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王健消防總監(編號400971)擔任消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劉運嫦警務總監(編號11096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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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審 計 署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朱君寶及林佩欣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蔣建南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靜怡、鄭小惠、孔佳佳、趙慧冰及周曉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秘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劍燕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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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林智龍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劉覺威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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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新 聞 局
聲 明
鄭潔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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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黃國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80,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雷偉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凱旋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雷偉洛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雷偉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Edward Anthony Azevedo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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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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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市 政 署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曾美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黎仲南──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鄧福賢──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張長大──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鄭偉強──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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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身份證明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蒙丹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6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蘇熾明,供款人編號30131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陳耀明,供款人編號60054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廉政公署輕型車輛司機陳炳權,供款人編號60188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少琼,供款人編號60237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i)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治安警察局警員洪成豐(供款人編號6226807)之「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批示無效。
澳門旅遊大學講師錢盈,供款人編號62872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朱詠沁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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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余慧君 ― 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由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翟詠強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2026/05/21 |
根據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梁永財 | 勤雜人員 | 6 | 160 | 2026/4/20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俞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2026/06/01 |
| 邱敬斌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
| 梁叔邦 | |||
| 鍾詠秋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
| 吳嘉偉 | |||
| 任潔玲 | |||
| 歐偉杰 | |||
| 危文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02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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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與
南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26年4月30日財政局法律及公證處第437A簿册第122頁至130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一)承批實體——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判給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司,即南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實體;
(三)合同——指本合同;公開競投的競投案卷及其附加說明(解答);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松樹尾、快達樓、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
第二條(標的):
獨一款、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進行批給,賦予承批實體於松樹尾、快達樓、
青泉樓、青翠樓、青葱大廈及澳門科學館的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為“停車場”)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權利。
第三條(承批實體的執行條件及業務範圍):
一、經營公共泊車服務包括在履行所須執行的工作及供應時,須遵守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一切文件所訂立的規定。承批實體須以最合適的方法、設備及物品執行有關提供服務的工作,並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在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作出適當的更改,以便能切實履行合同標的。
二、承批實體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尤其是現行《公共泊車服務制度》、《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松樹尾公共停車場規章》、《快達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青泉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青翠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青葱大廈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及《澳門科學館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僱員的最低工資》、《勞動關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第1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移走車輛和存放車輛的費用,以及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
三、承批實體必須根據上款所指的規定、本批給合同,以及公開競投的競投方案和承投規則的規定,經營公共泊車服務,以及經營及管理涉及停車場正常運作的業務及收取因使用停車場應繳的費用;並須履行管理停車場的職責、控制其使用、停車場的保安及監視、樓宇的維修保養和清潔服務,出入口控制系統、閉路電視(CCTV)系統及廣播設備、電力裝置、通風及空調系統、電梯系統、供排水泵系統、消防系統、車輛誘導連尋車系統、防水閘、其他系統和現有的網路及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以及承批實體根據合同規定負責的工作、供應和服務的管理。
第四條(確定擔保):
一、承批實體已透過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供金額為MOP 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的確定擔保,保證其切實並準時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如承批實體在批給合同規定的期間內不繳納亦不反駁被科處的合同罰款,又或不履行已結算及確定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尤其包括應繳回報金及利息,則無須經過司法裁判,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提取所提供的確定擔保,而承批實體須於獲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期間內補足有關擔保金額。
第五條(批給期間):
獨一款、批給期間為7(七)年,由2026年5月1日至2033年4月30日。
第六條(收入):
一、按照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泊車費用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屬承批實體的收入。
二、除上款所指收入外,在停車場內從事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收入,均被視為停車場其他營運毛收入。在一般情況下,停車場應沒有其他營運毛收入,但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並由其提出承批實體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或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除外。
三、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停車場的泊車費用,以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均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七條(回報):
一、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下列回報:
(一)每3(三)個月為一期,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將按照下述公式計算,其中的基礎收益指數為22.32,而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為MOP 1,568,000.00(澳門元壹佰伍拾陸萬捌仟圓正);
(1)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RL)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RL —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
RF —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
IL —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IF —基礎收益指數。
(2)泊車位收益指數(IL)之計算公式如下:
![]() |
(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
其中:
i —歸類為同一車種、收費及收費時間的泊車位。其計算的時間截點為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
IL —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qi —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數量(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包括普通票泊車位、殘疾人士泊車位及電動車充電泊車位等,均視為時鐘票泊車位作計算);
pi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小時收費的金額(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收費均以時鐘票泊車位的收費作計算);
hi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日收費的小時數。
(二)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活動的毛收入的1%(百分之一),但屬於在停車場提供電子卡增值服務所產生的收入,則無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回報。
(三)倘因修改停車場規章而出現第七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回報金金額計算的公式未能涵蓋或不適用的情況,承批實體仍須接受該計算公式且無償配合。
二、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而增加之充電車位,其所產生的用電費用,可於每季回報金中扣減。
三、當出現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的合理解釋時,承批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協議減低或臨時豁免已訂定的回報。
四、回報每三個月繳付一次,須於每完成經營三個月公共泊車服務後的15(十五)日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用作計算回報金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及自接獲交通事務局通知之日起計的15(十五)日內向財政局繳付回報金。
五、因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原因,不在上款所訂定的期限內繳付該等回報,承批實體須按下列利率支付延遲利息,有關延遲利息按日計算:
(一)首30(三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2%(百分之二);
(二)第31(三十一)日至第60(六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3%(百分之三);
(三)第61(六十一)日至第90(九十)日,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4%(百分之四)。
第八條(用於公共泊車服務的財產):
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之營運資產,承批實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保管,如有毀損或滅失,承批實體應負修繕及賠償責任。
二、已達使用年限或被替換之財產,承批實體應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是否辦理報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報廢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定程序辦理,未經核定前,承批實體仍應負保管責任。
三、在合同結束時,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歸還在其經營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所供應的全部及任何物料及設備;並把承批實體在經營期間,按競投方案、承投規則及其標書之規定所購置的財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且具有良好的運作、保養和安全條件的狀態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承批實體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請求任何補償或費用,並不得以留置權為由,而留置該財產或物品。
四、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承批實體履行合同規定所購置之財產發出之驗收筆錄,視所有權已移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九條(保險):
一、承批實體必須按照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7款及第3.8款的規定,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投保。
二、在停車場的民事責任保險合同,以及停車場內所有設施及設備的火險及額外危險保險合同生效前,承批實體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條款,尤其關於免賠額及免責的條款,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審閱。
三、承批實體須提交全部已生效的保險合同之認證繕本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明其已訂立保險合同且全部已生效,並在簽訂或更新合同,又或應要求時,把有關保險合同的認證繕本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十條(停車場營運時間):
一、停車場每日24(二十四)小時對公眾開放,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交通事務局可依職權或應承批實體附具合理理由的申請而限制停車場部分或全部泊車位的使用,承批實體無權就上述不對公眾開放的泊車位收取使用收費。
第十一條(停車場的容量及使用的限制):
一、停車場可容納的車輛數目、種類及限制,均載於相關停車場規章內。
二、承批實體須遵守上款對停車場運作的各項限制,倘其不遵守有關規定而對營運所造成的損失,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分判及包工):
一、不論實施工作者是誰,包括在合同內的一切服務及責任均僅由承批實體負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除在標書或合同內訂明的分判或包工外,承批實體事前未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不得將所提供的公共泊車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作分判。
三、就上款所指的批准,承批實體應在分判商或包工提供服務開始之前最少30(三十)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有關請求;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承批實體須向其提供擬制定之分判合同。
四、當承批實體將服務、工作或供應作分判時,應進行協調及確保分判商或包工履行其本身應承擔的義務。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內,承批實體須替換澳門特別行政區認為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的任何分判商或包工,特別是以瑕疵履行、拖延或不恰當方式履行其職責及義務的分判商或包工。
六、根據上款規定,承批實體所進行的替換,無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獲取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合同地位的讓與):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不可將其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讓與,又或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旨在達到相同效果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地位的讓與,不會導致合同所載的權利和義務有任何變更、撤銷、減少或擴大。
第十四條(承批實體的責任):
一、承批實體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判商或包工因專業上的疏忽或專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承批實體倘因可歸責於其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遵守合同義務,則須就此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的損失和喪失之利益負責。
第十五條(履行批給合同的監察):
一、交通事務局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實地監察承批實體就履行本合同標的的情況。
二、在交通事務局執行監察工作時,承批實體必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三、為執行上款的規定,承批實體必須:
(一)准許交通事務局所指派之人員進入全部的設施;
(二)提供與合同規定的業務有關的一切簿冊、記錄及文件,以及全部被視為有需要的資料和解釋;
(三)應交通事務局的要求,進行所需的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的運作條件;
(四)即時處理一切可能影響泊車位正常運作的事件並以書面作出記錄。
四、對載於每三個月為一期的計劃內的工作及臨時性的工作或服務,承批實體須將開始執行的日期,提前七日通知交通事務局。
五、當上款所指的任何工作或服務完成後,承批實體亦須通知交通事務局,以便該局核實有關工作或服務是否切實履行。
六、倘承批實體不履行以上數款所指的手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視該等工作未進行。
七、在經營範疇內,承批實體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和統計資料的系統,尤其是有關停車場的佔用率和使用率,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跟進承批實體之工作進展。
第十六條(承批實體的義務):
獨一款、為經營本批給,承批實體必須按照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載的規定執行工作,尤其履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1款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處罰):
一、倘承批實體違反、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以下任一情況,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一)競投方案第13.5.1項所指的額外計劃;
(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3款、第7.4款、第13.2.1項、第14.1.2項至第14.1.5項、第14.1.7項或第14.2款的任一規定;
(三)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條至第19條任一規定。
二、倘承批實體未預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而進行下列任一行為,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一違反行為最低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的罰款:
(一)擅自進行拆除或修改停車場間隔或其他設施的工程;
(二)擅自在停車場內,從事公共泊車服務以外的業務;
(三)對停車場使用者,不按相關停車場規章規定的金額收費。
三、駐場工作人員數量方面,倘違反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3.3項、第3.3.4項、第4.3.2項或第5.3.1項的規定,按所缺席的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科處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的罰款。
四、倘重覆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實體會被處以雙倍的罰款,同時,如上款所指情況乃基於工作人員的不合理缺勤所致,而當同一人員重犯多於三次,承批實體則須立即替換該人員。
五、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其於標書內所承諾關於競投方案第13.5.2項或第13.6款所指的計劃,則科處每日MOP 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直至承批實體完全履行有關計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單方解除合同為止,但對於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之日數不予計算。
六、在不妨礙上述數款的規定下,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或承投規則所訂定的義務,按情況的嚴重性,將就每宗個案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七、科處罰款均須通知承批實體,並須明確說明處罰的原因,以便承批實體於10(十)日期限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答辯。倘逾期提交書面答辯,將不予受理。
八、罰款須於接獲有關通知當日起計的30(三十)日內付清。倘未於此期限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確定擔保金中取得有關款項。
九、科處罰款並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行使合同、承投規則和適用法例所訂定的其他權利,包括由承批實體承擔對第三者倘有的責任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承批實體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一、倘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義務,承批實體須提交證明。
二、為著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僅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不取決於承批實體的意願或個人情況的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本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由第三者作出且非屬承批實體的責任,及承批實體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四、任何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而導致其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承批實體須於其知悉後緊接的5(五)日內,透過法律認可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有關事實及確定其效力,以便可免除其相關的責任,倘承批實體未及時提出有關請求,不得再行主張其權利。
第十九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
一、倘承批實體不履行批給合同所訂定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批給。
二、尤其構成單方解除的理由:
(一)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
(二)不遵守合同規定,全部或部分轉移批給;
(三)不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補足擔保金;
(四)超過90(九十)日不繳納合同規定的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回報;
(五)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書面批准,而不履行合同標的;
(六)在獲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後仍不履行合同所訂定的任何義務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書面作出的指示,又或在通知訂定的期限過後,非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仍不履行;
(七)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將所提供具連續性的服務全部或部分分判;
(八)任何罰款或累積的罰款金額高於MOP 2,000,000.00(澳門元貳佰萬圓正)。
(九)出現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0.7款所指的違反。
三、出現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規定的解除批給的情況,承批實體將喪失確定擔保金及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須為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負責,亦不影響被追收應繳的罰款、上款(三)項所指的補足擔保金,以及上款(四)項所指的回報金和延遲利息。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因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批給。在此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收取一筆補償,其金額相當於年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乘以合同所剩年數的20%(百分之二十),再加上根據解除合同當年已過去月份計算所得的月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的2/12(十二分之二)乘以直至該曆年年底所餘下的完整月份數目或當合同將於該曆年年底前結束,則乘以合同所餘下之完整月份數目。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承批實體有權收取至批給解除當日為止,營運所得之收入。
六、解除批給將導致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條(協定解除合同):
獨一款、雙方可隨時透過協定解除合同,而經協定解除合同之後果須在協議內訂定。
第二十一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批給可被接管:
(一)無正當理由發生批給服務的中斷或即將發生中斷;
(二)承批實體本身在組織、運作上或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出現嚴重動盪或缺陷。
二、在接管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確保經營,為維持經營服務和使經營正常化的必要費用由承批實體承擔。
三、接管在必要情況下予以維持,在接管終止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恢復經營本批給,倘承批實體不接受恢復經營,將按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批給。
第二十二條(贖回):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倘贖回本批給,須提前90(九十)日通知承批實體。
二、在贖回的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取得以贖回通知前12(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間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所得的賠償。
三、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三條(承批工作人員):
獨一款、當批給因任何原因而結束時,承批實體承擔對其工作人員的所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透過在合同或協議中加入條款以限制其轉職往其他競爭對手公司。
第二十四條(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
獨一款、本合同內的任何條款均不應被理解為建立僱主與僱員,或委託人與服務人員之間的關係,雙方同意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及其他在本合同範圍內提供服務的人士的合同地位,均為獨立立約人。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修改):
獨一款、合同雙方可透過公證合同協定本批給合同條款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合同文件):
一、為著一切效力,本批給受下述的合同文件規範,而該等文件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本合同;
(二)承投規則及其附加說明(解答);
(三)競投方案及其附加說明(解答);
(四)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
二、在解釋合同文件時,倘上款所指之文件之間出現分歧,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二十七條(適用法例):
一、本合同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草擬及解釋。
二、如有遺漏,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將適用於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解決爭議):
獨一款、所有就合同的解釋、有效性或執行方面的問題,倘不能經雙方協商解決,將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之法院處理,並放棄由其他法院為之。
第二十九條(生效):
本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歐陽麗
澳門特別行政區
與
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關閘綜合體育場館、望廈體育中心、望德樓、台暉樓、和諧廣場及青茂口岸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2026年4月30日財政局法律及公證處第437A簿册第113頁至121頁背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關閘綜合體育場館、望廈體育中心、望德樓、台暉樓、和諧廣場及青茂口岸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
(一)承批實體——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判給關閘綜合體育場館、望廈體育中心、望德樓、台暉樓、和諧廣場及青茂口岸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司,即日光設施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承批實體;
(三)合同——指本合同;公開競投的競投案卷及其附加說明(解答);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關閘綜合體育場館、望廈體育中心、望德樓、台暉樓、和諧廣場及青茂口岸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
第二條(標的):
獨一款、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透過公開競投進行批給,賦予承批實體於關閘綜合體育場館、望廈體育中心、望德樓、台暉樓、和諧廣場及青茂口岸的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為“停車場”)經營公共泊車服務的權利。
第三條(承批實體的執行條件及業務範圍):
一、經營公共泊車服務包括在履行所須執行的工作及供應時,須遵守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一切文件所訂立的規定。承批實體須以最合適的方法、設備及物品執行有關提供服務的工作,並當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在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作出適當的更改,以便能切實履行合同標的。
二、承批實體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尤其是現行《公共泊車服務制度》、《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關閘綜合體育場館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望廈體育中心公共停車場規章》、《望德樓公共停車場規章》、《台暉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和諧廣場公共停車場規章》、《青茂口岸公共停車場規章》、《僱員的最低工資》、《勞動關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第11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移走車輛和存放車輛的費用,以及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
三、承批實體必須根據上款所指的規定、本批給合同,以及公開競投的競投方案和承投規則的規定,經營公共泊車服務,以及經營及管理涉及停車場正常運作的業務及收取因使用停車場應繳的費用;並須履行管理停車場的職責、控制其使用、停車場的保安及監視、樓宇的維修保養和清潔服務,出入口控制系統、閉路電視(CCTV)系統及廣播設備、電力裝置、通風及空調系統、電梯系統、供排水泵系統、消防系統、車輛誘導連尋車系統、防水閘、其他系統和現有的網路及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以及承批實體根據合同規定負責的工作、供應和服務的管理。
第四條(確定擔保):
一、承批實體已透過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供金額為MOP 10,000,000.00(澳門元壹仟萬圓正)的確定擔保,保證其切實並準時履行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二、如承批實體在批給合同規定的期間內不繳納亦不反駁被科處的合同罰款,又或不履行已結算及確定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尤其包括應繳回報金及利息,則無須經過司法裁判,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提取所提供的確定擔保,而承批實體須於獲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期間內補足有關擔保金額。
第五條(批給期間):
獨一款、批給期間為6(六)年,由2026年5月1日至2032年4月30日。
第六條(收入):
一、按照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泊車費用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屬承批實體的收入。
二、除上款所指收入外,在停車場內從事一切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的收入,均被視為停車場其他營運毛收入。在一般情況下,停車場應沒有其他營運毛收入,但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並由其提出承批實體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或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可從事的活動的收入除外。
三、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停車場的泊車費用,以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均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七條(回報):
一、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下列回報:
(一)每3(三)個月為一期,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將按照下述公式計算,其中的基礎收益指數為30.70,而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為MOP 3,872,899.00(澳門元叁佰捌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圓正);
(1)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RL)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RL—當期須繳付的回報金的金額;
RF —承批實體標書內所指的基準回報金的金額;
IL—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IF —基礎收益指數。
(2)泊車位收益指數(IL)之計算公式如下:
![]() |
(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
其中:
i —歸類為同一車種、收費及收費時間的泊車位。其計算的時間截點為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
IL—於每完成三個月服務提供後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的泊車位收益指數;
qi —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數量(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包括普通票泊車位、殘疾人士泊車位及電動車充電泊車位等,均視為時鐘票泊車位作計算);
pi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小時收費的金額(所有向公眾開放的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收費均以時鐘票泊車位的收費作計算);
hi —該類車種泊車位的每日收費的小時數。
(二)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活動的毛收入的1%(百分之一),但屬於在停車場提供電子卡增值服務所產生的收入,則無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回報。
(三)倘因修改停車場規章而出現第七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回報金金額計算的公式未能涵蓋或不適用的情況,承批實體仍須接受該計算公式且無償配合。
二、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而增加之充電車位,其所產生的用電費用,可於每季回報金中扣減。
三、當出現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的合理解釋時,承批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協議減低或臨時豁免已訂定的回報。
四、回報每三個月繳付一次,須於每完成經營三個月公共泊車服務後的15(十五)日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用作計算回報金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及自接獲交通事務局通知之日起計的15(十五)日內向財政局繳付回報金。
五、因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原因,不在上款所訂定的期限內繳付該等回報,承批實體須按下列利率支付延遲利息,有關延遲利息按日計算:
(一)首30(三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2%(百分之二);
(二)第31(三十一)日至第60(六十)日內,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3%(百分之三);
(三)第61(六十一)日至第90(九十)日,為應繳付該回報金額的4%(百分之四)。
第八條(用於公共泊車服務的財產):
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之營運資產,承批實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保管,如有毀損或滅失,承批實體應負修繕及賠償責任。
二、已達使用年限或被替換之財產,承批實體應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是否辦理報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同意報廢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定程序辦理,未經核定前,承批實體仍應負保管責任。
三、在合同結束時,承批實體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歸還在其經營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其所供應的全部及任何物料及設備;並把承批實體在經營期間,按競投方案、承投規則及其標書之規定所購置的財產,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且具有良好的運作、保養和安全條件的狀態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承批實體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請求任何補償或費用,並不得以留置權為由,而留置該財產或物品。
四、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承批實體履行合同規定所購置之財產發出之驗收筆錄,視所有權已移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九條(保險):
一、承批實體必須按照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7款及第3.8款的規定,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相關業務的保險公司投保。
二、在停車場的民事責任保險合同,以及停車場內所有設施及設備的火險及額外危險保險合同生效前,承批實體須將有關保險合同的條款,尤其關於免賠額及免責的條款,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審閱。
三、承批實體須提交全部已生效的保險合同之認證繕本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證明其已訂立保險合同且全部已生效,並在簽訂或更新合同,又或應要求時,把有關保險合同的認證繕本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十條(停車場營運時間):
一、停車場每日24(二十四)小時對公眾開放,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交通事務局可依職權或應承批實體附具合理理由的申請而限制停車場部分或全部泊車位的使用,承批實體無權就上述不對公眾開放的泊車位收取使用收費。
第十一條(停車場的容量及使用的限制):
一、停車場可容納的車輛數目、種類及限制,均載於相關停車場規章內。
二、承批實體須遵守上款對停車場運作的各項限制,倘其不遵守有關規定而對營運所造成的損失,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分判及包工):
一、不論實施工作者是誰,包括在合同內的一切服務及責任均僅由承批實體負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除在標書或合同內訂明的分判或包工外,承批實體事前未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不得將所提供的公共泊車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作分判。
三、就上款所指的批准,承批實體應在分判商或包工提供服務開始之前最少30(三十)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有關請求;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要求時,承批實體須向其提供擬制定之分判合同。
四、當承批實體將服務、工作或供應作分判時,應進行協調及確保分判商或包工履行其本身應承擔的義務。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通知當日起計30(三十)日內,承批實體須替換澳門特別行政區認為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的任何分判商或包工,特別是以瑕疵履行、拖延或不恰當方式履行其職責及義務的分判商或包工。
六、根據上款規定,承批實體所進行的替換,無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獲取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合同地位的讓與):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不可將其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讓與,又或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旨在達到相同效果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地位的讓與,不會導致合同所載的權利和義務有任何變更、撤銷、減少或擴大。
第十四條(承批實體的責任):
一、承批實體須對可歸責於其,其僱員或其分判商或包工因專業上的疏忽或專業能力不足而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二、承批實體倘因可歸責於其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遵守合同義務,則須就此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的損失和喪失之利益負責。
第十五條(履行批給合同的監察):
一、交通事務局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實地監察承批實體就履行本合同標的的情況。
二、在交通事務局執行監察工作時,承批實體必須向該實體提供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
三、為執行上款的規定,承批實體必須:
(一)准許交通事務局所指派之人員進入全部的設施;
(二)提供與合同規定的業務有關的一切簿冊、記錄及文件,以及全部被視為有需要的資料和解釋;
(三)應交通事務局的要求,進行所需的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的運作條件;
(四)即時處理一切可能影響泊車位正常運作的事件並以書面作出記錄。
四、對載於每三個月為一期的計劃內的工作及臨時性的工作或服務,承批實體須將開始執行的日期,提前七日通知交通事務局。
五、當上款所指的任何工作或服務完成後,承批實體亦須通知交通事務局,以便該局核實有關工作或服務是否切實履行。
六、倘承批實體不履行以上數款所指的手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視該等工作未進行。
七、在經營範疇內,承批實體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和統計資料的系統,尤其是有關停車場的佔用率和使用率,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跟進承批實體之工作進展。
第十六條(承批實體的義務):
獨一款、為經營本批給,承批實體必須按照競投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載的規定執行工作,尤其履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1款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處罰):
一、倘承批實體違反、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以下任一情況,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一)競投方案第13.5.1項所指的額外計劃;
(二)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7.3款、第7.4款、第13.2.1項、第14.1.2項至第14.1.5項、第14.1.7項或第14.2款的任一規定;
(三)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條至第19條任一規定。
二、倘承批實體未預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書面批准而進行下列任一行為,按情況的嚴重性,科處每一違反行為最低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的罰款:
(一)擅自進行拆除或修改停車場間隔或其他設施的工程;
(二)擅自在停車場內,從事公共泊車服務以外的業務;
(三)對停車場使用者,不按相關停車場規章規定的金額收費。
三、駐場工作人員數量方面,倘違反承投規則技術條款第3.3.3項、第3.3.4項、第4.3.2項或第5.3.1項的規定,按所缺席的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科處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的罰款。
四、倘重覆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承批實體會被處以雙倍的罰款,同時,如上款所指情況乃基於工作人員的不合理缺勤所致,而當同一人員重犯多於三次,承批實體則須立即替換該人員。
五、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其於標書內所承諾關於競投方案第13.5.2項或第13.6款所指的計劃,則科處每日MOP 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直至承批實體完全履行有關計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單方解除合同為止,但對於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之日數不予計算。
六、在不妨礙上述數款的規定下,倘承批實體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或承投規則所訂定的義務,按情況的嚴重性,將就每宗個案科處每宗最低MOP 10,000.00(澳門元壹萬圓正)至最高MOP 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的罰款。
七、科處罰款均須通知承批實體,並須明確說明處罰的原因,以便承批實體於10(十)日期限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答辯。倘逾期提交書面答辯,將不予受理。
八、罰款須於接獲有關通知當日起計的30(三十)日內付清。倘未於此期限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確定擔保金中取得有關款項。
九、科處罰款並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行使合同、承投規則和適用法例所訂定的其他權利,包括由承批實體承擔對第三者倘有的責任及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且不妨礙澳門特別行政區向承批實體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一、倘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導致其履行不能、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義務,承批實體須提交證明。
二、為著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的情況僅指不可預見、不可抵抗且所產生的後果不取決於承批實體的意願或個人情況的自然事實或狀況,如戰爭、侵略、顛覆、恐怖主義、疫症、核輻射、火災、爆炸、災難、嚴重水災、颶風、颱風、地震及其他直接影響履行本合同的自然災害。
三、由第三者作出且非屬承批實體的責任,及承批實體沒有以任何方式提供協助的行為,視為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
四、任何因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批實體的事實而導致其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承批實體須於其知悉後緊接的5(五)日內,透過法律認可的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確認有關事實及確定其效力,以便可免除其相關的責任,倘承批實體未及時提出有關請求,不得再行主張其權利。
第十九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
一、倘承批實體不履行批給合同所訂定的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批給。
二、尤其構成單方解除的理由:
(一)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
(二)不遵守合同規定,全部或部分轉移批給;
(三)不按照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補足擔保金;
(四)超過90(九十)日不繳納合同規定的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回報;
(五)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書面批准,而不履行合同標的;
(六)在獲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後仍不履行合同所訂定的任何義務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書面作出的指示,又或在通知訂定的期限過後,非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仍不履行;
(七)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先書面批准,承批實體將所提供具連續性的服務全部或部分分判;
(八)任何罰款或累積的罰款金額高於MOP 2,000,000.00(澳門元貳佰萬圓正)。
(九)出現承投規則法律條款第30.7款所指的違反。
三、出現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規定的解除批給的情況,承批實體將喪失確定擔保金及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須為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負責,亦不影響被追收應繳的罰款、上款(三)項所指的補足擔保金,以及上款(四)項所指的回報金和延遲利息。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因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批給。在此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收取一筆補償,其金額相當於年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乘以合同所剩年數的20%(百分之二十),再加上根據解除合同當年已過去月份計算所得的月平均泊車營運毛收入的2/12(十二分之二)乘以直至該曆年年底所餘下的完整月份數目或當合同將於該曆年年底前結束,則乘以合同所餘下之完整月份數目。
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批給,承批實體有權收取至批給解除當日為止,營運所得之收入。
六、解除批給將導致用於本批給業務的所有財產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條(協定解除合同):
獨一款、雙方可隨時透過協定解除合同,而經協定解除合同之後果須在協議內訂定。
第二十一條(接管):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批給可被接管:
(一)無正當理由發生批給服務的中斷或即將發生中斷;
(二)承批實體本身在組織、運作上或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設施及設備的總體狀況出現嚴重動盪或缺陷。
二、在接管期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確保經營,為維持經營服務和使經營正常化的必要費用由承批實體承擔。
三、接管在必要情況下予以維持,在接管終止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通知恢復經營本批給,倘承批實體不接受恢復經營,將按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批給。
第二十二條(贖回):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將批給贖回,倘贖回本批給,須提前90(九十)日通知承批實體。
二、在贖回的情況下,承批實體有權取得以贖回通知前12(十二)個完整日曆月的淨利潤平均數與直至批給期間屆滿前剩餘的月數相乘計算所得的賠償。
三、為上款效力,每月淨利潤的金額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確認的核數資料確定。
第二十三條(承批工作人員):
獨一款、當批給因任何原因而結束時,承批實體承擔對其工作人員的所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透過在合同或協議中加入條款以限制其轉職往其他競爭對手公司。
第二十四條(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
獨一款、本合同內的任何條款均不應被理解為建立僱主與僱員,或委託人與服務人員之間的關係,雙方同意承批實體的合同地位及其他在本合同範圍內提供服務的人士的合同地位,均為獨立立約人。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修改):
獨一款、合同雙方可透過公證合同協定本批給合同條款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合同文件):
一、為著一切效力,本批給受下述的合同文件規範,而該等文件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本合同;
(二)承投規則及其附加說明(解答);
(三)競投方案及其附加說明(解答);
(四)承批實體的標書及其倘有的澄清文件,但已被合同更改者除外。
二、在解釋合同文件時,倘上款所指之文件之間出現分歧,將按上款所列先後次序決定文件之優先性。
第二十七條(適用法例):
一、本合同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草擬及解釋。
二、如有遺漏,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將適用於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解決爭議):
獨一款、所有就合同的解釋、有效性或執行方面的問題,倘不能經雙方協商解決,將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之法院處理,並放棄由其他法院為之。
第二十九條(生效):
本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歐陽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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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劉鳳池 — 根據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馬裕玲 — 根據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梁科銘 — 根據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研究計劃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葉頴珊 — 根據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嘉儀 — 根據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七-A條,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3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國源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職位出缺;
- ─ 容國源具備公民品德;
- ─ 容國源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 聖若瑟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 ─ 旅遊學院及澳門理工學院酒店管理學士學位;
- ─ 旅遊學院及澳門理工學院酒店管理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 ─ 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旅遊局技術輔導員;
- ─ 2015年4月至今,旅遊局技術員;
- ─ 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以臨時定期委任制度在西班牙馬德里的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擔任職務;
- ─ 2025年6月至今,旅遊局旅遊產品處處長。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依蘭”、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EL&N”和英文名稱為“EL&N”的餐廳,在2026年4月21日獲發第R0434.08號准照,持有人為“SJM歐洲美食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JM COZINHA FINA EUROPEIA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JM EUROPEAN FINE CUISINE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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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協成海鮮火鍋(倫敦人店)”,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FRUTOS DE MAR HIP SENG (LONDRINO)”和英文名稱為“HIP SENG SEAFOOD HOT POT RESTAURANT (LONDONER)”的餐廳,在2026年4月29日獲發第R0420.08號准照,持有人為“明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NG YUT – GESTÃO DE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NG YUT – 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5及6部分,“澳門康萊德酒店”第1層(L1)商舖1043及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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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同仁御膳坊I”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6年4月8日獲發第ERSB0017.08號准照,持有人為“北京同仁堂金龍(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BEIJING TONG REN TANG DRAGÃO DOURADO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BEIJING TONG REN TANG GOLDEN DRAGON (MACAU)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廈門街37號A和59號及高美士街230號,“城悅酒店”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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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竹味居”,葡文名稱為“CABANA DE BAMBU”和英文名稱為“BAMBOO HUT”的餐廳,在2026年4月29日獲發第R0440.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JM RESORTS, S.A.”和英文名稱為“SJM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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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咖啡學研”,葡文名稱為“OS ACADÊMICOS DO CAFÉ”和英文名稱為“THE COFFEE ACADEMICS”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6年4月21日獲發第ERSC0024.08號准照,持有人為“TCA(澳門)飲食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RESTAURAÇÃO TCA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CA (MACAO) FOOD AND BEVERAGE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三樓2332號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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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喜悅樓”和葡文名稱為“HEI YUE LAU”,在2026年4月17日獲發第R0124.16號牌照,持牌人為“四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ADMINISTRAÇÃO DE COMIDAS E BEBIDAS SEI LUN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EI LUN FOODS AND BEVERAGES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阿姆斯特丹館06-08號舖,地面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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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霸王茶姬”和英文名稱為“CHAGEE”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6年4月28日獲發第ERSB0018.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茶友誠企業管理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ESTÃO EMPRESARIAL CHAYOUCHENG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ACAO CHAYOUCHE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第三層(L3)2112A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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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瑞萍,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施偉堅,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歐文貴,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馮燕芬,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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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嘉賢學士為本局就業廳廳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職位出缺;
- - 陳嘉賢具備擔任勞工事務局就業廳廳長職務的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
2. 學歷:
- 台灣東吳大學理學(心理)學士。
3. 工作經驗:
- - 2010年9月至2021年1月,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 - 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勞工事務局就業廳前台接待及就業選配組職務主管;
- -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勞工事務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代處長;
- - 2021年1月至今,勞工事務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
- - 2025年11月至今,勞工事務局就業廳代廳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僑興及林施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慧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佘愛碧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君儀、洪秀秀、楊愛琼、梁燕燕及譚麗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聲 明
為着有關效力,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茲聲明,陳嘉賢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就業廳廳長,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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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偉傑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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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小榮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潔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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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玲,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美及蕭靜嫺,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方嘉慧因調任到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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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一、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履歷評審晉升方式晉升下列人員至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的職位:
(一)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5181 林永俊;
(二)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0180 黎嘉韻;
(三)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11091 蔡偉基;
(四)副一等消防區長 編號401081 盧榮照。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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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余幻劍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容韻媛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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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李艷琪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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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盧綺雲在本局擔任大眾體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何兆堃在本局擔任特別計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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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梓鋒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459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袁穎珊 - 應其要求,註銷第WI0631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重陽醫療中心(皇朝廣場)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5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1樓N、O、P座,持牌人為重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1樓N、O、P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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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向“氹域獸醫診所有限公司”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氹仔埃武拉街118-124號花城牡丹花園地下D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吊銷“信昇”藥房准照(准照編號:207),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北京街181-183-A號海冠中心地下O座,准照持有人為信瑜集團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北京街181-183-A號海冠中心地下O座。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楊國成先生發給 “國盛II” 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49),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燕主教街6-B號善澤樓地下C座,准照持有人地址位於澳門龍嵩正街10號龍運大廈5樓F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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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崔振威及李景輝,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錦培,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少莉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葉友賢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投資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譚淑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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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資助管理處處長歐陽凱明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梁富華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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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 ——許詠茵,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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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羅曉靖,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即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起,終止其與行政當局的聯繫。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甄耀棠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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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趙敏善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子維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歐陽浩賢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志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澤武及王偉鵬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歐志雄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540,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冼嘉欣及黃素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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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李瑞筠及黃詠茹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吳嘉欣 — 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沈曉玲 — 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00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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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黃學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馮兆鈞,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麥子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歐國強,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
梁軒愉及盧家華,第四職階郵差,皆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葉頴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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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劉蘭華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廣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定期委任之副局長張紹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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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方慧超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王蘊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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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