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公 告

第01/2026/DAF/SA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2026年5月7日的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取得「為澳門海關提供2年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辦事處內,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部門網頁(www.customs.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辦事處或於本部門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為使各投標人了解標的服務內容,本部門將安排現場視察。各投標人必須於2026年5月18日中午12時前通知本部門行政財政廳(電話:88336777或88336778,傳真:88336794)出席視察代表的姓名(不多於兩名),以便作出安排。

- 現場視察時間:2026年5月19日上午10時

- 集合地點: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大堂門口

標書必須於2026年6月10日下午5時前遞交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32,320.00(澳門元貳拾叁萬貳仟叁佰貳拾元)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之保付支票或本票,又或銀行擔保方式遞交,倘以現金、保付支票或本票方式,則應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以換取收據正本或經本部門認證副本;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將於2026年6月11日上午10時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總部大樓內舉行。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2026年5月26日前遞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辦事處。

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海關

關長 何浩瀚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已故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四職階關員編號15161 – 徐杰宏之配偶賴嘉穎申請其遺屬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部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  吳嘉慧副關務總監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港務局退休一等海事人員吳華炳之遺孀余小花,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為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羅翩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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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培訓課程大綱包括以下的科目,共210課時,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單元,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共168課時;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共20課時;

1.3研討會,旨在以補充科目的形式讓學員掌握其他有利於培訓的相關知識,共22課時。

第二部分

2. 理論課及實踐課以科目單元形式進行,共168課時,包括以下科目及課時: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 一般債法;

- 特別債法:

- 特別合同;

- 買賣及贈與的概念;

- 租賃的概念:動產;特別是不動產的租賃;

- 委託的概念:特別是司法委託;

- 其他合同。

2.2 刑法知識(30課時):

- 法人責任對個人責任;

- 以他人名義行為;

- 在刑法中的錯誤 (刑法典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

- 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

- 刑罰的目的;

- 主刑及刑罰的代替;

- 附加刑;

- 保安措施;

- 犯罪競合的刑罰;

- 刑罰的延長。

2.3 行政法知識(8課時):

- 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及效力;

- 行政行為的結構;

- 行政行為的瑕疵及其後果。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 勞動關係:

- 工作時間;

- 夜班工作及輪班工作;

- 每週休息日;

- 強制性假日;

- 年假;

- 缺勤;

- 休假。

2.5 民事訴訟法(20課時):

-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 普通執行程序:

- 支付一定金額的執行:

- 簡易程序;

- 通常程序;

- 交付一定物的執行;

- 作出事實的執行;

- 上訴。

2.6 刑事訴訟法(40課時):

- 普通訴訟程序的進行(最初階段):

- 犯罪消息及偵查的開展;

- 偵查;

- 取證;

- 審判:

- 先前行為;

- 聽證;

- 判決;

- 缺席審判的訴訟程序;

- 特別訴訟程序;

- 上訴:

- 平常上訴;

- 非常上訴。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 勞動民事訴訟:執行;

-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執行;

- 勞動訴訟中的上訴。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 判決及其效果;

- 對規範提出爭議;

- 選舉上的司法爭訟;

- 訴;

- 涉及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的訴訟手段;

- 預防及保存程序。

2.9 中文及葡文課程(20課時):

- 實用中文;

-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以工作坊的形式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的課題及課時,共18小時: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2課時);

- 維護國家安全法 (3課時);

-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5課時);

-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4課時);

- 職業道德(2課時);

-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到澳門懲教管理局轄下的路環監獄作2小時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為有利於培訓的成效,培訓課程還包含下列作為補充課的研討會,共22時:

- 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程序、租金的存入及勒遷之訴(8課時);

- 破產程序及無償還能力(6課時);

-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6課時);

- 登記及公證(2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10/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六)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不確認及廢止筆錄;

(七)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八)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九)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十)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一)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一)及(四)項,以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二)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十條規定科處附加處罰;

(十三) 根據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第八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適用第7/2008號法律關於否定獲報酬的權利的規定科予處罰;

(十四)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四十二條及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五)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十六)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七)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十八) 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審批及發出第25/2024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登記證明書。

二、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第11/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5/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鄧穎琪,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 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六)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不確認及廢止筆錄;

(七)行使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結合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

(八)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九) 行使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行使二月十八日第13/91/M號法令第五條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一)行使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十二)根據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十五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三)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鄧穎琪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鄧穎琪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第12/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6/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就業廳代廳長陳嘉賢,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就業廳代廳長陳嘉賢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子慧

第13/s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6/dir/DSAL/2026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子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42,162,358,228.08 澳門元負債   211,557,032,388.41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7,451,963,709.99
銀行結存  133,680,932,730.83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973,845.25
海外債券  108,481,425,497.25 負債證明書  25,725,677,585.71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62,390,846,312.33
其他  0.00 其他  31,787,570,935.13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30,528,381,284.57 外幣負債   142,387.20
輔幣  210,063,5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2,248,144.76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142,387.20
非流通銀幣  0.00
流通硬幣套裝  0.00 其他負債   1,615,016,407.54
其他澳門幣投資  118,706,673.19
外幣投資  30,197,362,966.62 暫記帳項  1,615,016,407.54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2,975,675,033.20 資本儲備   62,494,223,362.70
資本滾存  55,116,265,115.25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2,048,926,169.46
資產總計   275,666,414,545.85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275,666,414,545.85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陳君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藥事與食品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科技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T-N42-D95-2626Z-08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科技大學校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經第10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十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決議核准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藥事與食品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科技大學經第88/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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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藥事與食品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藥學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8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藥事與食品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藥事管理學 必修 45 3
藥物經濟學 必修 45 3
藥品和食品法規與標準 必修 45 3
藥品和食品管理專題導讀 必修 45 3
藥品和食品專利保護 必修 45 3
藥品、食品與商業倫理學 必修 45 3
學術前沿專題 必修 45 3
藥事與食品管理實習及報告 必修 —* 3

*實習時數為90學時。

表二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醫藥企業戰略管理 選修 45 3
藥品營銷學 選修 45 3
國際醫藥貿易 選修 45 3
從農場到餐桌的管理及實施 選修 45 3
食物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與分析 選修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8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8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24學分;

(二)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6學分;

(三)表三的論文佔18學分。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PARETF/ORL/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郭子誠 60.7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岑雲鵬醫生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侯偉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王維揚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URO/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泌尿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陳曼燕 15.6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泌尿科顧問醫生 張翀宇醫生

正選委員:泌尿科顧問醫生 李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德慶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DERM/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皮膚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林素梅 14.9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皮膚科主治醫生  Ricardo Luís Azevedo de Oliveira Coelho醫生

正選委員:皮膚科顧問醫生  丘新力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思敏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Cplas/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整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孫嘉敏 16.4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整形外科主任醫生 彭蓬光醫生

正選委員: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房鋒俊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鍾漢平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GASTR/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胃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黃雁華 15.2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胃腸科顧問醫生 陳海雄醫生

正選委員:胃腸科顧問醫生 馬仕華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馬耀強醫生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ONC/2026)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易偉冬醫生投考腫瘤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 王毓洲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 曹亞兵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劉君恒醫生

候補委員:腫瘤科 林志良醫生

腫瘤科 梁嘉敏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七月七日及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腫瘤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7/HEMA/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血液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3/PED/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兒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1/MI/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內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5/PSIQ/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精神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9/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化驗室醫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肆拾玖元整(MOP49.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 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2/IC-PAF/NEU/2026)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楊思斯醫生投考神經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科主治醫生  許主平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呂曉東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科主治醫生  趙文為醫生

神經科主治醫生  羅譽中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及二十五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神經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行政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談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六)批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具機密性質者除外;

(七)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作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八)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九)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領導及主管人員的錄用通知書除外)、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及從事教學工作之勞務合同;

(十)批准以母乳哺育子女的女性員工每一工作日可豁免工作一小時,直至該子女滿一周歲為止。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陳麗明

澳門大學行政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談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四)批准員工培訓的開支,最高金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五)批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六)批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七)批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上限為$25,000.00(澳門元貳萬伍仟圓整);

(八)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陳麗明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公 告

澳門理工大學購買超算伺服器

第01/DOA/2026號公開招標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6年4月30日作出的批示,澳門理工大學為購買超算伺服器進行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大學。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標的:澳門理工大學購買超算伺服器。

5、 投標書有效期: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天起計算。

6、 臨時擔保: 澳門元叁拾陸萬元整($360,000.00),可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大學財務處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交付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為擔保合同的履行)。

8、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及/或商業登記,且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者方可參加投標。

9、 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致遠樓A座A113室。

• 日期及時間:2026年5月18日11時。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行政樓地庫101C室工程及採購處。

• 日期及時間:2026年6月3日17時30分或之前。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致遠樓A座A113室。

• 日期及時間:2026年6月4日10時。

12、 查閲/索取案卷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費用:

凡有意投標者可自《招標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期及時間止的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09:00-13:00、14:30-17:45,週五:09:00-13:00、14:30-17:30),前往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工程及採購處查閱/索取招標案卷,如欲索取上述文件的副本,需繳付印製費用澳門元壹佰元整($100.00),或登入澳門理工大學網頁(http://www.mpu.edu.mo)免費下載。

13、 評標標準:

本次招標將以評分方式選出最佳投標方案。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及其所佔百分比評分:

• 價格(60%)

• 國產品牌聲明書(20%)

• 物品規格(10%)

• 交貨期連安裝(5%)

• 保用期(5%)

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澳門理工大學停止辦公,則解標會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開標會議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倘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由於上述原因被順延,則開標會議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資格認可考試

醫生

(考試編號:01-MD-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內科學;

b) 外科學;

c) 婦產科學;

d) 兒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嘉東

正選委員:盧健慶

洪順家

候補委員:戴華浩

林果

張海瑞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牙科醫生

(考試編號:01-D-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牙科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牙科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口腔診斷學;

b)口腔內科學;

c)牙體牙髓學;

d)牙周病學;

e)修復學;

f)口腔正畸學;

g)口腔頜面外科學;

h)牙科麻醉學;

i)口腔影像學;

j)兒童牙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楊穎芷

正選委員:彭貴平

李偉業

劉琴

何志峰

候補委員:林巍

俞娟

李唐新

彭萌

朱嘯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中醫生

(考試編號:01-CM-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醫生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中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中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醫生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醫生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中醫基礎:

–中醫基礎理論;

–中醫診斷學;

–中藥學;

–方劑學。

b)中醫臨床:

–中醫內科學;

–中醫外科及骨傷科學;

–中醫婦科學;

–中醫兒科學;

–針灸學。

c)中醫經典:

–內經;

–傷寒論;

–金匱要略;

–溫病學。

d)西醫知識:

–西醫診斷學;

–西醫內科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莫蕙

正選委員:譚捷瑜

蔣永興

候補委員:羅曉琴

蔡通

陳新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藥劑師

(考試編號:01-PH-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劑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劑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劑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藥物化學;

b) 藥劑學;

c) 藥物分析;

d) 生物藥劑學及藥物動力學;

e) 藥理學;

f) 臨床藥物治療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趙穎

正選委員:劉政堅

李軍

候補委員:李志風

陳德賢

馮超敏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中藥師

(考試編號:01-PC-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中藥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中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中藥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中藥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中藥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或葡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中藥學;

b) 方劑學;

c) 中醫基礎理論;

d) 中藥化學;

e) 中藥鑒定學;

f) 中藥炮製學;

g) 中藥藥劑學;

h) 中藥藥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廖潤輝

正選委員:袁應杰

黎佩儀

候補委員:林富聰

趙靜

張倩婷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護士

(考試編號:01-N-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護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護理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護理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護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護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基礎護理;

b) 內外科護理;

c) 婦產兒科護理;

d) 社區護理;

e) 精神衛生護理;

f) 感染控制。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高潤培

正選委員:何煥嫦

盧杏翔

候補委員:李培霞

鄧影婷

梁詠詩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醫務化驗師

(考試編號:01-MT-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醫務化驗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醫務化驗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臨床血液及輸血醫學;

b) 臨床生物化學;

c) 臨床免疫學;

d) 臨床微生物學;

e) 臨床鏡檢學;

f) 組織病理及病理學技術;

g) 實驗室安全。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李俊玲

正選委員:李衍照

尹智聰

候補委員:黃香婷

林偉明

李淑敏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放射師

(考試編號:01-RT-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放射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放射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放射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放射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放射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人體解剖學;

b) 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

c) 醫學影像及放射技術應用;

d) 醫療資訊科技。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耀輝

正選委員:羅雯閣

區志昕

候補委員:林耀邦

彭靜嫻

鄭恩彤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脊醫

(考試編號:01-C-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脊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脊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脊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脊骨神經醫學;

b) 臨床診斷;

c) 影像診斷;

d) 檢驗診斷報告;

e) 病例臨床決策和管理;

f) 病患安全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顯强

正選委員:任偉強

呂浩賢

候補委員:梁治強

王俊華

曾世昌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物理治療師

(考試編號:01-PT-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物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物理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物理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物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解剖學;

b) 生理學;

c) 動作科學(生物力學 / 肌動學 / 運動科學);

d) 物理治療評估與臨床決策;

e) 手法治療學;

f) 運動治療學;

g) 骨骼肌肉系統物理治療;

h) 神經系統物理治療;

i) 心肺系統物理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司徒玉芬

正選委員:鄭翠萍

梁敏慧

候補委員:何家豪

蘇淑芹

劉焯基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職業治療師

(考試編號:01-OT-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職業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職業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職業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職業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解剖學;

b) 生理學;

c) 職業治療學理論;

d) 職業治療技術學;

e) 生理疾病職業治療;

f) 精神疾病職業治療;

g) 兒童職業治療。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韋妙琪

正選委員:鄭社建

楊嘉儀

候補委員:彭智濠

李詩萍

徐孜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語言治療師

(考試編號:01-ST-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語言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語言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語言治療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語言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語音知覺、聽力學);

b) 言語語言病理學;

c) 兒童語言發展及障礙學;

d) 神經性語言溝通障礙學;

e) 構音及語暢障礙學;

f) 嗓音障礙學;

g) 餵食及吞嚥障礙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吳明豪

正選委員:黃浩楠

黃穎虹

候補委員:鄧紫坤

洪慧媚

許孟雄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心理治療師

(考試編號:01-CP-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心理治療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學碩連讀學位或不頒授碩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學碩連讀學位或不頒授碩士學位的臨床心理學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心理治療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臨床心理治療理論及應用;

b) 臨床心理測驗;

c) 心理評估;

d) 心理診斷;

e) 心理倫理;

f) 神經心理學;

g) 心理藥理學;

h) 心理病理學。

考試時,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趙必凱

正選委員:蔡嘉敏

朱俊波

候補委員:梁仲慈

黃煒琪

劉振峰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營養師

(考試編號:01-DT-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營養師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營養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營養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營養師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營養師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 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 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 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 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 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 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食物及營養科學;

b) 公共及社區營養;

c) 臨床營養學;

d) 個人及群體膳食營養評估及要求;

e) 特定疾病的膳食管理;

f) 食品衛生管理。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歐文輝

正選委員:劉穎心

司徒雁芬

候補委員:林若恆

周淑儀

陳冠衡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資格認可考試

藥房技術助理

(考試編號:01-TP-CPS-2026)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及經2021年8月20日全體會議第3/2021號決議通過的《資格認可考試規章》的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十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開始舉行藥房技術助理的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

1. 投考要件

1.1 凡符合以下任一項資格者,可報考資格認可考試:

1.1.1 具備全日制高等專科學位不少於三年或學士學位為四年的藥劑技術課程,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1.2 現正就讀第1.1.1項所指全日制高等專科學位不少於三年或學士學位為四年的藥劑技術課程最後學年,並於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取得上述學位,且有關教育場所或專門培訓場所獲所在國家或地區依法認可。

1.2 資格認可考試的投考人亦應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藥房技術助理執業的適當資格。

1.3 關於第1.1項所需的學歷要求,可瀏覽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

2. 投考期限、方式及地點

2.1 投考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二十日(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

2.2 投考資格認可考試須以電子方式或紙張方式提交經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核准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並附同投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2.2.1 電子方式

在投考期限內,投考人應透過醫療專業委員會的電子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www.cps.gov.mo/進入投考平台)填寫及提交《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電子表格。

2.2.2 紙張方式

如未能透過電子平台報名,可以紙張方式報名。經投考人簽署的《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應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投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遞交到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

電子方式的投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至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止。

3.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3.1投考人須提交:

3.1.1《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

3.1.2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1.3第1.1.1項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實習時數證明等;

3.1.4如無法提交第3.1.3項所指文件,可提交正就讀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在學證明(須清晰載明學位課程名稱及就讀年級)、學科成績表(須至少包括已修讀學期的成績表)、課程學習大綱、正修讀學科單元/科目註冊資料或上課時間表、實習計劃安排等;

3.2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根據第3.1.4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上所定彌補缺漏或證明符合要件的期限屆滿前補交第1.1.1項所要求學位課程的畢業證明文件副本,否則被視為不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資格認可的要件,並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3.3上述文件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4上指《資格認可考試報名表》可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s://www.cps.gov.mo/)下載;

3.5 准考人如根據第3.1.4項及第3.2項的要求提交文件,則須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前提交第3.1.3項所指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學歷證書、學科成績表、實習時數證明等;

3.6 如投考人所提交的第3.1.2項、第3.1.3項及第3.5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聲明接受實習前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3.7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除了會被淘汰或不給予資格認可臨時登記外,還導致向具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費用

4.1根據第13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申請參加資格認可的知識考試的投考人須繳交費用,費用為澳門元1,100元(已包括附加10%印花稅)。該費用金額將不獲退回;

4.2 繳付上項所指的費用可採用現金方式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5. 考試

5.1 選擇題形式的閉卷筆試,時間為三小時;

5.2 知識筆試採用的語言可為中文、葡文或英文,利害關係人應於提交投考時,指出擬使用的語言;

5.3 第5.1項所指的考試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5.4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即被除名。

6. 知識考試範圍

a) 藥劑學;

b) 調劑學;

c) 藥理學。

考試時,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程功能的計算機,不得使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設備)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名單的公佈及考試的安排

7.1 投考人的初步名單、最後名單、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將張貼於位於澳門路環紅荷路108號政府(路環)辦公大樓4樓的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報告板,並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ps.gov.mo/);

7.2 將透過短訊及電郵通知投考人有關知識考試名單、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的公告。

8. 注意事項

8.1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知識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 倘投考人取得資格認可考試的合格成績,但未依據第3.5項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則不獲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淑尼

正選委員:吳明位

蕭詠文

候補委員:林鍵苗

楊偉豪

曹凱欣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郭昌宇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A區B13地段運動場地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建造臨時公共體育場地。

5. 施工地點:新城A區B13地段。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工程量表第E.5.1.13、E.5.1.14及E.5.1.15項照明燈柱以設計連施工及總額承攬外,本承攬工程以系列價金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230 (二百三十) 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3(三)個工程節點:

工程節點1:完成足球場及田徑跑道混凝土板,最長施工期為140(一百四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工程節點2:完成運動場觀眾席看台混凝土結構,最長施工期為130(一百三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工程節點3:完成運動場觀眾席看台鋼結構頂蓋,最長施工期為180(一百八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及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1,200,000.00(壹佰貳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 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施工期:10%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 施工方案:10%
– 人力資源計劃方案:1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為交通事務局轄下四個辦事處提供清潔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為交通事務局轄下四個辦事處提供清潔服務。

4. 提供服務的地點:交通事務局馬交石辦公大樓、路氹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重型車輛及鉸接車輛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以及路氹城汽車檢驗中心。

5. 標的:為交通事務局馬交石辦公大樓、路氹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重型車輛及鉸接車輛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以及路氹城汽車檢驗中心四個地點提供清潔服務。

6.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計90(九十)日期間,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7. 底價:不設底價。

8. 提供服務期限:由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9. 臨時擔保:澳門元280,800.00(澳門元貳拾捌萬零捌佰元),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判給總價金的4%(百分之四),獲判給者須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清潔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 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以便向開標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及/或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開標開始的時刻為止,可於辦公時間內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6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招標案卷,其副本可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取得,每份價格為$200.00(澳門元貳佰元正)。亦可於交通事務局的網頁查閱招標案卷及免費下載。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如下:

15.1 價格(佔評分65%);

15.2 過往三年在澳門提供同類規模的清潔服務經驗(佔評分10%);

15.3 清潔公司的運作規模及營運計劃(佔評分15%);

15.4 駐場日常清潔人員及晚間清潔人員中的澳門本地僱員數量(佔評分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又或可於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二零二三年度澳門私家車往來
港澳個人常規配額續期申請

根據行政長官的批示,批准2023年度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個人常規配額申請續期,按下點所述條件及手續予以續期三年。

有關個人配額之持有人無須維持取得配額時與香港關連的資格(即個人配額持有人無須在香港從事受薪工作、或在香港開設公司、或在香港持有房屋/商舖/土地等自置物業)。

1. 續期條件及手續:

1)配額持有人必須於配額到期日或之前的15天內登入配額持有人之一戶通內填寫續期資料及即時於網上繳付續期費用(澳門元一千元),否則配額將不獲續期。

2)配額持有人須已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且該車輛須已註冊。

3)指定配額車輛的所有人必須為配額持有人,只有配額持有人方可辦理續期。

4)未有於配額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續期申請,或未能成功完成粵港澳所需牌證的續期審批,則有關配額將於有效期屆滿後失效,並將另作分發。

5)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6)相關的續期資訊可於交通事務局網站www.dsat.gov.mo查閱。

2. 應遵事項:

1)每一配額均可配備不多於三名指定駕駛員,指定駕駛員須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及由澳門當局發出的證明其具相關駕駛資格的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個人配額申請人必須為指定駕駛員,但年齡達70歲或以上之申請人可無需作為指定駕駛員。

2)如需更換使用配額的車輛(下稱“配額車輛")、車輛註冊號碼或駕駛員,每項資料的更改將收取費用(澳門元一千元),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3)不得連續超過180日處於未有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或指定配額車輛被取消註冊的狀態,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

4)配額不得轉讓,如車輛所有人在配額有效期內更改為另一所有人(配額持有人不再是配額車輛的所有人),有關配額將會被取消。

5)配額車輛須為配額持有人在澳門註冊登記為私人用途的輕型客車,而為符合香港的法例要求,由首次登記日期起計車齡達六年或以上的車輛必須在辦理「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及「國際通行許可證」前於澳門通過檢驗;配額持有人亦必須確保配額車輛於行駛港珠澳大橋時持有三地有效車輛強制保險。

6)配額車輛和其指定駕駛員須遵守港澳相關法例規定。此外,由於大橋主橋位於內地司法管轄區,配額車輛及駕駛員在大橋主橋行駛時,須遵守內地法例及內地對來往港澳但不入境珠海車輛的規定。

7)具備有效配額、香港運輸署發出的有效「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CRP)和「國際通行許可證」(ICP)、澳門海關發出的有效「車輛邊境通行證」和「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以及內地發出的有效「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及三地有效保險的配額車輛,可行駛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任何人須自行對因其自身、內地或香港的原因導致其配額車輛未能經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的情況及有關後果負責。

8)配額持有人、指定駕駛員或配額車輛如違反申領配額及港澳有關牌證的條款,其有關配額或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或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如配額、牌證或入境資格被取消,相應的配額及牌證亦可被取消。

9)如內地根據內地規定取消有關車輛或申請人的入境資格,其相關配額及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0)同一配額持有人只可於同一期間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或香港配額,若於同一期間被發現同時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及香港配額,其配額可被取消,其日後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1)如發現配額持有人及指定駕駛員曾利用配額車輛進行走私、運送他人偷越邊境、非法營運(包括“白牌車”)、違規攜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未申報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行李或貨物等違法活動,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2)如發現配額持有人曾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港澳跨境私家車牌證,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3)申請人及配額持有人所填寫及提交的一切資料均須屬實,並無虛訛,否則其申請將不予受理或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申請將不予受理,以及可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14)如配額車輛無正當理由逾期離港或無法離港,自離港或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5)如發現配額車輛曾超出通行區、通行條件或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一年,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6)經澳門海關張貼在配額車輛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在配額有效期間不得任意移除,違反者將可被視作超出通行條件處理。

17)如發現配額車輛在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首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三個月。

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房 屋 局

通 告

〔33/2026〕

茲特通告,有關刊登於2026年4月22日第1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共房屋從事商業活動空間之租賃2026”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投標人得於2026年5月22日或之前的辦公日下午5時30分前(下午1時至2時30分不辦公),前往位於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建 築 、 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土木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2-CAEU-2025)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1 區駿材 1387XXXX 通過
6 陳潮鋒 1316XXXX 通過
13 陳遠和 1257XXXX 通過
14 陳偉明 1318XXXX 通過
16 周子皓 1486XXXX 通過
18 周國樑 1319XXXX 不通過 (a)
19 周銘鴻 1538XXXX 通過
23 張奕聰 5196XXXX 通過
24 張文健 1259XXXX 不通過 (a)
27 蔡禮麟 1263XXXX 通過
29 朱啓成 1242XXXX 通過
32 何正泓 1331XXXX 通過
42 余梓俊 1344XXXX 通過
43 余映彤 1316XXXX 不通過 (a)
45 郭子健 1350XXXX 通過
49 林勇吉 1291XXXX 通過
50 林嘉倩 1265XXXX 通過
51 林君濠 1318XXXX 通過
52 林國勳 1333XXXX 不通過 (a)
53 劉曉銳 1326XXXX 通過
55 劉泰瑜 1333XXXX 不通過 (a)
56 劉偉鴻 1354XXXX 不通過 (a)
58 劉榮峻 1230XXXX 通過
60 李萬基 1340XXXX 通過
64 梁浩洋 1333XXXX 通過
66 梁民敬 1317XXXX 通過
68 李鴻洲 1336XXXX 通過
70 林加惠 1696XXXX 通過
71 林天祐 1388XXXX 通過
75 吳漢杰 1529XXXX 通過
76 伍浩賢 1326XXXX 通過
80 魏子森 1264XXXX 通過
83 鮑亮鏵 1339XXXX 通過
84 布俊浩 1342XXXX 不通過 (a)
85 潘浩霖 1302XXXX 不通過 (a)
86 潘裕鋒 1315XXXX 通過
88 薛逸銘 1325XXXX 通過
91 戴明健 1334XXXX 通過
93 譚健德 1266XXXX 通過
95 余家俊 1331XXXX 通過
96 余錦燿 1334XXXX 通過
99 王俊軒 1314XXXX 通過
101 黃皓賢 1355XXXX 通過
106 黃文傑 1320XXXX 通過
109 胡子峰 1328XXXX 通過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工程師 陳滿鋒

委員:土木工程師 岑任平

土木工程師 梁志章

土木工程師 羅祖智

土木工程師 陳廣賢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機電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4-CAEU-2025)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電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電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電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6   容琛兒 1311XXXX 通過
7   葉鴻志 1310XXXX 通過
11   林俊宇 1310XXXX 通過
21   鄧傑 1302XXXX 通過
23   黃梓泓 1336XXXX 通過
25   王騰 1286XXXX 不通過 (a)
26   黃偉鴻 1324XXXX 通過
27   任浩賢 1578XXXX 通過

備註 (不通過的原因):

(a) 專業面試中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登記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大會提出必要上訴。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電工程師 曾豐隆

委員:機電工程師 何建成

機電工程師 吳家欣

機電工程師 方紹龍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機械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5-CAEU-2025)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機械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機械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機械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4 張偉英 1276XXXX 通過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機械工程師 譚立武

委員:機械工程師 吳兆基

機械工程師 葉志偉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環境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6-CAEU-2025)

最後結果名單

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環境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環境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環境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現公佈准考人的最後結果名單如下:

准考人
編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結果
1 陳振鵬 5160XXXX 通過
2 陳錦麟 1238XXXX 通過
3 蔡斯瑩 1240XXXX 通過
4 姚梓浩 1238XXXX 通過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木及環境工程系副教授 黎永杰

委員:環境工程師 張欣靈

環境工程師 顏小清

環境工程師 黃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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