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破產案       CV4-25-0002-CFI號         第四民事法庭

聲請人:偉階遊戲設備製造廠有限公司(FÁBRICA DE EQUIPAMENTOS DO JOGO GRAND STEP LIMITADA),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5-179號建業工業大廈10樓B座。

被聲請人:澳門濠鏡煙草有限公司(TABACO HAOJING MACAU LIMITADA),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5-179號建業工業大廈10樓A座。

現公佈,法院於2025年10月15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澳門濠鏡煙草有限公司(TABACO HAOJING MACAU LIMITADA)處於破產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45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及第1140條第2款的規定,該期間自公佈上述判決的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盧燕鈴

首席書記員 黃文玉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通 告

第5/CGP/2025號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2/2025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簽署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由檢察院代表出席開標工作的公函或文書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顧問陳志揚。

二、將簽署關於檢察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司法協作方面的公函或文書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顧問陳嘉欣。

三、將以下的權限轉授予附表一所載的領導、主管,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根據現行規定及指示對所屬人員因病缺勤、求診及門診治療、缺勤補時及考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

附表一

關於第5/CGP/2025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領導、主管

姓名 職務
吳明泰 辦公室副主任
林綺靜 司法輔助廳廳長
卓倩芝 律政廳廳長
李凱旋 人事財政廳廳長
鄭桂垣 支援廳廳長
蘇曉晴 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林寶紅 司法輔助廳技術處處長
李嘉穎 律政廳法律事務處處長
周金歡 律政廳推廣交流處處長
梁麗霞 人事財政廳財政處處長
陳曦茵 人事財政廳人事處代處長
龍善衡 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
魏立文 支援廳資訊處處長
馬俊彥 書記長
梁燕玲 助理書記長
陳慶芳 助理書記長
梁錦輝 檢察院駐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區國棠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崔惠賢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鍾慧文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舒展程 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李慧君 刑事訴訟辦事處中心科主任書記員
徐詠麟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1科主任書記員
馮逸昌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2科主任書記員
杜碧琳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3科主任書記員
林嘉麗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4科主任書記員
莊國偉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5科主任書記員
李曉冬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6科主任書記員
鄧艷霜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7科主任書記員
施克森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8科主任書記員

 


法 務 局

通 告

第60/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代廳長黃嘉慧: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代廳長黃嘉慧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消防局已故一等消防員施家樂之遺孀吳煥珍,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18/2025-AMCM號通告

事項:有關申請法人保險代理人的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的相關規定

一、引言

1.1 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所制定的適用於保險中介人行為的保險核心原則第十八條,監管機構須就保險中介人的准入設立審慎的監管程序及措施、在發出准照前,監管機構應要求提交申請書與其他資訊,以及訂明保險人應對其銷售人員的治理負責任等國際監管標準,以確保主事人就申請人的適當性履行盡職審查義務。

1.2 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九條第六款,澳門金融管理局現以通告訂定法人保險代理人的下列申請的申請書的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

i) 簽發准照;

ii) 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及

iii) 續發准照。

二、定義

2.1 主事人: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條(四)項的規定,在本通告是指委任法人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人,或僱用保險推銷員的法人保險代理人;

2.2 申請人:申請法人保險代理人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許可的實體;

2.3 准照到期月份/續期月份:保險中介人准照到期日所屬的月份;及

2.4 在不妨礙第2.1至2.3項規定的情況下,本通告及相關傳閲文件的其他用詞應以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所賦予的定義理解。

三、審查的考慮因素

3. 就法人保險代理人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許可的申請,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章第二節(從業要件及其他要求)作出審查,並應尤其但不限於考慮下列因素:

i) 申請人所屬集團的組織架構,以及主要出資股東/最終控權人/實益擁有人的身份是否確知;

ii) 如主要出資人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其住所所在地的經濟及金融狀況;倘同時為受監管的實體,當地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以及該監管當局與澳門金融管理局是否有效合作;

iii) 如申請人屬在外地成立的法人並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該申請人是否得到其所屬地監管當局的適當監管,並已取得該監管當局的不反對意見;

iv) 如申請人的母公司屬受監管行業,該母公司是否得到其所屬地監管當局的適當監管,並已取得該監管當局對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公司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不反對意見;

v) 申請書內的主要出資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高級管理人員、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及專責受託人是否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並通過適當資格審查;

vi) 申請人所申請的法人保險代理業務如非專屬業務,其他業務會否與法人保險代理人的許可有衝突及是否可兼容,其他業務是否得到其行業監管當局的適當監管,是否已取得該監管當局的不反對意見;

vii) 申請人的保險中介業務計劃是否穩健、可行,並配合及有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政策及促進保險業務的發展;

viii) 申請人是否具有與保險中介業務計劃所訂定的經營業務性質及規模相稱及充足的財務、技術、人力、及運作資源;及

ix) 按所申請的保險中介業務性質及規模,申請人是否具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內部控制系統、公司治理架構及業務持續計劃。

四、申請書的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的規定

4.1 澳門金融管理局得以傳閱文件訂定申請簽發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及續發准照的專用印件(如申請表及其他適用表格)、申請書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相關傳閱文件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根據監管需求適時對傳閱文件的內容作出更新;

4.2 擬申請簽發法人保險代理人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及續發准照的申請人,須按照上述傳閱文件的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地填妥及簽署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專用印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表及其他適用表格),並連同所要求須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按指定辦理方式及手續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否則,相關申請將不獲接納;

4.3 申請人在擬申請從事的業務範圍中,須獲至少一名主事人委任,方可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簽發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及續發准照的申請;

4.4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使澳門金融管理局信納其已符合從業要件及上述的考慮因素,及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基於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在簽發准照/許可或續發准照時已設定附加條件或負擔的文件及資料,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申請人提交屬該局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文件及說明;

4.5 申請人須確保為支持其申請而提供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真實、完整及適時,倘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或作出誤導陳述,又或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極嚴重違法行為,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及被提起行政違法行為程序,且有關事實將影響其適當資格;

4.6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五條的規定,申請人須至少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作出有關申請;

4.7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就申請作出決定前,如申請內所載的任何資料或與申請相關的任何文件有所變更,申請人須在可行情況下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4.8 如有意撤回申請,申請人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書面通知,無論申請是否獲批准或獲許撤回,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資料會用作澳門金融管理局存檔及按內部檔案處理程序處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作退回;及

4.9 申請人須知悉及同意,澳門金融管理局為履行職責,尤其是評審申請人是否符合從業要件及上述的考慮因素時,得將申請人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向/與澳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互換、查證及核實。

五、主事人的義務

主事人須就其欲委任的法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相關資料,同時,須設立及維持妥善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並須有效執行以確保履行下列義務:

i) 盡其最大努力,對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確保申請人符合相關業務類別及/或特定保險項目的從業要件要求後,尤其是通過主事人適當資格審查及經主事人明示委任意向後,申請人方可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從業申請;

ii) 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及適時;

iii) 備存妥善盡職審查紀錄,及遵守保密義務;

iv) 對申請人作持續監控及管理,確保申請人持續符合從業要件,尤其是具備適當資格;

v) 立即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通知可導致中止或註銷其對申請人委任的任何事實;及

vi) 配合澳門金融管理局處理審批申請及提供其他所需協助。

六、電子系統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電子系統一經投入運作,本通告所述的申請程序及手續可藉相關系統辦理。

七、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黃立峰

第019/2025-AMCM號通告

事項:有關申請保險經紀人的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的相關規定

一、引言

1.1 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所制定的適用於保險中介人行為的保險核心原則第十八條,監管機構須就保險中介人的准入設立審慎的監管程序及措施、在發出准照前,監管機構應要求提交申請書與其他資訊,以及訂明保險人應對其銷售人員的治理負責任等國際監管標準。

1.2 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九條第六款,澳門金融管理局現以通告訂定保險經紀人下列申請的申請書的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

i) 簽發准照;

ii) 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及

iii) 續發准照。

二、定義

2.1 申請人:申請保險經紀人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許可的實體;

2.2 准照到期月份/續期月份:保險中介人准照到期日所屬的月份;及

2.3 在不妨礙第2.1至2.2項規定的情況下,本通告及相關傳閲文件的其他用詞應以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所賦予的定義理解。

三、審查的考慮因素

3. 就保險經紀人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許可的申請,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章第二節(從業要件及其他要求)作出審查,並應尤其但不限於考慮下列因素:

i) 申請人所屬集團的組織架構,以及主要出資股東/最終控權人/實益擁有人的身份是否確知;

ii) 如主要出資人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其住所所在地的經濟及金融狀況;倘同時為受監管的實體,當地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以及該監管當局與澳門金融管理局是否有效合作;

iii) 如申請人屬在外地成立的法人並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公司從事保險經紀業務,該申請人是否得到其所屬地監管當局的適當監管,並已取得該監管當局的不反對意見;

iv) 如申請人的母公司屬受監管行業,該母公司是否得到其所屬地監管當局的適當監管,並已取得該監管當局對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不反對意見;

v) 申請書內的主要出資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高級管理人員、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專責受託人及風險分析員是否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並通過適當資格審查;

vi) 申請人的保險中介業務計劃是否穩健、可行,並配合及有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政策及促進保險業務的發展;

vii) 申請人是否具有與保險中介業務計劃所訂定的經營業務性質及規模相稱及充足的財務、技術、人力、及運作資源;

viii) 申請人是否具備專業性及獨立性,包括但不限於在財務、管理及運作上保持自主決策,避免利益衝突,為客戶提供客觀、中立且以客戶最佳利益為依歸的建議及服務;及

ix) 按所申請的保險中介業務性質及規模,申請人是否具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內部控制系統、公司治理架構及業務持續計劃。

四、申請書的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的規定

4.1 澳門金融管理局得以傳閱文件訂定申請簽發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及續發准照的專用印件(如申請表及其他適用表格)、申請書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相關傳閱文件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根據監管需求適時對傳閱文件的內容作出更新;

4.2 擬申請簽發保險經紀人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及續發准照的申請人,須按照上述傳閱文件的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地填妥及簽署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專用印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表及其他適用表格),並連同所要求須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按指定辦理方式及手續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否則,相關申請將不獲接納;

4.3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使澳門金融管理局信納其已符合從業要件及上述的考慮因素,及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基於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在簽發准照/許可或續發准照時已設定附加條件或負擔的文件及資料,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申請人提交屬該局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文件及說明;

4.4 申請人須確保為支持其申請而提供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真實、完整及適時,倘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或作出誤導陳述,又或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極嚴重違法行為,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及被提起行政違法行為程序,且有關事實將影響其適當資格;

4.5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五條的規定,申請人須至少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作出有關申請;

4.6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就申請作出決定前,如申請內所載的任何資料或與申請相關的任何文件有所變更,申請人須在可行情況下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4.7 如有意撤回申請,申請人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書面通知,無論申請是否獲批准或獲許撤回,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資料會用作澳門金融管理局存檔及按內部檔案處理程序處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作退回;及

4.8 申請人須知悉及同意,澳門金融管理局為履行職責,尤其是評審申請人是否符合從業要件及上述的考慮因素時,得將申請人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向/與澳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互換、查證及核實。

五、電子系統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電子系統一經投入運作,本通告所述的申請程序及手續可藉相關系統辦理。

六、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黃立峰

第020/2025-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經紀人的風險分析員的委任

一、引言

1.1 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三條(四)項的規定,保險經紀人須指定至少一名具備適當資格的風險分析員,及其要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

1.2 基此,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七條(六)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現以通告訂定風險分析員的審查要件、適當人選的考慮準則、因素及事宜(包括適當學歷資格、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的相關要求),及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申請委任或變更風險分析員的申請書組成文件等相關事宜。

二、風險分析員的職責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條(九)項訂定的“風險分析員”定義,風險分析員是指保險經紀人指定的,負責訂立和制定標準、政策及程序,並維持及監控其有效及持續執行的自然人,以確保:

(1) 保險經紀人及其保險推銷員對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及保險需要分析並向客戶提供合適的建議;

(2) 保險人為客戶訂制的保險方案可應對其特殊風險的承保需要。

三、審查要件及考慮標準

3.1 通過適當資格審查

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八)項的規定,風險分析員須通過適當資格審查,且須在執行職務期間持續符合適當資格要求。

3.2 勝任能力

就風險分析員的勝任能力,其應具備:

3.2.1 履行其職務所需的技巧、知識及專業操守;

3.2.2 與保險經紀人的業務性質和規模以及其需承擔職責相稱的學歷、專業資格以及工作和管理經驗,尤其是:

i. 具備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且獲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院校發出的保險、風險管理、精算,或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或具備同等的專業資格,有關學歷及專業資格應能有助勝任風險分析員的職責;及

ii. 具備最少五年風險管理或精算相關的經驗,其中包括兩年或以上的管理經驗,或其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及認為能勝任風險分析員的相關工作經驗。

3.3 其他要件及考慮準則

3.3.1 常駐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3.3.2 符合《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二)項、(三)項及(八)項至(十)項規定的要件。

3.4 當獲委任的風險分析員沒有恰當地履行職務或職責、在履行其職務時出現嚴重失誤、利益衝突、或澳門金融管理局評定其不再符合適當資格/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要求時,保險經紀人須撤換該風險分析員,並儘快委任符合要件要求的人選,及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本通告第四部分所要求的擬重新委任的風險分析員的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

3.5 本通告所列的要件、準則、因素及事宜並非詳盡無遺,澳門金融管理局在審查相關委任時,可考慮其認為相關的任何文件及資料(不論是否由有關人士提供)。

四、委任風險分析員的申請書組成文件

就風險分析員的委任,申請人須如實、完整、準確地填報及簽署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的專用印件(如委任風險分析員申請表),並須附同下列的組成文件1及資料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申請:

i. 被委任人的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合法於澳門工作的許可證明文件(如適用)副本;

ii. 可證明被委任人具備本通告第3.2.2項所述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

iii. 經被委任人簽署的個人履歷(當中須詳述風險管理或精算相關的經驗,包括但不限於任期、僱主名稱、業務性質、職銜、職務描述及所處職位的組織架構圖,以及其管轄的員工數目等);

iv. 被委任人常居地發出的未滿九十日刑事紀錄證明文件正本;

v. 委任風險分析員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具權限機關會議紀錄副本,及具適當權限的公司機關/人員簽署的委任書正本;

vi. 被委任人簽署的同意接受委任文件正本;及

vii.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屬必需的申請書組成文件。

———
1
就要求提交的文件副本,申請人均需出示正本以便於澳門金融管理局作認證之用。

五、風險分析員的委任或變更

5.1 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八條第一款(七)項規定,風險分析員的變更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許可。基此,任何擬委任或因變更而需重新委任的風險分析員,在未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前不得開始擔任有關職務。

5.2 倘風險分析員辭職或被撤換,保險經紀人須在接獲辭呈或作出撤換決定時立即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說明理由及提供倘有的後備人選,並儘快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本通告第四部份所要求的擬重新委任的風險分析員的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在未完成委任風險分析員的批准程序前,保險經紀人不得為新造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

六、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  黃善文

委員  黃立峰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8月19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50,332,787,325.07

其它負債

1,274,086,965.54

銀行結存

258,475,104,074.04

債券

114,823,318,117.44

外判投資

277,034,365,133.59

財政儲備資本

653,232,048,108.97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67,286,085,050.00

超額儲備

456,535,248,968.90

其他資產

4,173,347,749.44

本期盈餘

29,410,714,090.07

總計

654,506,135,074.51

總計

654,506,135,074.51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黃立峰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通 告

第031/1.1/202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黎嘉駿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統計協調暨綜合廳、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及資料暨資訊系統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第032/1.1/202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區家穎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的下列權限:

(一)決定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批准享受特別假,核准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認可該等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確認該等附屬單位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八)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工作人員代任;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副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一款(五)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副局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第033/1.1/202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吳家恒下列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簽署及確認衛生護理證;

(三)簽署報到憑證;

(四)簽署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其法律職務狀况或報酬等證明文件;

(五)簽發存檔於行政暨財政處的文件的證明及鑑證存於該處文件正本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發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以及相關公函;

(九)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一)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文具的申請;

(十二)批閱及簽署由本局作出的開支或在公共會計規範範圍內應由權限實體批閱的其他開支的憑證和證明文件;

(十三)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四)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表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開支章節中,因部門正常運作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開支,包括設備之維修及保養,但以三萬澳門元為限;

(十五)批閱車輛每月入油與行車概況表;

(十六)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七)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十八)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九)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第034/1.1/2025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蔡嘉儀下列權限:

(一)決定該處工作人員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核准該處工作人員的年假表,許可享受、提前享受、取消或更改年假;

(三)就該處工作人員因個人理由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確認該處工作人員已實際提供超時工作的時數;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法院、檢察院及新聞局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追認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第8/CA/DSFSM/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根據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三)項、現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第18/2025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或其合法代任人下列權限:

(1) 審查開支的合法性,並許可支付有關澳門保安部隊之開支;

(2) 發出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本授權不妨礙有關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7/CA/DSFSM/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  蔡永興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黃佩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公 告

“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保安管理服務”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投標的: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各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

5.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7. 臨時擔保:$620,000.00(陸拾貳萬澳門元),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商業登記或開業登記並以保安管理服務為所營事業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並持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經營私人保安業務之有效執照。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2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營業稅─徵稅憑單(M/8)副本、或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副本或機構印章後查閱,及經適當登記後免費獲取招標案卷副本。此外,也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內下載招標案卷。投標人應主動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從本局網頁上獲取最新或修正的資料。

14. 評審項目及其在評分所佔的百分比:

— 價格佔70%

— 曾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經驗佔15%

— 澳門本地僱員比例10%

— 保安服務專業質量認證佔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查詢,或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查閱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PPSL/CP/2025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公共圖書館提供2026年至2027年營運管理服務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01/IC-DPPSL/CP/2025號公開招標 — 為文化局公共圖書館提供2026年至2027年營運管理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18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或於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公開資訊”內查閱。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通 告

第03/IC/2025號批示

文化局局長根據第8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第五款(二)項至(四)項以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項目的各保護單位:

(一)“木雕——神像雕刻”項目的保護單位為“大昌佛像彫刻木器”;

(二)“南音說唱”項目的保護單位為“區均祥粵劇曲藝社”;

(三)“魚行醉龍節”項目的保護單位為“澳門鮮魚行總會”;

(四)“道教科儀音樂”項目的保護單位為“澳門道教協會”;

(五)“媽祖信俗”項目的保護單位為“澳門媽閣水陸演戲會”;

(六)“哪吒信俗”項目的保護單位分別為“大三巴哪咤廟值理會”和“澳門柿山哪咤古廟值理會”;

(七)“土生土語話劇”項目的保護單位為“澳門土生土語話劇社”;

(八)“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項目的保護單位為“澳門旅遊大學”;

(九)“土地信俗”項目的保護單位分別為“澳門雀仔園福德祠土地廟值理會”、“沙梨頭土地廟慈善會”和“澳門下環福德祠慈善會”;

(十)“杏仁餅製作技藝”項目的保護單位為“最香餅家手信有限公司”;

(十一)“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牛油糕製作技藝”項目的保護單位為“金燕西洋牛油糕葡式食品”;

(十二)“龍鬚糖製作技藝”項目的保護單位為“祐記貿易有限公司”;

(十三)“中式裙掛製作技藝”項目的保護單位分別為“彩生隆”和“畫我畫有限公司”;

(十四)“舞獅”項目的保護單位為“澳港柿山結義堂國術健身會”;

(十五)“詠春拳”項目的保護單位為“銘念詠春文化協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公 告

第16/P/25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仁伯爵綜合醫院血液透析室擴建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壹佰陸拾肆元整(MOP164.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叁拾壹萬元整(MOP31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PARETF/PED/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Andy Prasetia醫生及付茹婷醫生投考兒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 區曦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 楊咏山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蘇景桓醫生

候補委員:兒科 李然醫生

兒科 苗研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及四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兒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一款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通過以下《2026/2027學年研究生課程學費表》、《2026/2027學年學士學位課程學費表》、《2026/2027學年副修計劃學費表》及《2026/2027學年榮譽學院證書課程學費表》。

因應上述學費表,原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學費表》及《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學費表》、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教育博士學位課程學費表》及《公共行政博士學位課程學費表》、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共衛生博士學位課程學費表》、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藝術博士學位課程學費表》及《藝術碩士學位課程學費表》,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設計學博士學位(視覺傳達設計)課程學費表》,其適用範圍為2025/2026學年及之前入學或復學的學生。

2026/2027學年研究生課程學費表

1. 本學費表適用於2026/2027學年入學或復學的學生。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2. 正常修讀期限內的課程全額學費如下:

課程 正常修讀期限內的課程全額學費(澳門元)
本地生 非本地生
博士學位課程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150,000 150,000
•三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240,000 240,000
•四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280,000 280,000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830,000 830,000
碩士學位課程    
•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97,800 174,000
•三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97,800 174,000
•工商管理學院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97,800 204,000
•藝術碩士學位課程 122,400 217,500
•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550,000 550,000
學士後證書/文憑課程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20,600 41,300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30,600 61,400

3. 於正常修讀期限內,課程全額學費分期繳交。學生若於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前提早完成課程,仍須繳清課程全額學費的餘額。

課程 期數 每期的課程全額學費(澳門元)
本地生 非本地生
博士學位課程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8 18,750 18,750
•三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6 40,000 40,000
•四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8 35,000 35,000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3

第一期300,000
第二期300,000
第三期230,000

第一期300,000
第二期300,000
第三期230,000

碩士學位課程      
•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4 24,450 43,500
•三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6 16,300 29,000
•工商管理學院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4 24,450 51,000
•藝術碩士學位課程 6 20,400 36,250
•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2

第一期330,000
第二期220,000

第一期330,000
第二期220,000

學士後證書/文憑課程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2 10,300 20,650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4 7,650 15,350

4. 正常修讀期限結束後仍繼續就讀的學生,每學期須繳交延讀學費。

課程 每學期的延讀學費(澳門元)
本地生 非本地生
博士學位課程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9,380 9,380
•三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15,000 15,000
•四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15,000 15,000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50,000 50,000
碩士學位課程    
•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12,230 21,750
•三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12,230 21,750
•工商管理學院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12,230 25,500
•藝術碩士學位課程 12,230 21,750
•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27,500 27,500
學士後證書/文憑課程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5,150 10,330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3,830 7,680

5. 以學分制學費計劃繳費的學生,每學期須最少繳交相當於三學分的學費。

課程 學分費(澳門元)
本地生 非本地生
博士學位課程    
•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3,130 3,130
•三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5,000 5,000
•四年制其他博士學位課程 5,000 5,000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 16,600 16,600
碩士學位課程    
•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4,080 7,250
•三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4,080 7,250
•工商管理學院兩年制碩士學位課程 4,080 8,500
•藝術碩士學位課程 4,080 7,250
•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15,000 15,000
學士後證書/文憑課程    
•學士後教育證書課程 1,720 3,440
•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1,280 2,560

6. 學生若重修科目,須按科目的學分額外繳交重修學費,每學分的重修學費請見第5項,沒有學分的科目以一學分計算。

7.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及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的額外科目費用將按科目的學分收取,每學分的額外科目費用請見第5項。另外,學費不包括因參加考察而產生的費用,學生須自行負責參加考察期間之交通、住宿或生活費等費用。

8. 參加境外交流或留學計劃的學生,除另有規定外,須按照本學費表向澳門大學繳交學費。

9. 具體繳費時程以財務部通知為準。

2026/2027學年學士學位課程學費表

一. 學費

課程 學生類別

正常修讀期限內課程之全額學費#
(澳門元)

四年制學士學位課程 本地生* 150,000
非本地生 490,400
五年制學士學位課程 本地生* 187,500
非本地生 613,000

# 四年制課程分八期繳交(即八個學期),五年制課程分十期繳交(即十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本地生*:18,750澳門元

•非本地生:61,300澳門元

二. 於2026/2027學年入學之新生及復學生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6/2027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每學分學費請參閱第四項的收費表。

三. 如學生於正常修讀期限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就讀課程餘下之學費。

四. 延讀學費:如學生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修畢課程而需繼續就讀,須按照所修讀學分數目繳交延讀學費如下:

學生類別

每學分學費
(澳門元)

本地生* 1,150
非本地生 3,850

五. 參加境外交流或學習之學生須按照第一項的學費表向澳門大學繳交學費。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2026/2027學年副修計劃學費表

一. 學費

學生類別

全額學費#
(澳門元)

本地生* 20,940
非本地生 69,900

# 學費分六期繳交(即六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本地生*:3,490澳門元

•非本地生:11,650澳門元

二. 於2026/2027學年入讀學士學位課程之新生及復學生如修讀副修計劃,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6/2027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

三. 任何情況下,學生必須於完成修讀副修計劃時繳交全額學費。

四. 已繳之學費不會因學生退修副修計劃而獲退回。

五. 參加境外交流或學習之學生須按照第一項的學費表向澳門大學繳交學費。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2026/2027學年榮譽學院證書課程學費表

一. 學費

學生類別

全額學費#
(澳門元)

本地生* 8,220
非本地生 27,180

# 學費分六期繳交(即六個學期),每期繳交之學費如下:

•本地生*:1,370澳門元

•非本地生:4,530澳門元

二. 於2026/2027學年入讀學士學位課程之新生及復學生如修讀榮譽學院證書課程,須按上述學費表繳交學費;而於2026/2027學年之前入學且以學分制學費計劃收費之復學生,則須按照學分制學費計劃繳交學費。

三. 任何情況下,學生必須於完成修讀榮譽學院證書課程時繳交全額學費。

四. 已繳之學費不會因學生退修榮譽學院證書課程而獲退回。

五. 參加境外交流或學習之學生須按照第一項的學費表向澳門大學繳交學費。

* 本地生指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 林金城


體 育 基 金

通 告

第06/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第九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第十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5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詩靈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三)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上款所指的權限亦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莫子恆。

三、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上兩款所轉授的權限。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04/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李詩靈

委員:莫子恆

黃有力

林宇杰

第07/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五條,以及第38/2024號行政法規《體育基金》第九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十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詩靈許可作出由體育基金本身預算承擔用於租賃財貨、取得財貨及勞務,以及工程的開支及相關支付的權限,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詩靈及委員莫子恆,在體育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三、當獲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上兩款所授予的權限。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廢止第03/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及第05/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六、在不妨礙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李詩靈

委員:莫子恆

黃有力

林宇杰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護士

根據經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3/2024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十一次平常會議上對2023/2024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鄺文珣 P-N23052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吳浩

2024/2025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名單

護士

根據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及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2024/2025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十一次平常會議上對2024/2025年度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姓名 臨時登記編號
1 何厚顯 P-N24041
2 容詠欣 P-N24051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代主席 吳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3/DSAMA/2025號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澳門公共航標及護橋欄保養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6.4.1 航標保養;或

6.4.2 水上水下建築工程;或

6.4.3 海事工程。

6.5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700.00 (澳門元柒佰元整)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二),中午12時00分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 :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473,000.00(澳門元肆拾柒萬叁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本公開招標不設現場視察。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50%

實施方案:20%

船隊能力:15%

水上工作經驗:10%

人力資源及本地僱員安排:5%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唐玉萍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07/AACM/2025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五屆運動會澳門賽區火炬傳遞活動順利進行,根據2021年10月5日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期間,禁止澳門半島內所有無人機之飛行活動,但經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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