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本局局長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批示:

胡琦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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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潘勁生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趙浩明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調整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階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點。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林錦聰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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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綺琪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郭佩芬、虞光磊及朱麗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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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區美靈及吳智維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署確定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佩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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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三十名之海關關員,為海關關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首席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03180 – 黃淑敏

關員編號 01191 – 黃家俊

關員編號 09160 – 何苑靜

關員編號 09171 – 譚才華

關員編號 13171 – 李澤杲

關員編號 37170 – 李金嫻

關員編號 14151 – 吳嘉銘

關員編號 11181 – 歐陽家明

關員編號 16171 – 譚家良

關員編號 17171 – 林洪

關員編號 03120 – 鄺敏兒

關員編號 20101 – 何文達

關員編號 05180 – 邱美霞

關員編號 32171 – 蘇比龍

關員編號 26141 – 鄭嘉傑

關員編號 18151 – 文浩敬

關員編號 27111 – 關冠曦

關員編號 32111 – 何靈聰

關員編號 10111 – 李國豪

關員編號 77181 – 吳小豪

關員編號 18081 – 張振強

關員編號 15111 – 陳志強

關員編號 22150 – 吳嘉儀

關員編號 35151 – 黃子濠

關員編號 34151 – 嚴志琛

關員編號 34101 – 陳漢峰

關員編號 41121 – 余耀平

關員編號 37151 – 王文雄

關員編號 23161 – 朱健池

關員編號 32161 – 林銘雄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追溯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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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下列合格之法院初級書記員第三職階均獲確定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法院助理書記員第一職階:

終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陳麗緹。

中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黃永健。

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譚芷欣、潘雪瓔、陳嘉明、李嘉敏、黃佩儀、杜家欣、黃小華、李文莉、黃詠嫻、梁務婷及盧敏兒。

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編制:

李美琳、周啓峰、鄭嘉敏、楊佩祺及張建業。

行政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陸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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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旅平,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連信森因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擔任副處長,故其擔任本局經濟民生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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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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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尹艷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維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群好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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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劉天德因具備擔任主管官職所需的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麗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雪玲、葉婉儀及李麗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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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梁惠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4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美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3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梁耀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0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張育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9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體育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尹雪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8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李俊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8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退休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田紀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900,其遺孀徐杏妍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退休一般服務助理員李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918,其鰥夫張應標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麥圻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83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 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方德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7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王蘊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1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馮偉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5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志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3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新聞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潔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7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阮家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1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劉桂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4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紹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6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馮少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55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工人黃活清,供款人編號60083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發娣,供款人編號60112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高級技術員吳振輝,供款人編號621064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警察總局技術員林涓,供款人編號30052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譚長喜,供款人編號30086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屈少棠,供款人編號60450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劉銳熊,供款人編號60719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身份證明局勤雜人員招何秀華,供款人編號61186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朱偉強,供款人編號61262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法務局勤雜人員葉松照,供款人編號61306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海關關員徐杰宏,供款人編號61957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技術輔導員余偉仁,供款人編號60199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工人胡卓權,供款人編號60279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鄧福賢,供款人編號60548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黎仲南,供款人編號60609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郭小麗,供款人編號61009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旅遊局重型車輛司機唐炳權,供款人編號61433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郭羅泉,供款人編號61479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治安警察局警員歐陽國權,供款人編號61531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黃震邦,供款人編號61833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林嘉敏,供款人編號62509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級護士張杏嬌,供款人編號62721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曾美玲,供款人編號30014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黃綺嫙,供款人編號30148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鄭偉強,供款人編號60234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83690 區彩瑜
6284394 陸中興
6285269 狄晉宇
6285285 夏枝培
6285323 郭瑋德
6289019 李遠新
6296430 張藝賓
6296449 何幼琳
6296457 聶冬宜
6296465 陳文珊
6296473 孫振賢
6296481 張禧裕
6296490 戴穎珊
6296503 張梓軒
6296511 古昊晟
6296520 詹穎欣
6296538 吳靜儀
6296546 蔡建華
6296554 劉世彬
6296562 鄺展揚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慧梓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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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胡振倫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2026/05/02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曹娟娟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80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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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徐秉誠,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陳展輝及張煌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三年;及

范穎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許李豪,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及

李家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許鴻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李偉賢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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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高天佑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

梁詠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徐志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楊婉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José Alexandre Varela Dos Reis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0。

聲 明

田嘉進,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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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威、陳沛鋒、關志洪、張麒發、何嘉儀、陳永鴻、黃桂亮、吳少偉、施展裕及高志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丁文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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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郭燕儀,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慧琨,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麗萍,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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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治 安 警 察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警員翟詠強,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嘉敏,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五-A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現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梁嘉敏為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梁嘉敏具備公民品德;
――梁嘉敏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理學碩士;
――理學學士。

專業培訓:

――擔任處長官職資格課程;
――QE plus軟件培訓;
――QE plus操作培訓;
――Agilent7890B氣相色譜儀培訓課程;
――研究報告撰寫技巧課程;
――方圓領導技巧課程。

專業簡歷:

――200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
――202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法證高級技術員。

**********

――2025年8月22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

嘉獎:

――2017年、2021年及2025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獎」;
――2011年至2025年,獲頒發共十一個「集體嘉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嘉美及蕭靜嫺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何秀媚,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偉雄,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偉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黎小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胡振鋒,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余智鈞,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金,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劉嘉倩及陳合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盛啓宏、陳潔盈及黃紫晴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霍浩基及胡敏婷,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李善欣,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李偉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下列工作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鄺月榮,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

歐陽伯盛,第四職階副警長,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

李俊傑,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方德運,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梁銘隆,第四職階高級警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

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警員張健燊及林俊然,屬確定委任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別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及二十三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

- 曹麗華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

- 林瑞榮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

- 葉惠芳及吳秀簪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 陳金好、何仲恆及盧偉建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六日起:

- 賴金英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一日起:

- 冼有勝晉階至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龍擎峰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莫景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胡順玲、麥偉權及梁海峰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麥惠嫻、譚巧芸、梁婉兒及吳碧梅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偉良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曾立志 二等技術稽查 2
陳有銘 二等技術稽查 2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偉新,副消防總長編號40312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及協調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 件

委任謝偉新,副消防總長編號403121,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及協調處處長的依據:

1. 委任理由:

—— 因職位出缺;
—— 謝偉新具備公民品德;
—— 謝偉新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及協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 工學學士(應用化學)。

3. 專業簡歷:

—— 於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就職副一等消防區長,並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西灣湖行動站工作;
—— 於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在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控制中心工作;
—— 於2012年8月至2016年7月,在消防局資源管理廳人事暨後勤處工作;
—— 於2016年5月,晉升為一等消防區長;
—— 於2016年7月至2020年5月,在消防局資源管理廳行政及財政處工作;
—— 於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在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路環行動站工作;
—— 於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在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及救護處橫琴行動站工作;
—— 於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以代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職務;
—— 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以代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資源管理處處長職務;
—— 於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以代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處處長職務;
—— 於2025年9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及協調處處長職務;
—— 於2026年2月,晉升為副消防總長。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孫仲佳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岑婉清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劉瀟及馬筱宇 — 根據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05,分別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及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林俊孝 — 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古達富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健榮 — 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曾家文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華欣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林思恩、曾曉華及梁祖賢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司徒玉華及鄧傲研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黃國賢及鄭玉鑾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Daniel Costa Carvalho Gomes,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剛柱,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鍾旭,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小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子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翁怡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家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俊華和吳澤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黎美鳳、余翠萍及顧凱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馬寶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飛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賈明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趣葉、洪玲玲、高善鶯及梁妙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趙美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潘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溫詠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何華,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曉羚和梁鞍輝,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金玉,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余鈞源,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莫皓全和黃健明,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陳思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區志安、陳其昌、張適霖、李仲玉、李婉萍、李悅歡、羅秀萍、薛嬋歡、譚寶智及董鳳秋,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連娣,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蔡梓燊、蔡素華、馮麗欣、林穎詩及梁冰瑩,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何詩琪、洪少威、林松銳、劉嘉怡及李婉靜,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敏富、李鳴斌、吳家豪、施勇建及屈遲愛,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羅武,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俊賢,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郭志嬌和吳雅倫,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沈美詩,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鄧銘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文詩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550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62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N8之原中文名稱為至承綜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Chi Seng,更改中文名稱為昕禾綜合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IW,及增加英文名稱為IW Integrated Medical Centre,以及核准上述場所擁有人轉移至昕禾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8樓N座。

瑞康綜合醫療中心(關閘),英文名稱為Rui Hong Integrated Medical Center (Portas do Cerco)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5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50號南慧閣(第四座)地下C座,持牌人為瑞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85號新益利廣場地下A座。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經幄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O - 0140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謝惠芳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435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吳潔敏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2149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博聆樂享診所,英文名稱為Bloom Shine Clinic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5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文第士街38-D-38-E號翡翠園 (第二座)地下J座,持牌人為唯聽澳門聽覺及言語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文第士街38-D-38-E號翡翠園 (第二座)地下J座。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玲、張楨、勞凱琪、陸小玲、曾嘉頴、林淑怡、何嘉倩、陳詩瑩、鍾柏康、周凱童、崔千慧、林嘉美、林樺寧、郭芷雯、馮子傑、李慧芯、方卓盈、梁啓昱、陳筱筠、吳佩嫻、張詩敏、陳嘉賢、梁彩賢、陳曉晴、周凱玲及霍秋霞──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

應陳思蘊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應伍祝平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

應葉玉蓮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鄧美鳳,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專科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Alves Chiongson Tejano, Leizyl,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燕玲,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高級護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f)、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和第六款規定,應吳雅雅的要求,終止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生效,並自同日起返回編制內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的原職位。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甄立雄,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梁珍,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吳彥嬋,因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張綺雯的要求,根據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屆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並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燕群,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Dias Duarte, Carlos Manuel,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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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現行第14/2016 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裕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2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3號地下之“萬利(南灣店)”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馮穎琪女士,其地址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龍苑閣12樓B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中僑企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瀚僑”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05),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園街7-A號大利樓地下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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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下列確定委任人員,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相應日期起強制退休:

姓名 職級 職階 日期
鄭少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3 29/04/2026
佘婉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07/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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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郭冬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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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胡俊鴻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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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蘇利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姿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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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李建洪,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家瑤、簡駿豪、黃桂萍、黃嘉鈞及陳家賢,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趙永強、黃慶安、林燦琪及王金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洪炳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鄒鈺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蕭健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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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的批示:

陳國浩-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區展杰、馮美姬、李倩停、李慧、吳家豪、譚慧敏及湯熒楓-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蔡翯晟-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達豐-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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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鵬飛、何文耀及呂維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八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尹頌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鄭燦明,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梁有銘,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林奕朗,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郭永業,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黃耀權及郭劍波,皆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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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桂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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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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