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第021/SAFP-DIR/DES/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4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77/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代主任何紫琪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三)簽署課程招生、寄送已簽發證書、派發印刷品或宣傳品、借用場地的函件;

(四)簽署召集書、培訓課程的出席、修讀或修畢聲明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陳淑貞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12/DSI/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3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羅健儀: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社團及財團有關的證明書;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社團及財團登記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第13/DSI/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七)項以及第37/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 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馮伯恩:

(一) 領導及協調旅行證件廳及刑事紀錄處;

(二) 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1) 核准人員的年假表;

(2) 批准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 批准享受特別假期、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 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 許可不超過一天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三) 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五) 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六) 批准豁免身份證明局職責範圍內的申請費用;

(七) 審批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二、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副局長馮伯恩就第一款(七)項作出的行為除外。

三、 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 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 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招嘉雯,申領其已故母親招何秀華(曾為身份證明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行政暨公職局退休助理員譚北林之遺孀戴綺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

茲公佈,財政局退休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劍玲之鰥夫黎錦棠,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長歐陽世之遺孀余素珍,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何志良


財 政 局

通 告

第019/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本人決定:

一、將在財政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就稅務事宜上屬本人職權的入帳、結算、徵收、評定、核定、確定、通知、調查、監察、查核帳簿及處罰方面作出決定;

(二)根據法律的規定,審查上項所指職權範圍內所作決定的聲明異議、投訴或法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提出的事宜並作出決定,但如根據稅務法律規定就計稅依據的核定須向專門的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時,則該聲明異議的決定權限保留予該複評委員會;

(三)發出稅務程序中所作行為、稅務狀況或存檔於稅務行政當局內資料的證明、證明書及聲明書,尤其包括根據《稅務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出的稅務居民聲明書,但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的稅務居民聲明書除外;

(四)根據法律的規定,許可進行估價的建議或申請,以及許可估價結果;

(五)根據法律規定,對稅務優惠或稅項豁免的事宜作出決定;

(六)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因撤銷應納稅額而發出撤銷憑證及退還稅款;

(七)對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F條第四款a)和b)項所指預約定價安排的事宜作出決定。

二、現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本批示所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四、副局長郭日海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0/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郭日海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稅務管理廳及稅務監察及涉外稅務廳的下列職權:

(一) 批准享受年假;

(二)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 就上述附屬單位內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四) 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五) 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副局長郭日海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一)至(四)項及(六)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另副局長郭日海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五)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1/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代副局長譚麗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二) 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或支付指令,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三) 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四)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五) 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六) 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七) 簽署任用書;

(八) 簽署報到憑證;

(九)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十) 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十一) 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十二) 批准因個人理由而轉移年假;

(十三) 簽署財政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十四) 批准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 簽署及確認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十六) 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家庭津貼,終止發放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以及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七) 批閱獲分配予財政局的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十八) 批准已獲本人批准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的工作人員免除上班;

(十九) 批准將被視為對財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授予及轉授予代副局長譚麗霞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公共會計廳及行政及財政處的下列職權:

(一) 批准享受年假;

(二)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 就上述附屬單位內工作人員的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四) 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五) 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七) 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關於財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 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內“運作開支”的、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預算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代副局長譚麗霞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四)項、(七)至(十八)項及第二款(一)至(四)項和(六)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另代副局長譚麗霞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上款所指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2/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稅務管理廳廳長容志聰、稅務監察及涉外稅務廳廳長羅鵲萍、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公共會計廳代廳長林雪梅、財稅策劃及智能化廳代廳長黃振宇,以及法律及公證處代處長歐陽麗,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就其附屬單位人員的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另授予及轉授予稅務執行中心代主任朱奕聰在該從屬機構範圍內行使上款(一)項至(五)項所指的職權。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所指的據位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一)至(三)項及(五)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另本批示所指的據位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四)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3/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支配或銷毀已報廢的動產,包括從自治部門及機構所接收的報廢動產;

(三)當適用的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四)批准退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五)批准都市房地產租金的預付;

(六)按法律規定,批准調整享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的對待給付及租金;

(七)對接收自治部門及機構所報廢的動產作出決定;

(八)按法律規定,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停車位的分配作出決定;

(九)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不動產的修繕及維護發表倘有的意見;

(十)在不動產租賃合同屆滿時作出終止決定;

(十一)批准退回任何不當徵收的款項,但以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所涉活動為限;

(十二)認可因管理及處分財產而衍生的各類筆錄。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下設於公物管理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4/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會計廳代廳長林雪梅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二) 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或支付指令,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三) 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四)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五) 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六) 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內“運作開支”的、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預算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下設於公共會計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公共會計廳代廳長林雪梅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四)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另公共會計廳代廳長林雪梅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上款所指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5/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不動產管理處處長林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 批准退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三) 批准都市房地產租金的預付。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不動產管理處處長林嘉莉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6/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柯超航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簽署報到憑證;

(三) 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四) 簽署財政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五) 批准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 簽署及確認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七) 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家庭津貼,終止發放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以及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 批閱獲分配予財政局的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九) 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關於財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 批准已獲本人批准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的工作人員免除上班;

(十一)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二) 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二、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柯超航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批准享受年假;

(二) 就其附屬單位人員的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 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 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六)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以司機、技術工人及勤雜人員職程為限。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柯超航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一)至(八)項及(十)項,以及第二款(一)至(三)項、(五)項及(六)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另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柯超航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上款所指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第027/DIR/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2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6/2026號行政法規《財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七)項,以及第17/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代處長鄭藝婷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職權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二) 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或支付指令,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三) 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四)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且經出納活動作出調動;

(五) 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代處長鄭藝婷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作出本批示第一款(四)項所指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另公共開支及司庫管理處代處長鄭藝婷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上款所指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通 告

第2/DICJ/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六)項以及第19/2026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廖志聰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法律及准照廳、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及行政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 批准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以及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5)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6) 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7) 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9)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簽署任用書;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擬聘用的工作人員簽署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五)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十)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一)批准發放不超過一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十二)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六)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七)批閱獲分配予本局車輛的每月燃料使用及行車概況表;

(十八)簽署為執行行政違法處罰決定而發出的支付憑單;

(十九)按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批准有關禁止進入娛樂場、其續期及廢止之申請,以及批准屬學術研究或社團活動而進入娛樂場之申請。

二、授予及轉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李錫樵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博彩監察廳、調查廳及設施及資訊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 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 批准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屬合理或不合理;

(3)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以及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5)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6) 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7) 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9) 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按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決定採取防範性措施及科處行政處罰。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二)項(9)分項、第二款(二)項(9)分項有關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七、在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第3/DICJ/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博彩監察協調局第2/DICJ/2026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法律及准照廳廳長古立文、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黄朗平、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鄭錦利及行政財政處處長伍安璐,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核准屬下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屬下人員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轉授予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鄭錦利,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作出下列行為:

(一)根據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批准有關禁止進入娛樂場、其續期及廢止之申請,以及批准屬學術研究或社團活動而進入娛樂場之申請。

三、轉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伍安璐,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二)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三)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四)簽署為執行行政違法處罰決定而發出的支付憑單;

(五)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六)批准發放不超過一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八)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一千澳門元為限;

(十)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批准為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一)批閱獲分配予本局車輛的每月燃料使用及行車概況表。

四、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現獲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法律及准照廳廳長古立文、財稅及合規審計廳廳長黄朗平、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鄭錦利及行政財政處處長伍安璐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副局長 廖志聰

第4/DICJ/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博彩監察協調局第2/DICJ/2026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博彩監察廳代廳長黎健倫、調查廳廳長楊海恩及設施及資訊廳代廳長黄偉權,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 核准屬下人員的年假表;

(二) 批准屬下人員年假的享受,以及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 許可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 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二、轉授予博彩監察廳代廳長黎健倫在相應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 按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決定採取防範性措施及科處行政處罰;

(二) 簽署為執行行政違法處罰決定而發出的支付憑單。

三、現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獲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博彩監察廳代廳長黎健倫、調查廳廳長楊海恩及設施及資訊廳代廳長黄偉權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副局長 李錫樵


會 計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六年第一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准照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P0226

陳百祥
CHAN PAK CHEONG AFONSO

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5號利群大廈二樓A座
Av. Horta e Costa n.º 15, Edf. Lei Kuan 1.º andar  “A”, Macau

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註銷執業准照
Licença cancelada em 1 de Janeiro de 2026

P0488

黃文安
VONG MAN ON

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 “C11”
Avenida Sidónio Pais, n.º 17, Edifício “Iau Yin” C11,  Macau

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註銷執業准照
Licença cancelada em 1 de Janeiro de 2026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主席  何燕梅

———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六年第一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登錄編號

姓名

職業住所

備註

T0564

李美鳳
LEI MEI FONG

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華寶花園第4座16樓S座
Rua de Bragança, 107 Edf. Jardim de Wa Bao, Torre 4, 16.º-S, Taipa

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註銷登錄
Registo cancelado em 1 de Janeiro de 2026
T0575

湯鳳改
TONG FONG KOI

澳門俾利喇街6號廣利大廈18樓J座
Rua Francisco Xavier Pereira, n.º 6, Edf. Kong Lei, Bl.2, 18.º-J, Macau

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註銷登錄
Registo cancelado em 1 de Janeiro de 2026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主席 何燕梅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三十缺,現公佈培訓課程之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且獲准進入實習之學員:

姓名
1.º 古昊晟 82.82
2.º 張政 79.96
3.º 陳永森 79.70
4.º 區彩瑜 79.59
5.º 陳文偉 79.26
6.º 潘卡莉 77.46
7.º 李遠新 77.41
8.º 郭瑋德 77.24
9.º 張禧裕 77.14
10.º 何幼琳 76.69
11.º 張藝賓 76.50
12.º 戴穎珊 76.40
13.º 蔡建華 76.25
14.º 夏枝培 75.81
15.º 陸中興 75.69
16.º 鄺展揚 75.61
17.º 梁偉權 75.52
18.º 詹穎欣 75.44
19.º 聶冬宜 75.32
20.º 李佩瑩 75.20
21.º 吳靜儀 74.34
22.º 蘇芷晴 74.07
23.º 陳文珊 73.99
24.º 劉世彬 73.75
25.º 張梓軒 73.55
26.º 孫振賢 73.33
27.º 梁英傑 72.70
28.º 狄晉宇 72.53
29.º 趙浚言 71.86
30.º 高先禮 70.34

備註: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配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 (2026年4月30日至5月7日),或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2026年4月30日至5月14日)。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批示核准)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岑錦榮 副局長

委員:謝炳權 廳長

委員:鍾錦良 處長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84-M43-0026D-13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第二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課程登記通告內,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社會科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社會科學

三、專業:公共行政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附件二

社會科學碩士學位(公共行政)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  /  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公共行政學:理論與實踐 必修 45 3
公共政策分析與評估 必修 45 3
政府預算與財政管理 必修 45 3
人力資源管理 必修 45 3
項目報告 必修 6
       
學生須修讀四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12學分:      
中國公共行政與公共政策 選修 45 3
公共行政定性研究方法 選修 45 3
決策學:理論與實踐 選修 45 3
數據驅動的智慧治理:分析與應用 選修 45 3
管理與政策經濟學 選修 45 3
環境治理與可持續城市 選修 45 3
憲法與行政法導論 選修 45 3
公共行政與公共政策專題 選修 45 3
總學分 30

體 育 局

公 告

第10/ID/2026號公開招標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基建工程顧問服務」

1.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基建工程顧問服務,代表判給實體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2. 服務期按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V-技術規範第2條的規定期間。

3. 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1)份。投標人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採購資訊”內免費下載。

4. 本公開招標的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5.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投標人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6. 投標人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向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澳門元貳拾貳萬圓正($220,000.00)作為臨時擔保。投標人可以現金、以抬頭為“體育基金”的本票、支票或以銀行擔保方式繳交,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機構發出。

7.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基建工程顧問服務的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元壹仟壹佰萬圓正($11,000,000.00.00)。

8.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逾時遞交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投標書須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正前遞交。

9. 開標將訂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在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於緊接之首個工作日上午十時正進行開標。

10.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90)個連續日內有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ORT/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李鎮宏 14.4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骨科主任醫生 劉懷烈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顧問醫生 鄭力恆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英琪醫生

(考試編號:01/IC-PAF/PSIQ/2026)

根據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精神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杜永揚 15.5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精神科主治醫生  林美鳳醫生

正選委員:精神科顧問醫生  簡玉城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甄偉政醫生

公 告

(程序編號:第11/NEURO/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A05/TDT/LAB/2026)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10/NEUCIR/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程序編號:第02/CARD/CON/2026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226/02-MA.COM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口腔及頜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3/P/2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療防護物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五十五元整(MOP5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 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326/02-MA.RAD)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MU/2026)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高寶君醫生投考急症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梁開業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楊佩儀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雷俊達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陳麗陽醫生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林潤明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部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2/IC-PAF/GO/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梁詩敏醫生投考婦產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婦產科主任醫生   方慧瑩醫生

正選委員:婦產科顧問醫生   曹曉航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高嘉意醫生

候補委員:婦產科顧問醫生   王錦詠醫生

婦產科主治醫生   梅菠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

考試地點: 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婦產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CG/2026)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劉志東醫生投考普通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外科主任醫生 蔡念醫生

正選委員: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郭子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劉志雄醫生

候補委員:普通外科主治醫生 梁展雲醫生

普通外科顧問醫生 伍維侖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兒童綜合評估中心會議室(急診大樓2樓)及普通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第UC/2025/03/3.10號校董會決議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校董會會議決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刊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大學通告內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第四條至第七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

(一)〔……〕

(1)〔……〕

(2)〔……〕

(3)〔……〕

(4)〔……〕

(5)〔……〕

(6)〔……〕

(7)〔……〕

(8)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9)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

(10)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

(二)〔……〕

(三)〔……〕

(四)〔……〕

二、[……]

三、[……]

四、[……]

五、[……]

第五條

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

一、〔……〕

二、〔……〕

三、〔……〕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15)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

(16)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

(二)〔……〕

(三)〔……〕

(四)〔……〕

四、〔……〕

五、〔……〕

六、〔……〕

(一)〔……〕

(1)〔……〕

(2)〔……〕

(3)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和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5)〔……〕

(二)〔……〕

(三)〔……〕

(四)〔……〕

七、〔……〕

(一)〔……〕

(1)〔……〕

(2)〔……〕

(3)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和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5)〔……〕

(6)〔……〕

(7)〔……〕

(二)〔……〕

(三)〔……〕

(四)〔……〕

八、〔……〕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2)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3)〔原(11)分項〕

(14)〔原(12)分項〕

(15)〔原(13)分項〕

(16)〔原(14)分項〕

(17)〔原(15)分項〕

(二)〔……〕

(三)〔……〕

(四)〔……〕

九、〔……〕

(一)〔……〕

(1)〔……〕

(2)〔……〕

(3)〔……〕

(4)〔……〕

(5)〔……〕

(6)〔……〕

(7)〔……〕

(8)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9)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10)〔原(8)分項〕

(11)〔原(9)分項〕

(12)〔原(10)分項〕

(13)〔原(11)分項〕

(二)〔……〕

(三)〔……〕

(四)〔……〕

十、〔……〕

(一)〔……〕

(1)〔……〕

(2)〔……〕

(3)〔……〕

(4)〔……〕

(5)〔……〕

(6)〔……〕

(7)〔……〕

(8)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9)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10)〔原(8)分項〕

(11)〔原(9)分項〕

(12)〔原(10)分項〕

(13)〔原(11)分項〕

(14)〔原(12)分項〕

(二)〔……〕

(三)〔……〕

(四)〔……〕

十一、〔……〕

(一)〔……〕

(1)〔……〕

(2)〔……〕

(3)〔……〕

(4)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及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二)〔……〕

(三)〔……〕

(四)〔……〕

十二、〔……〕

十三、〔……〕

(一)〔……〕

(1)〔……〕

(2)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及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3)〔……〕

(4)〔……〕

(5)〔……〕

(6)各學院學生會會長、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及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的學生代表一名,任期為一學年。

(二)〔……〕

(三)〔……〕

(四)〔……〕

十四、〔……〕

第六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

(一)〔……〕

(二)〔……〕

(三)設計學院;

(四)〔原(三)項〕

(五)工學院;

(六)信息學院;

(七)〔原(五)項〕

(八)醫學院;

(九)理學院;

(十)〔原(七)項〕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

(十五)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

(十六)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十五)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

(十六)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經引入上款所作的修改後,在作為本通告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全文。

三、本決議自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

———

附件

(本通告第二款所指者)

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第一條

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 常設委員會;

(二)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 監察委員會。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 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 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 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 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 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 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 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第二條

副校長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五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事務、研究事務、行政事務、學生事務、全球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第三條

校務協調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 校長,擔任主席;

(二) 各副校長;

(三) 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 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 各學院院長;

(六) 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 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 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 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 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 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 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 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 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 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 研究生院院長;

(2) 榮譽學院院長;

(3) 協同創新研究院院長;

(4)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5) 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8)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9) 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

(10) 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

(二) 主要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包括:

(1) 教務長;

(2) 圖書館館長;

(3) 校長辦公室主任;

(4)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5) 學生事務長。

(三) 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 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所有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 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 學生代表,包括:

(1) 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 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 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 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 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 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 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 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 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 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 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第五條

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 常務委員會;

(二) 研究委員會;

(三) 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 圖書館委員會;

(五)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七) 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九) 獎學金委員會;

(十) 體育委員會;

(十一) 師生諮詢委員會;

(十二) 學生紀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擔任主席;

(2)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 負責管轄全球事務的副校長;

(4)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5) 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

(6) 各學院院長;

(7) 研究生院院長;

(8) 榮譽學院院長;

(9)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10)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11)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12) 教務長;

(13) 校長辦公室主任;

(14)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15) 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

(16) 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

(二) 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 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 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 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 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 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 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 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研究委員會:

(一) 組成:

(1)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副院長一名;

(3)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研究生院院長;

(5) 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 研究委員會秘書由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負責;

(三) 職權:

(1) 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2) 監督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發展計劃內同研究領域相關的計劃的實施;

(3) 推薦校內外專家小組,評估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技術或道德合規的事宜;

(4) 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同意研究撥款金額;

(5) 為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進行校內評估及/或推薦校外評估;

(6) 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申請專利及商標;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 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的副院長一名;

(3) 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或副主管一名;

(4) 各學院的系級單位主管一名(一般為系主任,如該學院沒有學系,則由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人代表),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5)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6) 教務長;

(7) 研究生院院長;

(8) 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 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監察新課程和科目之學術評審過程及結果,並定期檢討現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 為教與學素質保證制定政策及指引;

(3) 檢討質量評核方法及標準並評估各教學單位及課程的教與學素質;

(4)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 圖書館館長;

(3) 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和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 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 職權:

(1) 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 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 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 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 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和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教與學優化中心代表一名;

(5)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6)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7)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 職權:

(1) 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 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 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 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 組成:

(1) 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 研究生院院長;

(3)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4) 負責管轄全球事務的副校長;

(5)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6) 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7) 學術委員會代表,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8)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9)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0)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1) 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2) 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3) 研究生院副院長;

(14)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15) 教務長;

(16)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17) 校長辦公室主任。

(二)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 職權:

(1) 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 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 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 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 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 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九、通識教育委員會:

(一) 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或其代表;

(3) 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4) 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8) 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9) 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10)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11) 教務長或其代表;

(12)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3)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本科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 通識教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就本科課程的通識教育要求制定政策、目標和規則;

(2) 制定通識課程的指引和準則;

(3) 根據通識課程的目標來評估及批准通識科目建議書;

(4) 就通識課程的執行及其他支援作出建議;

(5) 定期檢討及監督通識課程;

(6) 處理由教務委員會提出的相關事務;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通識教育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通識教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一) 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或由其委任人員,擔任主席;

(2) 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3) 研究生院院長或其代表;

(4) 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8) 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9) 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10)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11) 教務長或其代表;

(12)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3)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4)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教與學優化中心負責;

(三) 職權:

(1) 訂定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長遠發展計劃;

(2) 監察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進展及表現;

(3) 監督優質教與學活動的執行情況及中心的整體運作;

(4) 就教與學優化中心建議的教學課程和活動計劃提供意見;

(5) 認可經費撥款,以推行提升教與學的相關項目計劃和教育課程;

(6)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一、獎學金委員會:

(一) 組成:

(1) 教務長,擔任主席;

(2) 註冊處處長;

(3)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 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及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二) 獎學金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根據既定的政策/指引,決定獎學金及學術獎項在各學術單位及各年級學生中的名額分配(捐贈者有指定者除外);

(2) 根據既定的政策/指引,決定頒發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標準;

(3) 對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包括必要時由委員會批准的評審小組對其進行面試;

(4) 批准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名單;

(5)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獎學金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獎學金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二、體育委員會:

(一) 組成:

(1) 由校長從校內非體育專業背景的教授級別的人員(即講座教授、特聘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 所有住宿式書院的代表一名;

(3) 體育專業的教學人員一名,由教育學院院長委任;

(4) 行政總監或其代表;

(5) 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或其代表;

(6) 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7)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8) 體育事務總監或其代表;

(9) 校園服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10) 澳門大學教職員體育會主席或其代表;

(11)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13) 澳門大學學生會體育聯會會長或其代表。

(二) 體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體育事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為澳大在體育發展方面的政策制定或策略規劃提供建議,包括澳大的運動隊及全校性的體育活動;

(2) 為澳大運動隊制定管理政策;

(3) 確保澳大體育資源及設施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

(4) 促進澳大體育發展事務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5) 鼓勵有組織的體育活動的開展以及澳大成員的積極參與;

(6) 為澳大體育活動的資助優先順序提供建議。

(四) 運作:

(1) 體育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體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三、師生諮詢委員會:

(一) 組成:

(1) 由校長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 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及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3)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6) 各學院學生會會長、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微電子研究院、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及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的學生代表一名,任期為一學年。

(二) 師生諮詢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為師生提供一個對大學政策交流意見的平台;

(2) 促進學生與校方之間的溝通;

(3) 對需要評估或改進的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4) 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師生諮詢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師生諮詢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四、學生紀律委員會:

(一) 組成:

(1) 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主席;

(2) 教務長;

(3) 由校長建議之教授或副教授兩名;

(4) 由校長建議之行政部門主管一名;

(5)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6)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 學生紀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行使《澳門大學學生紀律規章》所訂定的職權,處理大學學生的紀律事宜;

(2)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 運作:

(1) 學生紀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學生紀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第六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 人文學院;

(二) 工商管理學院;

(三) 設計學院;

(四) 教育學院;

(五) 工學院;

(六) 信息學院;

(七) 法學院;

(八) 醫學院;

(九) 理學院;

(十) 社會科學學院。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不多於三年,續任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續期。

七、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學院院長為相關學院的學術及行政主管。

九、各學院院長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 策略規劃

(1) 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2) 在學院的課程、教學、研究及服務方面提供領導及策劃性方向;

(3) 領導及協調學院的管理;

(二) 財政事務

(1) 規劃學院的預算需求;

(2) 確保教職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3) 根據授予的權限,核准開支及履行其他職責;

(三) 教職員事務

(1) 協調教職員的專業發展;

(2) 對教職員的聘任、晉升、合同續期及缺勤提出建議;

(3) 積極與教職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4) 確保學院內的教研工作符合澳大的期望;

(四) 學生事務

(1) 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2) 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3)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4) 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5) 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五) 對外事務

(1) 向校長建議與其他實體間的協議及其他合約的簽署;

(2) 與大學內部各單位、鄰近社區及政府機構就學院事務進行有效的溝通;

(3) 作為與相關專業協會、地區及國際監管及認證機構的聯絡人。

十、學院副院長經院長作出建議後,由校長任免。每個學院一般情況下可有不多於兩名學院副院長,但在特殊情況且具充分理由下,校長經嚴格評估後,方可核准額外增加任命一名學院副院長。副院長協助院長規劃、協調和執行院長職責相關的事務。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一、學院院長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學院副院長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教學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十二、在有需要時,學術單位可指定教學人員負責學術活動的協調工作,尤其是協調由澳大開辦的課程及研究項目。有關教學人員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三、各學院應透過委任事務主管的方式委任一名學院秘書協助協調學院的行政事務。有關學院秘書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四、各學院應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 學院院長(擔任主席);

(二) 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 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 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澳門大學學生會於其屬下每一學院的院會及其每一學系的系會分別委派一名負責人作為學生代表。若某一學院或學系未有相關的院會或系會,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從該學院或學系委派一名學生作為代表。若某一學院未有學系,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委派該學院內不超過三名學生作為代表。學生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一年,可以續任,但在討論財務、學生畢業及紀律事項時必須迴避;

(六) 院長可按實際需要,決定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出最多兩名兼職教師作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七) 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五、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 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 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 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 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 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 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 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六、在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適當時,學術委員會可作為學院院長向成員諮詢學院事務的平台。

十七、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八、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九、學術委員會由一名秘書協助,而該秘書一般為教學人員或學院秘書且由院長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若該秘書職位由教學人員擔任,學院秘書應提供行政支援。

二十、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二十一、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二十二、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三、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並非緊急的事項或高度複雜的政策性事宜。

二十四、學術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常設委員會或非常設委員會,並按教務委員會核准,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二十五、各學院應設有學院執行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 學院院長為主席;

(二) 學院副院長;

(三) 系主任(如有);

(四) 院級課程主任(如有);

(五) 最多兩名由學院院長委任的院級課程統籌人(如無系主任);

(六) 經學院院長決定,在學院教學人員中選出最多兩名全職教學人員。

二十六、學院執行委員會的秘書應由學院秘書擔任。

二十七、各學院的學院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 協助處理學院行政事務及協助學院院長制訂政策及執行決策;

(二) 為學院院長制訂及修訂學院的預算提供意見;

(三) 向學院院長建議除全職(非訪問性質)以外的所有院級及系級教學人員委任;

(四) 應學院院長的要求就其提出的事項提供意見;

(五) 依法處理校長或其授權者所要求的其他事項或根據規章或規條所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 研究生院;

(二) 榮譽學院;

(三) 協同創新研究院;

(四) 中華醫藥研究院;

(五) 持續進修中心;

(六) 澳門研究中心;

(七) 住宿式書院;

(八) 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

(九) 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

(十) 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

(十一)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

(十二) 智慧城市物聯網全國重點實驗室;

(十三) 微電子研究院;

(十四)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

(十五) 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

(十六) 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

三、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 研究生院院長;

(二) 榮譽學院院長;

(三) 協同創新研究院院長;

(四)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五) 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六) 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七) 住宿式書院院長;

(八) 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九) 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 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一)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十二) 智慧城市物聯網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三)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十四)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十五) 人工智能與腦科學研究院院長;

(十六) 智慧城市技術研究院院長。

四、住宿式書院之名稱由校長建議,校董會通過。

五、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六、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不多於兩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七、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權由教務委員會通過並由校長批准。

八、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九、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獨立學術單位副主管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工作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第八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 學務部,下設註冊處;

(二) 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資源及發展處及圖書館服務及推廣處;

(三) 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下設研究服務處及知識轉移處;

(四) 教與學優化中心;

(五) 全球事務部;

(六) 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七) 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八) 校長辦公室;

(九) 學生事務部,下設學生資源處、學生輔導處及學生發展處;

(十) 體育事務部;

(十一) 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 教務長;

(二) 圖書館館長;

(三) 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

(四)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五) 全球事務總監;

(六) 校友及發展辦公室主任;

(七) 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

(八) 校長辦公室主任;

(九) 學生事務長;

(十) 體育事務總監;

(十一) 策略及規劃辦公室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 註冊處處長;

(二) 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

(三) 助理圖書館館長(服務及推廣處);

(四) 學生資源處處長;

(五) 學生輔導處處長;

(六) 學生發展處處長;

(七) 研究服務處處長;

(八) 知識轉移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經校長的批准,各學術輔助部門可按需要將學術輔助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九、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 學務部:

(1) 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 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學習有關的資料庫;

(3) 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 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 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 大學圖書館:

(1) 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 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澳大學術資源;

(3) 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 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6) 協調大學出版物的登記及發行事宜,並為相關事宜提供專業意見。

(三) 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

(1) 制定、評估及執行澳大研究及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

(2)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研究預算,管理內部及外部資助的研究項目及其相關事宜;

(3) 保護澳大的知識產權,處理知識產權及知識轉移事務,並管理相關事宜;

(4) 協調及支援澳大的附屬機構及依托澳大建設的研究平台;

(5) 促進本地及海外產學研合作,增強澳大創新創業的氛圍;

(6) 開展研究獎勵,推廣研究成果,鼓勵追求卓越研究成效,擴大澳大研究的影響力。

(四) 教與學優化中心:

(1) 為澳大檢討及優化教與學的政策、活動及評估;

(2) 發展及提供專業發展課程,以提升教與學的效能;

(3) 組織或支援以卓越教與學為目標的項目及教育課程;

(4) 向教學人員及學生提供教與學方面的諮詢、研究及相關專業服務。

(五) 全球事務部:

(1) 協助澳大訂定策略性的全球事務發展方向,以增強區內的競爭力;

(2) 促進澳大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發展、推廣及維繫,並進行互訪活動;

(3) 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藉以提升澳大的國際地位及提高校內的學術及文化氛圍;

(4) 協調各單位及其資源,從而有效地執行對外交流計劃或其他文化活動。

(六) 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1) 促進校友及校友會對母校的歸屬感並與母校保持聯繫;

(2) 制定有關制度以培養及鼓勵校友支持與回饋母校及協助校友會的發展及壯大;

(3) 就發展社會合作伙伴、捐贈者關係、年度捐贈計劃及其他捐贈活動的策略方向及目標進行部署;

(4) 統籌及執行宣傳及籌募策略,以制定可持續的捐贈計劃。

(七) 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1) 協助制定有關校園健康、安全及環保方面的政策及守則,並確保其符合本地法律法規及大學內部的發展要求;

(2) 監察及確保有關範疇的政策及措施的嚴格執行;

(3) 對違反有關規定或不符合現象,提供報告及改善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執行;

(4) 負責組織有關範疇的推廣活動及培訓工作。

(八) 校長辦公室:

(1) 協助校長處理和協調校長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2) 協助校長處理呈交校董會及其委員會的建議書和報告,並跟進其執行進度;

(3) 協助校長領導校內部門和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尤其是由校長主持的委員會;

(4) 直接與政府部門、校外主要相關機構、社團及委員會保持聯繫,並作為主要聯絡處。根據需要出席相關會議和活動;

(5) 協調、執行及監察由校長親自主持或推動的重要工作;

(6) 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九) 學生事務部:

(1) 為學生提供一般服務,以及簽發和鑑證與學生事務相關的文件;

(2) 為學生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心理輔導以及提供職業規劃及升學的資訊及建議等;

(3) 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活動;

(4) 促進澳大學生組織和大學校隊的發展,積極與學生溝通,並收集其對於學生事務的意見;

(5) 組織及更新學生事務的相關資料庫。

(十) 體育事務部:

(1) 促進體育文化,培養學生的體育精神;

(2) 提升大學的體育水平;

(3) 對澳大各運動團體、運動校隊及體育活動給予支持;

(4) 透過參與體育活動增進師生關係;

(5) 管理澳大校園的所有體育場地和設施。

(十一) 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1) 開展績效或對比研究,提供及時和準確的資訊和分析,以幫助管理層決策和評估學術單位的整體表現;

(2) 協助校長制定、執行及監察澳大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多年度計劃及十年發展策略(規劃);

(3) 協助校長牽領重點學術和研究領域的發展策略;

(4) 開展與大學發展相關的高等教育研究;

(5) 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行政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 行政部,下設人力資源處及採購處;

(二) 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預算處;

(三)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下設工程及設施維護處、機電處、校園服務處及保安及設施服務處;

(四) 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資訊管理處及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

(五) 傳訊部,下設公共關係處;

(六) 內部審計辦公室。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 行政總監;

(二) 財務總監;

(三) 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四)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五) 傳訊總監;

(六) 內部審計辦公室主任。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 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 採購處處長;

(三) 會計處處長;

(四) 出納處處長;

(五) 預算處處長;

(六) 工程及設施維護處處長;

(七) 機電處處長;

(八) 校園服務處處長;

(九) 保安及設施服務處處長;

(十) 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處長;

(十一) 資訊管理處處長;

(十二) 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處長;

(十三) 公共關係處處長。

五、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經校長的批准,各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將行政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七、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 行政部:

(1) 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 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有系統地評估和提高行政績效,以提高服務質量和環保效能;

(3) 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並負責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以及員工培訓及發展等事宜;

(4) 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以及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5) 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6) 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二) 財務部:

(1)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 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3) 編製結算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4) 編製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5) 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6) 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

(1) 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校園的工程計劃;

(2) 負責校園空間規劃;

(3) 負責校園空調設備、電機設施及消防系統的維護,以及燃氣和機電系統的管理;

(4) 負責校園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服務;

(5) 負責校園的保安、交通及泊車管理,以及教職員宿舍管理服務;

(6) 負責場地設施和影音設備,以及商舖和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7) 負責校園景觀水體綠化事務;

(8) 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和倉務管理。

(四) 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 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2) 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 為澳大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 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五) 傳訊部:

(1) 宣傳大學的良好形象,維護及提升大學的聲譽及地位;

(2) 促進與公眾的溝通及互動,建立良好的社區關係;

(3) 保持與傳媒的良好關係,及時發放大學的最新資訊;

(4) 協助大學制定媒體方案,為大學管理層提供策略性建議;

(5) 組織大型活動,促進大學的發展,提升大學在本地及國際上的學術地位;

(6) 為大學的重要嘉賓提供專業的禮賓及接待服務;

(7) 促進內部良好溝通,制定公關禮節及媒體事項指引予校內各單位,提供公關方面的專業建議及培訓。

(六) 內部審計辦公室:

(1) 為校董會和管理層提供獨立的、專業的和優質的審計服務;

(2) 確保大學設有恰當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及流程控制和治理機制;

(3) 確保大學遵守所有法規及其他規章,資源用得有效率、有成效和合乎經濟效益;

(4) 確保管理層得到合時、準確及足夠的資訊以幫助決策;

(5) 協助大學建立具高道德標準、誠實和正直的文化,確保員工的工作及行為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並遵從廉潔和誠信的原則。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考試編號:1/CPAS/2026)

茲公佈:根據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及第1/2022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及持續進修》的規定,以及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下稱“社專會”)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決議,將於二零二六年八月一日(星期六)舉行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考試(下稱“考試”)。

1. 報考條件

已提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申請的人士可報考,只要其學歷已在該程序中獲社專會議決通過。

2. 報考方式及期限

2.1 須透過《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系統》(https://www.infoswreg.ias.gov.mo/welcome)的報考人個人帳戶進行報名。

2.2 最後報名日期: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3. 考試方法

3.1 考試以筆試進行

3.2 考試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

3.3 報考人可選擇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的試卷,但必須於報名時指出所選擇的語言。如無指明,則推定使用中文試卷。

4. 評分制度

4.1 考試評分以0-100表示,得分低於50分視為不及格

4.2 考題所占的分數比例

4.2.1 選擇題占50分

4.2.2 申論題占50分

5. 考試範圍

5.1 考試範圍包括

5.1.1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

5.1.1.1 社會工作基本概念

5.1.1.2 社會工作價值觀與專業倫理

5.1.1.3 社會工作理論

• 危機介入/危機干預

• 認知行為學派

• 優勢視角

• 社會支持網絡模式

• 生態系統理論

5.1.1.4 社會福利與政策

5.1.1.5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5.1.1.6 社會工作管理

5.1.1.7 社會工作研究

5.1.2 社會工作實務

5.1.2.1 個案工作

5.1.2.2 團體工作

5.1.2.3 社區工作

5.1.2.4 社會工作綜合應用

5.1.3 澳門社會政策與法規

5.1.3.1 澳門社會政策與服務

• 安老政策

• 康復政策

• 家庭及兒童政策

5.1.3.2 澳門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5.1.3.3 第2/2020號通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

5.2 注意事項

5.2.1 報考人可查閱5.1.3.2所指及與5.1.3.1範圍相關的法例(紙本)。

5.2.2 除5.2.1所指的法例外,報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閱書籍或資料。

6. 考試舉行時間及地點

考試舉行的時間及地點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7. 成績公佈

考試的成績名單將公佈於社專會網頁(https://www.cpas.gov.mo)。

8. 個人資料的處理

報考人所提供的資料僅作考試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潘志明

正選委員:陳勁芬、布志高、陸珍妮、嚴家威、蔡雲漢、周錦建

候補委員:李鴻樞、蘇景楊、楊淑莊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

主席 潘志明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1/DIR/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行使經第46/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3/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莫垂道從事下列關於交通管理廳和公共關係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批閱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委任委託工程委員會及驗收委員會成員,以及驗證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四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在上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

(1)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2)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3)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4)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5)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6)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7)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8)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本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第02/DIR/2026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莫垂道下列權限:

(一)領導及協調交通管理廳和公共關係處;

(二)認可上述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將因依法視為棄置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先占取得的車輛,或車輛所有人明確表示棄置並交由本局處置的車輛,送交財政局進行公開拍賣;

(四)針對的士准照持有人、的士執照持有人或的士駕駛員因從事業務而作出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及處理所涉的一切事宜;

(五)針對違反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及處理所涉的一切事宜;

(六)批准為發出的士駕駛員證而舉行專門考試所涉及的一切事宜;

(七)處理因鎖車、移走車輛及存放車輛所涉及的一切事宜;

二、授予副局長莫垂道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但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三、授予副局長莫垂道在有關附屬單位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對人員在日常辦公時間開始後遲到的合理解釋作出批示;

(三)批准人員在每天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四)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或修改年假表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六)訂定輪值表及許可輪值工作人員享受補假日;

(七)批准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享受年假或缺勤期間的代任。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的行使。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鄭岳威


房 屋 局

公 告

〔33/2026〕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房屋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招標名稱:為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屋邨提供樓宇管理服務(IV) 2026。

5. 標的:本招標旨在為東區-2 (新城A區)下列社會房屋屋邨(包括住宅部分及裙樓部分)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尤其清潔、看守、樓宇非專用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服務地點和期間如下:

5.1 服務地點和期間

屋邨名稱 地段 地址 預計服務期間
東安樓 A10 澳門鏡海大馬路 2026年10月1日
至2029年9月30日 (為期3年)
東康樓 A11
東貴樓 A6 澳門馬萬祺博士大馬路 2027年1月1日
至2029年9月30日 (為期33個月)

5.2 由於上述屋邨仍在建中,開始提供服務的確實日期以房屋局的書面通知為準,房屋局將提前15日作出書面通知。

6. 投標人的特別條件:

6.1 投標人須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已登記及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公司;或所營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為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或物業管理服務,且非為領有保安牌照並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投標人須在財政局已作開業登記,且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3 投標人須領有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規定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6.4 投標人須按照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之規定遞交投標書。

6.5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6.6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招標。

7. 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查閱或索取招標案卷,如有意投標人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費用MOP2,000.00(澳門元貳仟圓正)或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免費下載。

8. 現場考察及書面解釋: 現場考察於2026年5月5日上午10時正進行,有意投標人應於上述日期及時間到達東安樓(新城A區A10地段)北翼大堂集合,並由房屋局人員帶領考察。有意投標人須於2026年5月4日或之前的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或致電2859 4875進行預約出席現場考察之登記。

現場考察期間不設現場提問和解答,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在2026年5月8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實體提出。

9. 臨時擔保:金額為MOP 796,000.00(澳門元柒拾玖萬陸仟圓正),以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款至房屋局的帳戶中。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書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遞交予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截標日期為2026年5月27日下午6時正。

11.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6年5月28日上午10 時正在澳門鴨涌馬路158號青葱大廈地下H舉行。

12. 延期:倘房屋局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現場考察日期、截標日期、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評標標準及判給之標準:

13.1 評分項目所佔之比重如下:

評分項目 所佔比重
價格 65%
物業管理服務經驗及物業管理專業認證 23%

提供本服務期間各工作崗位之本地僱員比例
(僅計算《承投規則》第14.1.1項至第14.1.4項所列崗位之正更人員數量,並以四捨五入至個位計算)

6%
物業管理之相關專業人員培訓 6%

13.2 判給之標準:

13.2.1. 按上款之各評分項目的得分加總,獲最高得分的投標人獲得判給。

13.2.2. 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人時,則優先獲得判給者依次為:

a) 價格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b) 物業管理服務經驗及物業管理專業認證項目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c) 於服務期間提供《承投規則》第14.1.1項至第14.1.4項所列崗位之正更人員之本地僱員比例之得分較高的投標人。

14. 其他事項:有關是次招標之細節及注意事項等,詳列於招標案卷內,而有關是次招標之最新訊息會於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內公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34/2026〕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2026年4月1日第1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新城A區經濟房屋-東業大廈(A12地段)商業及社會設施(子部分B)提供樓宇管理服務”的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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