或舉報 2 1 4 1 1 3 11 2 4 2 1 0 32
投訴分發 反貪局立案 18 12 26 17 13 32 25 15 23 15 8 17 221
行政申訴局立案 10 11 10 18 21 18 22 14 11 18 6 13 172
由投訴管理中心處理 26 17 24 28 25 29 35 29 35 33 30 23 334

連同2024年度轉入的案件,廉政公署於2025年完成處理的調查卷宗共計292宗,當中由反貪局完成處理的個案為162宗(包括142宗反貪和選舉案件及20宗協查案件),其中已移送檢察院的有14宗,其餘的148宗已作歸檔處理;由行政申訴局完成處理的個案為130宗,當中相關部門已作整改或優化的有34宗,被列入“回頭看”清單以備再度審查的有11宗。

2025年結案統計

二、接收案件的主要途徑

廉政公署於2025年透過不同方式所接收的投訴或舉報的數字分別為:親身投訴61宗、電話投訴熱線52宗、網上投訴系統554宗、函件163宗、電子郵件104宗、網頁發表意見3宗及傳真2宗(各項所佔比例詳見下圖)。

2025年投訴或舉報方式統計1

———
1 包括公共機關轉介的數字。

1. 親身投訴/舉報

廉政公署一向鼓勵市民親身投訴,實名舉報。親身投訴可讓廉政公署掌握更多的線索,有利於調查工作更順利地展開。對於實名親身投訴,市民可選擇具名或要求匿名處理,廉政公署會按其意願在程序上妥善和有效地保護吹哨人身份,通過健全相關的保護機制,為市民營造安全可靠的舉報環境,消除後顧之憂,鼓勵更多人勇於舉報貪腐或維權申訴。

為了更加合理地安排工作,廉政公署鼓勵親身投訴者事先在網上預約前往投訴的時間和地點。近年來,有關網上預約的使用率持續上升,廉政公署也持續優化及完善相關預約服務系統。根據統計,市民於2025年共透過該系統作出了129次預約,其中應約的記錄為113次,佔87.6%。無預約的親身到訪,有可能會增加市民的等候時間,為此,廉政公署期望市民能更多地善用該預約系統。

2. 網上平台投訴/舉報

廉政公署為便利市民於網上作出投訴或舉報,自2015年起於廉政公署網頁設置網上投訴平台,其使用率持續上升。2025年,市民透過網上投訴系統作出的投訴或舉報的數字為554宗,是同年比例最高的一種投訴方式,佔59%。

考慮到網上投訴未來仍然會是廉政公署接收投訴或舉報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廉政公署將會持續優化網上投訴系統的內容、頁面及操作流程,以及查詢碼系統,以便與投訴人適當溝通,投訴人亦可以適時地關注案件的進展。

根據查詢碼發出及使用的統計資料,在2025年廉政公署因投訴或舉報而發出的查詢碼共1,302個(包括投訴補充在內),其中近45%查詢碼有被使用過的記錄,當中更約有65%是在使用查詢碼的同時作出了投訴補充,可見透過查詢碼了解個案進度的市民,亦較常以此等便捷的方式作投訴補充。

3. 電子郵件

2025年廉政公署透過電子郵件方式接獲投訴或舉報數字為104宗,約佔11.08%。相比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系統更為便捷和高效,市民所提交的投訴內容、資料及其他上傳的檔案更為有機地整合,除有助於調查程序的開展外,檢舉人亦可即時接收到查詢碼,以便作案件進度查詢或接收訊息之用。因此,廉政公署鼓勵市民優先選擇網上投訴系統,以提升投訴處理效率。

4. 信函等其他方式

信函這一傳統的舉報方式,仍然是廉政公署接收投訴或舉報的重要途徑之一。2025年通過信函檢舉的案件共163宗,佔比17.36%,當中既有檢舉人以郵寄方式的函件,也包括各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依職權轉介的案件。此外,亦有透過網頁發表意見或傳真作出的投訴或舉報。

三、案件的保密原則下的實名與匿名舉報

1. 保密制度

保密原則向來是廉政公署所堅守的重要守則,也是澳門廉政公署人員一直堅守的底線。這一原則貫徹案件的始終,從收到線索到立案、調查、結案,保密都是所有調查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實際上,法律層面上亦已為檢舉人提供保障,刑法、刑訴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以及廉政公署法律制度等都從不同的角度反覆規定了保密義務。

廉政公署非常重視對檢舉人的身份保密,並有一套十分嚴謹的保密制度,所有與程序無關的人員均無權查閱檢舉人的身份資料及投訴內容,此外,調查人員尚需依循獨立工作原則、迴避制度等,以保證投訴之保密性,讓檢舉人安心舉報貪污犯罪。

2. 實名與匿名投訴或舉報

在2025年投訴或舉報的統計中,有535宗是以實名作出的(當中包括要求匿名的情況),而以匿名作出的則有384宗。同時,廉政公署亦期望市民更多選擇以實名方式在網上投訴平台作出舉報,以利於案件的展開和調查取證工作。

2025年實名和匿名投訴或舉報之統計

2025年匿名投訴或舉報的處理

廉政公署繼續全力推行案件電子化的工作,直至2025年12月,跟進中的案件已有約99.77%完成電子化工作,而歷年歸檔案件的電子化工作亦已完成大約80.41%。

第二部分

第八屆立法會廉潔選舉工作

2025年,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是按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舉行的首次選舉,是澳門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廉政公署深刻認識到維護廉潔選舉的重大責任,將確保選舉依法、廉潔、公平及公正進行定為年度首要工作重點,全體人員全力以赴,依職履行選舉監察及宣傳教育的法定職責。

根據廉政公署法律制度及《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廉政公署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廉潔選舉監察及宣傳工作,有效遏止選舉不規則行為,積極營造廉潔選舉的良好社會氛圍,確保立法會選舉順利進行及完成,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推動澳門特區在新起點上邁向依法治理和民主發展新征程提供有力的廉潔保障。

一、廉潔選舉監察工作

廉政公署以維護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廉潔為工作重點,將公署的調查資源及調查工作重心投入到選舉監察之中,全體人員全力以赴,對選舉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監察,保障立法會選舉在依法、廉潔、公平及公正的環境下順利地進行。期內,廉政公署依照選舉活動的不同階段及特點作針對性部署及進行有效的監察。

早在行政長官於2025年3月3日發佈行政命令訂定2025年9月14日為立法會選舉日之前,廉政公署已積極部署選舉監察工作,包括組織學習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成立“選舉監察小組”、搜集選舉情報及資料、優化舉報及投訴篩選、分析及轉介機制,確保選舉投訴得到及時的處理。

在行政長官於2025年3月3日發佈立法會選舉日期開始,廉政公署同步啟動與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共同設立的“選舉網上投訴平台”,以及開通“24小時立法會選舉舉報熱線”,便利巿民作出舉報及投訴。倘舉報或投訴內容涉及選管會或其他部門的職能時,廉政公署會透過內部的“個案轉介平台”迅速及有效地將個案轉介予有關部門跟進處理。同時,廉政公署於公署網站開設廉潔選舉專題宣傳網頁,向巿民提供廉潔選舉資訊。

自2025年3月起各項選舉工作正式開展,有意參選的人士及團體亦陸續收集提名及組織提名委員會。為預防賄選犯罪,廉政公署透過明查暗訪等方式全方位開展監察工作,加強對各餐飲活動場所的巡查,對可疑的福利活動主動介入跟進及展開調查,重點監察餐飲福利活動,以及社團派發福利金、禮物或禮券等活動。對於意圖利用福利活動進行違規甚至違法事宜的情況主動行使職權介入跟進或轉介有權限機關跟進,對於活動有偏差傾向者及時勸喻糾偏,防患未然。

此外,廉政公署亦因應情況主動接觸擬舉辦福利餐飲或派發各種福利的社團,解釋《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及申報要求,並說明廉政公署可依據情況及依職權對所舉辦的福利活動進行巡查,要求各社團嚴格遵守福利活動與競選活動互不牽涉的規定。

在競選宣傳期內,廉政公署亦加強巡查各大餐飲場所及舉辦福利活動的地點,檢視社團舉辦福利活動及候選人出席福利活動的申報情況,以及監察所申報的相關活動,一旦發現違規情況,立即查處,杜絕該等福利活動舉辦期間的任何明示或暗示性質的競選宣傳及拉票行為。

2025年9月13日,即投票日前一日為禁止選舉宣傳日,廉政公署密切監察來自各渠道的舉報,以及加強對巿面及網上的巡查及監察,包括派員到全澳各街道、社團會址、飲食場所等進行全面巡查,以及調配資訊技術人員對網絡情況進行密切的線上監察。於2025年9月14日選舉投票日當天,廉政公署動員全體人員,針對票站以外範圍、競選總部、社團會址、全澳各大小街道及人群聚集點等進行全面及持續的巡查,使監察全方位覆蓋澳門不同區域;同時亦持續監察網上情況,務求及時發現任何違規情況並即時處理。期間,廉政公署對各參選組別的監察一視同仁,透過上述一系列的監察手段確保了選舉當日的投票廉潔及有序地進行,杜絕一切的賄選犯罪。

經過選管會的統籌、廉政公署及各公共部門的前期籌備及預先規劃,投票日當天整個選舉投票過程井然有序,各投票站運作暢順,整體秩序良好。廣大選民積極行使了公民權利,踴躍投票,直選的總投票人數達到17萬5千多人,投票率為53.35%,較上屆選舉的投票率(42.38%)高出接近11%,參與投票的選民更多出近38,000人,顯示選民對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後的今屆立法會選舉普遍認同,而是次選舉的成功,對確保“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意義重大。

至於選舉監察相關的統計數據方面,廉政公署結合預防和打撃的策略,加強線上線下的監察工作,尤其現場巡視有可能誘發選舉不規則行為的餐飲福利活動及有關場所等,共計開展逾16,000次巡查,其中在9月14日投票日當天,針對餐飲場所、票站外圍、社團會址、人群聚集點及街道等共計巡查達2,600多次,而當天針對互聯網、社交網站貼文等網絡情況亦進行了5,600多次的監察。

廉政公署通過及時查處案件,遏止不規則行為的苗頭。在整個選舉期間,共收到針對選舉的投訴153宗(有17宗為投票日接獲的投訴),立案30宗。截至2025年12月31日,偵查終結共28宗,其中有5宗已移送至檢察院處理,以及1宗涉及輕微違反。在完成偵查並移送檢察院的5宗刑事案件中,有2宗涉及提名期內以金錢等利益要求選民簽署提名表的賄選行為、1宗涉及某巿民公然張貼網絡貼文索賄、1宗涉及在選舉日的宣傳、1宗涉及提名委員會的脅迫及欺詐手段罪。1宗的輕微違反涉及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行為。

部分案件節選如下:

(一)

廉政公署偵結一宗以利益要求他人簽署立法會選舉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下稱“提名表”)的案件,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經查明,某工程公司的經理涉嫌要求下屬收集提名表,為誘使他人簽署,該名經理事後向簽署提名表的人士提供1,000澳門元的報酬。該名下屬於收集提名表的過程中,卻只給付他人500澳門元作為簽署提名表的回報,從中賺取500澳門元的差價。涉案的下屬透過數名朋友以金錢利誘方式擴大收集網以收集更多的提名表,部份涉案人更偽冒他人簽名作成提名表。涉案行賄者及受賄者共計超過50人。相關人士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的賄選罪及《刑法典》的偽造文件罪。

(二)

廉政公署偵結另一宗以利益要求他人簽署提名表的案件,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經調查發現,涉案人士涉嫌承諾給予金錢利益及工作職位,誘使一名選民按其意向簽署提名表,該名選民為取得金錢利益,除了提供自己的提名表外,甚至偽冒其親屬的簽署以作成提名表。相關人士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的賄選罪及《刑法典》的偽造文件罪。

(三)

廉政公署偵結一宗透過社交媒體索賄的案件,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經調查,受查人涉嫌在網上發佈貼文及留言,向他人索取金錢利益以按所指定意向投票。調查期間,受查人承認犯案及希望透過有關行為取得金錢利益。相關人士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的賄選罪。

(四)

廉政公署在立法會選舉日監察發現有人利用社交通訊軟件,在多個通訊群組內(相關群組共計涉及數百人)為指定候選組別進行拉票,包括向群組發送某候選組別的宣傳圖文,甚至在群組內呼籲投票給有關組別。相關人士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的在選舉日的宣傳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五)

廉政公署接獲多名職員的具名舉報,指其公司主管於2025年9月13日(即投票日前一日的禁止選舉宣傳日)透過在微信建立的工作群組,向同事發佈呼籲投票予某候選組別的文字訊息及發送該候選組別的競選宣傳海報圖片。

該名主管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的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的輕微違反行為,廉政公署已對該名主管提起有關輕微違反的處罰程序,該名主管並已自願繳納罰金。

(六)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某社團要求會員簽署提名表後,方可領取福包及食物禮包等福利。

經調查,某社團於2025年3月期間確實曾致電通知會員前往會址領取常規的生日餅券、通知登記領取福包等,但過程中並沒有要求簽署提名表或以此作為領取福包及食物禮包等福利的條件,而在派發相關福包或會員福利禮品期間,亦沒有迫令任何會員要簽署提名表方可領取。

基於經調查確認不存在舉報所指的強迫簽署提名表或假借登記及發放福包等活動而迫令他人簽署提名表的情況,案件已作歸檔處理。

二、廉潔選舉宣傳教育工作

在監察選舉的同時,廉政公署以“廉潔一票 點亮澳門”為核心,有序開展廉潔選舉的宣傳工作,舉辦了多項以廉潔選舉為主題、面向大眾及青年的宣傳活動,全方位宣揚廉潔選舉的重要性。

(一)舉辦“廉潔一票 點亮澳門”闖關挑戰賽

廉政公署於2025年6月8日舉行“廉潔一票 點亮澳門”闖關挑戰賽,讓市民親身體驗公平競技的重要性,並加深大眾及社區對廉潔選舉的關注和認知,營造全社會支持廉潔選舉的氛圍。活動包括團隊競賽及周邊活動,吸引約700人次參與。

(二)“廉潔一票 點亮澳門”社區宣傳站

廉政公署於2025年7月27日、8月10日、23日及24日,先後在綠楊花園休憩區、祐漢街市公園和氹仔花城公園側及百佳購物廣場前地舉行了共4場的“廉潔一票 點亮澳門”社區宣傳站。宣傳站設有多樣化遊戲、打卡及互動體驗裝置、廉潔選舉話劇及快閃舞台表演等,以不同方式向市民傳遞廉潔選舉資訊,全方位鞏固市民的廉潔選舉意識。活動中的“賄選情境互動體驗區”,模擬多個賄選情境讓市民判斷對錯,認識賄選常見手法及其後果。4場社區宣傳站共吸引逾9,000人次參與。

除了社區宣傳站,廉政公署於2025年8月25至29日在氹仔花城公園側後續舉辦“廉潔選舉資訊展覽”,透過“反”轉選舉謎思裝置及識破賄選場景體驗區,讓市民了解廉潔選舉訊息。

(三)宣講“廉潔選舉2025”內容

廉政公署應學校、社團及機構的邀請,派員為學生、會員及員工舉辦廉潔選舉講座,透過常見的賄選例子,闡釋《立法會選舉法》相關新增規定,提醒“首投族”及市民大眾提防賄選陷阱,珍惜手中選票,避免誤墮法網。2025年,廉政公署共舉辦4場面向市民的廉潔選舉講座。

此外,廉政公署特別在以公務人員、高中學生,以及成年人為對象的恆常性廉潔講座中,增加“廉潔選舉2025”的宣講內容,以加強向選民及準選民宣傳相關規定。

(四)“廉潔選舉識多啲——廉潔速遞”學校戲劇巡演

廉政公署於2025年3月至6月期間舉辦“廉潔選舉識多啲”戲劇演出,以帶戲入校形式為本澳20間中學及2間大專院校合共舉行26場的戲劇演出,剖析選舉常見的賄選行為和誤區,呼籲澳門青年共同維護選舉廉潔,共有3,824名學生參與。

(五)推動青年協助廉潔選舉工作

為推動青年參與廉政工作,廉政公署邀請青年協助廉潔選舉宣傳,包括由2023/2024學年的青少年誠信大使協助在多間中學校園舉辦宣揚廉潔選舉的宣傳活動“廉潔選舉補給站”快閃活動,透過簡易問答遊戲提高青年的廉潔選舉意識及加強其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認識。“UNI Project——大專生廉政推廣計劃”學員亦以“大專生眼中的廉潔選舉”主題製作貼文及視頻,並參與了“廉潔選舉”的廣告拍攝。此外,大專生實習計劃學生也協助廉政公署多項的廉潔選舉宣傳工作,為澳門的廉潔選舉發揮青年力量。

(六)與本澳知名文創角色聯乘宣傳

為特別向青年宣傳廉潔選舉訊息,廉政公署首次與本澳知名文創角色“何小涌”聯乘宣傳,製作攤位遊戲、推出宣傳紀念品、宣傳海報及公共巴士車身廣告,以及聯乘推出4條一分鐘動畫短片,以更貼近年輕人的輕鬆手法帶出廉潔選舉訊息。4條動畫短片於社交平台曝光次數逾214萬次。

(七)“廉潔選舉.我行動”社交媒體貼圖徵集活動

廉政公署舉辦“廉潔選舉.我行動”社交媒體貼圖徵集活動,藉創作及於社交媒體分享貼圖,推動市民大眾協助宣揚廉潔選舉的訊息。徵集活動共收到185名參加者提交的420張貼圖。

(八)“點亮廉潔選舉”微信問答遊戲

廉政公署於2025年8月5日至29日推出“點亮廉潔選舉”微信問答遊戲,讓市民回答有關《立法會選舉法》、廉潔選舉情境等問題,藉以提升市民廉潔選舉的意識,共同維護選舉的公正和廉潔。活動吸引逾6,300人次參與。

(九)於其他活動融入廉潔選舉宣傳訊息

為積極推動各階層共同維護廉潔選舉,廉政公署特別將廉潔選舉宣傳訊息融入常規活動或年度主題倡廉活動中,包括:

1. 擴招義工協助廉潔選舉的宣傳工作,包括拍攝廉潔選舉2025電視廣告,以及協助多項廉潔選舉宣傳活動。

2. “童創誠信教育新意念”校園專題活動特別將創作主題定為“廉潔選舉”,學生運用在STEAM課程學到的知識製作以“廉潔選舉”為主題的電腦編程遊戲。

3. 在“Coding4Integrity 亞洲青年反貪腐程式設計馬拉松2025”澳門區選拔賽中,要求參賽者開發一個以推廣“廉潔選舉”為主題的遊戲原型方案。

4. 於氹仔社區辦事處的“廉政遊學堂——青年廉政體驗計劃”中加強向選民及準選民宣傳相關規定。

5. 於面向社團會員的“廉政‘友’話傾”活動加入廉潔選舉內容,透過輕鬆易懂的遊戲及情境話劇,將包括廉潔選舉的廉政訊息重點傳遞予選民及長者群體。

6. 在“2024/2025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中,特設“廉潔選舉主題教學"的項目,讓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士亦能思考廉潔選舉的重要性。另外,推出以廉潔選舉為主題的誠信微課影片。

7. 製作以“廉潔選舉”為主題的誠信輔助教材供教學人員及家長使用。透過動畫、反思工作紙及延伸活動,讓學生及早認識公平公正對廉潔選舉的重要,並提醒父母避免誤墮賄選陷阱。

8. 於2025年8月30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宣傳啟動日”上設置廉潔選舉資訊展覽、互動遊戲等,以向候選組別、助選團及選民宣揚廉潔選舉訊息。

9. 於澳門理工大學“防罪資訊周”活動上設置廉潔選舉主題宣傳攤位,向大專生宣揚廉潔選舉訊息,同時透過展板資訊,加深學生對選舉法律知識的認識。

(十)多渠道宣傳廉潔選舉訊息

廉政公署亦透過多種渠道傳揚廉潔選舉訊息,全方位呼籲市民共同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包括:開通“2025廉潔選舉專題網頁”、製作“選民廉潔指引”闡釋《立法會選舉法》中與賄選相關的新增規定、自行製作電視影片及電台宣傳廣告“謹慎提名”及“拒絕賄選”並於不同宣傳平台播放、製作“廉潔選舉”的法律資訊動畫及圖文包、張貼“廉潔選舉2025”的宣傳海報及投放戶外廣告、因應澳門市民使用手機的習慣於手機應用程式進行宣傳、於選舉日及之前透過本地的綜合電訊服務供應商向本地流動電話用戶發放多媒體訊息,以及透過互聯網及媒體發放多樣的廉潔選舉資訊。

第三部分

反貪工作

一、概述

2025年是新一屆特區政府的開局之年,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的收官之年。廉政公署以務實的反貪工作踐行行政長官“法治澳門”施政願景的同時,完成了“二五”規劃既定的廉政目標,也圓滿地監察了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全過程。

廉政公署以習近平主席對澳門的“四點希望”和“三點期許”的指導精神為行動綱領,轉化為推進反貪局工作的思路方法,致力完善廉政監督體系,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循公、私營並重,打防兼治的方向,堅定做好反貪工作。

2025年的恆常性反貪工作有以下特徵:

2025年廉政公署反貪局的立案數字受到立法會選舉年的影響和帶動而有明顯的增長,全年共開立案件221宗(包括選舉案件)。其中,私營部門的案件所涉及範圍雖然較為廣泛,但仍然主要為綜合旅遊休閒企業部門主管索賄、大廈維修管理爭議等。

至於公營部門的案件,以涉及保安範疇及社會文化範疇的比例較多,兩個範疇的案件數量佔公營部門立案總數逾六成,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前述範疇人員的廉政教育,保持警鐘長鳴。

2025年,廉政公署持續收到並跟進了多宗涉及警員未經申報程序離境的舉報,有關人員未遵守《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及內部工作指引所規定的服從義務和候命義務。廉政公署將有關情況通報了相關部門,要求作出跟進並建議作制度上的檢視,得到了有關部門的積極回應。

在查處案件的同時,廉政公署以案說法,打防並舉。因應近年多發的公務員使用虛假病假證明案件,廉政公署一方面作出嚴厲打擊,同時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廉政宣傳,尤其是強調了醫生的職業職責和法定義務,爭取從源頭治理。此外,針對近年查處的金融系統腐敗案件情況,廉政公署也採取了打防結合的方法,在有關案件陸續於法院公開審理之際,除了為不同的金融部門舉辦廉潔講座,亦聯同金融監管部門為業界舉辦專題講座,共同討論行業的反腐倡廉相關內容,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刑事舉報及立案簡介

2025年,共開立案件191宗(不包括選舉案),其中涉及公營範疇有109宗、私營範疇有82宗。2025年查結案件共114宗,其中涉及公營範疇有73宗、私營範疇41宗,而114宗偵查終結的反貪案件,有9宗已移送至檢察院處理,105宗已作歸檔處理。

另外2025年新開立的協查個案則有34宗,跟進完成的協查案件共20宗。

三、部分案件摘要

從2025年完成的恆常性反貪範疇案件中,篩選出部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摘要如下:

(一)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消防局一名消防區長下午下班後再返回部門打卡,懷疑其詐騙工時。

調查發現,涉案消防區長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間,兩次在上班或提供額外工作時段(俗稱“抽水更”)期間離境,還有三次離開行動站逾一小時後再返回站內拍卡下班,並向部門訛稱上述時間是提供額外工作,以圖掩飾不實的出勤情況。

涉案消防區長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案件已於2025年2月移送檢察院處理,並通報消防局跟進。

(二)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治安警察局一名副警長利用不實資料詐騙家庭津貼。

調查發現,治安警察局一名副警長在明知其父母有工作,且於2013年至2021年的年度收益超出收取家庭津貼要件的情況下,仍刻意隱瞞相關情況,以致部門在不知情下持續發放其父母的家庭津貼,合共騙取津貼超過14萬澳門元。

涉案副警長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巨額詐騙罪。案件已於2025年6月移送檢察院處理,並通報治安警察局跟進。

(三)

廉政公署收到舉報,指治安警察局一名警員涉嫌詐騙病假,於因病缺勤期間離境到內地用膳,且於因病缺勤期間沒有留在家中休息。

經調查,涉案警員曾於2015年報稱因在職意外而導致手腕受傷,並因此於2015年至2019年期間因在職意外而連續缺勤近四年,期間一直獲治安警察局發放薪酬近90萬澳門元。涉案警員於上述期間一直向醫生聲稱因手腕傷患困擾而無法上班,並因此而獲醫生開立病假。但調查發現,該名警員於病假期間一直有駕駛重型電單車的習慣,且先後兩次參加重型貨車駕駛實習考試,並於2016年至2019年期間持續參加保齡球比賽並屢次於比賽中獲奬。調查還發現,該名警員於2017年起亦加入澳門保齡球集訓隊參與集訓,並且在病假期間頻繁離境達300多次,當中不乏包括與家人乘搭飛機到外地的情況。

調查發現,該名警員早在報稱因工受傷前,已因相同部位受傷而自行求醫,多名專科醫生的專業意見判斷該名警員聲稱受傷的部位並非新傷,而因病缺勤期間進行的活動亦反映其已具備一定工作能力,所進行的活動與無法上班的病況明顯不符,涉嫌長期故意誇大病情以騙取帶薪病假的情況。

該名警員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相當巨額詐騙罪。案件已於2025年7月移送檢察院處理,並通報治安警察局跟進。

(四)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一名治安警察局副警司濫用職權,多次在其管轄的口岸入境時濫用內部員工通道及車道出入境。

調查發現,2020年至2024年期間,任職某口岸出入境事務站的副警司逾百次獨自或帶同家屬在其管轄的口岸入境澳門後,濫用其警員證,與家屬進入屬限制區域的內部員工通道離開邊檢大樓。該名副警司又多次違反局方內部規定,在沒有駕駛或隨車的情況下使用離境車道辦理離境手續。

涉案副警司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濫用職權罪。

案件已完成偵查並已移送檢察院處理,相關的違紀情況亦通報予治安警察局跟進。

(五)

廉政公署收到舉報,指一名懲教管理局的醫生濫用病假制度欺騙部門,於病假期間卻身處境外。

調查發現,該名醫生於2018年至2024年期間,在其本人或父母沒有患病的情況下,預先聯絡任職於澳門公私營醫療機構的多名醫生朋友,協助開具多份病假紙或陪診假紙,向任職部門請假以處理私人事務,而該等醫生在明知其沒有患病的情況下仍作出配合。該醫生藉此騙取任職部門批出病假,多年合共騙取近15萬澳門元薪俸。

廉政公署調查還發現,該名涉案醫生在未經任職部門知悉及同意的情況下從事有報酬兼職。

涉案公務人員、相關親屬及私營機構醫生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涉案公務人員及公營機構的醫生還涉嫌觸犯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案件已於2025年9月移送檢察院處理並通報相關部門。

(六)

廉政公署於2023年12月接獲某保安服務公司的外僱保安員舉報,指其於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公司安排在澳門大學擔任保安員,期間曾被夜班隊長通知因當月公司向其多發了工資而需以現金退回,因而懷疑公司透過偽造員工的打卡記錄,虛報保安員的上班人數。

經調查發現,澳門大學於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要求該保安公司額外增加保安員看守大學重點區域及巡邏,該保安公司因此每天需增加6名保安員執行校園加更巡邏。

在上述保安公司提供校園加更巡邏期間,該保安公司的多名駐場主管和副主管等5名人士,沒有按澳門大學要求提供相應的加更人員,而是以偽造不實的加更人員簽到記錄將有關加班費用據為己有,結果造成澳門大學逾58萬澳門元的損失。

上述5人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案件已於2025年11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七)

廉政公署收到舉報,指一名市政署職務主管於2021年至2023年期間,涉嫌多次以外出執行職務及監察轄下職員為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人事務。

經調查發現,該名人員利用職務主管可自行安排外出工作的便利,多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處理家庭事務及返回住所。為免被上級發現其曾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該名職務主管於多份記錄外勤工作的報表上填寫虛假的工作項目及地點,亦曾向部門虛報當天沒有打卡,以及申報不實的出勤時間要求上級確認,並且在部門電腦系統內製作多份內容不實的工作報表,虛報出勤時間。

涉案的職務主管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詐騙罪、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的由公務員在執行其職務時實施之電腦偽造罪。案件已於2025年11月移送檢察院處理並通報相關部門。

(八)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某綜合旅遊休閒企業的餐飲部總廚向下屬員工索賄。

經調查,發現該總廚具引薦聘用、評核下屬工作表現,甚至給予續任意見的權力。於2023年至2024年期間,該總廚憑藉職務上的權力,多次利用入職招聘、員工試用期及續約評核的機會,在內地招攬同鄉入職,收取“介紹費”或要求下屬“懂人情世故”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多名同鄉及下屬索取現金及禮品等利益,作為介紹入職、幫助下屬通過試用期或獲續任的回報,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和廉潔操守。

案件中的總廚及另外4名涉案員工分別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中所規定的私營部門的受賄罪及行賄罪。案件於2025年12月移送檢察院處理。

四、跨境案件協查

2025年廉政公署新開立的協查案件34宗,連同上年累積案件,共跟進處理63宗協查個案,包括54宗來自外地對口部門請求公署協查的案件,其中40宗來自內地機關,14宗來自香港廉政公署;此外,有9宗由澳門廉政公署向外地對口部門請求協查的案件,其中3宗向內地機關提出、3宗向香港廉政公署提出,3宗同時向內地機關及香港廉政公署請求協助。2025年廉政公署跟進的63宗協查案件中,20宗協查案件已結案,43宗案件仍在跟進中(見下表)。

項目 外地請求廉政公署協查案件 總計 廉政公署請求協查案件 總計
協查地 香港 中國內地 香港 中國內地
2025年開立的案件 5* 29* 54 2 1 9
累積至2025年的案件 9 11 1 2
3宗同時向香港及內地請求協助
跟進中的案件 4* 30 34 3 3 9
3宗同時向香港及內地請求協助

歸檔案件
(已完成協查)

10 10 20 0 0 0

* 當中包括一宗因應外地執法部門要求而重開的案件

五、法院判決

根據法院提供的資料,2025年法院審結由廉政公署偵辦的刑事案件合共111宗,所涉嫌犯合共287人,其中包括一宗由廉政公署偵破的銀行職員夥同犯罪集團詐騙案被司法機關分拆了96宗案件,涉及117名嫌犯,另有一宗培訓機構詐騙持續進修資助案,涉及112名嫌犯。

2025年度轉為確定判決的案件有90宗,部分控罪轉為確定判決的案件有3宗,涉及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濫用職權罪、資料不正確罪、電腦偽造罪、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清洗黑錢罪、詐騙罪、巨額詐騙罪、相當巨額詐騙罪、偽造文件罪、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違反保密罪、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作虛假之證言罪、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等罪名。

六、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

財產及利益申報制度是澳門特區廉政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社會廉政體系的基石。為有效預防及遏止公職人員貪污舞弊,廉政公署一如既往,積極做好財產及利益申報的工作,並配合廉政公署針對由公務員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的職責,對潛在的貪腐行為形成了有效的預防和震攝作用。2025年法院判決的案件中,有3宗涉及財產申報的資料不正確罪案件,對涉案的3人作了有罪判決。

廉政公署作為其中一個財產及利益申報之存放實體,日常需要接收和處理大部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之申報書。在2025年,共有14,422人次向廉政公署提交申報書(見表一),當中有少數人士因沒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而導致廉政公署對逾期提交申報書者進行催交工作。廉政公署按既定程序向欠交申報書者發出逾期通知信函,以提醒有關人士須儘快補交申報書。在2025年,廉政公署合共發出118封逾期通知信函(見表二)。廉政公署發出逾期通知信函後,儘管逾期者一般能及時補交申報書並就逾期提交申報書以書面方式作出合理解釋,但廉政公署仍需強烈呼籲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恪守公務員守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履行公職人員之責任和義務,認真對待財產及利益申報並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手續。

表一

2025年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人次統計表

提交申報書原因 人次
開始擔任職務 1,683
職務變動 4,712
終止職務 1,576
五年更新 3,975
隨配偶更新 647
履行提供資料義務 1,529
自願更新 300
總計 14,422

表二

2025年發出逾期通知信函統計表

(逾期者:申報人)

序號 逾期者所屬部門/機關 發出信函數量
1 澳門金融管理局 1
2 消防局 9
3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1
4 治安警察局 11
5 博彩監察協調局 1
6 勞工事務局 2
7 海事及水務局 2
8 交通事務局 1
9 政府總部事務局 3
10 懲教管理局 5
11 統計暨普查局 2
12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5
13 財政局 3
14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4
15 環境保護局 1
16 旅遊局 1
17 土地工務局 3
18 文化發展基金 1
19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1
20 新聞局 1
21 市政署 9
22 社會工作局 2
23 文化局 7
24 體育局 1
25 司法警察局 6
26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3
27 衛生局 20
28 澳門大學 12
總計 118

廉政公署除了接收和處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之申報書外,亦對申報書卷宗的保存及銷毀作出適時及妥善的管理。在2025年,廉政公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合共對3,179個申報書卷宗進行分析及整理(見表三),從中篩選出符合銷毀條件之申報書卷宗,並預計在2026年上半年進行銷毀工作。

表三

2025年整理及分析待銷毀之申報書卷宗統計表

待銷毀申報書卷宗之原因 申報書卷宗(個)
終止職務達十年 2,794
死亡達五年 385
總計 3,179

除了處理恆常的財產申報工作外,廉政公署亦着重電子化的管理,不斷更新及優化與財產申報相關的電子系統。就外部電子系統的實際使用情況而言,現時共有73個部門/機構正在使用由廉政公署開發的“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下稱“電子通知書平台”),透過這一平台,部門便能將電子通知書同時發送到兩個法定的存放實體,即廉政公署及終審法院辦事處,不但節省行政及人力資源的成本,而且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在2025年,廉政公署總共接收了4,543份公函/通知書,當中透過電子通知書平台上傳的通知書有4,456份,佔總公函/通知書接收數量的98%(見表四)。由此可見,電子通知書平台之使用率十分理想,幾乎取代傳統的文書運送方式,其運作成效相當顯著。

表四

2025年“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之使用情況

2025年由“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接收之通知書數量 4,456(份)
2025年接收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總數量 4,543(份)
2025年以“財產及利益申報通知書處理系統”接收通知書佔總接收量之百分比 98%

此外,“財產及利益申報網上預約系統”(下稱“預約系統”)由2021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實際預約人次比預期多,申報人只需透過廉政公署網頁內的預約專頁,便能為親身辦理財產及利益申報作出預約、查詢預約及修改/取消預約,處理過程十分簡單、便捷。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25年共有1,763人次使用該系統預約辦理財產申報,預約系統之使用率較去年增長35%(見表五)。其中,透過預約系統進行預約並出席的有1,463人次,佔總體預約人次約83%,其餘為取消預約及失約,分別有99人次及201人次,佔預約系統使用總人次約6%及11%(見表六)。雖然預約出席率仍有待進一步提升,但整體來說,不論對廉政公署的工作效益、資源分配還是使用者體驗方面,預約系統也扮演着一個重要的角色,為財產及利益申報工作帶來實際的正面影響。廉政公署期望使用者繼續善用預約系統,為親身辦理財產及利益申報作出適當的時間規劃,倘若預約後未能出席的,應儘可能透過預約專頁修改或取消預約,讓系統切實反映實際預約情況,從而使廉政公署更有效地分配資源以應付申報工作。

表五

2024年及2025年“財產及利益申報網上預約系統”使用人次統計表

表六

2025年“財產及利益申報網上預約系統”之使用情況

廉政公署深知宣傳及推廣財產及利益申報資訊的重要性,為強化公職人員對財產申報的認知,讓他們清楚了解“為何要申報”、“如何申報”及“不申報的後果”,廉政公署加強相關方面的宣教工作。在2025年,廉政公署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邀請,為150多名保安部隊學員舉辦財產申報解釋會。在會上,廉政公署人員向學員進行詳細的講解及對填寫申報書作出指導,並藉問答環節,讓學員釐清財產及利益申報的常見問題。此外,廉政公署亦着手更新及修改現行之財產及利益申報填寫指引及填寫示範,期望使申報人對財產及利益申報有更深入的了解,透過認識正確填寫申報書的方法及相關法律責任,從而加強公職人員廉潔奉公的守法意識,建立廉潔文化。

總括而言,財產及利益申報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申報制度的整體執行情況良好。

第四部分

行政申訴

一、概述

2025年,廉政公署本着“擔當有為、善作善成”的精神,配合特區政府提升公共治理能力及管治水平、良政善治,彰顯公平正義等理念,以打造“法治澳門”為目標,充分發揮監察職能,在廉政層面持續推進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設工作。

2025年,在行政申訴範疇新開立的專案調查卷宗有171宗,全面調查卷宗則有1宗;連同上一年度轉入的案件,需跟進的調查卷宗共316宗。年內,廉政公署完成調查並作歸檔處理的行政申訴專案調查卷宗共130宗,其中,廉政公署介入前部門已作糾正6宗,廉政公署介入後推動部門糾正改善、作出處理、接納公署意見或勸喻後作出或承諾跟進處理的案件達30宗,無發現行政違法及行政不當的案件有82宗、資料不足的有8宗、非屬廉政公署權限的有1宗、投訴人撤銷投訴的有1宗,由行政申訴局轉交反貪局的則有2宗。

廉政公署行政申訴職能不僅是解決行政失當或違法個案糾紛的管道,更能系統性地識別公共部門中存在的制度性弱點與管理盲區。此外,廉政公署設有再度審查(“回頭看”)機制,對已完成調查並提出改善建議的個案,會將部分案件列入“回頭看”清單,在一段時間後重新審查相關部門是否已切實執行改革措施,從而推動實質性的施政優化。在2025年新加入及需跟進的“回頭看”清單中的案件共11宗,完成再度審查後被剔除於“回頭看”清單的案件有6宗。

2025年新開立及需跟進的全面調查卷宗共有5宗,當中已完成2宗,且有1宗已完成中期報告。

2025年行政申訴方面的結案統計

廉政公署接獲屬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中,涉及的事項包括單一或多項內容,亦即一個個案可能會涉及不同範疇、不同部門及不同訴求的內容。統計顯示,2025年新開立的個案較多涉及公共部門運作及人員管理、公務採購、樓宇安全及管理、市政事務、交通事務此五方面內容,合共佔整體個案數量六成半(見下圖)。

2025年行政申訴個案涉及事項統計

其中,公共部門運作及人員管理仍然是最受關注的焦點,約佔整體個案數量近四成,當中尤其涉及部門內部運作及管理、人員聘任、人員紀律及人員權益等問題。至於市政事務主要涵蓋環境衛生、小販經營、行政准照及公地佔用等;有關樓宇安全及管理方面,主要涉及違法工程、消防安全、樓宇滲漏水,以及私廈共同部分的管理等問題;至於交通事務方面,主要涉及的士准照的審批、的士經營、交通規劃、交通違例、駕駛執照及車輛檢驗等。

廉政公署監察公共部門行政運作,推進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設,尤其藉“回頭看”機制,持續監察權限部門或機關改善施政的情況,切實回應社會訴求,並發揮實效。對於合法合理的行為則實事求是,予以鼓勵,支持行政自信。

在行政申訴個案處理與提升行政效能上,廉政公署將繼續秉持合法性原則、適當及適度原則,推動行政部門主動優化執法及運作管理。廉政公署往往會在調查的過程中,即向相關部門或機關申明意見及立場,給予部門主動向內謀求可予優化運作的空間,從而提前推動部門或機關從善如流,能更自主地糾正及完善自身的運作機制或制度建設,免於被動等候廉政公署發出意見或勸喻階段才作出跟進。

除此之外,針對社會重點關注問題,廉政公署會以非正式方式介入,與相關部門共同商討制訂可落地的優化措施,回應社會提升治理效能的訴求及保障公共行政良好管治。

事實上,無論部門或機構經廉政公署透過哪一種方式介入而作出糾正或改善,都體現了部門或機關朝良政善治方面的努力。

二、全面調查摘錄

(一)

《關於房屋局對私人樓宇管理問題履職情況的全面調查報告》

廉政公署接獲多宗涉及私人樓宇管理事宜的投訴,為統一調查房屋局在履行協調及輔助分層建築物管理之職責的情況,廉政公署將相關投訴個案合併後,以全面調查的方式展開跟進。

本澳現時有關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規範在《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回顧上述法律的立法情形,立法者之所以會將有關規定從《民法典》分離出來另立單行法律,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有意引入公權力部門——房屋局對私人樓宇管理事務的適度介入。不過,這種介入是有限度的,是基於樓宇私人財產屬性及樓宇管理事務特點等因素而作出的政策決定。

因此,現行法例規定,房屋局在私人樓宇管理領域的主要職責為提供技術協調和輔助、鼓勵及協助履行私人樓宇管理法規規定等。

根據廉政公署調查資料所示,在房屋局接獲的有關樓宇管理爭議求助個案中,投訴內容主要涉及大廈採購程序、共同儲備基金的使用、帳目管理及管理公司管理不當等問題。在跟進過程中,如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充分,但有留下聯絡方式,房屋局一般會約見投訴人面談以了解情況,並會視乎需要,協調安排投訴人與被投訴方進行面談處理爭議問題。

按照不同的投訴類別,房屋局會作出不同的處理和建議,如涉及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問題,房屋局會建議投訴人向管理機關反映,並透過召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商討解決方法;如涉及管理機關履行職責的投訴,房屋局會建議投訴人向由業主召開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提出申訴;如涉及管理公司管理方面的投訴,房屋局則會依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及《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展開調查及作出相應處理。廉政公署經審視所收到的各具體投訴個案,並未發現房屋局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處理不當的問題。

然而,廉政公署認為,雖然按照《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所定,私人樓宇管理本質上屬於私法問題,應由業主共同制定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並依此規章管理大廈事務,惟因一般市民對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的效力和操作性不理解,令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發揮不到應有的效用。為此,房屋局宜加強宣傳教育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對大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推動業主善用管理規章處理大廈管理問題,並鼓勵各大廈將管理規章在大廈公共地方公開,以供各業主知悉及遵守。

就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的內容方面,雖然現行法規沒有規範私人樓宇採購程序,但因應現時市民對私人樓宇採購問題的日益關注和重視,房屋局宜採取適當措施,促使大廈在管理規章內加入有關採購程序的規定,同時訂明管理機關或管理公司人員參與採購程序時須書面申報其與供應商的利益關係及須作迴避情況等規定,使負責採購工作的人員有較具體的操作程序可供依憑,加強採購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此外,還適宜鼓勵大廈在管理規章內訂立明確的“仲裁條款",以便推動大廈採用更為快捷便利的調解和仲裁程序處理樓宇管理的爭議。

就廉政公署所提出的多項建議,房屋局表示接納,並正採取一系列改善措施,加強履行自身職責,包括制作《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範本》並上載至該局網站內、加強宣傳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的效力和重要作用等;又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及推動新建私人樓宇工程所有人為發出使用准照而向政府提交的大廈管理規章,會參照上述範本內容制作,從而使範本內容得到更為廣泛及有效的落實。

(二)

《關於經濟房屋共同部分違法工程問題處理的全面調查報告》

廉政公署接到多宗涉及佔用經濟房屋共同部分及違規建築的投訴,包括違法改建及佔用大廈地庫停車場、將大廈共同部分改建成商舖等。為整體及全面審查有關經濟房屋共同部分違法工程問題的處理機制及情況,廉政公署決定合併相關投訴個案,並開立全面調查卷宗展開跟進。

根據第41/95/M號法令“經濟房屋管理法律制度"及相關規定,房屋局是負責監察經濟房屋共同部分管理的部門,有要求單位業主、管理機關及管理實體履行相關法規所載義務的職責;土地工務局根據《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則具權限針對違法工程採取禁制工程、命令拆卸工程等強制執行措施。

調查發現,房屋局雖會依法對相關投訴個案展開跟進及處罰程序,並會通報給土地工務局作進一步跟進;土地工務局在對相關個案立案調查及現場巡查後也會通知房屋局,惟配合上未見主動及積極,且因房屋局認為土地工務局方具職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監督和恢復都市建築物的合法性,其自身並無相關職權,於是在處理上也會顯得較為被動。

廉政公署認為,房屋局既然負有監察經濟房屋樓宇共同部分管理之責,便應積極善用第41/95/M號法令所賦予的法律手段加強執法,推動違法者停止佔用樓宇共同部分及盡快清拆僭建物以恢復原狀,並以更主動及積極的方式與土地工務局等部門協商,加強彼此的溝通和合作。

經廉政公署反映意見及持續推動下,房屋局在各具體個案中增加了監察措施,先後向相關樓宇管理機關、土地工務局等部門轉介個案或尋求協助;應房屋局請求,土地工務局也增加巡查相關經濟房屋的違法工程並展開處罰程序,發出清拆命令公告及執行強制清拆程序等,從多個方面共同跟進和解決經濟房屋共同部分被違法佔用及僭建的情況,有關措施及行動已取得一定成效。

與此同時,房屋局經梳理及檢視現有工作流程及執法準則後,統一及優化了違反第41/95/M號法令的執罰方式,就經濟房屋違法工程個案的執法機制及執法準則訂立內部指引,以加強監察力度,提升工作效能。

(三)

《關於行政當局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的全面調查》

廉政公署接獲投訴,指體育局未經招標便容許某自助販賣機的營運商在其轄下設施內設置自助販賣機。

經初步調查發現,本澳現時不少由行政當局管轄之場所、空間內皆設有自助販賣機供市民或工作人員使用,且有關問題涉及對整個特區政府各部門就同一類行政行為之合法性的審查,廉政專員批示命令將有關案件轉為全面調查卷宗,並以抽查方式先後向文化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司法警察局、市政署、治安警察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勞工事務局、衛生局及財政局索取大量文件資料,了解及研究各部門在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的程序及做法,並以法律為基礎,分析各部門在有關問題的程序上是否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的瑕疵。

調查發現,現時被抽查的部門就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的程序各施各法,甚至同一部門轄下各附屬單位都未有統一做法。有部門經由營運商來函自薦,主動尋求合作機會而展開程序,有部門認為有設置需求後就直接邀請或諮詢個別營運商的投放意願,只有個別部門參照現行公共採購法律的規定取得自助販賣機的營運服務。調查亦證實,即使部門簽訂協議書落實安排,但有個別部門沒有製作據以作出決定的建議書或報告書,而且協議書中會包含自動續期或營運商享有優先洽商權等對部門不利的條款;有些協議書內所設定之存續期間條款在實務上甚至形同虛設,完全是自動續期的運作模式。

廉政公署認同,行政當局在轄下設施或管轄範圍設置販賣機的做法是便利大眾,然而,由於有關事宜不屬於公共採購,故現行公共採購法律未能直接適用有關情況。在此情況下,行政當局選擇有關營運商時,應嚴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典》所定的平等原則、公正原則、無私原則及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廉政公署經分析後認為,如確實存在設置有關販賣機的需求,行政當局應盡可能最廣泛地尋求市場上潛在的有意參與者,以便比較相關服務條件並作出客觀分析,再從中選擇出最優秀的營運商,並透過簽訂合同落實有關安排。

此外,隨着社會和營商環境的變化,部門亦應適時就雙方的法律關係進行檢討和優化,而非一直無條件地維持雙方的法律關係,尤其是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採取措施了解最新市場環境,又或重新考慮市場上有否其他更優秀的營運商,避免使用自動續期或營運商享有優先洽商權等對部門不利的條款,以使公共資源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達致更好謀求公共利益的效果。

廉政公署認為,部門開展工作時應有計劃、組織及前瞻性,統一考量各附屬單位對自助販賣機之需求及行政機制,並就有關事宜作成建議書或報告書,以善盡良好管理者的責任,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就上述事宜,是次被抽查且未有透過公平方式選出自助販賣機營運商的部門皆認同廉政公署的意見,承諾未來將會以具競爭性的機制尋求合適的營運商,並重新審視現有販賣機的設置需求及數量,有部門在廉政公署正式介入之前,已對原有做法進行檢討及優化,尤其是透過公平方式選出營運商。

三、專案調查選要

(一)

準確適法 釐清權責

廉政公署接獲兩個關於市政署行使職權的投訴,其中一個認為署方未有依職跟進處理長期停放在行人道上的電動滑板車;另一個則質疑署方依《公共地方總規章》檢控在行人道停放腳踏車的市民,認為署方處罰不當。

經調查證實,市政署認為電動滑板車符合《道路交通法》有關“車輛"的定義範圍,應由治安警察局根據《道路交通法》執法,故署方未有作出跟進,亦沒有將有關情況轉介治安警察局處理;至於鎖於行人道上的腳踏車,署方則認為屬於在公共地方擺放物件,故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處罰該名市民。

廉政公署認為,雖然《道路交通法》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並會由治安警察局執法檢控,但由於該法第3條對“車輛"作出定義時,並無包含電動滑板車,故此,對於停放在行人道上的電動滑板車,不可按照車輛違泊的規定處理,而應由市政署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將有關情況視作違法佔用公地並予以執罰。

至於腳踏車方面,因符合《道路交通法》所定義的“車輛",故應由治安警察局對有關腳踏車違泊問題進行執法。

在廉政公署介入後,市政署已主動跟進涉案投訴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包括廢止之前以錯誤依據發出的控訴書;在法定時效內按照正確的法律依據,重新對有關市民的其他違法行為作出檢控及將在行人道違泊的問題轉交警方跟進;又主動與治安警察局協調溝通,釐清雙方的權責範圍及執法依據,使有關執法工作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明確兩部門日後遇到有關問題時的處理方式,加強彼此在執法上的協調與合作。

(二)

檢驗審核 須符法度

廉政公署接獲投訴,指交通事務局要求未獲通過2024年度輕型汽車檢驗、但有意繼續使用該車輛的車主,在提交維修方案時須附具“公證行"(即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車輛結構公證報告",質疑有關做法加重市民驗車負擔,且欠缺相關法律依據。

調查證實,涉案車輛因存有缺陷而不獲通過2024年度強制檢驗,在檢驗筆錄中,僅載明“鑑於上述車輛涉及主體結構的損毀,如欲維修車輛繼續使用,車主可在複驗前向汽車檢驗中心提交對車輛主體結構的維修方案或其他可證明車輛結構安全條件的技術文件,該維修方案應至少包括詳細的維修方法說明、圖則、所用的設備及材料清單、維修者的專業資格及責任聲明書等"內容,當中並無訂明必須附上車輛結構第三方報告。

然而,交通事務局考慮到車輛結構第三方報告更具證明力確保有關維修工藝合符安全要求,有助於汽車檢驗中心審批有關維修方案的可行性及車輛結構的安全情況,於是自2024年起開始實施提交維修方案須附上車輛結構第三方報告的要求。

經分析有關交通法規,尤其是現行《道路交通法》第75條、《道路交通規章》第51條及《車輛檢驗規章》等規定,廉政公署認為現行法規確實沒有就車輛檢驗過程中所提交的維修方案必須附同車輛結構第三方報告作出明確規定,並且交通事務局內部及對外發佈的資訊中也沒有就特別檢驗或複驗程序須提交第三方報告的行政手續及準則訂定成文指引。

經廉政公署介入及反映意見後,交通事務局認同車輛結構第三方報告確非法定審批車輛維修方案的必要文件,已採取措施優化市民獲取車輛檢驗行政手續流程及所需文件的資訊,特別是訂明維修方案所必須包含的內容,確保所作要求的合法性、必要性及透明性。

(三)

主動承責 加強協調

廉政公署接獲市民投訴,不滿身份證明局未有承擔證件資料與出生登記資料不一致的跟進責任,要求公署跟進。

投訴人指,身份證明局處理其身份證續期申請期間,告知投訴人由於其身份證姓氏譯音與出生登記姓氏譯音不符,倘欲保留證件姓氏譯音,投訴人需自行到民事登記局辦理更改出生登記,否則局方在發出新證件時將依法登載出生登記上的姓氏譯音。投訴人認為,姓氏譯音不符的責任是早年政府失誤所致,因此對局方處理感到不滿。

調查發現,投訴人出生後的第一張身份證是由回歸前的治安警察廳發出,但部門當時未有按投訴人出生登記上的姓名譯音製作身份證,在隨後多次證件的更換、續期中,前身份證明司及身份證明局也沒有審查核對投訴人的出生登記資料便發出身份證,致使姓氏譯音錯誤問題遲遲未有被發現及糾正。

廉政公署經分析後認為,現行法律確有規定持證人登載於身份證的姓名必須與出生登記所載相符,確保兩者相符是法律賦予身份證明局的職責,但在具體個案的處理上,證件上的姓氏譯音與出生登記資料不一致的責任主要在於行政當局,因此,權限部門理應在查清事實情況後承擔責任,在需要其他權限部門介入時可主動溝通協作,共同為有關問題謀求妥善、合法的處理方案。

經廉政公署介入及反映意見後,身份證明局承認對投訴人姓氏譯音錯誤一事負有跟進責任,已依職權豁免投訴人換領證件的費用,並承諾日後出現類同個案時亦會主動將有關情況通知民事登記局,以便作出適當的跟進。

(四)

勞動債權 合理保障

有市民向廉政公署投訴稱,其因被前僱主公司不合理解僱、拖欠工資及解僱賠償等,於是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提出“申請支付”和“申請墊支”,惟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卻不批准有關申請。

按照《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規定,設立該制度旨在對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訂定保障制度,以確保有關債權未獲債務人履行時得到支付。有關僱員的保障機制分為“申請支付”和“申請墊支”兩種,前者是在未能透過司法途徑收回全部或部分欠款時,向基金申請悉數清償其受上述法律保障的債權款項;後者則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45日內,申請墊支不超過受保障金額一半的款項。法律規定,墊支申請須與支付申請一同提出,不得獨立作出申請。

調查發現,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之所以拒絕投訴人的墊支申請,是認為涉事公司雖然已結束營運,但公司其中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承諾會以私人出資方式代公司賠付部分拖欠僱員的款項,於是認定資方尚有清償投訴人勞動債權的能力而不符合墊支條件;至於支付申請程序則被中止,需待投訴人具備“法院確定判決”及“法院發出的債務人無資產證明”後,才會繼續有關審批程序。

經分析有關法律規定及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實務操作方式,廉政公署認為投訴人所獲得的賠付承諾,僅是涉事公司代表的個人行為,且投訴人債權也不是獲得全部清償,由此基金仍認定資方具有清償能力實有欠妥當。另一方面,在處理有關申請期間,涉事公司已作清算登記及消滅,在欠缺被訴對象下,投訴人基本上已無法再透過司法途徑要求有關公司履行債務,從而不可能獲得“法院確定判決”及“法院發出的債務人無資產證明”。然而,上述文件並非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決定是否批准有關支付申請時,關鍵應在於當事人是否未能透過司法途徑收回勞動欠款,因此,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處理方式,或會令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的目的難以得到充分實現。

經廉政公署介入後,有關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並且經與檢察院商討後,確定了針對法人僱主消滅而無法提起訴訟的申請個案的處理方法,以令當事人亦能獲得相關勞動債權的保障。

(五)

內部管理 重在溝通

廉政公署接獲投訴指,文化局在安排輪值人員輪休、享受年假及參與培訓上,未能保障人員的相關法定權利。

投訴人指出,文化局一名時任職務主管未有依法安排輪值人員適當輪休。廉政公署發現,該名職務主管誤解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對輪值須遵規則的要求,其在得悉條文的正確含意後,已及時糾正及作補償。

此外,對於投訴人指輪值人員未能按照年假表上的規劃享受年假,經廉政公署調查,未見人員無法按年假表之選定享受年假的情況,也未見年假期間輪休日的安排令輪值人員的休息權受損或減少。

至於投訴人指局方無協調輪值人員參與強制性達標式晉級培訓課程的時間,以致輪值人員不時需在工餘休息時間修讀課程。廉政公署認為按現行《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免除上班與否取決於部門領導的決定,且只有修讀達標式課程所需時段與上班時間重疊,才有權獲得免除。

實際上,本案所涉人員修讀全日課程已獲文化局依法免除上班,而該局經內部調查後,決定對所涉人員修讀半日課程後進行輪值工作而超出的工作時數作出補償。

在廉政公署介入後,文化局正式訂立《輪值人員人事管理指引》,明確遵循善意原則,在不影響部門運作的前提下,引入對輪值更表、年假之規劃及享受的協商機制。此外,該指引亦對輪值人員因晉級培訓而修讀的兩種法定課程訂立規則,尤其儘量保障彼等之休息權,同時亦就此設立溝通機制。

(六)

油煙檢測 資訊透明

有受油煙影響的市民向廉政公署投訴,稱其分別向市政署及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投訴某飲食場所的油煙排放問題,但兩部門的檢測結果不一;此外,投訴人得悉市政署曾在非營業時間安排檢測,質疑署方對檢測時間的安排及拒絕交代檢測時間。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市政署具權限監測飲食場所的油煙排放是否符合署方所定之標準及對違規情況作出科罰,環保局的職責包括防治及控制環境污染,並制定了《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及異味污染控制指引》,以便就飲食場所的油煙處理設備及相關配套設備的運作及管理等方面作出規範。

調查發現,環保局接到投訴後曾多次派員跟進及了解涉案場所落實相關油煙控制污染指引的情況,期間發現場所之油煙過濾設備及維護情況未符合該局建議要求,故局方除了將投訴轉介市政署外,亦已多次建議場所負責人採取有效措施作出改善,持續跟進場所之運作及改善情況。

而市政署除了單獨到場所檢測油煙外,亦有主動與環保局協調進行聯合巡查。對於涉案投訴,市政署測出場所排煙超標後已對場所作出檢控及開展行政處罰程序,並召集環保局等多個部門組成檢查委員會到場檢查,而場所負責人亦按承諾更換設備,署方最後再到場複檢,未見市政署的處理違法或怠於跟進。

至於檢測時間的問題,據資料顯示,市政署曾多次派員於營業時間到場所目視觀察場所煙囪的排煙情況,以及於場所的非營業時間通過檢氣管法測量油煙濃度。

經查發現,市政署為免妨礙場所經營運作,才安排在場所的非營業時間利用檢氣管法測量油煙濃度,且署方會要求場所負責人將爐具調整到場所營業時間的烹調溫度,模擬場所的業務高峰狀態收集樣本比對,故市政署於非營業時間到場所進行檢氣管法測量,並不影響相關結果的準確性。

誠然,投訴人得悉市政署於場所的非營業時間進行檢測,繼而對檢測結果存疑而再三要求署方指出具體檢測時間,惟市政署未應要求提供檢測具體時間,又未有就現時所採用的檢測方法作出解說,使投訴人對市政署未履行職責的疑團始終未能解開。

經廉政公署介入後,市政署認同在回覆市民時應盡量提供資訊,並加強溝通以釋除市民的疑慮。

(七)

評標準則 公正全面

廉政公署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中,發現某公司經公開招標於2024年3月獲得為體育局兩項服務判給,包括:“為體育局轄下澳門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以及“為體育局轄下離島區露天泳池及設有游泳池的體育設施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原定服務期由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但該公司中標後未能聘請足夠數量的救生員,未能按時履行其在投標過程中所承諾的義務,且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定擔保而被沒收臨時擔保,並被宣告該次判給失效。

體育局於2024年8月為上述公共泳池重新劃分區域,並再次就同類服務進行四項公開招標,分別是:“為體育局轄下鮑思高體育中心及蓮峰體育中心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為體育局轄下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及氹仔中央公園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為體育局轄下巴坡沙體育中心及孫中山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以及“為體育局轄下嘉模泳池、竹灣泳池及黑沙公園泳池提供管理及救生服務"。各招標方案雖已列出不符合投標人資格的各種情況,包括“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遭判給實體科處罰款或解除合同”,但局方最終認定未見上述公司未能符合投標人的資格,並繼續沿用一貫評標準則,將部分公共泳池管理及救生服務再次判給予同一公司,服務期由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廉政公署認同,在客觀恆定原則或程序文書恆定原則的前提下,招標方案或承投規則所載資料和規定,均應在整個程序中保持不變。但體育局對評分項目的選擇、評審標準的具體設定,明顯存在可優化及進一步考量的空間。事實上,不久前中標但未能提供服務的投標者,竟可在短時間內獲得同一類服務判給,實在令人費解及難以接受。為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性,廉政公署認為,體育局在未來招標程序中,應預先採取適當措施優化評分項目及評審標準,尤其應檢視能全面評估投標者過往工作表現或服務質素的正面或負面情況,方能更全面掌握投標者的真實質素,有關評分才更公正,更能反映真實及更具說服力。

體育局認同廉政公署的意見,表示會在日後的公開招標中採取適當優化措施,包括在招標方案內的評標準則加入“扣分"機制,審查投標者過去24個月內獲該局判給服務的記錄,若曾出現不履行投標書所承諾的義務、違約違規、被科處罰款等情況,將在服務經驗的評分項目中作出“扣分",以能更全面地反映投標者的過往經驗及服務質素。

(八)

重要資訊 依法公佈

廉政公署接獲投訴稱,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都更公司”)在橫琴“澳門新街坊”項目中揀選提供代理銷售服務的房地產中介公司時,未有公佈中標原因,質疑“黑箱作業”,衍生不公。

經查,涉案採購在立項時已訂定評分準則及評標項目的得分比重,同時,評標委員會亦訂定評審細則及計算方式,且在要求四間全澳最大的房地產中介人商會通知其轄下會員有關招標訊息的函件中亦列明資格要求及評審準則;在截標後,評標委員會根據上述既定的評審準則從110家合資格的投標公司中選出得分最高的5家投標公司作出判給。此外,獲判給公司按既定的方式計算服務費,其並不能左右有關單位及車位的售價,因此未見存在不公平的情況。

另一方面,根據《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對於“重大採購項目的資料”,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其附屬企業應透過主管部門設立及管理的網頁(下稱“平台”),以及倘有的相關企業的網頁或其他適當的途徑對外公佈。而主管部門發出的公佈資料指引則要求公共資本企業及其附屬企業應公佈下列資料:“倘取得財貨及勞務金額超過澳門元四百五十萬元,又或工程項目金額超過澳門元一千五百萬元,相關採購項目內容摘要、倘有的開啟報價結果及判給結果”。換言之,即使屬“重大採購項目”,評標準則及判給或中標原因依法不屬須對外公佈的內容。

涉案採購乃由“都更公司”全資附屬企業展開,有關房地產中介人服務費逾億元人民幣,遠超於指引所規定須公佈有關採購資料之服務採購金額,故此項採購的內容摘要、倘有的開啟報價結果及判給結果依法應在該採購程序結束後90天內公佈於主管部門設立及管理的“平台”,以及“都更公司”倘有的網頁或其他適當的途徑對外公佈。惟至該採購程序結束後逾90天,仍未見“平台”及“都更公司”網頁有公佈相關資料。

經廉政公署向主管部門反映及交流意見,主管部門函覆申明認同公署的立場,為此,已去函要求“都更公司”責成涉案附屬企業“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糾正未公佈採購項目資料的不當行為”,透過“平台”公佈相關採購項目的資料;該主管部門督促“都更公司作為母公司加強對附屬企業的監督及人員培訓,避免再次發生不遵守法律及指引的情況”。同時,覆函指出涉案附屬企業於2025年4月30日已將有關資料上載於“平台”公佈。此外,覆函指出為加強公共資本企業資料公佈的監管,有關主管部門將採取要求企業嚴格遵守指引並進行全面檢視、通報及定期審視、完善機關會議記錄的內容、督促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舉辦講解會等措施,以提升相關企業的合規意識,避免日後再次發生同類情況。

四、再度審查(“回頭看”)

2025年,為切實履行法律賦予之監察職能,廉政公署持續落實被稱為“回頭看”的再度審查機制,對於在處理行政申訴個案過程中,向廉政公署承諾作出改善的公共部門或機關,廉政公署會適時跟進其改善情況,包括有否因應廉政公署的意見或建議推出優化措施,以檢視其在特定問題上的改善力度及有否持續為滿足公眾及社會的期待而作出努力,旨在持續促進公共部門或機關的良好施政。

再度審查的結果反映,特區政府各部門普遍尊重及接納廉政公署在行政申訴卷宗內作出的調查結論及提出的建議,且確有切實採取改善措施。

2025年列入“回頭看”名單的個案選要:

(一)

有市民向廉政公署反映稱,其曾多次向市政署作出占用公地的投訴,但署方卻以稽查人員必須根據現場所目睹之事實及具充分證據證明違法才可作出檢控,故投訴人質疑署方不作為。

調查發現,巿政署收到投訴後已多次派員到投訴人所述位置跟進及巡查,但稽查人員事後在現場並無目睹違例占用公地的情況,故未有起動任何處罰程序,只回覆投訴人會繼續作不定期巡查,倘發現有違例情況,將依法作出處理。

廉政公署認為,《公共地方總規章》賦權執法人員在目睹違反該規章所處罰的行政違法行為時,可即時作出檢控,目的在於加快檢控程序,提高執法效率。然而,《公共地方總規章》並無禁止或排除市政署對非親眼目睹的檢舉事實進行搜證,以追查在被檢舉的時間段內是否確曾存在可予處罰之行政違法行為。

市政署在聽取廉政公署的意見後隨即全面檢討相關執法流程,完善有關跟進目睹與非目睹違法行為的內部指引及執法程序,同時亦已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內部培訓。

為持續關注市政署有關改善措施的落實和進展,廉政公署已將本案列入“回頭看”清單,以定期跟進。

(二)

廉政公署收到投訴指,有患者在仁伯爵綜合醫院覆診時發現自己的病歷載有與事實不符之紀錄,質疑當中有否存在違法或不當。

調查發現,衛生局有就此開立簡易調查程序,查明事件的起因主要與某科室內存在溝通交接的問題有關,又在涉案簡易調查程序中,確認有關病歷紀錄的錯誤沒有對投訴人產生實質侵害,亦沒有對往後的治療方案構成影響。

基於在涉案簡易調查程序中無法將所有紀律責任均歸咎於個別醫生,以及所掌握的證據不致使提起更嚴厲程序,衛生局決定歸檔處理,並針對具體個案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及作出檢討。

廉政公署認為,即使在個案中有關病歷紀錄已作糾正,惟對於病歷所載之準確性的優化不應流於表面或囿於個案之中,更有必要對仁伯爵綜合醫院的醫患溝通、病歷糾正機制及患者交接機制作出全面檢視及落實優化措施,以保障病歷的準確性和就診者的健康。

在廉政公署介入後,衛生局表示已對仁伯爵綜合醫院作系統性整改,包括持續強化醫患溝通,要求醫生做好患者交接工作;透過培訓及病歷稽核,提高醫療人員書寫病歷的嚴謹性,並建立嚴格的修改病歷及審核制度。

為持續關注仁伯爵綜合醫院系統性整改的落實和進展,廉政公署已將本案列入“回頭看”清單以定期跟進。

2025年自“回頭看”名單中剔除的個案選要:

(一)

廉政公署在處理一宗投訴個案中,發現治安警察局2014年版的交通違例“告票”的正面只有“實況筆錄”的法律用語,背面同時印有“(輕微違反)實況筆錄”及“(行政違法)控訴書”的相關注意事項,以致“告票”存在法律用語不當及通知不足的問題。

輕微違反與行政違法的違法性質不同,適用兩套不同的辯護程序,尤其是違法者如在指定期限內不自願納付罰金/罰款,前者會移交法院審理,而後者則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一般市民難以區分其被檢控的交通違例行為應適用哪一處罰程序,從而錯過倘有的辯護時機。廉政公署向治安警察局作出反映,並於2025年將之列入“回頭看”清單,以便跟進有關檢討及改善情況。

治安警察局經檢視“告票”內容後,已於2025年4月全面使用修正後的新版“告票”,讓警員於檢控輕微違反行為時可勾選“實況筆錄”及“罰金”,而檢控行政違法行為時可勾選“控訴書”及“罰款”,並已更新“告票”背頁資料,以確保內容準確、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相關人士的權利。基此,廉政公署將有關個案自“回頭看”名單中剔除。

(二)

對於中國澳門龍舟總會向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訓練者租借龍舟收取費用的問題,經廉政公署調查後發現體育局存在審批有關方案時未有詳盡審核龍舟總會提交的資料、未有發現部分有償出租的龍舟屬政府資產、缺乏監督措施等問題,體育局表示將根據廉政公署意見予以改善。為審視有關改善情況,廉政公署於2024年將之列入“回頭看”清單,並於2025年展開再度審查的工作。

根據體育局提供的資料,局方重新盤點有關龍舟設備,確認有關資產歸屬及維修保養責任的分擔;同時透過與市政署簽訂南灣湖湖水範圍使用協議,訂明體育局使用有關地方的用途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已購買保險保障參與賽事及賽前訓練的人員;又為滿足訓練需求,延長“澳門國際龍舟賽”及“總會盃小龍賽”的賽前練習期,並要求龍舟總會提交賽事及賽前訓練的預算,就預算執行及場地使用情況提交報告以作監管。因2025年的賽前訓練開支獲得企業贊助,龍舟總會並沒有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鑑於體育局已採取多項措施完善監管工作及優化活動安排,基此,廉政公署將有關個案自“回頭看"名單中剔除。

(三)

廉政公署接獲舉報,指有一名內地人士因與本澳居民結婚而取得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長期沒有在澳居住,不符合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條件,促請廉政公署監察身份證明局切實履行審批職責。

經廉政公署調查,確認舉報情況屬實,惟當時該名人士持有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尚未屆滿,有關人士尚未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故審批程序仍未開展。為持續監察有關審批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廉政公署將之列入“回頭看"清單。

身份證明局於2025年通報廉政公署,指於去年收到有關人士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該局經跟進後已認定其不符合在澳通常居住的年期規定,決定不批准有關申請。鑑於部門已依法履職,基此,廉政公署將有關個案自“回頭看"名單中剔除。

五、積極跟進廉政公署意見的部門或機關

在處理行政申訴個案過程中,不少部門或機關在廉政公署介入之前或同時已對有關事宜作出關注及跟進,又或在廉政公署調查或溝通過程中主動接納廉政公署的立場或意見,並作出跟進及/或改善,對這些積極改善施政的態度,應予以肯定。廉政公署期望部門或機構保持正面的辦事態度,提高執法水平、依法施政,堅持“以民為本”。2025年相關公共部門或機關(排名不分先後)如下:

部門或機關 涉及事項 對廉政公署意見之回應 部門跟進內容
澳門旅遊大學 關於對外公佈書面諮詢判給資訊不足的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已採取措施,優化對外公佈書面諮詢的相關判給內容。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關於以扣除正常辦公時間補償超時工作的安排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已加強內部宣講溝通,藉以消除人員對補時規則可能的誤解。
體育局 關於八號風球將要懸掛時體育設施預約門票退款安排的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已就投訴及同類情況作退款,並已完善相關體育設施購票守則的規定。
市政署 關於對小販經營監管及執罰的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已採取措施加強監察小販經營狀況,切實執行法律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局 關於發放公積金供款時間獎金須經人員填寫申請書的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已取消有關申請書,並會加強人員培訓,確保按法律規定執行程序。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關於要求在外地結婚的警員申請家庭津貼時須提交婚姻轉錄證明的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已重新檢視處理,並按法律規定優化相關執行程序。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關於人員違規經營私人業務的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在查明違紀事實後,已作出紀律處分。
博彩監察協調局 關於人員違規兼職的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在查明違紀事實後,已作出紀律處分。
懲教管理局 關於少年感化院人員不當要求院生協助於該院內進行人員涉嫌違紀的前期蒐證的事宜。 部門接納廉政公署意見,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已採取措施,加強培訓看管人員,完善執法職責及守則,並制定內部通報機制優化處理流程。
關於限制獄警人員於2025年僅可享用17個工作天的年假,其餘5個工作天須延至2026年享受的事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重新檢視及調整全體獄警隊伍人員的年假安排,合共82名獄警人員可於2025年享受22個工作日年假。
治安警察局 一名治安警員涉嫌違反專職性規定,在私人公司兼任職務,且涉嫌參與某茶餐廳的籌備、運作及推銷工作。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部門在查明違紀事實後,已作出紀律處分。
一名治安警員涉嫌未經申報許可,擔任某社團會員大會會長,並涉嫌從該社團活動中謀取利益。 部門已作適當處理。 經廉政公署通報後,部門認定該名警員違紀,並對其作出紀律處分。

第五部分

宣傳教育

2025年,廉政公署除了重點開展廉潔選舉的宣傳工作,亦積極配合國家反腐方針和目標,持續向社會各階層開展廉潔教育,為公、私營部門提供多元的宣教內容,致力提升澳門社會的廉潔氛圍。

在恆常的宣教工作方面,2025年舉辦各類型的講座、座談會、培訓工作坊及活動共547場,有34,557人次參加,主要對象為公務人員、私營機構人員、青少年、大專及中小幼學生和市民大眾。統計數字詳見下表:

2025年防貪教育統計數字

項目 對象 場數 人數
廉潔奉公、公務採購、持廉守正、清正廉明、廉政與守法意識、財產及利益申報講座 公務人員 71 4,192
“廉潔自持”網上學習課程 公務人員 4 327
《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培訓工作坊 私營機構、公共部門、教育機構 59 3,605
廉潔意識講座/活動 社團、公共部門、教育機構 54 1,734
廉潔選舉講座 社團會員及市民 4 126
誠信教育講座/活動 青少年、大專生、中小幼學生及團體成員 355 24,573
總計 547 34,557

一、公營機構防貪教育

廉政公署積極為公共部門開展防貪教育,恆常舉辦不同主題的倡廉講座,並於“公務員廉潔資訊網”專題網頁推出不同主題的學習影片,以線上線下雙結合模式加強公務人員對防貪法規的理解及對貪污風險的警覺性;與此同時,與公共部門保持緊密合作,爭取共樹廉潔守法公務人員楷模。

(一)公務人員廉潔講座

為鞏固公共部門的誠信文化和公務人員的廉潔意識,廉政公署繼續為公務人員和公共部門舉辦“廉潔奉公”、“持廉守正”、“公務採購”、“財產及利益申報”、晉升課程“廉政與守法意識”及針對領導主管的“清正廉明”等不同主題的倡廉講座。2025年為17個部門/機構共4,192名公務人員舉辦了71場講座。廉政公署將因應參與培訓的公務人員之意見,適當調整課程內容,以便公務人員更好掌握廉政要求。

(二)針對公營醫療機構領導主管的專場法律培訓

廉政公署為本澳公營醫療機構領導層舉辦專場“清正廉明”法律培訓講座,旨在強化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廉潔意識與法律認知。培訓內容聚焦於澳門《刑法典》中公務員職務犯罪類型及法律責任,深入探討賄賂行為的防範與治理。透過案例分析,向參與者闡明賄賂行為的法律後果,並提供有助建立廉潔管理文化的建議。

(三)持續開辦“廉潔自持”網上學習課程及更新“公務員廉潔資訊網”

廉政公署持續更新“公務員廉潔資訊網”專頁內的“廉政學堂”欄目內容,定期上載由廉政公署偵辦個案改編的不同主題影片,向公務人員介紹公職法律制度有關專職性的規定,以及有關濫用職權、偽造文件、公務上之侵占及違反保密等常見的職務犯罪的規定。

另外,廉政公署配合特區政府推行網上學習,繼續與行政公職局合作開辦“廉潔自持”網上學習課程,強化公務人員誠信守法意識。2025年,共開辦了4班,有來自47個部門/機構合共327名人員參與。

二、私營機構防貪教育

廉政公署致力與私營機構建立防貪夥伴的關係,透過加強與業界溝通,以及開展相關的防貪教育,讓廉潔文化深入扎根社會。

(一)私營機構廉潔座談會

廉政公署持續為私營機構舉辦《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座談會,以及受邀為本澳教育機構提供專業培訓課程,除了介紹法律條文,還因應不同界別人士、機構的需要,設計講座或課程內容。2025年,分別向中小企業及受資助機構人員、銀行領導層及職員、醫院領導層、大專院校行政人員等舉辦座談會59場,參加人數有3,605人。

(二)為金融業領導提供公司治理及廉潔建設專題講座

為提升金融業界依法合規的意識和誠信廉潔建設的能力,廉政公署與澳門金融管理局合辦“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及廉潔建設專題講座”。廉政公署代表和金融管理局的代表分別圍繞金融廉政防線及合規發展、信用機構及保險業公司治理的重點要求、行為守則制定與執行、廉潔文化的推廣,以及利益衝突處理等議題作深入闡述。逾70間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及支付機構等參與,吸引近300位金融機構的中級和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此外,廉政公署應邀為本澳多間銀行的領導及管理層進行“銀行業反腐倡廉專題講座”,透過重點闡述信用機構人員的貪污犯罪適用不同法律的特別規定,讓銀行業界更深入理解法律原意,同時藉案例分析,提高防範意識,以領導力推動廉潔管理,完善銀行的內部治理體系。

(三)為私營醫療機構領導提供廉潔意識法律培訓

廉政公署應邀為本澳私營醫療機構,舉辦以《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為核心的專場法律培訓講座,深入探討賄賂行為的防範與治理。廉政公署透過案例分析,向參與者闡明公、私營賄賂行為的法律後果,並提供有助建立廉潔管理文化的建議。

(四)續為私營企業管理層及職員舉辦“誠信價值工作坊”

廉政公署於2024年起在氹仔社區辦事處推出為私營企業管理層及職員而設的“誠信價值工作坊”,反應良好。在2025年陸續收到企業的查詢及將工作坊納入為其恆常的新入職員工培訓計劃中。廉政公署全年共舉辦“誠信價值工作坊”13場,合共357人參加。

(五)其他相關宣傳

廉政公署適時於《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專題網頁上載不同主題的學習影片,並透過微信圖文包等,介紹廉政公署職能、《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及相關職務犯罪等防貪法例。

三、青少年廉潔教育

廉政公署持續與教育界合作,攜手宣揚廉潔與誠信文化,透過多元化方式及多方位的宣傳理念,向青少年、大專生及中小幼學生宣傳正確的道德價值觀。

2025年青少年廉潔教育工作統計數字

項目 場數 人數
大專生廉潔誠信教育專題講座 15 812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93 6,775
畢業生誠信必修課 19 1,519
“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112 3,368
“威廉陪你過兒童節2025《廉潔守護者》”校園音樂工作坊活動 30 2,963
“愛.誠信”小學入校活動 11 3,770
廉政遊學堂——青年廉政體驗計劃 49 1,542
“廉潔選舉識多啲”學校戲劇巡演 26 3,824
合計 355 24,573

(一)大專生廉潔誠信教育

1. 大專生廉潔誠信教育專題講座

廉政公署一直與澳門各大專院校保持聯繫和合作,2025年與澳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科技大學及澳門理工大學舉辦15場“大專生廉潔誠信教育專題講座”,參與學生人數為812人。講座內容以《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為主導,配以情境短片,向學生剖析行賄和受賄的構成要件,讓學生反思貪污為社會和個人帶來的禍害,養成對貪污“零容忍”的態度。

2. 有“誠”意,有創意——廉署x大專誠信創意系列

為持續開展針對青年的廉潔教育推廣,加強與本澳大專院校的合作,廉政公署與大專院校共同推出“有‘誠’意,有創意——廉署x大專誠信創意系列”合作項目,透過青年的創意,鼓勵其他青年將法律精神實踐於生活中。首階段與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聯合製作以私營防貪為題的系列短片,內容以大專生日常生活的關注點為創作緣起,並普及《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的相關規定,以跨領域的方式創作與現今青年同頻的系列作品。上述創意短片已上載至“自學‘誠’才”大專生廉潔意識學習網。

3. 大專生實習計劃

為深化青年學生的誠信教育工作,讓青年學生直接參與廉潔推廣,並拓展大專院校的合作模式,廉政公署繼續向本澳大專院校學生提供實習機會。2025年,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及澳門科技大學共7名學生參與“大專生實習計劃”。學生的實習期因應院校的課程實習要求,分別為4星期至8星期不等。實習生於實習期間,聯同廉政公署人員入校,向中、小學生及市民大眾宣揚廉潔誠信訊息,此外,又協助構思針對大專生的推廣誠信活動,身體力行參與廉政公署的倡廉教育工作。

4. 持續更新“自學‘誠’才”大專生廉潔意識學習網

廉政公署持續更新以大專學生為對象的大專生廉潔意識學習網,透過動畫及個案分析等內容,讓他們了解法律對私營機構貪污賄賂的基本規定及法律責任,提高他們對貪污的警覺性,透過早期的廉潔教育,讓青年在投身社會或創業前已提早對防貪法律及規定有基本概念,依廉潔之路向而行。

5. “廉政遊學堂——青年廉政體驗計劃”

氹仔社區辦事處繼續推行“廉政遊學堂——青年廉政體驗計劃”,接待由中學或大專院校組織的學生到廉潔教育基地參與“體驗式”活動,認識廉政公署職能、防貪知識等。2025年,氹仔社區辦事處舉辦了49場“廉政遊學堂——青年廉政體驗計劃”活動,共有1,542人參與。

(二)中、小學生廉潔誠信教育

1.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

“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在中學推動多年,得到校方支持和配合,成為不少學校的“必選課堂”。廉政公署派員向中學生講解與誠信有關的主題,針對不同的成長階段設計主題內容,並藉個案短片、生活例子及社會時事等多元化方式,引導中學生討論和思考誠信操守的重要性,協助青少年建立良好的品格。

2025年,共17間學校/校部參與“青少年誠信教育計劃”,舉辦了講座共93場,參與學生6,775人。

2. 中學“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

“畢業生誠信必修課”專題講座主要向應屆中學畢業生講解實用的廉潔指引,使其在步出校園、踏足社會前能清晰了解澳門現行的反貪法律及防貪知識,以便能知法守法,活出正向的人生。2025年有10間學校/校部參加了此講座,舉辦場次共19場,參與學生共1,519人。

3.“愛.誠信”小學入校活動

廉政公署持續派員開展“愛.誠信”小學入校活動,靈活配合校方的教學安排,於午間或課堂,透過攤位遊戲、學科活動、誠信故事或短片欣賞、VR遊戲及展板問答遊戲等,向小學生宣傳誠信廉潔訊息。在2025年,活動進一步擴展至本澳特殊教育的不同教育階段,透過提供適切的入校活動,為學生創設多元的誠信學習機會。2025年,“愛.誠信”小學入校活動共舉辦11場,參與學生共3,770人。

4. 跨學科“童創誠信教育新意念”校園專題活動

廉政公署於2024/2025學年續辦“童創誠信教育新意念”校園專題活動,並將合辦活動的學校增至5間,分別為培正中學、慈幼中學小學部、澳門浸信中學、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及嘉諾撒聖心英文中學。

5間學校共提交了41份以“廉潔選舉”為主題的優秀作品,廉政公署於3月8日於黑沙環社區辦事處舉行嘉許禮以作表揚,並由學生分享其創作心得。

5. “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2025年,黑沙環社區辦事處共舉辦“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活動112場,參與的小學共20間,有3,368名學生參加。

廉政公署持續優化“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在2025年,除了新增以英語授課的課程內容,還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小三“誠實守信”教材中新增網絡誠信的內容,教導學生使用網絡的正確價值觀;以及更新小四“正直守法”的教學動畫,與學生探討守法課題,學習遵守公德的重要性。

另外,“童創誠信教育新意念”校園專題活動的部份優秀作品亦已應用於“廉潔新一代”——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教學活動中,作為課堂引入活動環節的互動遊戲,除了有助加深學生對廉政公署職能的認識及課堂主題的印象,提升學習效果,同時亦提供機會讓學生能直接參與到小學廉潔教育活動中。

6. “威廉陪你過兒童節2025”校園音樂工作坊

為慶祝“六.一國際兒童節”及向幼稚園及初小學生推廣誠信價值觀,廉政公署於5月至6月期間入校為29間學校舉行共30場的“威廉陪你過兒童節2025"校園音樂工作坊活動,參與的學生達2,963人。

2025年的兒童節活動以嶄新的形式進行,透過音樂結合品德教育的跨學科模式,由導師演出抉擇情境及帶領學生唱遊《誠實小勇士》(2025年度活動主題曲)、《別做貪心鬼》、《公平來較量》和《誠實的約定》4首廉政公署原創的誠信兒歌,引導學生理解誠實公平的重要性。廉政公署還製作了《誠實小勇士》的兒歌MV,供學校及家長提前讓學生預習內容。參與校園音樂工作坊活動的學生反應熱烈,活動發揮預期的教育效果。

四、以青年為對象的宣傳工作

廉政公署因應國家及特區重視青年培養的方向,持續為青年舉辦學習活動及提供實踐機會,鼓勵及支持青年進一步參與廉政建設工作,拓展廉政的國際視野。

(一)選拔澳門青年代表在聯合國會議展示獲獎反貪方案

廉政公署積極響應及配合國家和澳門特區的信息科技的發展戰略,於2025年舉辦“亞洲青年反貪腐程式設計馬拉松”澳門區選拔賽,選拔代表隊赴香港出戰由聯合國毒品和犯罪辦公室(UNODC)(下稱“毒罪辦”)、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及香港廉政公署合辦的“Coding4Integrity 亞洲青年反貪腐程式設計馬拉松2025”總決賽的“國際賽”及“區域賽”。備戰總決賽期間,廉政公署及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特別為代表隊安排專業培訓。最終,澳門代表隊“Just do”憑藉AI智慧型公共採購分析平台原型方案“BidTrust”,在14個國家和地區的參賽隊伍中脫穎而出,勇奪國際賽冠軍及最受觀眾歡迎獎,獲得在聯合國相關會議中展示獲獎方案的機會。

澳門代表隊12月前往卡塔爾多哈,出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會議特別活動,向在場的各地反貪專家及代表介紹其奪冠的數字反貪方案,以及分享在比賽過程中的經驗與體會,獲與會者高度評價。

在多哈期間,澳門代表隊還參與由聯合國毒罪辦與Knowledge Foundation舉辦的反貪腐程式設計賽“Hackathon of Hackathons”,與12支歷屆的優勝隊伍競賽及交流,並再次取得佳績,獲評選為“超級隊伍”及“最佳隊伍”,日後還將協助聯合國毒罪辦開發AI教學工具,實現以創新科技助力全球廉政教育。

(二)“UNI Project——大專生廉政推廣計劃2025”

為推動大專生參與廉政建設,廉政公署招募青年參與“UNI Project——大專生廉政推廣計劃2025”,先後為學員提供防貪知識培訓、與廉政公署領導對話,以及其他專業培訓。2025年1月,學員及由上屆優秀學員組成的“U Leader”團隊赴中山參訪全國廉政教育基地——孫中山故居紀念館,加深對國家發展及廉政建設的認識。

計劃推行期間,學員在廉政公署人員指導下,分組開展廉政推廣實踐工作,包括舉辦校園微電影放映會、模擬調查反貪案件的宣教活動、協助營運相關的小紅書及Instagram社交平台。

此外,學員於3月至5月於大專院校內籌辦了8項“結業項目”,包括以“公平競爭”為題的排球賽、“廉政微電影”演技及繞口令挑戰快閃活動等。

計劃於5月10日結束,41名來自本澳5間大專院校的學員獲頒發證書,當中11名表現出色的學員更獲優秀學員奬狀。

在2025年9月,廉政公署還安排UNI Project 2024及2025優秀學員參訪香港廉政公署總部,與“菁英誠信領袖計劃”成員交流。

(三)“校園傳誠”——青少年誠信大使培訓及校園實踐計劃

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澳門的倡廉工作,廉政公署於2025/2026學年舉辦“校園傳誠"——青少年誠信大使培訓及校園實踐計劃,是次活動招募了本澳10間學校合共83位中二至高二學生參與。

誠信大使聯同指導老師於2025年10月18日參與啟動儀式暨基本培訓,除寫下對誠信大使計劃的期望,亦參與了首個傳誠任務,創作誠信大使宣傳貼文並上載至社交平台。

誠信大使計劃為期9個月,在接受培訓後,誠信大使需在校內舉辦合適的倡廉活動,將廉潔誠信的訊息進一步傳播到不同校園。此外,為加強青年對國情及國家廉政發展認識,培養其廉潔守法意識,誠信大使及指導老師於2025年11月8日赴廣州開展認識國家廉政發展之旅,先後參觀廣州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廣州魯迅紀念館”及進行團建拓展活動,以加強誠信大使的團隊合作精神及歸屬感。

由廉政公署為誠信大使提供的線上或線下培訓還包括“活動策劃技巧課程”,線上培訓系列課程“活動預算及單據報銷課程”、“基礎法律知識課程”、“私賄法認識大測試”及“創作宣傳文案”課程等,以支援誠信大使在所屬學校策劃各式倡廉活動。

(四)舉辦主題創意徵集活動響應國際反腐敗日

廉政公署於2025年11月中旬起推出系列宣傳項目,推廣由聯合國訂定每年12月9日的“國際反腐敗日”,其中包括專題網頁、短片、電台和巴士廣告等。氹仔社區辦事處並於11月22日及12月6日舉辦了兩場“‘啡’嘗創意——廉潔咖啡豆貼畫徵集活動”,讓參加的青年透過講座了解“國際反腐敗日”的由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內容及廉政公署的反貪工作,並即場創作以“廉潔”為主題的咖啡豆拼貼作品,從年輕一代的角度詮釋廉潔的意義,把創意注入反腐倡廉工作中。

(五)為青年舉辦特色主題的社區廉潔推廣活動

2025年,廉政公署於氹仔社區辦事處續辦廣受歡迎的“去廉署真•歎啡工作坊——青年廉政推廣活動”、“調查‘員’來是咁的——青年廉政體驗活動”及“職業放大鏡”合共5場,推廣廉政訊息。

五、與教育界的合作

廉政公署一直重視與教育界的合作,透過積極提供廉潔教育的支援及創設更多交流的平台,與教育界形成相互促進的良好合作模式,以持續提升本澳青少年誠信教育的成效。

(一)嘉許“2024/2025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優秀教案獲獎師生

為促進教育專業交流及提升誠信教學設計的質量,廉政公署於2024/2025學年舉辦“誠信教案設計徵集活動”,並於2025年5月舉行嘉許禮,向得獎師生頒發獎項。是次活動吸引來自37間學校或高等院校共111位師生參加,反應踴躍。徵集所得的教案有不少為跨學科作品,涉及中文、歷史、英文、數學、科學和資訊科技等學科;此外,亦有跨校合作的教案作品。

多位專業評審從公開組及學生組兩個組別遞交的作品中,選出24份優秀教案及37份嘉許教案。本屆活動亦首設“廉潔選舉主題教學"、“誠信微課原創視頻”兩個附設項目,前者鼓勵教學人員在教學過程中,適當融入廉潔選舉意識內容,加強學生與社會的連繫;後者是為迎合社會及學生接收訊息的習慣,鼓勵教學人員以短視頻的資訊表達形式,為學生提供更易理解的學習內容。

(二)舉辦“教育短視頻製作實務工作坊”教學人員培訓

為提高教師及教育學院學生的短視頻製作水平,廉政公署特設3場“教育短視頻製作實務工作坊”,由專業導師介紹教學視頻的創作及策劃技巧、資訊表達形式、收集及生成素材的AI科技及示範後期製作的要點,以實務操作的形式提升教師製作誠信教材的質素。學員肯定課程成效,認為內容實用,可促進AI在教學中應用,符合老師教學需求及貼合社會發展。

(三)為外籍教學人員提供培訓優化廉潔教育

廉政公署持續推出“廉潔意識與誠信教育”教學人員校本培訓,以深化教學人員的廉潔意識。培訓主題分為深化廉潔意識和誠信教育應用兩部分,內容包括介紹《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和《刑法典》中賄賂及貪腐相關的規定、識別職務上的利益衝突及建議處理方式,以及介紹廉政公署“誠信教育資源庫”網上資源在課堂教學上的應用建議等,以提升教學人員對本地防貪制度及廉潔操守的認知。

2025年,廉政公署舉行“廉潔意識與誠信教育”教學人員校本培訓共3場,參與的教學人員共106人,其中包括應庇道學校(英文部)邀請為其外籍教學人員舉辦校本培訓,以進一步支援本澳外籍教學人員的誠信教育工作。

(四)為“誠信教育資源庫”增設新的視頻欄目

為持續向本澳非高等教育學校提供不同類型的誠信教材,“誠信教育資源庫”增設“誠信微課”視頻欄目,以短視頻形式點出不同主題教案的重點及相關知識,配以對應的完整教案,以便教師按照教學的實際需要靈活使用,持續協助教師開展青少年廉潔品德教育工作。

此外,廉政公署亦持續豐富“誠信教育資源庫”內容,包括德育教材、視頻、兒童誠信故事及刊物等資源。根據統計,2025年教育資源庫網站有近40萬次點擊。

(五)與“誠信教材顧問小組”持續合作

自2021年成立的“誠信教材顧問小組”,小組成員定期提供的誠信教案,為“誠信教育資源庫”網上資源累積了穩定及優質輸出。2025/2026學年共有91位教學人員擔任顧問小組成員,遍及本澳35間學校的中、小、幼及特殊教育範疇;另外,有8位來自本澳大專院校及教育團體的專家成員。

“誠信教材顧問小組”於2025年11月舉行2025/2026學年首次工作會議,廉政公署代表向成員介紹廉署青少年誠信教育工作的理念、小組運作及相關工作安排等,繼續透過這個跨校及跨學科的教材顧問小組協作平台,進一步提升“誠信教育資源庫”教材資源的品質,深化誠信教育工作,與教育界共同培育澳門學術與品德兼備的新一代。

六、媒體宣傳

廉政公署持續透過各類媒體及不同渠道,包括新聞發佈、各類型廣告、互聯網、單張及刊物等方式,提高大眾的廉潔意識。

(一)反貪微電影《阿拉比卡》放映

廉政公署製作的反貪微電影《阿拉比卡》於2025年公開放映,包括於2月17日假澳門文化中心小劇院舉行的首映禮,以及先後於“戀愛.電影館”舉辦放映會,為中學、大專學生及私營企業的員工舉行放映專場活動共計有15場(連首映)。放映活動上除了欣賞《阿拉比卡》外,廉政公署人員並向觀眾介紹廉政公署職能、微電影製作過程、辦案經過等內容,讓觀眾更深入了解故事原型的真實反貪個案及廉政公署的反貪精神,並以案為鑑,邀請大眾與廉政公署一同建設更廉潔的社會。另外,廉政公署亦安排《阿拉比卡》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頻道公開播放。

(二)於多個網上平台推出廉政資訊影片

廉政公署積極製作多媒體廉政資訊短片節目《廉政檔案》,透過解說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提供的真實案例,加深觀眾對廉政公署職能、貪污賄賂犯罪及法律的理解。2025年,共推出了5集節目,並於廉政公署的微信公眾號、視頻號、YouTube頻道,以及《澳門日報》的即時新聞網頁、手機應用程式及社交平台播放。此外,廉政公署的其他宣傳影片亦有在上述渠道播放。

(三)持續於網上平台推廣廉政訊息

廉政公署持續運用微信公眾號發佈圖文內容,廣泛地向社會各階層傳遞廉潔訊息,鼓勵市民將誠信守法意識融入生活中,部分圖文內容的意念取自本澳或內地的社會熱話,冀進一步吸引讀者及引起共鳴。2025年,廉政公署共推出98個微信圖文包,透過輕鬆的筆觸、輔以漫畫、動畫或短片等,向大眾傳達廉政公署反貪、行政申訴和相關法例的資訊。全年總閲覽45,114人次,微信關注人數為15,905人。

(四)推出“舉報貪污 毋須猶豫”電視廣告宣傳投訴舉報渠道

廉政公署於2025年12月推出新一輯自家製作的電視廣告“舉報貪污 毋須猶豫”,完整地向市民介紹廉政公署的所有投訴舉報渠道,包括親身投訴的接待地點、預約投訴的途徑、網上投訴平台及舉報投訴熱線。

七、社區推廣工作

(一)社區辦事處

廉政公署設有兩個社區辦事處,為社區居民提供更便利的投訴、舉報及諮詢服務,並作為廉潔教育基地開展社區教育。在2025年,兩個社區辦事處共為612人次提供投訴或舉報,以及諮詢服務,舉行的社區廉潔教育講座、培訓、來訪參觀、工作坊及倡廉活動共有231場,接待6,649人次。

為向大眾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廉政公署持續優化社區辦事處的軟硬件配置,包括於7月在兩個社區辦事處的前台增設感應線圈系統供聽障人士使用;氹仔社區辦事處於8月1日起參加社會工作局的“無障礙輔助主任計劃”,以更好地接待及支援殘疾及有特殊需要人士使用辦事處的服務。此外,還重新規劃氹仔社區辦事處多媒體展覽區參觀路線及展品內容,以讓來訪者有更佳的學習體驗。

(二)拓展社區關係

1. 出訪社團

為加強與社團的聯繫,探討合作空間,廉政公署於2025年出訪了菩提青少年及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及拉撒路青少年中心,介紹廉政公署的宣傳教育工作,聽取社團對廉政工作的意見,並就廉潔教育方面探討可合作空間。

2. 參與社區活動

廉政公署分別在“2025年六.一國際兒童節園遊會”、“第56屆明愛慈善園遊會”設置攤位遊戲,向市民及青少年宣揚廉潔守法的訊息。此外,組織廉政公署人員及義工參與2025年澳門公益金百萬行等活動。

3. 廉潔義工活動

廉政公署持續籌辦義工活動,使“廉潔義工隊”成員協助廉政公署宣傳工作的同時能夠提升個人技能。2025年,廉政公署合共為義工組織25項活動,包括協助廉政公署開展宣傳活動,以及參與培訓、參觀和社會公益活動等。

第六部分

對外交流

2025年,廉政公署對內夯實基礎、對外拓展影響力,一方面致力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監察機關,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保持緊密聯繫,持續履行國際和區域組織成員的義務,派員參與各類會議、研討會及工作坊等,以交流工作經驗及加強合作;另一方面主動提升自身專業能力,並且積極向海外展示澳門特區“一國兩制”實踐成果及反貪經驗,派員赴外合辦反貪課程,成功拓展與葡語國家反貪機構的聯繫和實務交流。

一、外訪

2025年,廉政公署先後多次組織代表團外訪,重點拜訪中央部委及各省市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旨在進一步深化協作機制、加強執法與監察實務的對接與交流。當中包括:

• 3月,赴北京先後拜訪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監察委員會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 9月,赴南京拜訪江蘇省監察委員會。

• 11月,赴廣州、深圳和珠海,拜訪廣東省及三市的監察委員會。

• 11月,赴杭州拜訪浙江省監察委員會。

二、接待來訪

2025年,廉政公署接待內地、香港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同業代表團來訪,透過面對面的深入交流與實地考察,分享廉政範疇的制度設計、執法經驗和實務操作,當中包括:

• 3月,接待新加坡貪污調查局來訪,交流反貪和防貪的工作和經驗。

• 3月,接待香港廉政公署代表團,共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反貪機構的交流合作及對外聯繫。

• 4月,接待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代表團,就兩地檢察機關與執法部門如何辦案,以及就辦案流程交換意見。

• 5月,接待泰國國家反貪污委員會來訪,讓代表團了解澳門廉政建設制度框架及實踐經驗。

• 6月,接待福建省監察委員會來訪,並安排代表團參觀位於氹仔社區辦事處的廉潔教育基地,以深入了解澳門的反腐倡廉的具體做法和成效。

• 9月,接待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問責局代表團來訪,就兩地的廉政建設交換意見。

三、參與國際及區域會議

2025年,各國際及區域組織持續舉辦線上及線下會議。廉政公署均有派員親身與會或透過線上參與,積極履行作為成員義務,並把參與成果回饋至本澳制度和執法工作,當中包括:

• 參與“國際反貪局聯合會(IAACA)第14次會員代表大會”。

• 參與“慶祝及紀念泰國申訴專員公署設立25週年國際研討會”。

• 赴阿塞拜疆巴庫出席“全球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GlobE Network)第6次全體代表大會及第10次指導委員會工作會議”。

• 赴江蘇省南京出席“第18屆亞洲監察專員協會(又稱“亞洲申訴專員協會”)會員大會暨國際工作坊”。

• 赴巴基斯坦拉合爾出席“2025年國際監察專員協會(又稱“國際申訴專員協會”)亞洲區會議暨國際研討會”。

• 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布扎比出席“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全球反貪污與資產追回會議 ”。

• 赴卡塔爾多哈出席“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年度會議暨第15次會員代表大會”。

• 赴卡塔爾多哈出席“全球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第11次指導委員會工作會議”。

• 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出席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1屆締約國會議。

四、《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工作

廉政公署積極配合國家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應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邀請,9月派員隨國家代表團赴奧地利維也納出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組第16次會議第二次續會、資產追回工作組第19次會議及國際合作工作組第14次會議。

五、為其他地區的相關機構提供培訓

為向海外展示澳門特區“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成果及反貪經驗,廉政公署積極拓展與葡語國家反貪機構的聯繫與實務交流。應香港廉政公署邀請,派員前往巴西首都巴西利亞,與香港廉政公署共同為當地反貪及執法機構逾80名人員開辦“巴西聯邦審計長辦公室反貪能力建設”課程,介紹了澳門的反貪歷史、廉政公署職能與相關法律,以及曾偵辦的案件與調查措施等。

第七部分

人員培訓

廉政公署重視人員培養,2025年,透過為公署人員提供國情教育及各類培訓,以加強團隊建設與人員的專業能力,提升宏觀思維,為推進廉政工作固本強基。

一、強化人員的總體國家安全觀

為進一步鞏固和深化人員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解與認識,廉政公署在2025年組織人員參觀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展,讓人員能夠更加全面學習和領會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內涵,從而提升全體人員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和責任感。

此外,廉政公署亦組織人員參觀“為了民族解放與世界和平——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主題展覽,讓人員加深對相關歷史時期的理解和認識,強化愛國主義情懷。

二、提升人員專業能力

面對日趨隱蔽且不斷演變的犯罪手法,廉政公署高度重視並致力於提升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專業知識,為此積極安排人員以線上或線下方式,參與由多個國際和區域組織所舉辦的各類培訓及工作坊,當中包括國際反貪局聯合會(IAACA)、全球反腐敗執法合作網絡(GlobE Network)、國際監察專員協會(IOI)、亞洲監察專員協會(AOA)等舉辦的培訓課程及工作坊等活動。

為進一步拓寬人員的專業視野並強化實務操作能力,廉政公署在2025年派員赴香港廉政公署及香港國際廉政學院參與專業培訓,同時亦安排人員赴浙江警察學院修讀專題課程,以深入了解國家發展,並提升刑事偵查技能,以更好地應對貪腐犯罪,增強執法效能。

廉政公署年內還積極安排人員靈活參與各類不同主題的培訓課程或活動,包括為宣傳教育人員舉辦“提升發聲及配音技巧”的內部培訓,以加強廉政公署製作的宣傳片、動畫教材及宣傳聲帶等輔助宣傳內容的專業性。

第八部分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海 關

公 告

第02/2026/DAF/SA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2026年6月8日的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為取得巡邏快艇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辦事處內,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部門網頁(www.customs.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辦事處或於本部門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為使各投標人了解有關標的物之要求,本部門將安排解釋會。各投標人必須於2026年6月23日中午12時前通知本部門行政財政廳(電話:88336777或88336778,傳真:88336794)出席解釋會代表的姓名(不多於兩名),以便作出安排。

- 解釋會時間:2026年6月24日上午10時30分

- 解釋會地點:青洲海上監察廳大樓4樓會議室

標書必須於2026年7月15日下午5時前遞交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860,000.00(澳門元捌拾陸萬元)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之保付支票或本票,又或銀行擔保方式遞交,倘以現金、保付支票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以換取收據正本或經本部門認證副本;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將於2026年7月16日上午10時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內舉行。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2026年6月26日前遞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於海關

關長 何浩瀚


市 政 署

公 告

根據第1/2026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四條的規定,本署下列人員以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為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並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任用方式
汪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飄香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敬倫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智南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穎姿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橋英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雪雁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健昌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啟智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杏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文建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仲熙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錦蓮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恩龍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權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煒延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兆燈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紫鳳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蘊兒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錢偉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岑熾湘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丘思韻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麗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燕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健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樹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綺玲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魏東陽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紹恩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健生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煥恭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沈振鵬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世豪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子揚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兆剛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戴漢城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偉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新國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炳森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范綺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展鴻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學杰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志謙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鄺式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學鴻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耀根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駿逸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易詠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潔茹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懷東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詠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麗晶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偉誠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龍漢苑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范志剛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岑永棠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日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雙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耀輝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顏喜迎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智恆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可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倩華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仁杰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銀卿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袁慧儀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學民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健兒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景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國威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子龍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關文傑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振榮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淑嫻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玉婷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尹燕琪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詩穎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源灃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雪瑩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杏慧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勞建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浩勳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燕芬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戴燕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阮倩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談詠秋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展紅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佩芝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俊筑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惠欣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美婷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緯庭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甘露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媛莉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龍生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杰雄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可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美怡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奕芝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德勝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君樺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紫恩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婉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鮑淑芳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雨盈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國雄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藝瑩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彭秀萱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健興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永寧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鄺子麒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卓球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布嘉舒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慧琳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江慧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寶瑩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述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學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慧中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繼展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曉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羽翀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淑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曹國威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胤溪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業恆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運威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安怡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敏晶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志聰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秋明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詠汶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詠思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麗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麗嫦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裕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永佳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José Gonçalo Alves Oliveira Basto da Silva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志恆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偉東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建東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錫濤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鏡榮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清怡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志勇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文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連宗衍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敏婷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曉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敏詩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甘錫鴻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浩發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達豐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凱紅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健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頌賢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穎茵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敏康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惠婷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偉浩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文建冲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麗冰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歷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卓斌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麗萍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嚴賜禎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鴻發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喬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駿雄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健烽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翠儀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婉琪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瑞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汝健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健昇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玉梅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漢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泳怡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迪托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啓康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穎珊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美欣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世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曉欣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仲怡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燕芬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結營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桂鴻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嘉汶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卓賢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沛晶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易志榮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永康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愷頴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玉娥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軍洪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凱豪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文傑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偉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國富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婉珊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志明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嘉文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嘉祺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慶濠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秀峰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凱欣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幸瑩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凱盈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穎衡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美珍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丘蔓琪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溫詠儀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榮活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藝夆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文亨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華政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建暉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甘梓浩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昕彤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俊杰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卓培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政豪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靜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愉欣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建瑩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木枝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泳強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亞琪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秀彩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頴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婧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嘉敏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健斌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雅詩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秀鳳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綺華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善欣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慧蓮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偉傑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凱欣 首席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政雅 顧問獸醫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敏虹 顧問獸醫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惠芳 顧問獸醫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柏林 顧問獸醫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思雅 顧問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浩揚 首席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澄姍 首席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綠榕 一等獸醫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嘉欣 顧問翻譯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偉浩 顧問翻譯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古惠玲 顧問翻譯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慧敏 顧問翻譯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施安娜 顧問翻譯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冠茵 顧問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曉 顧問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馬欣沂 顧問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倩虹 主任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嘉怡 主任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婷鈺 首席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儷臻 首席翻譯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美芬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方凱欣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麗佩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桂珍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曉樺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嘉莉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國斌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美卿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錦添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頴儀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永雄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智健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文健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安訊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愛明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崔慧然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影梅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智航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展昭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嘉榮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肖麗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志敬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敏旋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濤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卓敏華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簡漢彪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植詩雅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詠琴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淑怡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燕珍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雪梅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志銳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馥宇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鳳圓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寶成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華卿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築峰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彭心麗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穎姿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美珊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冼永昇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錦成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燕紅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潔儀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美瓊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佩芝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曉暉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國樑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美儀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曦瑜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碧琪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迅安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文道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觀洪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卓文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智妍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利民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思雅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蔣庭光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姚展鵬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詩源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英麒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淑希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玉蓮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綺恩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漢維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禹湘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文靜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偉麟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淑賢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笳愉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恩婷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子欣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美安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永紅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潔玲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慧詩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莫詠嫻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嘉敏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躍山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子駿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欣欣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衍祺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柯順必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遨詩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祁國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健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軒渝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泳詩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作謙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倩芳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嘉倩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翊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Alexandra Félix Lages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少萍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淑婷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婷婷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粵賓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惠芬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文高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澤文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嘉雯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曉瑩 特級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寶琪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苑靖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古展文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凱靜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沈偉文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植沛霞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金順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家豪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健強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艷玲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淑婷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志豪 特級技術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鳳鳴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崔璞姮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泉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可然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小琼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孫善雅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家豐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敏儀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小燕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鳳美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家進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家盛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寧芬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巧怡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啟豪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珮雯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雅虹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符和杰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俊偉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世安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智欣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達智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子輝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穎欣 特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偉賢 首席技術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甄燕 首席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佩嫻 首席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殷寶恆 首席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Rodrigo Daniel Nunes de Matos 主任文案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明雅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鄺婷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紫娟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祐鵬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敖浩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衛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惠珍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文傑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敏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沛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雪瑩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佩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俊櫻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莫經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淑貞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東成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彭阮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岑少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卡麗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美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善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雪群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崇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凱怡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健樂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司徒國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嘉韻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智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嘉瑩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淑敏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水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兆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江淑玲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秀瑜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嘉熹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家豪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樂陶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詠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伯祺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霍麗紅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淑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關雯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秀娟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明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桂英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官學彬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結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游繼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翠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馬麗敏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綺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耀威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頴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炳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嘉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嘉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詠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月蟾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詠倫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曼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始興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詩龍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立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少容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振才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珮慧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樹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凱文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仕敬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德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樊志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家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子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燕萍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潤全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棠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利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耀煜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志謙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華基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澤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家興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崚峰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詠兒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魯秀玲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崔永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玉文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務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應來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程啟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少興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倫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哲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金全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穎詩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偉鏗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卓文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偉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日健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博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家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培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蓮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阮向揚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卓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日峰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靜容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恩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俊富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瑾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柱峰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嘉文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淑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倪大衞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兆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榮喜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錦龍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偉傑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莫秉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家樂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俊傑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衛斌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志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勞兆文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志堅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勇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彤麥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廣斌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冼宏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靖霖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剛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振傑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穎龍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振鵬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藝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耀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夏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恩雄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瑞祥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東旭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賴綺霞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曹志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健祥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創焜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順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燕霞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婉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少林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啓彤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展邦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銳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曹頴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汝成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古惠嫻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曉花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衛池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志堅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文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仲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詩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錦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談敏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家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文添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仇啓揚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亮庭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瑞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懿奇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永昌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文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玉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貴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慶倫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符傳韌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麗霞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富棠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嘉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亞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熮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燕琪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潤紅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家欣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巧玲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翠兒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顏志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焯常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莫家祺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葆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雲峰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卓秀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昌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家麟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沙加度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詠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嘉敏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日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金慧君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錦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學盛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少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甘碧輝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慧茹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婉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嘉汶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碧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美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均熾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浩昆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可怡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婉霞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淑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志光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俊鴻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燕芬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士誠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談珏荃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泳兒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穎珍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咏兒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笑雯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鴻富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嘉諾爾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詠冲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逸詩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愛英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袁奕寶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月苹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偉求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桃榕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麗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健茹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馬悅詠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芷瑜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燕妮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偉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肇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司徒健德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志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容秀珊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佩玲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翠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文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遠清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莊慧琳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允南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政鋒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嘉如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佘淑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楚琳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淡瀅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庄芳芳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沛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談麗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薛慧虹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麗君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裕濠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嘉賢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莫劍維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嘉甄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詩懿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慶善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詠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曉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君喬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婷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紫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苑娜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栢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尹慧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德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志斌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敏慧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慧娟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景揚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偉基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健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海峰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家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根培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耀祖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文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永賢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泳鈺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嘉泳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Ines do Rosario Lopes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永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華勝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進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愷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偉成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袁麗媚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全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健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肇麟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玉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力行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智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兆祥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孫立基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巧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雅如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佩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藍滌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俊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韻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安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阮詠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樂嫦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詠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如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鮑觀健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鎮峰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慧瑜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馬佩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敏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秀蘭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天樂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莉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康泰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健源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曉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官佩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啟斌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家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永燊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智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順金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遠東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煒樑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錦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炳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璜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康威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玉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嘉兒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文略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符菲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靜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思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荔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偉樂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凱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智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侯文彬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漢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展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仲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健永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志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建峰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易健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淑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駒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健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凱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成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錦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健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東興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家成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小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頴鋒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詩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偉林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范永新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舒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游頌賢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狄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耀鋒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尹耀富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靜瑤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綺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巫思賢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詠沁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尹嘉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永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子祺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藝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麗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方嘉俊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少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俊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談振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詠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華基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少波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俊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儒興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龍威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雪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道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寶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國賢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鳳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劭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戴潔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健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露臻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顯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志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德成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立民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寶業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施秀芬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志峰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振祥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鎮東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詠君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榮富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莫建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錦寶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惠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瑞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鍶穎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嘉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宣宣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博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啓洋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樂施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美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裕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淑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冠釗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浩雄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芷悠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君詠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岑耀堅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家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凱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錦生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鄒如虹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招美梨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麗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嘉恩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麗芬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夢春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少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邱君兒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曉君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智濠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崇立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慧珠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志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結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凱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嘉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珊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敏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志恆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珮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玉芬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秋嬋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喬楓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鄺文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志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寶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江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石霆希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艷芬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潔攀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文峰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啟邦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玉鳳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嘉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永盛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裕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春龍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彩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冼文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志航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楓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惠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立堅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若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國均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欣慈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意碧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雅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關翠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惠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惠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曦彤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偉光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景振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仕源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嘉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榮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寶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進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政光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志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文裕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詹志翔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文貞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艷群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婉彤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雷成聰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樂民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家騏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家倩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嘉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雪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文廣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雷潔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慧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沛楹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漢鏗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家汶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嘉良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嘉雯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嘉寶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韋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東尼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珈希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漢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勤樂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美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銳君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葆兒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偉健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銘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芷柔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招嘉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司徒裕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葛嘉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浪峰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秀英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國良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菲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榮軍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文絲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歡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翁國濱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美鳳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達勝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淑坤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嘉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永連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子聰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戴藝紅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漢川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司徒詠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談穎彤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樊迪詩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善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小芬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富銘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佩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少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傳亨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偉建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兆聰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海涵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向新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雅麗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健鵬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甄傑鴻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洛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兆邦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華勝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淑芬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俊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嘉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偉桐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偉業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侯冬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靜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健忠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雯迪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健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汝德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子恆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棟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澳懷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暐彥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源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躍斌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蒨美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綺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嘉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甘麗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玉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偉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潔瑩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若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桂麗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俊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浩堯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皓翔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靜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馬曉盈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志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智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敬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栩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梓鋒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國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文謙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艷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家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子晴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利善恩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家恩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瑞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寶愛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毛沛斯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綺君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嘉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敏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國成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詠琳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婉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惜梅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焯愉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詠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藝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綺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婉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利學揚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穎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婷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偉杰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燕菁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霍詠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卓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心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子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任嘉暉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碧影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曉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佑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南虹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理杰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杏芝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沅容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善羚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蔚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小媚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孫嘉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少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史黛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伊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詠妍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祖怡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健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寶然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嘉業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子雯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麗雅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邱凱欣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展朗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詠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僑樂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麗森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關詠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順賢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智森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瑞希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世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巧兒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甘佩嫻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秉革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偉才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鮑文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振威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詩甯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展健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宛潞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詠茵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佩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慧筠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一鳴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永娟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禮學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日曦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曉容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志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惠娜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美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安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家雯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健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麗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戴丹娜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惠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港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鳳儀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梅穎娜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景洪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世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偉成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韋翎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沙威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少趣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睿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長靈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君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卓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曾志恒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漢彬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鳳影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志敏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建新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穎銦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駱日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古志榮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文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俊健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中義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莊卓華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健昌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可兒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穎沁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韋芷玲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淑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國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學威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勞子坤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延安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偉鵬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冼曉霞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焯瑩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珊珊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紫盈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家怡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淑君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安妮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劍萍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Maria Manuela Luis Pereira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庄小芳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戴金濱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翠儀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燕芳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潔雯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嘉敏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淑嫻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麗君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鎮宇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文釗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志偉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倩瑩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伍欣怡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志欣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誠龍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穎欣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關博文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俊安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殷敏琦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侯俊豪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遠雄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海怡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梓鍵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毛光輝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馬金祥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碧西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佩盈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若梅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善恆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結婷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甄健富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兆麟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燕燕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溢俊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洪濱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子良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啟宗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國庭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潁嘉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金妹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子健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紫夫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霍綺玲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富衍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碧珊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結文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阮玉媛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穎妍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春雪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韋笑婷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嘉豪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家豪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順輝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Maria Goreti Curto da Fonseca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鄒淑芳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昭和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仲霞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佩儀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謝韻儀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保羅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淑卿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惠英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禮度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Agostinho Pereira Martins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美群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寶燕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葛子傲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耀鵬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志強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古偉雄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雷玉成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少強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傅志雄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德明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蘇才 重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尹振順 重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慶在 重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志雄 重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耀棠 重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區永寧 重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雄 重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勞毓斌 重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魯偉成 重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廣容 重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桂寧 重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榮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文洪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嘉恆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漢強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冠熾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輝煜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志偉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汝謙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冼執貴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德祥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順強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正興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正先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建軍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徐偉鵬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伯納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志輝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柯家輝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兆光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雷國強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漢光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牛仔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遠祥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國樑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國照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逸榮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永威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耀雄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金源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英傑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程道來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雷少輝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榮劍 重型車輛司機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輝鵬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廣生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浩禧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秉基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家進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卓成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韋杰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志明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恩垣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戴偉鴻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新雄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志偉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樹根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德華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簡啓田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天明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樹棟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志成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志雄 輕型車輛司機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偉健 輕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偉華 輕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浩輝 輕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家榮 輕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虹 輕型車輛司機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小波 輕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趙嘉誠 輕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振宇 輕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兆明 輕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百成 輕型車輛司機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阮衛慈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錦偉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志強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俊能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耀祥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榮華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瑞強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金勝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石允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尹榮沾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應敦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鄧法蘭 技術工人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玩昇 技術工人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呂堅行 技術工人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鑄開 技術工人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文杰 技術工人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莫榮基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思遠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卷龍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穎賢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容嘉倫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孫頴誠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澤洪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錦源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志文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銘標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植偉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健良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俊謙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暢文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宇球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文安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後友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國雄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玉珍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敬文 技術工人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四川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超鴻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耀龍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榮昌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玉蓮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蔡錦華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淑娟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文滔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家豪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建輝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炳明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啟開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煥輝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炳欽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俊豪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永康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崇輝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榮安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軒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建星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岑立潮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耀光 技術工人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衛頻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駿樑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榮臻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堂潮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文康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葉瑞明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培基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偉強 技術工人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艷雲 勤雜人員 9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剛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董倫林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盧安梨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惠英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銀喜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連環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艷愛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寶紅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春森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麗華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桂珍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金鳳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楊偉就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洪淑敏 勤雜人員 8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唐玉燕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葵珍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小玲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袁喜洲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毛少群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樓良芳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燕萍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秋容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雪英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樂初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文山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龎金勝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炳南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玉蘭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勞建明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少珍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雪嫻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國智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華炳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順彬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燕如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談家俊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耀洪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瑞芬 勤雜人員 7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阮新明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寶瓊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轉好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蘇紅武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杏瑤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陸桂娥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石允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擇耀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杰斌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細娥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鳳梅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笑媚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志強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寶玲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愛珍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兆權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少娟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月笑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泳欣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潔梅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屈少卿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麗珊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錦妹 勤雜人員 6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麗英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高麗儀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偉文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偉濠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嚴家寶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少坤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錦昌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邱桂嫦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少興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健偉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燕屏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燕影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建明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傑聰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文發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國慶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艷梨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月媚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蘭玉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素貞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淑芳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關志鵬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帶妹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永智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長偉 勤雜人員 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惠霞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燕瓊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顧永翠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何雪飛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淑嫻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賢鴻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馮間開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曹穎強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蔣榮昌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永康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日梅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柯雅雅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李振南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玉清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咏梅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施錦婷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智明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維安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紫波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肖容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永健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秋英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健豪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玉芳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榮碧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鍾廣林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取娟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仲珍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冠均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素霞 勤雜人員 4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業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麗鳳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朱國婷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廖杏韶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月梅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蕭海顏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寶仲 勤雜人員 3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頴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紀樂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柯浩然 顧問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明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張小雲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王思玲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榮生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曹植培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遠樂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立豪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錦秀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志聰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孫國偉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澤彤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智怡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嘉倫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江秀平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曉君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學良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寶如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穎紅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謝漢威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昌盛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駿傑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王祁佳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家明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高嘉俊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張國豪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誠偉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關灝揚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馬琛馳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姚琳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玉婷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婉珊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許小虎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司徒梓恒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區潤富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龍生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狄龍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羅文尉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譚嘉琪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許濠華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龍浩源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兵雄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辛燦亨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鄭泳琳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楚琳 一等獸醫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展飛 一等獸醫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蘇家傑 一等獸醫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振南 一等獸醫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鄭家強 首席翻譯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蕭元斌 一等技術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邱美欣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思茵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穎聰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伍嘉豪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禮莎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曹美娟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文超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譚玉珍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劉達文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俊良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徐冠偉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趙飛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黎振豪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錦祥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錦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任志恆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永華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家偉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鄭嘉儀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楊子聰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陸德林 一等技術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Gonçalo Nuno Simões Rodrigues Martins 首席文案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玉瑤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婉琪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梓健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俊林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灶威 特級技術輔導員 2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溫家駿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敏儀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陶啓業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澤南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盈盈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周詠健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區海琪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關健鴻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張嘉麗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靜怡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周翠玲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曉盈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彭玉玲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麗娜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慧怡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綺珊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李桂賢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剛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楊嘉盈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洪亦恆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曹日燊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葉家健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煌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子豪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董日鏘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蘇嘉樂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嘉輝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黃裕豪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張偉雄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黎瀚林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鍾廣達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鵬飛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周毅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傑松 技術工人 4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匯錢 技術工人 4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厚德 技術工人 4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文 技術工人 4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余維光 技術工人 4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嘉豪 技術工人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何志文 技術工人 3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蔭佳 勤雜人員 4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吳進發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3 行政任用合同
劉健志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鄺子浩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鄭凱恩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李曉薇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伍家輝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陳梓健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黃家岷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李騰峰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楊文景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吳錦明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施維鑫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冼其康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麥東君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李世裕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梁啓能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梁智皓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吳海文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陳子洋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梁家杰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李玉婷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戴倩雯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馮偉釗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蕭文保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湯健民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潘志立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梁奕桐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孫穎妍 二等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程向陽 二等技術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黃梁君 一等文案 1 行政任用合同
霍芷雅 一等文案 1 行政任用合同
趙家明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羅文靜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志星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行政任用合同
梁少蘭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行政任用合同
張愛珍 勤雜人員 4 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邱潤華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32,756,391,094.65 澳門元負債   208,994,505,350.95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3,402,615,296.34
銀行結存  124,018,817,934.50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972,845.25
海外債券  108,737,573,160.15 負債證明書  25,022,035,793.23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58,498,100,596.91
其他  0.00 其他  37,870,780,819.22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36,669,097,314.55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09,470,2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718,256.57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0.0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1,666,322,772.25
其他澳門元投資  59,838,938.92
外幣投資  36,398,069,919.06 暫記帳項  1,666,322,772.25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3,125,252,645.94 資本儲備   61,889,912,931.94
資本滾存  54,116,265,115.25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2,444,615,738.70
資產總計   272,550,741,055.14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72,550,741,055.14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陳君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商業智能及數據分析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52-L41-2626Z-31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商業智能及數據分析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商業與行政,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商業智能及數據分析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管理科學與工程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中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2學分。

附件二

商業智能及數據分析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管理導論 必修 45 3
微觀經濟學 必修 45 3
宏觀經濟學 必修 45 3
財務學原理 必修 45 3
營運管理 必修 45 3
概率與統計 必修 45 3
商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必修 45 3
會計導論 必修 45 3
線性代數 必修 45 3
Python編程導論 必修 45 3
商業數據分析導論 必修 45 3
數據結構與算法 必修 45 3
商務預測 必修 45 3
數據管理及可視化 必修 45 3
商業與人工智能 必修 45 3
數據挖掘 必修 45 3
深度學習與大數據 必修 45 3
建模與仿真 必修 45 3
商業決策分析 必修 45 3
電子商務 必修 45 3
社交媒體分析 必修 45 3
商業博弈論 必修 45 3
作業項目 必修 3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數字營銷學 選修 45 3
系統分析與設計 選修 45 3
金融數據分析 選修 45 3
企業資源規劃 選修 45 3
項目管理 選修 45 3
智能供應鏈 選修 45 3
商業智能及數據分析專題(一) 選修 45 3
商業智能及數據分析專題(二) 選修 45 3
金融風險分析 選修 45 3
企業實習 選修 180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英文* 必修 180 12
中文閱讀與寫作 必修 45 3
數學** 必修 45 3
中西文化通論 必修 45 3
AI-MUST 必修 30 2
演講與辯論技巧 必修 45 3
大學生活 必修 15 1
憲法與基本法概論 必修 15 1
體育與競技 必修 30 2
通識教育選修科目*** 必修 90 6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修讀有關英文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修讀有關數學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選讀指定範疇的通識教育選修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註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2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9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1學分;

(三)表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6學分;

(四)修讀大學指定其他學術單位所設學士學位課程的專業學科單元/科目,取得6學分(作業項目/畢業項目及以實踐為主的學科單元/科目除外)。

註二:學生不能重複修讀已完成的學科單元/科目,但經大學批准,且所修學科單元/科目的學分不重複累計入完成課程總學分者除外。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遊戲藝術設計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50-M24-2626Z-28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遊戲藝術設計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藝術,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遊戲藝術設計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藝術學

二、專業範疇:

(一)遊戲藝術設計

(二)遊戲與電競文化產業研究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表一、表二及表三的學科單元/科目,但其論文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附件二

遊戲藝術設計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遊戲藝術概論 必修 45 3
遊戲設計與開發基礎 必修 45 3
互動敘事與關卡、角色設計 必修 45 3
遊戲設計工作坊與項目製作 必修 90 6
實習 必修 120 3
學術研討與創意活動 必修 1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遊戲藝術設計      
遊戲美術設計 必修 45 3
遊戲引擎與技術美術 必修 45 3
       
遊戲與電競文化產業研究      
遊戲研究方法與學術寫作 必修 45 3
遊戲-電競文化與社會研究 必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人工智能與遊戲設計 選修 45 3
三維建模與動畫 選修 45 3
沉浸式體驗與XR設計 選修 45 3
自然交互與動作捕捉 選修 45 3
移動遊戲與跨平臺開發 選修 45 3
遊戲心理學與玩家研究 選修 45 3
遊戲-電競產業概論與創業 選修 45 3
遊戲營銷與發行策略 選修 45 3
遊戲藝術設計專題 選修 45 3

表四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8

* 為完成論文,學生尚須根據所選專業範疇,並按課程運作規章和撰寫論文的要求,完成相關學術項目。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9學分;

(二)表二所選專業範疇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

(三)表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

(四)表四的論文佔8學分。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納米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51-L53-2626Z-29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納米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物理科學,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納米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 學術領域:物理科學

二、 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 授課語言:英文/中文

四、 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 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5學分。

附件二

納米科學與技術理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大學微積分I 必修 45 3
大學微積分II 必修 45 3
概率與統計 必修 45 3
計算機程序設計 必修 45 3
人工智能導論 必修 30 2
物理I 必修 45 3
物理II 必修 45 3
專業道德與溝通技巧 必修 15 1
畢業設計 必修 12
無機與分析化學 必修 45 3
有機化學基礎 必修 45 3
物理化學I 必修 45 3
物理化學II 必修 45 3
綜合化學實驗I 必修 45 3
綜合化學實驗II 必修 45 3
微納製造原理與技術 必修 45 3
固體物理學 必修 45 3
納米光子學 必修 45 3
材料科學基礎 必修 45 3
納米化學 必修 45 3
納米材料表徵原理與技術 必修 45 3
納米能源化學 必修 45 3
納米專題實驗I 必修 45 3
納米專題實驗II 必修 45 3
計算化學與計算材料學導論 必修 45 3
科研設計與論文撰寫 必修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學生須修讀下列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薄膜物理 選修 45 3
超分子納米系統 選修 45 3
電化學原理與新能源技術 選修 45 3
光化學原理與應用 選修 45 3
納米催化導論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與納米科學 選修 45 3
納米科技專題 選修 45 3
創新科研探究I 選修 3
創新科研探究II 選修 3
       
學生須修讀下列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線性代數 選修 45 3
光電材料原理與技術 選修 45 3
照明與顯示技術導論 選修 45 3
柔性電子技術 選修 45 3
智能微納材料 選修 45 3
環境修復納米材料 選修 45 3
生物化學基礎 選修 45 3
生物材料與納米醫學基礎 選修 45 3
納米診療前沿 選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英文* 必修 180 12
AI-MUST 必修 30 2
中文閱讀與寫作 必修 45 3
中西文化通論 必修 45 3
科技大師講座 必修 30 2
演講與辯論技巧 必修 45 3
大學生活 必修 15 1
憲法與基本法概論 必修 15 1
體育與競技 必修 30 2
通識教育選修科目** 必修 60 4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修讀有關英文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 學生須按所屬學術單位的規定選讀指定範疇的通識教育選修科目,而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註一: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5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 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84學分;

(二) 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8學分;

(三) 表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33學分。

註二: 學生不能重複修讀已完成的學科單元/科目,但經大學批准,且所修學科單元/科目的學分不重複累計入完成課程總學分者除外。

———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拉美研究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45-D33-2626Z-19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拉美研究博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社會與行為科學,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拉美研究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政治學

二、學術領域:區域國別學

三、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拉美研究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研究方法 必修 45 3
中國與拉美國家地區關係政策研究 必修 45 3
拉美國家地區國情研究 必修 45 3
學術專題項目 必修 6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拉美國家地區社會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拉美國家地區文化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拉美國家地區歷史專題研究 選修 45 3
拉美國家地區專題研究I 選修 45 3
拉美國家地區專題研究II 選修 45 3
拉美國家地區對外關係研究 選修 45 3
中國與拉美國家地區關係專題研究I 選修 45 3
中國與拉美國家地區關係專題研究II 選修 45 3
人工智能與社會科學分析 選修 45 3
AI在拉美語言及文化研究中的創新應用 選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2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5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5學分;

(三)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4/IC/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2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文化局副局長莫子恆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演藝發展廳、澳門演藝學院以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

(二)對上項所指的從屬機構及直屬其下的工作人員行使下列權限: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更改、提前及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6)認可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7)批准主管、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的代任;

(8)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9)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10)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叁拾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2)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13)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4)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1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技術輔助的文件、合同及協議;

(16)簽署屬其職權範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關於文化局副局長莫子恆,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在本批示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通 告

第22/GP/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副局長鄭繼明,以下屬管理體育設施管理廳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範疇的權限:

(一)就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接受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廳長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五)認可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屬對主管的評核除外;

(六)簽署由體育局管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體育設施的專用守則;

(七)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八)簽署由體育設施管理廳向提供財貨及勞務或進行工程之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九)簽發體育設施管理廳購置物料申請書。

二、授予本局代副局長傅斯娜,以下屬管理體育發展廳、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就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體育發展廳廳長、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人員和運動醫學中心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接受體育發展廳廳長、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人員和運動醫學中心人員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五)認可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屬對主管的評核除外;

(六)簽署由體育發展廳、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制定的專用守則;

(七)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八)簽署由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向提供財貨及勞務或進行工程之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九)簽發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購置物料申請書。

三、授予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就其下屬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下屬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接受其下屬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四)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五)簽署向提供財貨及勞務或進行工程之供應商諮詢價格的函件;

(六)簽發購置物料申請書。

四、授予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體育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體育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簽署體育局人員職務、法律或薪俸狀況的聲明書或其他同類證明文件,並認證該等文件的副本;

(五)簽署體育局人員的個人資料紀錄;

(六)簽署衛生護理證;

(七)簽署體育局工作人員的報到憑證;

(八)簽署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的資產及勞務取得申請書;

(九)簽署致法務局的印件申請、政府船塢的勞務取得申請書。

五、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六、當主管官職據位人的法定代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由有關附屬單位所隸屬的領導官職據位人行使。

七、本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八、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九、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副局長鄭繼明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起,代副局長傅斯娜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一、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林國洪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二、在不妨礙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NEU/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神經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林蜜蜜 14.9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神經科主治醫生  許主平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煜暉醫生

公 告

(程序編號:第05/ML/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5/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化學滅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叁拾捌元整(MOP3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貳萬元整(MOP12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9/AP/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ORL/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容月敏醫生投考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岑雲鵬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莫天石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鍾駿傑醫生

候補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白琪文醫生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主治醫生 簡俊文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及十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行政管理委員會第20/2026號會議紀錄(摘錄)

為確保衛生局高效及有效的管理,需要下放財務決定的權力,該自治機構的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下列授權:

一、授權予主席兼衛生局局長羅奕龍:

(一)許可作出與下列平常管理行為有關的開支的權限:

(1)人員薪俸、工資及其他補助;

(2)將對人員作出之法定扣除、或基於會費、借款攤還的法定扣除,又或應從薪俸或工資中作出之法定扣除的款項轉移至其他實體;

(3)持續執行的合同;

(4)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服務,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不超過澳門元5,000元為限;

(5)關於電費、水費及電訊費用的支出;

(6)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刊中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7)解除擔保;

(8)償還與衛生有關的開支。

(二)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200,000元為限;

(三) 許可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5,000元的招待費的權限;

(四) 許可進行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0元為限。

二、授權予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陳永華:

(一)許可未有預計的緊急及不可延誤的開支,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0,000元為限;

(二)許可因本授權第一款(一)項所載的平常管理行為而產生的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的權限,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元100,000元為限,但(4)分項中所指的除外,該金額以澳門元5,000元為限;

(三)許可進行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0,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200,000元為限;

(四)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結算及支付所有透過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須支付的開支的權限,不論其金額為何;

(五)許可經出納活動作出支付指令結算的權限,不論其金額為何。

三、授權予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鄭成業及專科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戴華浩,以許可作出載於本授權第一款(一)項(4)分項的平常管理行為範疇內的開支,但每次取得或獲提供服務的金額以澳門元5,000元為限。

四、授權予財務管理廳代廳長楊文裕,或當其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許可進行有關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諮詢的權限,但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50,000元為限,如屬緊急情況,以金額不超過澳門元70,000元為限。

五、第一款(二)項、(三)項及(四)項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許可,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作出許可嗣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予以追認。

六、其餘許可須立即通知財務管理廳代廳長楊文裕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便透過會計處組成結算有關開支的卷宗。

七、本決議所指的授權,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分別由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及代副局長的合法代任人行使。

八、本決議所作的授權可以轉授。

九、根據本授權及因預先結算開支所發出的支票,必須由兩人簽署,其中一人為上述管理委員會成員,而另一人為財務管理廳代廳長楊文裕或司庫科職務主管黃翠瑩,當他們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其合法代任人簽署。

十、專科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戴華浩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及財務管理廳代廳長楊文裕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期間,按現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分別予以追認。

十一、廢止所有與上述授權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4/2025號會議紀錄摘錄所載的授權。

十二、本授權及相關規範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羅奕龍(主席)

鄭成業

陳永華

戴華浩

阮紹祖

(程序編號:第18/SP/CON/2026號)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和四月三十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展開取得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

1. 報考期間

報考的期間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6月18日至7月16日)。

2.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局公務人員均可投考:

自取得公共衛生學科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公共衛生學科主治醫生職務滿五年。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3.1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的專科醫生級別的證明文件副本;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從事的職務,尤其是從事的時間及方式、在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擔任的醫療範疇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d) 任職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考試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e) 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具有五年公共衛生學科主治醫生的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

3.2 如上述a)、b)及d)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格上明確聲明。

3.3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會被除名外還將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履歷評核;

b)第二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履歷評核和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工具)參考或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5. 甄選方法的目的

5.1 履歷評核――包括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以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的重要性、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5.2 知識考試――目的是以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

6.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有關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7. 最後評核

7.1 最後評核為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按0至10分的評分制,取得7分或以上的投考人視為合格,計算方法如下:

履歷評核 = 70%;

知識考試 = 30%。

7.2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僅以“合格”或“不及格”表示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最後評核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履歷討論及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9. 適用法例

本程序由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程序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梁亦好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鍾偉雄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何玉賢 香港社區醫學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李兆田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柯慶建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03/SS/2026號批示

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本人作出如下授權:

(一) 將本人本身的權限授予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梁亦好、社區醫療衛生廳廳長王燕、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呂綺玲、捐血中心主任許萍、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林松、醫院行政廳廳長趙穎、人力資源廳廳長陳志堅、財務管理廳代廳長楊文裕、資訊科技廳廳長梁基雄、設施設備廳廳長甘永康及醫學專科學院協調員林果,以作出下列行為:

(1)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2)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 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函件和文書;

(4) 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二) 將本人本身的權限授予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彭蓬光及曾潭飛,以及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蔡念,以作出下列行為:

(1)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2)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4) 訂定輪值表;

(5) 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6) 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7) 決定在具適當理據下更改人員的工作時間。

(三) 將本人本身的權限授予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呂綺玲、捐血中心主任許萍、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林松、醫院行政廳廳長趙穎及財務管理廳代廳長楊文裕,以作出下列行為:

(1) 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2) 訂定輪值表;

(3) 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四) 亦將本人本身的權限授予人力資源廳廳長陳志堅,以作出下列行為:

(1) 簽署衛生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

(2) 簽署衛生局工作人員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二、 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 對行使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 廢止第06/SS/2025號批示。

五、 社區醫療衛生廳廳長王燕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財務管理廳代廳長楊文裕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以及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代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蔡念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分別予以追認。

六、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2/2026)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以數據為導向的積體電路測試平台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貳萬陸仟元正(澳門元126,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公 共 建 設 局

通 告

第01/DSOP/2026號批示

本人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及第15/202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將下列本人的權限授予副局長沈榮臻:

(一)領導和協調基礎建設廳及區域合作及軌道交通建設廳;

(二)在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1)批閱所需物料的申請;

(2)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3)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將下列本人的權限授予副局長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一)領導和協調公共建築廳及研究設計廳;

(二)在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1)批閱所需物料的申請;

(2)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3)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三、將本人的權限授予公共建築廳代廳長張嘉倫、基礎建設廳代廳長王國慶、研究設計廳代廳長胡詩敏、以及區域合作及軌道交通建設廳廳長吳洪以在其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閱該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三)驗證屬該附屬單位負責的公共工程承攬、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六)簽署由該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日常事務程序所需的文書。

四、將本人的權限授予建築工程處代處長林仲文、建築修葺處代處長霍偉飈、基建工程處處長何錦富、基建維護處代處長李安怡、建築設計處代處長陳璟璇、基建設計處處長許海岐、以及渠務維護處代處長梁振榮以在其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閱該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三)驗證屬該附屬單位負責的公共工程承攬、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五、將本人的權限授予道路渠務管理廳代廳長容錦龍以在其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閱該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三)驗證屬該附屬單位負責的公共工程承攬、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六)簽署由該附屬單位負責的案卷日常事務程序所需的文書;

(七)簽發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准照,以及依法豁免准照費用;

(八)就本局發出准照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簽署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九)許可退還因准照申請所收取的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十)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因准照申請所收取的保證金。

六、將本人的權限授予法律處處長何嘉莉以在其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閱該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七、將本人的權限授予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譚炎儀以在其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閱該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三)驗證屬該附屬單位負責的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八、將本人的權限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鍾少燕以在其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閱該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二)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五)驗證屬本局負責的公共工程承攬、財貨及服務之取得案卷的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六)審批申請存入財政局的保證金,以及審批申請提取經本人核准釋放存於財政局的保證金;

(七)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九、簽署文書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保安部隊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十、所有簽署須按以下格式進行:

局長
由.................................長代行
姓名

十一、本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二、對行使本批示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三、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3/DSAMA/2026號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澳門大橋-再生水公共供水管道鋪設工程。

5. 施工地點:澳門大橋及北安碼頭大馬路。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設計連施工期為250(二百五十)個工作天。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1.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11.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11.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11.4 在土地工務局有“實施工程”註冊,且有關註冊證明於截止投標日仍然有效;

11.5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11.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1.7 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查閲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MOP1,200.00(澳門元壹仟貳佰元整)。

13.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5.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6. 臨時擔保:MOP$1,255,000.00(澳門元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7.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8. 公開開標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以及為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9.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65%
- 設計連施工期:20%
- 施工經驗:5%
- 聘用本地僱員比例:10%

20.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21.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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