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鄭錦祥,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 司小美、劉曉彤、高彼得及黃錦華,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 曾宗遠,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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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金融管理局助理技術員姚祖基—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金融管理局人員姚祖基,派駐到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招商投資促進局首席高級技術員譚琦斌—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招商投資促進局人員譚琦斌,派駐到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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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文照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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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唐碧菁—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公民品德、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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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三條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下列人員因終止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特別定期委任,自2025年12月16日起返回本部門擔任職務,以及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 關員 | 12171 | 陳文德 |
| 關員 | 82181 | 梁延偉 |
| 關員 | 18190 | 吳嘉盈 |
| 關員 | 13201 | 李雄卿 |
| 關員 | 61201 | 詹鉅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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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潔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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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光耀——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羅芷慧及董詩琪,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鄺振威及蕭日翀,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衛東,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卓能,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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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慶林調任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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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局
聲 明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八-A條的規定,因陳海帆獲定期委任為身份證明局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鄧雨縈,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調任至身份證明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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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廖志漢
行 政 公 職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潘冠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文案陳澤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副局長馮若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向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遠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a)項規定,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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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陳子健
法 務 局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寶祺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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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邱顯哲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傅惠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傅惠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志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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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陳海帆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歐偉杰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240 | 2025/12/12 |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關益萍,原屬統計暨普查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周毅文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 張俊傑 | |||
| 蔡煌騰 | |||
| 何子聰 | |||
| 洪萩莎 | |||
| 翁年輝 | |||
| 劉理超 | |||
| 李肖君 | |||
| 勞永康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黎灌葦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2026/01/02 |
| 勞建彬 | |||
| 蘇韻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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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鄭曉敏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美順、柯天娜、何佩姿、劉嘉麗、梁錦蓮、莫麗容及黃玉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Victor Amante Gomes,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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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關艷冰,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柯學慧,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應柯學慧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關益萍,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調任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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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黎嘉駿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淑眉及高小菊,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梁慶餘,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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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唐國夫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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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
陳喜有、傅釋平、胡清、李媚、李敏、李遂梅、陸鍾興、寧晨、沙文雅、張芳、張軼歐、趙丹丹、鄭茜及朱靜妍 — 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龐嘉穎,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四)項、第九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茵茵及李潔茵,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七,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靜茹,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周振隆,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
陳倩然、周奇志及梁懿德,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黎綺華,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鄺美茵,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陳莉珍,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高綺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歐美鳳,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
戴美銀,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何群英,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何銀崧及余美玲,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李新妹,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陳東就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6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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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楊依婷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伍嘉敏 — 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簡少佳 —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黃寶珠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永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朱志諒,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羅德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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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蔡健龍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元曦醫療中心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570號執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關志順 - 應其要求,註銷第PE0009號心理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盧志南、王萍 -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註銷第ML0326號、ML0331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海盛醫療中心(三),英文名稱為Hoi Seng Medical Centre III-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5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座)地下CD座,持牌人為海盛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17號廣福安花園地下CC座。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卓卿、葉安定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260、ME0413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曉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柏忠、鄺萬勝及高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嘉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芷恩、葉月嫦、張玉君、郭燕玲、羅紫珊、吳君潔及俞曉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趙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慶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郭惠平、林平轉、林凱英、雷微凌、湯婷婷、曾美欣、梁寶儀、楊鳳英、劉奕鴻及黃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范彩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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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阿帕次集團有限公司發給“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吊銷“萬利(大三巴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401),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38-E號輝甡大廈B座地下、地庫及閣仔,准照持有人為銳妍醫藥一人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4-F號怡南大廈地下E座及閣樓。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姚健儀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141)至2027年10月31日。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26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提督街)45號麗園大廈(A,B座)地下A座(A區)之“泉豐”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泉豐藥房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45號麗園大廈(A,B座)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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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歐琳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320 | 14/12/2025 |
| 簡慧琛 |
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黃兆能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3 | 290 | 14/12/202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
| 區振鴻 | 技術工人 | 10 | 300 | 22/12/2025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李安瑩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30/12/202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
| 黃兆能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08/12/2025 |
| 陳家瓊 | 一級護士 | 1 | 17/12/2025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洪劍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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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鄧玉華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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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詩靈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羅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惠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永耀、袁永華及賀樹恆,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九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曾潔貞、李嘉慧、呂國民、羅寶欣、蘇麗江及黃嘉練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曾豐隆及姚健邦,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孫金蘭,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惠芬、易淑賢、黎卓安、梁淑珊、莫倩兒及余慧明,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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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林敏蘭-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劉晶莉-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甄健成及吳美賢-根據現行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督察的薪俸點29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麗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胡紹蘭-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易敏霞-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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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君傑及許麗鳴,分別在房屋局擔任社會房屋處處長及組織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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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