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批示:

梁嘉麗,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及(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葉愛玲,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 鍾杏梅及余漢彪,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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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旭明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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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43030 – 劉淑芬,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吳志嵐,編號28900,具備擔任主管官職的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81-余兆昌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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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 陳志強、陳詠龍、古文樂及胡楷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更生,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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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九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後排名名單中,排名為第六位的合格准考人蘇景曦,獲定期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薪俸點770,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馬利奧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茲聲明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劉倩,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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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邱顯哲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並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 歐振榮,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
— 黃婉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
— 黃耀祖,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 羅婉燕,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 馬宇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1/2026號法律第二條第五款,並適用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並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 何成沃,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 陳美惠,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鄭麗霞,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蔡錦霞,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楊遠翔,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黎樂恩,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劉慧敏,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包碧琪,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龎筱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吳紹偉,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黃必華,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黃逸聰,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胡詩敏,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 陳海峰,第一職階首席顧問獸醫,薪俸點為660;
— 蔡淑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獸醫,薪俸點為660;
— 歐偉新,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 馮佰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 郭菲力,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 鄺漢民,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 伍志聯,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 梁卓洪,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 阮大偉,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 劉剛杰,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 吳穎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2026號法律第二條第五款,並適用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丁境福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滿而自動終止:

姓名 官職
何菁華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廳長
龎筱韻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廳長
張桂達 食品安全廳廳長
馮惠星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廳長
趙慧明 園林綠化廳廳長
何萬謙 市政建設廳廳長
陳美惠(又名郭美惠) 財務管理廳廳長
何偉豪 組織及資訊廳廳長
歐振榮 文康社群處處長
羅婉燕 風險評估處處長
蔡淑儀 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
劉剛杰 小販事務處處長
歐偉新 環境衛生處處長
梁卓洪 行政執照處處長
吳紹偉 公園處處長
陳海峰 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
郭菲力 綠化處處長
黃必華 設計處處長
黃耀祖 設備處處長
何成沃 渠務處處長
馬宇希 翻譯處處長
黃婉嫻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
馮佰堃 財務處處長
吳穎恩 財產及採購處處長
劉慧敏 化驗處處長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因組織附屬單位重組,下列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而自動終止:

姓名 官職
梁焯文 衛生監督廳廳長
伍志聯 道路渠務廳廳長
黃逸聰 行政輔助廳廳長
蔡錦霞 質量監察處處長
阮大偉 公民教育處處長
黎樂恩 管理規劃處處長
包碧琪 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
劉笑歡 街市事務處處長
丁境福 建設處處長
胡詩敏 設施維修處處長
鄺漢民 人力資源處處長
楊遠翔 資訊建設及設施處處長
鄭麗霞 法律及公證處處長

茲聲明,梁暐杰在本署擔任行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茲聲明,容錦龍在本署擔任道路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因組織附屬單位重組,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茲聲明,何鈺良在本署擔任工場及庫存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因組織附屬單位重組,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茲聲明,莫榮添在本署擔任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因組織附屬單位重組,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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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黃國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2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Edward Anthony Azeved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0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退休關務監督黃冠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348,其遺孀吳玉珍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已故一等關員梁衛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968,其遺孀余少麗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澳門監獄退休一等警員周德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660,其遺孀蔡淑貞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審計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佩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8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土地工務局高級技術員羅曉靖,供款人編號301564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詩敏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莊維維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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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許景揚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2026/06/07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蔡虹容 二等技術輔導員 1 2026/05/21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健璋,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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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梁國強,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雷嘉玲,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琳麗 -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張萍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杏婷、鍾愷盛、范頴芳、楊淑潔及袁潔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督察徐永豪及任雪華,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督察。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編號206111張健欣為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自2026年6月3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206111)張健欣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張健欣具備公民品德;
—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206111)張健欣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一職。

學歷:

— 澳門大學教育學學士(數學專業);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 澳門科技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簡歷:

— 於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於交通廳交通監控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於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於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於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擔任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代處長;
— 於2020年4月至2025年7月,擔任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
— 於2025年8月1日至今,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嘉獎:

— 於2016年及2020年獲得警察總局局長嘉獎;
— 於2025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現行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條第二款、第五-A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4131潘加偉為治安警察局特警處處長,自2026年6月3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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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4131)潘加偉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特警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潘加偉具備公民品德;
—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4131)潘加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特警處處長一職。

學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 於2013年2月至2018年1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18年12月至2025年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 於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代處長;
— 於2026年2月5日至今,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嘉獎:

— 於2017年獲得特警隊代指揮官嘉獎;
— 於2022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 於2024年獲得特警隊代指揮官嘉獎。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下列人員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以特別定期委任制度進行為進入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並按照同一《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所載,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一) 消防員 編號 491171 高先禮
(二) 消防員 編號 419181 趙浚言
(三) 消防員 編號 403231 梁偉權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何鎮陞、張偉鴻、陸智遠、彭俊浩、施有為及何祖潤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張健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小俠,警務總長編號106971,為本校總務廳廳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的規定,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賈詩燕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趙寶威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詩萍、劉家駒及胡潔,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余碧君,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葉家明,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蕭俊賢,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蔡寶華、何綺彤及王斯敏,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鄭妙珍,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羅念玲,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蔡虹瑩及薛家齊,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鄧美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

蔣素珍,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七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黎嘉豪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蕭俊賢,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虹瑩及薛家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批示:

黎嘉豪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和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曾曉茵,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霍珉童及吳朗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盧艷媚及麥松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文絲,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葉家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黎嘉豪及蕭俊賢,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歐陽慶新、梁永滿及尉鳳君,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羅念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周惠聰及秦妙梨,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蔡虹瑩及薛家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吳笑好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丁少雄副局長


文 化 局

聲 明

鄭繼明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獲定期委任為體育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子恆因獲定期委任為文化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劉正印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339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應麥嘉威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林嘉敏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張杏嬌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應黃震邦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馮少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美雲,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發娣,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胡卓權,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宗亮,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湯國棟,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更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內第93頁的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兹更正如下:

原文:“梁佩華......,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Leong Pui Wa, ......, com efeitos retroactivos, a partir de 11 de Maio de 2025, ......”

應為:“梁佩華......,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Leong Pui Wa, ......, com efeitos retroactivos, a partir de 11 de Maio de 2024, ......”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祝晉集團有限公司發給“隆泰新濠影滙”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51),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路氹連貫公路981-1071號新濠影滙酒店一樓1173號舖,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3期5樓X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國泰(美景分店)”藥房(准照編號21)場所設施改動,地址變更為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271號美景花園地下BO及BP座。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綠景行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溢豐(高園街分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52),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園街6-B號萬寶大廈地庫B座(C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園街6-A號萬寶大廈地庫B座(A區)。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阿帕次集團有限公司發給“盛世(泰豐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53),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涌邊街3號泰豐新村地下I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永定街94號南暉大廈地下U。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鄺春媚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李雁蓮擔任澳門理工大學副校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終止。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羅曼儀獲臨時定期委任為澳門理工大學副校長,故其在本大學擔任副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代校長 呂劍英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英和及譚德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周樂謙、蔡晶晶、李德麟、梁俊傑、梁悅聰、梁家傑、吳詩婷及周王瑜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俊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鍾歡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50。

梁澤武及王偉鵬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寶寶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5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詠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何永安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林耀輝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47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家賢、陳家瑤、黃嘉鈞、簡駿豪及黃桂萍,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盧深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周德雄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洪麗盈-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譚嘉文-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廖文俊-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蔡慧賢,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永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李多路,原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楊汝威,原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盧貴珍,原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玉芬,原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勇春,原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趙善鑫,原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偉賢,原屬土地工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冼貴玉,原屬土地工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卓淑蓮,原屬土地工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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