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惠嫻 — 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其擔任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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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
—黃翠瑜,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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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尹亭峰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的批示:
高志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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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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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惠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欣及李詠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Ana Rita da Silva Gonçalv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方嘉慧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鄭建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起終止於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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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陳淑貞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António de Mattos Chaves Pinheiro Torre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一條及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薪俸點850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António de Mattos Chaves Pinheiro Torres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錄取十名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入讀一等助理員晉升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九位的李玉瑩、李轉華、魏明暉、邱小冰、周潤華、李偉暉、何佩華、羅廣豪及岑慶龍,獲確定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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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文化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覺良,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馮伯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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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何煥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4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趙思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8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陳梓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4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歐陽伯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5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羅應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1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張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3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Nuno Arguelles Teixeira Morai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3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鄺月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8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審計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梅雪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4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Leizyl Alves Chiongson Tejano,供款人編號30079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顧問醫生Carlos Manuel Dias Duarte,供款人編號60541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高級技術員沙蓮達,供款人編號30056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鍾偉晃,供款人編號30175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美雲,供款人編號61539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技術員麥嘉威,供款人編號62093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郵電局高級技術員何家全,供款人編號62831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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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麥沛桐及黃雅鳳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梁展鴻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李思敏,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素珊、朱旭鈴、林瑋琦、李婉婷及王天佑,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及
謝偉鴻,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按照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維明及何敏詩,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及
馮家樂,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按照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費狄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彩珊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郭忠漢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振宇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更正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49頁之批示摘錄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 “陳維明及何敏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應改為: “陳維明及何敏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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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郭日海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唐炳權 —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 根據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鄺昀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715。
霍慧姬、周雁英、郭姿、黃銀聰及陳家輝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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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簡沛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錦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志威、陳沛鋒、關志洪、張麒發、何嘉儀、陳永鴻、黃桂亮、吳少偉、施展裕及高志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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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珊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e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順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佘愛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由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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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為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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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龐啓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謝美華,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智錦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朱紹傑、蘇苑楓及鄧少娜,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五)項及第二十條,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三)項,聯同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謝炳權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六)項及第二十條,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四)項,聯同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保安廳廳長賴釗洪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六)項及第二十條,現行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項,聯同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技術偵查處處長許惠斌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鄺志遠及萬榕根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翁灼烽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9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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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蘇兆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九日起: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 莫景華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馮少玲、江琪、胡文鋒、黎志明、葉陳叢娣、陳亞次、何瑞華、江展鵬、司徒玉情、李卓敏、何艷媚、麥嘉敏、葉笑英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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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之黃綺嫙,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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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唐佩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明燕 — 根據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9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甘潤好 —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關美娟、麥倩彤及溫柏豪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潘鴻桂、于源、歐陽智敏及李頴琪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勞翠盈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林健成、區家祺、蘇鴻珊、譚碧韻及李美玉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莫嘉敏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鄧雪怡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曾亮文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
自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區寶榮 — 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唐佩怡的要求,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文娛活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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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子傑 - 應其要求,註銷第SE0070號語言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5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飛良韶街8-A號信良大廈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德樺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Tak Wa,英文名稱為Tak Wa Med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尚美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Seong Mei,英文名稱為Seong Mei Medical Center。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52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草街94號輝棠閣地下A座之渼信醫療中心更改名稱為茗信醫療中心,以及持牌人渼信貿易有限公司更改商業名稱為茗信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蓮莖圍原昌大廈3樓B。
皙芝醫療中心(栢蕙店)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5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26號栢蕙花園地下N座,持牌人為皙芝科技醫學美容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友誼橋大馬路448號海天居地下C座。
按照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劉敏儀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1785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傅泳思 - 應其要求,註銷第FE0102號物理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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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澳美麗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隆泰銀河”藥房准照(准照編號409),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地段I/II銀河酒店一樓店舖1030號(A區)。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向准照編號為第407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G座的“濟仁生活”藥房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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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區展杰、馮美姬、李倩停、李慧、吳家豪、譚慧敏及湯熒楓-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嘉良-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詠芯、蔡麗柔及林立巧-根據現行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的薪俸點500點,並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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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加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房屋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余釗傑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蔡世達、徐永健及李彬浩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淑儀及梁麗霞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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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永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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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何國豪、葉婷婷、霍灝發及劉永華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雅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何國豪、葉婷婷、霍灝發及劉永華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雅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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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