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七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2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行政任用合同
法務局 1
體育局 1
合共 2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24.° 潘龍昌 1308XXXX
25.° 劉志強 5172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須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不符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投考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屬授權,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書正本及投考人的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工業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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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局長 鄭曉敏


財 政 局

二零二五年八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814,848.30元。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代處長 鄭藝婷

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林雪梅

財政局局長 何燕梅

二零二五年九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522,294.70元。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代處長 鄭藝婷

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林雪梅

財政局局長 何燕梅

二零二五年十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1,425,350.26元。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代處長 鄭藝婷

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林雪梅

財政局局長 何燕梅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收支一覽表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566,703.20元。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代處長 鄭藝婷

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林雪梅

財政局局長 何燕梅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通 告

第12/DAF/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第1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內的第18/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程衛東在旅遊推廣廳和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以及副局長司徒琳麗在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和培訓及質量管理廳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相關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的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四)在旅遊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許可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對旅遊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第一款(一)及(二)項所指的權限。

三、轉授予旅遊推廣廳廳長劉鳳池、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代廳長黃麗坤、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馬裕玲、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鍾卓業、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葉頴珊,以及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梁美彩,在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第一款(一)項的權限。

四、轉授予執照及監察廳廳長鍾卓業、執照處處長黃煜鏜及監察處處長蔡志鋒,在相關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權限。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5/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0/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副局長陳俊宇,以領導及協調勞動監察廳及職業安全健康廳,並在該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七)許可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但以一日為限;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九)批准將被視為對勞工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三)根據第10/2015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第七條第五款規定,就勞動債權之墊支申請理據向勞動債權保障基金提供意見;

(十四)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領導及統籌勞工事務局的監察工作;

(十五)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不確認及廢止筆錄;

(十六)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八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七)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十八)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四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十九)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十)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一)及(四)項,以及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十一)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十二條,對載於同一法規第十條規定科處附加處罰;

(二十二)行使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結合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

(二十三)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十四)行使二月十九日第2/83/M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二十五)行使二月十八日第13/91/M號法令第五條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二十六)行使九月五日第4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二十七)根據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十五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十八)根據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第八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適用第7/2008號法律關於否定獲報酬的權利的規定科予處罰;

(二十九)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四十二條及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三十)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三十一)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三十二)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三十三)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附加處罰;

(三十四)根據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審批及發出第25/2024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登記證明書。

二、副局長陳俊宇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副局長陳俊宇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第06/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0/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副局長陳子慧,以領導及協調就業廳及聘用外地僱員廳,並在該兩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五)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不包括主管人員;

(七)許可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但以一日為限;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九)批准將被視為對勞工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批准提供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十三)發出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所指的必需意見書。

二、副局長陳子慧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副局長陳子慧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第07/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0/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第08/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0/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 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 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除外。

二、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第09/dir/DSAL/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0/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行政財政處處長陳毅豐作出下列行為: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簽署報到憑證;

(三) 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及其法律職務狀况或報酬等證明文件;

(四) 簽署及確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五)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以司機及勤雜人員職程為限;

(六) 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家庭津貼,終止發放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以及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七) 批閱及簽署由勞工事務局作出的開支或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局長批閱的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八) 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九) 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文具的申請;

(十) 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一萬元為限;

(十一) 簽署所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授權及轉授權予行政財政處處長陳毅豐,以在該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 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 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四) 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 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行政財政處處長陳毅豐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行使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批示:23/CPSP/2026P

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57/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情報廳代廳長李國棟警務總長(編號241971)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通告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六缺。

1. 方式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成年;

c) 具備電腦法證、網絡安全、電腦犯罪調查、資訊保安、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或其他與擔任職務相關的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

d) 具備任職能力;

e)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自報考期限首日上午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週一至週四,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週五,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報名手續;

3.2 投考人可於報考期限內登入本局網頁www.pj.gov.mo,並透過已登記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以填寫《開考報名表》,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有關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3.3 經完成網上填寫《開考報名表》及支付報考費後,須列印上述報名表及簽署,並於報考期限內進行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大堂接待櫃台遞交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4 倘投考人沒有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報考費,投考人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已預約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本局上述地點遞交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時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MPay的方式支付);

3.5 投考人亦可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以紙張報考方式(紙張報考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網上報名方式相同)到本局上述地點辦理報名相關事宜。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投考人以紙張方式報考,須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投考人必須在表內勾選考試時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的選項,該表格可於法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bo.dsaj.gov.mo下載〕;而以網上報名方式者則須於司法警察局網頁填寫《開考報名表》後列印;

d)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法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bo.dsaj.gov.mo下載〕;

e) 倘投考人具有職業補充培訓課程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應遞交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f)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 e)及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之主要工作:

a) 收集、檢驗和鑑定物證、電子證據、並出具鑑定文書;

b) 審核檢驗方法及結果,並確保鑑定結論準確無誤;

c) 應司法機關的要求,解釋鑑定文書的內容;

d) 就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e) 重大或疑難案件犯罪現場勘查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分析工作;

f) 研發新技術和引進使用新的儀器、設備;

g) 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h) 推行信息化管理工作;

i) 培訓法證範疇的人員;

j) 在技術層面指導法證技術員的工作;

k) 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與法證相關的工作;

l) 按上級安排有需要時提供輪值工作。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二之薪俸索引表之4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二,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44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6. 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參加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的實習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 知識考試;

- 心理評估;

- 甄選面試。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及相關職務的專門知識。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 實習

實習為期至少一年,包括理論培訓及為期至少八個月的實踐培訓兩個階段。

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理論培訓的教學內容包括下列學科:

(一) 憲法及基本法;

(二) 刑法概論;

(三) 刑法訴訟法概論;

(四) 公職法律制度及司法警察局組織規則;

(五) 刑事偵查;

(六) 職業道德;

(七) 進階電腦法理鑑證;

(八) 應用程式電腦法理鑑證;

(九) 進階流動電話設備法理鑑證;

(十) 進階網絡及資訊安全;

(十一) 互聯網及網絡法理鑑證;

(十二) 有關電腦及網絡犯罪的法規;

(十三) 報告書製作。

實習將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二屆實習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的實習規章》進行。

參加實習的實習員的最後名次,按理論培訓及實踐培訓兩個階段中取得評分的算術平均數定出,該平均數以0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9.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 50 %;

第二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 - 10 %;

第三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 40 %。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參加實習。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 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11. 考試範圍

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4 司法警察局法規:

- 現行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 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87/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11.5 現行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11.6 第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

11.7 第21/2023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

11.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1.9 現行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11.10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

11.11 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

11.12 刊登於2020年5月13日第20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1.13 刊登於2025年12月31日第53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漏洞管理技術規範》;

11.14 現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現行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1.15 經第50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9/GM/96號批示 《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11.16 電腦及流動設備法理鑑證的相關知識;

11.17 電腦法理鑑證檢驗工具(包括電腦軟件及硬件)及其使用的知識;

11.18 網絡及電腦犯罪趨勢及相關的知識;

11.19 互聯網、物聯網、區塊鏈及暗網的運作原理、通訊協議及技術;

11.20 網絡及資訊安全的知識;

11.21 電腦網絡的設置、管理及設備應用的知識;

11.22 操作系統、數據庫、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的知識;

11.23 編寫電子證據範疇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五)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陳思晶  廳長

正選委員:鍾錦良  處長

龍漢威  處長

候補委員:何永堅  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謝嘉健  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07/TDT/FAR/2026)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四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06/ISP/2026)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一缺,現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4/RAD/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626/03-MA.M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MF/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黃志豪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談光濠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陸美娟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區德偉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石排灣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2/IC-PAF/MINT/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綺航醫生投考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主任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余育璇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楊漢明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黃嘉東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沈業彪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及二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第UC/2025/03/3.12號校董會決議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六)項及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校董會會議作出如下決議:

續任徐建博士為澳門大學副校長,任期由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九年九月十二日止。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2/2026號通告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澳門大橋橋墩防撞設置優化工程 - 設計連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澳門大橋橋墩防撞設置優化工程 - 設計連建造,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建築廢料堆填區填(軟基)土及堤堰建造工程(西南區)附近海面,用於建築廢料堆填區填(軟基)土及堤堰建造工程(西南區),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第1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宋玉生廣場、栢力、蓮花路、氹仔中央公園、黑橋街、居雅大廈、業興大廈及樂群樓的公共停車場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進行公開競投程序的實體已按照競投案卷競投方案第9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附於競投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在交通事務局網頁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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