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批示:
朱國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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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
潘冠瑾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楊惠芳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譚奕斌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何倩彤 – 檢察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延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派駐,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批示:
楊惠芳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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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元童 — 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其擔任勞工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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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揚
李慧敏自一九八七年入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葡文幼稚園教師,曾先後擔任前康樂中葡幼稚園校長、語言推廣中心主任及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為澳門教育服務逾三十八載,從事教育工作期間恪盡職守,關愛學生,與校內教職員共同延續公立學校中葡文化特色的教學傳統,致力推行“三文四語”教學和培養中葡雙語人才,促進學生學業表現及品格發展,其工作表現備受認同。
基於李慧敏的工作表現,以及為澳門教育的長期服務和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龔志明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梁惠敏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文化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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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匡祺、許震邦及黃啓文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壹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郭佩芬及虞光磊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與其訂立新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朱麗美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方少琼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程凱健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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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批示如下:
Maria da Graça Mendes de Morais Rodrigues de Carvalho—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人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區肖卿,社區關係廳廳長;
—辛孟曦,社區推廣及公關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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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許子豪、楊麗敏、楊婉珊、關志朗及黃思雅—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三年。
周浩然及陸艷琳—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起續期三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馮渭球—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冼尚輝—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盧啓賢—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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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康寧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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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健永,編號為22012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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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黃麗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蘇慧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梁惠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張居敏——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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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澳 門 基 金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馮以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及第15/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譚楚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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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代主任 韓靜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秦麗冰享受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至二零三三年八月十七日止。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肇莊、杜建銘、姚鴻銘、李淑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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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示摘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蘇鳳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漢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曉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洪淑玲及梁碧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蘇偉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譚劍虹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李司鈿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黃錫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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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吳子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楊振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潔穎及黃鴻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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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袁健勝及黃志賢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黎嫦媚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道路渠務廳:
黃智滔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區少珍及葉子健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梁子豐–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處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劉雪儀,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文龍,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梁榮昌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湯偉雄 – 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孝燦、周紹賢及盧柏明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皆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梁子豐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李文龍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黃志賢及袁健勝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皆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黃智滔 – 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區少珍及葉子健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皆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林夢芝 – 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處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劉雪儀,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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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捷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93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0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鄭嘉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37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梁國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74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陳燕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0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德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2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督察長黃炳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8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顧問文案陳澤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6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甘玉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2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志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8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麗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7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何美心,供款人編號30087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黎影萍,供款人編號30112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卓妙仙,供款人編號60098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梁慶餘,供款人編號60144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志偉,供款人編號60215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程嬋瑰,供款人編號60338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關齊好,供款人編號60376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黃潮根,供款人編號60400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廖明,供款人編號60442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輕型車輛司機李永光,供款人編號60565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劉玉書,供款人編號60612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樹根,供款人編號60921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博彩監察協調局技術輔導員鄭芷葶,供款人編號60983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澳門旅遊大學講師禤詠瑜,供款人編號61503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黎桂康,供款人編號61552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懲教管理局警員徐偉文,供款人編號61601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懲教管理局警員黃哲貴,供款人編號61700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博彩監察協調局重型車輛司機方榮,供款人編號60027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魯少明,供款人編號60136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朱志諒,供款人編號601711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體育局勤雜人員何耀祥,供款人編號60231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黃富強,供款人編號60559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振標,供款人編號60651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稽查林日明,供款人編號60662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何國強,供款人編號60714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霍愛珍,供款人編號60931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Antonio Carlos Dias de Jesus Pedro,供款人編號62041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張浩瀚,供款人編號62441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朱德慧,供款人編號30068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工人陸惠容,供款人編號60082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天培,供款人編號61121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下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督察實習員,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 6275255 | 袁家銘 |
| 6292273 | 鍾雅蓉 |
| 6293539 | 陳捷 |
| 6293547 | 何思瑩 |
| 6293555 | 張奇華 |
| 6293563 | 鄧佩佩 |
| 6293571 | 陳德雄 |
| 6293580 | 陳佩雯 |
| 6293598 | 禤穎心 |
| 6293601 | 楊婉儀 |
| 6293610 | 吳翠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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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富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1/2026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潘嫚娜 ― 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因鄧卓輝擔任本局經濟分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後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更正
因刋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91頁有關周毅文、張俊傑、蔡煌騰、何子聰、洪萩莎、翁年輝、劉理超、李肖君及勞永康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
應為:“……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
因刋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92頁有關黎灌葦、勞建彬及蘇韻妮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應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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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林雪梅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譚麗霞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志聰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澳門財稅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陳永雄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陳威濱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擔任本局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陸惠容,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符國強及郭思偉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陳子平、曾志英、梁惠珍及彭桂妹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李惠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董贊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周鳳燕及加菲臘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80。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燕儀,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瑞光,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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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茵、陳永強、蔡明亮、賈進樂、趙美英、Joana Batista、葉禤碧瑤、林朝蕙、老如意及蘇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Daniela Patricia de Assis Pass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歐浩俊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30/11/2025 |
| 鄧輝林 | |||
| 郭佩珊 | |||
| 許智豪 | |||
| 甘慕橋 | |||
| 李耀桐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定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佐斯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茵、陳永強、蔡明亮、賈進樂、趙美英、Joana Batista、葉禤碧瑤、林朝蕙、老如意及蘇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治良、黃文傑、盧結英、鄧劍峰及波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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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桃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麗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冠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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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統計暨普查局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2025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 麥家玲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勞工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雅達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關艷冰,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惠堅,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海軍,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吳珊瑜,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更正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59至160頁的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健偉......”
應為:“......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健偉......”;
原文:“......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黃燕愉......”
應為:“......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黃燕愉......”;
原文:“......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潤妃、陳永豪、鄭偉祺、蔣振鵬及倫玉嫦......”
應為:“......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潤妃、陳永豪、鄭偉祺、蔣振鵬及倫玉嫦......”;
原文:“......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希雯及李灼軒......”
應為:“......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希雯及李灼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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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所作出之第084/SS/2025號批示,對第027/2022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及第50/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2)分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06011李萬寧,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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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伍素萍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俊彦及袁詠琴,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家祺,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梓英,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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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一、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晉升下列人員至消防局副消防區長職位:
(一) 首席消防員 編號438081 戴俊傑;
(二) 首席消防員 編號447081 林金坡;
(三) 首席消防員 編號411031 郭嘉駿;
(四) 首席消防員 編號406101 鄭日偉。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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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 戴惠鈺、吳楚瑜、歐陽潤柳、何朝南、何少芳及吳真真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 黃泉仔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並配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永興為本局行政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蔡永興具備公民品德;
— 蔡永興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經濟學學士學位;
— 經濟學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2001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 2010年10月至2018年10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人力資源處處長;
— 2018年10月至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 2025年3月至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代廳長。
4. 嘉獎:
— 於2025年獲得時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嘉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梁世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張麗霞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
阮少東續聘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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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人員鍾倩怡,副警務總長編號194070,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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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的規定,本局教育資源廳廳長鄧偉強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的規定,本局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的規定,本局學生廳廳長陳旭偉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局青年廳廳長張敏輝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的規定,本局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本局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的規定,本局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的規定,本局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譚兆華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中學教育處處長梁怡安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副局長丁少雄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阮佩賢因具備公民品德、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嘉健,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本局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李志英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及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黎綺華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振隆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和附件一表七、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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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寶珠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 項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高艾淢及安浩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Luís Manuel de Jesu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紅萍及Maria Margarida Dias Saraiva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何家永、陳志遠、陳毅鋒及楊學斌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梁麗香、鄭綺兒及蔡少軍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李君亮、陳月媚、郭添根、陳遠威、陳永雄、蔡榮祺及關華安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陳澤志 — 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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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晴珞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unlock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65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鹽里(爛花園)11號興業大廈地下E座,持牌人為晴珞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珍珠圍110-A號創福豪庭第3座9樓R座。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01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489號青洲坊大廈E2的澳門街坊福利會中醫診所更改名稱為澳門街坊福利會綜合診療中心。
按照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翀宇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74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38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地下AL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全家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un Ka,英文名稱為Chun Ka Med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榮蓁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Geral Veng Zan,英文名稱為Veng Zan General Cli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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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向“恆寵獸醫中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64號及562號公園大道商舖地下B座及C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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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務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胡潔如,派駐至本局擔任職務延長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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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顏李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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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楊少蘭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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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蘇善敦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蕭藹華及陸雅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康龍及黎筱茵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蘇利利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40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順愛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陸詠詩,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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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許嘉誠及陳毅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一)項、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盧深昌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關慧敏-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295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胡嘉程-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繼全-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甄健成及吳美賢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督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吳永昌及Susana Maria Dias Zamith Silva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余慧清,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文安琪,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9/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盧深昌在本局擔任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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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民 航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毅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何紹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陳澤群及易頴加,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皆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凌明峰,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周志文,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六職階郵差楊文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鍾雪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程美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澤群及易頴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三)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馮建偉,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陳永杰及歐國強,皆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十職階郵差李建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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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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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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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任利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