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法 官 委 員 會

通 告

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三級法院的法官年資表,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張貼於各法院和法庭內。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宋敏莉


檢 察 官 委 員 會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的年資表,並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張貼於檢察院內。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檢察官委員會

檢察官委員會主席 唐曉峰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就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為確定可成為要求具有高中畢業學歷程度的職程—技術輔導員、車輛查驗員、車輛駕駛考試員、督察(僅第一及第二職等)、氣象技術員、海上交通控制員、水文員、海事督導員及地形測量員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投考人的“合格”人士,而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編號:014-2025-ESC-03),現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批准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更改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 行政公職局代處長 譚惠嬌
正選委員: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秀姬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騫盈
候補委員: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展欣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頴中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通 告

第01/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9/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法務局副局長盧瑞祥:

(一)領導和協調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以及資訊技術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核准其屬下人員的年假表;

(2)就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基於法務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而作出中斷享受年假的決定;

(3)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4)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5)認可其屬下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被評核人為主管人員,又或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為“優異”的情況除外;

(6)批准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的代任,以及批准發放相關的代任人附加報酬;

(7)批准每月待命人員的名單及待命日數,以及確認該等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8)批准提供與相關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在相關附屬單位的職權範疇內,簽署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予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但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行政會秘書處、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的文書;

(三)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登記官及公證員,行使上項(1)分項至(4)分項所指的職權,以及對該等人員進行工作評核;

(四)對非屬上項所指的其他在登記及公證機關工作的人員,行使(二)項(1)分項、(3)分項及(5)分項所指的職權。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因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盧瑞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第02/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9/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法務局副局長邱顯哲:

(一)領導和協調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及其下設的印刷處、公報出版處,以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核准其屬下人員的年假表;

(2)就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基於法務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而作出中斷享受年假的決定;

(3)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4)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5)認可其屬下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被評核人為主管人員,又或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為“優異”的情況除外;

(6)批准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的代任,以及批准發放相關的代任人附加報酬;

(7)批准每月待命人員的名單及待命日數,以及確認該等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8)批准提供與相關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在相關附屬單位的職權範疇內,簽署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予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但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行政會秘書處、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的文書;

(三)許可臨時委任、續任、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不屬同一人員組別的職程內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及其確定委任;

(四)決定免職;

(五)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人員晉級,以及確認人員符合晉階要件;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八)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九)許可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金錢補償及超時工作的附加報酬;

(十)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一)許可不超過三日的公幹,以及批准發放相關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十二)批准晉級培訓的建議書及確認書;

(十三)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四)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和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及日用品的申請;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法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的開支外,亦批准為法務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批准將分配給法務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批准作出命令退回公款的通知及發出相關退回憑單;

(二十一)批准出納活動的支付指令;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法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因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邱顯哲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第03/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立法統籌及規劃廳廳長馮銘恩、法律草擬廳廳長廖穎彤、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黃嬌真、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廳長劉芷瑩、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代廳長黃嘉慧、公報出版處處長左美琪、資訊技術處處長劉國添及印刷處處長吳文桂:

(一)就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基於法務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而作出中斷享受年假的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在其主管的附屬單位的職權範疇內,簽署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予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但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行政會秘書處、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因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第一款所指主管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第04/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9/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陳婉琪:

(一) 對其屬下人員行使以下職權:

(1) 就該等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基於法務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而作出中斷享受年假的決定;

(2) 就該等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 就該等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二) 批准提供與行政及財政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在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內,簽署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予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但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行政會秘書處、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的文書;

(四) 簽署任用書;

(五)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其倘有的附註;

(六) 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七) 簽署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八) 簽署批閱《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九) 簽署法務局人員前往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該等人員在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十) 命令人員到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並就此事通知該委員會;

(十一) 代表法務局辦理有關財政局的職業稅申報及社會保障基金的登錄和供款等手續,並簽署相關的表格及其他所需文件;

(十二)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因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處長陳婉琪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身 份 證 明 局

通 告

第6/DSI/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第1/DSI/2026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研究開發處代處長余嘉豪: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發出研究開發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署在研究開發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婉麗

第7/DSI/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第1/DSI/2026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盧艷芬: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發出製作及檔案管理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署在製作及檔案管理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婉麗

第8/DSI/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第1/DSI/2026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馨: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簽署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發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除機密資料外,發出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簽署在行政及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陳婉麗

第9/DSI/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第2/DSI/2026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旅行證件廳代廳長唐偉杰: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的影印本;

(七)除機密資料外,發出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八)簽署在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九)批准豁免旅行證件廳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副局長 馮伯恩

第10/DSI/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第2/DSI/2026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

(一)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四)許可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五)審批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審批及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和未成年人特別紀錄證明書;

(七)審批及發出其他與刑事紀錄和未成年人特別紀錄有關的證明文件;

(八)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九)簽署在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十)批准豁免刑事紀錄處職責範圍內的申請及額外費用。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副局長 馮伯恩

第1/DIR/DSI/2026號批示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第3/DSI/2026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 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處長陳愷欣:

(一) 審批及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居住證明,以及鑑證上述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二) 審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集成電路內的資料更新的申請;

(三) 發出確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真偽的文件;

(四) 審批申報死亡的申請及註銷相關人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五) 除機密資料外,發出就個人檔案所載的事實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 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 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 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劉天德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1/PCA/2026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的平常會議第01/CA/2025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15/PCA/2025號批示第四款(十九)項轉授予杜淑儀委員的職權;

二、廢止經第17/PCA/2025號批示、第18/PCA/2025號批示及第19/PCA/2025號批示修改的第02/PCA/2025號批示附表III轉授予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何菁華廳長的職權。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第01/VPM/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經第04/VPM/2025號批示及第05/VPM/2025號批示修改的第02/VPM/2025號批示附表IV轉授予市政建設廳何萬謙廳長及道路渠務廳伍志聯廳長有關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的職權。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第01/ADMD/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02/ADMD/2025號批示第一款(八)項轉授予環境衛生及執照廳馮惠星廳長的職權。

二、廢止第02/ADMD/2025號批示第二款(五)項轉授予財務管理廳郭美惠廳長的職權。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第01/ADMJ/2026號批示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01/ADMJ/2025號批示第二款(二)項轉授予園林綠化廳趙慧明廳長的職權。

二、廢止第03/ADMJ/2025號批示第一款(一)項轉授予文康及公民教育廳龎筱韻廳長的職權。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譚惠芳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長黃永嘉之遺孀周慧軟,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旅 遊 局

通 告

第1/DAF/2026號批示

根據經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七)項,以及經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代廳長黃麗坤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傳達上級指示的公函,但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檢察長辦公室、警察總局和海關的函件除外;

(二)簽署回應有關資訊請求的文書,只要該等請求不涉及本局的承諾及負擔即可,但機密文件除外;

(三)簽署其他與其附屬單位日常運作有關之文書;

(四)根據現行法規,按照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年假、應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及合理缺勤,但主管人員除外;

(五)對其附屬單位人員不規則記時之解釋作決定;

(六)對其附屬單位人員彈性上班時間規章的執行作出管理;

(七)確認其附屬單位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因超時工作而獲扣除正常辦公時間之補償;

(九)批准其附屬單位常用物料的申請。

二、轉授予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代廳長黃麗坤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旅遊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以及前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代廳長梁科銘在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59,867,083,382.06 其它負債   842,662,404.03

銀行結存 

272,013,569,141.07

債券 

104,358,957,100.18

外判投資 

283,226,216,420.81 財政儲備資本   663,208,480,452.36

其他投資 

268,340,720.00

基本儲備 

167,286,085,050.00

超額儲備 

456,535,248,968.90
其他資產   4,184,059,474.33

本期盈餘 

39,387,146,433.46
總計   664,051,142,856.39 總計 664,051,142,856.39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陳君儀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3條第2款的規定,現透過公告對嫌疑人梁容芳,懲教管理局前勤雜人員的待決紀律程序作出控訴的通知。

嫌疑人得在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路環九澳堤壩馬路懲教管理局查閱有關卷宗及索取控訴書副本,並須自公佈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書面答辯。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預審員 吳鍾斌


衛 生 局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CG/2026)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嚴建明及譚偉杰醫生投考普通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 普通外科 梁展雲醫生
正選委員: 普通外科 郭子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梁慶達醫生
候補委員: 普通外科 劉琼醫生
  普通外科 羅光輝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及十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普通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MINT/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琳醫生投考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內科顧問醫生 陳肖萍醫生
正選委員: 內科主治醫生 Pon Nunes, Mónica Cristina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麥慧嫻醫生
候補委員: 內科主治醫生 黃嘉東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張錦明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及十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PAFCFEE/ECIU/2026)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及第03/SS/2025號衛生局局長批示《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步驟》的規定,衛生局統一開展公共和私人醫療機構及場所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以及鏡湖醫院之護理專科培訓(重急症護理)的進階培訓既有的空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是以考核方式進行護理專科培訓(重急症護理)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

1.2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培訓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2. 進階培訓的空缺數目

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以及鏡湖醫院錄取護理專科培訓(重急症護理)的進階培訓的空缺數目共十五個名額。

3. 專科培訓的概念及目的

護理專科培訓屬在特定護理範圍內的理論及實踐培訓的單一程序,旨在使護士有資格在該護理範圍內獨立及以專科技術執業。

4. 護理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的界定及各項實習時間的訂定

護理專科培訓各專科範圍及各項實習的時間,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生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附件二第四條由衛生局局長核准的護理專科培訓計劃進行。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生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附件二第二條第二款,進階培訓期為最少六個月。

5. 報酬、津貼及其他福利

5.1 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

5.1.1 以定期委任方式或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專科培訓護士,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其原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適用現行公職法律制度。

5.1.2 訂立培訓合同的專科培訓護士,有權每月收取澳門元一萬元的津貼;於專科培訓期間,學員的正常培訓時間及相關缺勤、每日及每周休息、公眾假期、以超時或輪值方式進行培訓,以及工作安全與衛生的制度,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與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護士相同的制度。

5.2 鏡湖醫院

5.2.1 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生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獲安排在鏡湖醫院進行專科培訓的學員的報酬及津貼,由該醫院於其與學員訂立的培訓合同中訂定。

5.2.2 於專科培訓期間,學員的正常培訓時間及相關缺勤、每日及每周休息、公眾假期、以超時或輪值方式進行培訓,以及工作安全與衛生的制度,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與鏡湖醫院護士相同的制度。

5.3 於進階培訓期間,專科培訓護士的正常培訓時間為每周三十六小時,包括正常制度及輪值制度。

6. 任用方式

6.1 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

6.1.1 與公共行政當局沒有職務聯繫的學員,訂立培訓合同;

6.1.2 如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

6.1.3 如屬原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須訂立新的行政任用合同,原行政任用合同自新行政任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終止,且有關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無權因合同終止而獲得任何賠償。

6.2 鏡湖醫院

訂立培訓合同。

7. 准考要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所有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7.1 具備護理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經進行實習或獲適當認可的同等培訓而取得資格認可證書者;

7.2 合格完成護理專科培訓的基礎培訓課程(重急症護理);

7.3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7.4 符合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四)及(五)項所指的要件,尤其具備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於投考期限屆滿前具備完全的執業能力,尤其指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以及具備執業的適當資格。

8. 投考方式、期限及地點

8.1 投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月9日);

8.2 投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衛生局局長核准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開考申請書》,並附同准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8.3 經投考人簽署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開考申請書》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護理專科委員會(位於澳門若憲馬路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旁)提交。

9. 投考須提交的文件

9.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護理專科培訓的基礎培訓課程(重急症護理)的證明和成績表副本;

d) 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乙份(必須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提交的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9.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9.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9.1點a)至c)及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9.3 第9.1點a)至c)及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9.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9.1點a)至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9.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初步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9.5 上指的《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開考申請書》可於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http://www.ssm.gov.mo/CEE)下載;

9.6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葡文或英文作答;

9.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9.1點a)至d)項及第9.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獲通知對提供進階培訓的醫療機構或場所作出選擇時,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8 如在投考申請書填寫不實資訊或資料,又或提交虛假文件,除在開考的任何階段被淘汰或不獲錄取進階培訓錄取程序外,視乎情況向有權限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或刑事程序。

10. 甄選方法

10.1 甄選方法以知識考試(口試)進行,時間為30分鐘;

10.2 上述的甄選方法中,除使用中文或葡文外,投考人亦得選擇使用英文;

10.3 缺席或放棄考試者即被除名。

11. 評分制度

11.1 在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最後成績中的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視為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的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口試)=10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順序考慮下列條件:

13.1 學歷較高者;

13.2 護理專科培訓的基礎培訓課程(重急症護理)取得較高成績者;

13.3 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

14.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重急症專科的護理知識。

15.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最後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及知識考試(口試)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和護理專科委員會辦公室(位於澳門若憲馬路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旁),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http://www.ssm.gov.mo/CEE)。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梁劍媚 衛生局護士長(重急症護理專科資格)
正選委員: 黃志華 鏡湖醫院護理部副主任(心科護理專科資格)
  劉愛蓮 衛生局高級專科護士(重急症護理專科資格)
候補委員: 高潤培 衛生局護士長(重急症護理專科資格)
  阮志輝 鏡湖醫院護士長(重急症護理專科資格)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第03/SS/2025號衛生局局長批示《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的步驟》,以及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及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進行護理專科培訓的進階培訓錄取程序開考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126/02-MA.ORT)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骨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骨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骨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劉懷烈 骨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鄭力恆 骨科顧問醫生

夏吉生 骨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張錦輝 骨科顧問醫生

謝林 骨科顧問醫生

(開考編號:00826/02-MA.MI)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內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內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譚國華 內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張錦明 內科主治醫生

沈業彪 內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Pon Nunes , Monica Cristina 內科主治醫生

黃嘉東 內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0726/02-MA.GE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老年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老年醫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老年醫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潘詠紅 內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黃小梅 內科主治醫生

楊海紅 內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朱江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周瀅 肺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0626/02-MA.OTO)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白琪文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岑雲鵬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莫天石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簡俊文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主治醫生

王先忠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1026/02-MA.MU)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急症醫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急症醫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開業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林潤明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江山慧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鄭霆鋒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楊佩儀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1126/02-MA.ML)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法醫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法醫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法醫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Oliveira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

Pedro Manuel 法醫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黃偉傑 法醫科顧問醫生

林巧珊 法醫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陳德嵩 法醫科主治醫生

曾潭飛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0426/02-MA.GA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胃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胃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伍家驥 胃腸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陳海雄 胃腸科顧問醫生

李妙甜 胃腸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崔冠昌 胃腸科主治醫生

梁棋 胃腸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1526/02-MA.AP)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病理解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病理解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小彥 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洪凰鳳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朱敏玲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趙振鋒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郭麗芳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0926/02-MA.ANE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麻醉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麻醉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暉 麻醉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陳思偉 麻醉科顧問醫生

蕭文傑 麻醉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林淑玲 麻醉科顧問醫生

梁子正 麻醉科顧問醫生

(開考編號:00526/02-MA.GO)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婦產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婦產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王錦詠 婦產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王麗芝 婦產科顧問醫生

曹曉航 婦產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許蘭卿 婦產科主治醫生

梅菠 婦產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0326/02-MA.RAD)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放射及影像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江瑞洲 放射及影像學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莫家寶 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

譚文斌 放射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邱德正 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

鄭暉 放射及影像學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1226/02-MA.COM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口腔及頜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口腔及頜面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口腔及頜面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吳曉林 口腔及頜面外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黃如冰 口腔及頜面外科顧問醫生

李唐新 口腔及頜面外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梁嘉康 口腔及頜面外科主治醫生

謝俊傑 口腔及頜面外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0226/02-MA.URO)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泌尿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泌尿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泌尿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何舜發 泌尿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李堅 泌尿科顧問醫生

張翀宇 泌尿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鄧向榮 泌尿科顧問醫生

張沂南 泌尿科主治醫生

(開考編號:01426/02-MA.PED)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兒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兒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黃鳳欣 兒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李然 兒科顧問醫生

蔡翔 兒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呂健文 兒科主任醫生

區曦 兒科顧問醫生

(開考編號:01626/03-MA.M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全科職務範疇的醫生——在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並在全面及連續的護理範圍內,因應服務對象的需要,向個人、家庭或特定人群提供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服務,尤其包括:

2.1 以個人及透過小組方式向由其負責的就診者提供全面及具延續性的醫療服務;

2.2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當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

2.3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4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的轉診工作;

2.5 在衛生中心擔任公共衛生計劃中的有關職務;

2.6 參加旨在使社區醫療衛生與專科醫療衛生相配合的醫院醫療工作小組;

2.7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8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9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0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家庭醫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家庭醫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陸美娟 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郭偉誠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黃子秉 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徐松波 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開考編號:01326/01-MA.SP)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公共衛生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的醫生——向整體或特定組別的居民提供預防疾病及促進健康的服務,以及從事衛生當局的特定活動及在本職務範疇內進行研究及培訓,尤其包括:

2.1 監測居民的健康狀況及其決定因素;

2.2 進行社區健康診斷,識別社區健康需要;

2.3 制訂、執行及評估有關保護及促進社區衛生介入的計 劃及項目,尤其是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預防 及控制吸煙、口岸衛生、食品安全、環境衛生等方面;

2.4 管理公共衛生風險、突發事件及危機;

2.5 評估可危及公共衛生的地點、產品或活動的衛生條件,並於被指定時行使衛生當局的權力;

2.6 採用社區發展的原則及方法,並促進公共部門、民間組織、社區居民的參與及合作;

2.7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8 推動公共衛生能力的提升,尤其包括參與及指導實習醫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2.9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0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6年3月2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公共衛生學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符合法定要求的年齡、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平台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本局衛生範疇入職開考的電子報考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s://recruit.ssm.gov.mo/application/以及“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投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以紙張方式提交的履歷為一式三份,而電子方式提交的履歷則為一份;兩種方式提交的履歷均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提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法務局網頁下載或到法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除外)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公共衛生學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梁亦好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陳丹梅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李兆田 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吳庭輝 公共衛生學科主治醫生

黃子亮 公共衛生學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議決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二、廢止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的《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林金城

———

《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第一條

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常設委員會;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第二條

副校長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五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事務、研究事務、行政事務、學生事務、全球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第三條

校務協調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各學院院長;

(六)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 研究生院院長;

(2) 榮譽學院院長;

(3) 協同創新研究院院長;

(4)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5) 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8)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二)主要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包括:

(1) 教務長;

(2) 圖書館館長;

(3) 校長辦公室主任;

(4)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5) 學生事務長。

(三)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 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所有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 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包括:

(1) 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 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 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第五條

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常務委員會;

(二)研究委員會;

(三)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圖書館委員會;

(五)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七)通識教育委員會;

(八)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九)獎學金委員會;

(十)體育委員會;

(十一)師生諮詢委員會;

(十二)學生紀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擔任主席;

(2)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 負責管轄全球事務的副校長;

(4)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5) 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

(6) 各學院院長;

(7) 研究生院院長;

(8) 榮譽學院院長;

(9)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10)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11)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12) 教務長;

(13) 校長辦公室主任;

(14) 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二)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 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 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 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 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 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 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 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研究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副院長一名;

(3)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研究生院院長;

(5) 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研究委員會秘書由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負責;

(三)職權:

(1) 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2) 監督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發展計劃內同研究領域相關的計劃的實施;

(3) 推薦校內外專家小組,評估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技術或道德合規的事宜;

(4) 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同意研究撥款金額;

(5) 為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進行校內評估及/或推薦校外評估;

(6) 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申請專利及商標;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各學院的副院長一名;

(3) 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或副主管一名;

(4) 各學院的系級單位主管一名(一般為系主任,如該學院沒有學系,則由課程主任/課程統籌人代表),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5)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6) 教務長;

(7) 研究生院院長;

(8) 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監察新課程和科目之學術評審過程及結果,並定期檢討現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 為教與學素質保證制定政策及指引;

(3) 檢討質量評核方法及標準並評估各教學單位及課程的教與學素質;

(4)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 圖書館館長;

(3) 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和微電子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職權:

(1) 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 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 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 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 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和微電子研究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教與學優化中心代表一名;

(5)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6)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7)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職權:

(1) 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 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 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 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組成:

(1) 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 研究生院院長;

(3)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4) 負責管轄全球事務的副校長;

(5) 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6) 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7) 學術委員會代表,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8)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9)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0)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11) 研究生院副院長;

(12)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13) 教務長;

(14)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15) 校長辦公室主任。

(二)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 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 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 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 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 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 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九、通識教育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 負責管轄學生事務的副校長或其代表;

(3) 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4) 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8)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9) 教務長或其代表;

(10)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1) 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本科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通識教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就本科課程的通識教育要求制定政策、目標和規則;

(2) 制定通識課程的指引和準則;

(3) 根據通識課程的目標來評估及批准通識科目建議書;

(4) 就通識課程的執行及其他支援作出建議;

(5) 定期檢討及監督通識課程;

(6) 處理由教務委員會提出的相關事務;

(7)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策略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通識教育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通識教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教與學優化委員會:

(一)組成:

(1) 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或由其委任人員,擔任主席;

(2) 各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3) 研究生院院長或其代表;

(4) 榮譽學院院長或其代表;

(5)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6) 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7) 微電子研究院院長或其代表;

(8)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9) 教務長或其代表;

(10)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11)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教與學優化中心負責;

(三)職權:

(1) 訂定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長遠發展計劃;

(2) 監察教與學優化中心的進展及表現;

(3) 監督優質教與學活動的執行情況及中心的整體運作;

(4) 就教與學優化中心建議的教學課程和活動計劃提供意見;

(5) 認可經費撥款,以推行提升教與學的相關項目計劃和教育課程;

(6)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教與學優化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一、獎學金委員會:

(一)組成:

(1) 教務長,擔任主席;

(2) 註冊處處長;

(3)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 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及微電子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二)獎學金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根據既定的政策 / 指引,決定獎學金及學術獎項在各學術單位及各年級學生中的名額分配(捐贈者有指定者除外);

(2) 根據既定的政策 / 指引,決定頒發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標準;

(3) 對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包括必要時由委員會批准的評審小組對其進行面試;

(4) 批准獎學金及學術獎項的候選人名單;

(5)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重要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獎學金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獎學金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二、體育委員會:

(一)組成:

(1) 由校長從校內非體育專業背景的教授級別的人員(即講座教授、特聘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 所有住宿式書院的代表一名;

(3) 體育專業的教學人員一名,由教育學院院長委任;

(4) 行政總監或其代表;

(5) 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或其代表;

(6) 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7)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8) 體育事務總監或其代表;

(9) 校園服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10) 澳門大學教職員體育會主席或其代表;

(11)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1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13) 澳門大學學生會體育聯會會長或其代表。

(二)體育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體育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為澳大在體育發展方面的政策制定或策略規劃提供建議,包括澳大的運動隊及全校性的體育活動;

(2) 為澳大運動隊制定管理政策;

(3) 確保澳大體育資源及設施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

(4) 促進澳大體育發展事務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合作;

(5) 鼓勵有組織的體育活動的開展以及澳大成員的積極參與;

(6) 為澳大體育活動的資助優先順序提供建議。

(四)運作:

(1) 體育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體育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三、師生諮詢委員會:

(一)組成:

(1) 由校長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擔任主席;

(2) 每個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及微電子研究院的教學人員一名,由各自的院長推薦,任期為兩學年;

(3) 學生事務長或其代表;

(4)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5)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6) 各學院學生會會長、中華醫藥研究院、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及微電子研究院的學生代表一名,任期為一學年。

(二)師生諮詢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職權:

(1) 為師生提供一個對大學政策交流意見的平台;

(2) 促進學生與校方之間的溝通;

(3) 對需要評估或改進的問題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

(4) 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師生諮詢委員會每學期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師生諮詢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十四、學生紀律委員會:

(一)組成:

(1) 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主席;

(2) 教務長;

(3) 由校長建議之教授或副教授兩名;

(4) 由校長建議之行政部門主管一名;

(5) 澳門大學學生會的代表一名;

(6)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的代表一名。

(二) 學生紀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三) 職權:

(1) 行使《澳門大學學生紀律規章》所訂定的職權,處理大學學生的紀律事宜;

(2)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其他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學生紀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 學生紀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第六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人文學院;

(二)工商管理學院;

(三)教育學院;

(四)健康科學學院;

(五)法學院;

(六)科技學院;

(七)社會科學學院。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不多於三年,續任任期不多於五年,可續期。

七、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學院院長為相關學院的學術及行政主管。

九、各學院院長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策略規劃

(1) 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2) 在學院的課程、教學、研究及服務方面提供領導及策劃性方向;

(3) 領導及協調學院的管理;

(二)財政事務

(1) 規劃學院的預算需求;

(2) 確保教職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3) 根據授予的權限,核准開支及履行其他職責;

(三)教職員事務

(1) 協調教職員的專業發展;

(2) 對教職員的聘任、晉升、合同續期及缺勤提出建議;

(3) 積極與教職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4) 確保學院內的教研工作符合澳大的期望;

(四)學生事務

(1) 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2) 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3)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4) 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5) 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五)對外事務

(1) 向校長建議與其他實體間的協議及其他合約的簽署;

(2) 與大學內部各單位、鄰近社區及政府機構就學院事務進行有效的溝通;

(3) 作為與相關專業協會、地區及國際監管及認證機構的聯絡人。

十、學院副院長經院長作出建議後,由校長任免。每個學院一般情況下可有不多於兩名學院副院長,但在特殊情況且具充分理由下,校長經嚴格評估後,方可核准額外增加任命一名學院副院長。副院長協助院長規劃、協調和執行院長職責相關的事務。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一、學院院長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學院副院長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教學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十二、在有需要時,學術單位可指定教學人員負責學術活動的協調工作,尤其是協調由澳大開辦的課程及研究項目。有關教學人員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三、各學院應透過委任事務主管的方式委任一名學院秘書協助協調學院的行政事務。有關學院秘書的細則由《澳門大學學院教學及研究單位規章》訂定。

十四、各學院應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擔任主席);

(二)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高級導師/導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澳門大學學生會於其屬下每一學院的院會及其每一學系的系會分別委派一名負責人作為學生代表。若某一學院或學系未有相關的院會或系會,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從該學院或學系委派一名學生作為代表。若某一學院未有學系,澳門大學學生會應委派該學院內不超過三名學生作為代表。學生成員的任期最長為一年,可以續任,但在討論財務、學生畢業及紀律事項時必須迴避;

(六)院長可按實際需要,決定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出最多兩名兼職教師作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七)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五、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六、在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適當時,學術委員會可作為學院院長向成員諮詢學院事務的平台。

十七、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八、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九、學術委員會由一名秘書協助,而該秘書一般為教學人員或學院秘書且由院長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若該秘書職位由教學人員擔任,學院秘書應提供行政支援。

二十、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二十一、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二十二、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三、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並非緊急的事項或高度複雜的政策性事宜。

二十四、學術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常設委員會或非常設委員會,並按教務委員會核准,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二十五、各學院應設有學院執行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為主席;

(二)學院副院長;

(三)系主任(如有);

(四)院級課程主任(如有);

(五)最多兩名由學院院長委任的院級課程統籌人(如無系主任);

(六)經學院院長決定,在學院教學人員中選出最多兩名全職教學人員。

二十六、學院執行委員會的秘書應由學院秘書擔任。

二十七、各學院的學院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協助處理學院行政事務及協助學院院長制訂政策及執行決策;

(二)為學院院長制訂及修訂學院的預算提供意見;

(三)向學院院長建議除全職(非訪問性質)以外的所有院級及系級教學人員委任;

(四)應學院院長的要求就其提出的事項提供意見;

(五)依法處理校長或其授權者所要求的其他事項或根據規章或規條所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研究生院;

(二)榮譽學院;

(三)協同創新研究院;

(四)中華醫藥研究院;

(五)持續進修中心;

(六)澳門研究中心;

(七)住宿式書院;

(八)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

(九)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

(十)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

(十一)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

(十二)智慧城市物聯網全國重點實驗室;

(十三)微電子研究院;

(十四)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

三、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長;

(二)榮譽學院院長;

(三)協同創新研究院院長;

(四)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五)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六)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七)住宿式書院院長;

(八)亞太經濟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九)模擬與混合信號集成電路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中藥機制與質量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一)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院院長;

(十二)智慧城市物聯網全國重點實驗室主任;

(十三)微電子研究院院長;

(十四)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院長。

四、住宿式書院之名稱由校長建議,校董會通過。

五、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六、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不多於兩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七、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權由教務委員會通過並由校長批准。

八、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九、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獨立學術單位副主管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工作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第八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學務部,下設註冊處;

(二)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資源及發展處及圖書館服務及推廣處;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下設研究服務處及知識轉移處;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

(五)全球事務部;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八)校長辦公室;

(九)學生事務部,下設學生資源處、學生輔導處及學生發展處;

(十)體育事務部;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教務長;

(二)圖書館館長;

(三)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

(四)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五)全球事務總監;

(六)校友及發展辦公室主任;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主任;

(八)校長辦公室主任;

(九)學生事務長;

(十)體育事務總監;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註冊處處長;

(二)助理圖書館館長(資源及發展處);

(三)助理圖書館館長(服務及推廣處);

(四)學生資源處處長;

(五)學生輔導處處長;

(六)學生發展處處長;

(七)研究服務處處長;

(八)知識轉移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經校長的批准,各學術輔助部門可按需要將學術輔助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九、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學務部:

(1) 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 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學習有關的資料庫;

(3) 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 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 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大學圖書館:

(1) 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 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澳大學術資源;

(3) 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 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6) 協調大學出版物的登記及發行事宜,並為相關事宜提供專業意見。

(三) 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

(1) 制定、評估及執行澳大研究 及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

(2)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研究預算,管理內部及外部資助的研究項目及其相關事宜;

(3) 保護澳大的知識產權,處理知識產權及知識轉移事務,並管理相關事宜;

(4) 協調及支援澳大的附屬機構及依托澳大建設的研究平台;

(5) 促進本地及海外產學研合作,增強澳大創新創業的氛圍;

(6) 開展研究獎勵,推廣研究成果,鼓勵追求卓越研究成效,擴大澳大研究的影響力。

(四) 教與學優化中心:

(1) 為澳大檢討及優化教與學的政策、活動及評估;

(2) 發展及提供專業發展課程,以提升教與學的效能;

(3) 組織或支援以卓越教與學為目標的項目及教育課程;

(4) 向教學人員及學生提供教與學方面的諮詢、研究及相關專業服務。

(五) 全球事務部:

(1) 協助澳大訂定策略性的全球事務發展方向,以增強區內的競爭力;

(2) 促進澳大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發展、推廣及維繫,並進行互訪活動;

(3) 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藉以提升澳大的國際地位及提高校內的學術及文化氛圍;

(4) 協調各單位及其資源,從而有效地執行對外交流計劃或其他文化活動。

(六) 校友及發展辦公室:

(1) 促進校友及校友會對母校的歸屬感並與母校保持聯繫;

(2) 制定有關制度以培養及鼓勵校友支持與回饋母校及協助校友會的發展及壯大;

(3) 就發展社會合作伙伴、捐贈者關係、年度捐贈計劃及其他捐贈活動的策略方向及目標進行部署;

(4) 統籌及執行宣傳及籌募策略,以制定可持續的捐贈計劃。

(七)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

(1) 協助制定有關校園健康、安全及環保方面的政策及守則,並確保其符合本地法律法規及大學內部的發展要求;

(2) 監察及確保有關範疇的政策及措施的嚴格執行;

(3) 對違反有關規定或不符合現象,提供報告及改善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執行;

(4) 負責組織有關範疇的推廣活動及培訓工作。

(八)校長辦公室:

(1) 協助校長處理和協調校長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2) 協助校長處理呈交校董會及其委員會的建議書和報告,並跟進其執行進度;

(3) 協助校長領導校內部門和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尤其是由校長主持的委員會;

(4) 直接與政府部門、校外主要相關機構、社團及委員會保持聯繫,並作為主要聯絡處。根據需要出席相關會議和活動;

(5) 協調、執行及監察由校長親自主持或推動的重要工作;

(6) 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九)學生事務部:

(1) 為學生提供一般服務,以及簽發和鑑證與學生事務相關的文件;

(2) 為學生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心理輔導以及提供職業規劃及升學的資訊及建議等;

(3) 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活動;

(4) 促進澳大學生組織和大學校隊的發展,積極與學生溝通,並收集其對於學生事務的意見;

(5) 組織及更新學生事務的相關資料庫。

(十)體育事務部:

(1) 促進體育文化,培養學生的體育精神;

(2) 提升大學的體育水平;

(3) 對澳大各運動團體、運動校隊及體育活動給予支持;

(4) 透過參與體育活動增進師生關係;

(5) 管理澳大校園的所有體育場地和設施。

(十一)策略及規劃辦公室:

(1) 開展績效或對比研究,提供及時和準確的資訊和分析,以幫助管理層決策和評估學術單位的整體表現;

(2) 協助校長制定、執行及監察澳大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多年度計劃及十年發展策略(規劃);

(3) 協助校長牽領重點學術和研究領域的發展策略;

(4) 開展與大學發展相關的高等教育研究;

(5) 執行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行政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行政部,下設人力資源處及採購處;

(二)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預算處;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下設工程及設施維護處、機電處、校園服務處及保安及設施服務處;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資訊管理處及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

(五)傳訊部,下設公共關係處;

(六)內部審計辦公室 。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行政總監;

(二)財務總監;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五)傳訊總監;

(六)內部審計辦公室主任。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採購處處長;

(三)會計處處長;

(四)出納處處長;

(五)預算處處長;

(六)工程及設施維護處處長;

(七)機電處處長;

(八)校園服務處處長;

(九)保安及設施服務處處長;

(十)電腦教學暨技術服務處處長;

(十一)資訊管理處處長;

(十二)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處長;

(十三)公共關係處處長。

五、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經校長的批准,各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將行政部門副主管或助理主管的職銜授予其附屬單位主管。該職銜不帶額外報酬。

七、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行政部:

(1) 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 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有系統地評估和提高行政績效,以提高服務質量和環保效能;

(3) 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並負責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以及員工培訓及發展等事宜;

(4) 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以及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5) 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6) 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二)財務部:

(1)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 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3) 編製結算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4) 編製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5) 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6) 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

(1) 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校園的工程計劃;

(2) 負責校園空間規劃;

(3) 負責校園空調設備、電機設施及消防系統的維護,以及燃氣和機電系統的管理;

(4) 負責校園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服務;

(5) 負責校園的保安、交通及泊車管理,以及教職員宿舍管理服務;

(6) 負責場地設施和影音設備,以及商舖和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7) 負責校園景觀水體綠化事務;

(8) 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和倉務管理。

(四)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 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2) 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 為澳大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 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五)傳訊部:

(1) 宣傳大學的良好形象,維護及提升大學的聲譽及地位;

(2) 促進與公眾的溝通及互動,建立良好的社區關係;

(3) 保持與傳媒的良好關係,及時發放大學的最新資訊;

(4) 協助大學制定媒體方案,為大學管理層提供策略性建議;

(5) 組織大型活動,促進大學的發展,提升大學在本地及國際上的學術地位;

(6) 為大學的重要嘉賓提供專業的禮賓及接待服務;

(7) 促進內部良好溝通,制定公關禮節及媒體事項指引予校內各單位,提供公關方面的專業建議及培訓。

(六)內部審計辦公室:

(1) 為校董會和管理層提供獨立的、專業的和優質的審計服務;

(2) 確保大學設有恰當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及流程控制和治理機制;

(3) 確保大學遵守所有法規及其他規章,資源用得有效率、有成效和合乎經濟效益;

(4) 確保管理層得到合時、準確及足夠的資訊以幫助決策;

(5) 協助大學建立具高道德標準、誠實和正直的文化,確保員工的工作及行為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並遵從廉潔和誠信的原則。


教 育 基 金

公 告

茲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2026/2027及2027/2028學校年度為非高等教育學生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內澳門子弟學校學生提供保險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5點的規定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下載。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基金

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龔志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委員  阮佩賢(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3)之行人通道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興建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3)之行人通道。

5. 施工地點:在A3連接橋北側於澳門側水塘起始跨越友誼大馬路和友誼大橋後,轉而與興建中的A3連接橋並行至新城A區的濠江大馬路。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本工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

9. 最長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570(五百七十)工作天 (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分為:

工程節點1:完成澳門側有蓋行人通道樁基礎及承台結構, 最長施工期為220(二百二十)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2:完成澳門側有蓋行人通道橋墩及橋面結構,最長施工期為310(三百一十)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3:完成澳門側有蓋行人通道建築裝修、機電設備安裝及測試(包括清拆所有臨時設施及場地清理),最長施工期為400(四百)工作天,由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

工程節點4:完成海上段及A區側無蓋行人通道基礎及橋面結構,最長施工期340(三百四十)工作天,由第二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第二次委託工程預計於首次委託工程日起計約150工作天後進行,具體日期將由定作人確定及通知)。

(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9條及第10條之說明)

(本工程分兩次委託:須參見承攬規則III.2第8條的規定)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元$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2,200,000.00(貳佰貳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50%

– 施工期:10%

– 施工經驗及質量:20%

– 施工方案:10%

– 人力資源計劃方案及執行本工程本地僱員比例:1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1/2026號通告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路環聯生工業村臨時D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內港北箱涵截流工程-前期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內港北箱涵截流工程-前期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三)建築廢料堆填區填(軟基)土及堤堰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建築廢料堆填區填(軟基)土及堤堰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四)澳門國際機場航空煤油管道恢復工程附近海面,用於澳門國際機場航空煤油管道恢復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五)九澳油庫碼頭結構維修工程附近海面,用於九澳油庫碼頭結構維修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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