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批示:

白瑩欽、王雅彬、陳翠盈、梁緯琪、陳淑萍及關海琹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何清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續期六個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批示:

陳燕喜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宋文偉,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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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家媛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賴文威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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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榮喜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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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雪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張嘉興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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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編號005711 – 謝炳榮,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十名之海關副關務督察,為海關關員編制關務官級別第一職階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副關務督察編號 42061 – 鄭振雄

副關務督察編號 16980 – 盧嘉儀

副關務督察編號 40991 – 盧啓康

副關務督察編號 56061 – 劉健中

副關務督察編號 58981 – 譚祖成

副關務督察編號 21061 – 麥渭霖

副關務督察編號 07951 – 孫子健

副關務督察編號 07960 – 林海歐

副關務督察編號 60981 – 賴兆宏

副關務督察編號 04970 – 古少儀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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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嘉  許

在即將完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職務之際,本人希望借此機會,對六年來我榮幸擔任立法會主席職務期間,所有與我共事且勤謹敬業、盡忠職守和無私奉獻的立法會輔助部門工作人員予以表揚。

全體工作人員在各自的職務範疇內,都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強烈的歸屬感,全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服務,忘我付出。因此,應當對他們在這些年來為立法會的聲譽和澳門特區的繁榮進步,對公共事業所付出的無比努力和重大貢獻給予嘉許。

應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全體工作人員均盡心竭力履行職責,展現卓越和寶貴的合作精神,因而本人謹藉本嘉許,公開表達對他們的贊許和感謝。

故此,本人對下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工作人員給予嘉許:

楊瑞茹;

潘錦屏;

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

孫同鵬;

鄭偉;

李寒霖;

Luís Gonçalo Gomes de Araújo Vasconcelos Pessanha;

黃玉葉;

姜燕;

鄧世杰;

陳慧冰;

劉德學;

何偉賢;

譚妙梨;

Paulo Alberto Videira Henriques;

Ana Catarina Veiga Correia;

Rosa Fernanda Vieira Neves;

張涵;

楊浩然;

溫文品;

劉嘉儀;

羅敏思;

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劉罡;

梁燕萍;

黎建明;

陳家偉;

劉藝;

余文暉;

鄭頴怡;

梁麗欣;

李嘉寶;

梁結貞;

山度安娜;

鄭淑勤;

白路易;

鄧凱欣;

譚君樂;

陳慧;

馮貴華;

李國豪;

羅高駿;

周華君;

江欣儀;

王嘉明;

趙家恩;

黃穎欣;

歐陽麗敏;

冼行健;

梁中;

林倩雯;

Madalena Maria Faria da Encarnação Silva Morlim Cardoso;

Bruno Cardoso Brazão;

梁麗平;

司徒子君;

葉皓茵;

羅雁玲;

朱君寶;

林佩欣;

陳鳳婷;

廖喜迎;

陳奕祥;

陳婉雯;

許錦泉;

黃倩群;

歐啓賢;

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

Manuela Rosa Franco Serpa Mendes da Costa;

霍建勇;

蘇皚雪;

陳劍燕;

Alberto Xeque do Rosário;

錢梓盈;

鄧春蘭;

馮嘉豪;

陳詠茵;

張滿慶;

詹慶怡;

梁慶欣;

李國輝;

阮觀宏;

何秀山;

吳紹昌;

袁敏娜;

葉文珠;

宋柏明;

黎嘉雯;

王美景;

戚嘉露;

朱健斌;

施嘉烈;

徐麗華;

黃愛殷;

梁志健;

彭蓬畢;

繆炳培;

杜志康;

區文華;

劉國華;

陳志輝;

廖威進;

劉美瑩;

何順好;

陳一恬;

蔣建南;

馮幼敏;

鄭兆佳;

趙美華;

譚文艷;

劉麗芳;

鄭劍峰;

李雲龍;

何淑儀;

周曉婷;

鄭小惠;

趙慧冰;

孔佳佳;

李靜怡。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議決如下:

潘錦屏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及(五)項、第三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副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林智龍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胡家偉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李寶華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顧問,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楊秀美 - 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會輔助部門,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綺綺 - 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會輔助部門,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宋文偉 - 原屬政府總部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會輔助部門,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照立法會副主席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麗欣擔任副主席秘書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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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蔡銳倫及曾霆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吳少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陳清林、林詩禮及馬偉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六職階温少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馮嘉杰及吳萬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二職階陳德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易佩珊及輕型車輛司機第七職階黃桂超,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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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馮步華、郭振希、盧志偉、陳榮華及張德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黃桂超——原屬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職階及相同任用方式調任至本辦公室,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許錦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龎凱傑、孫燕茹及鍾瑋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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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小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元元,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天昊,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郝建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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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郭婉雯,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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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楊寶琴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8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建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綺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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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馮錦明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650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小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陳淑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局高級技術員Carla Maria Perceliana de Jesus Tavares Gonçalves de Figueiredo,屬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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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晉賢、陳安琪、熊國偉及呂灝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達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志揚因獲定期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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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翠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學盈及李德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嘉成、張珈莉及王宇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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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鞠曉曦,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周麗花,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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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蘇惠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0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彭惠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5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愛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5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慶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7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管理員Manuel Lopes da Cost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622,其遺孀Sunan Sangchai Lopes da Costa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支付所訂金額之千份之758。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重型車輛司機杜燦雄,供款人編號60085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吳慧娟,供款人編號60386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高級護士Carlos Manuel Nobre Nave,供款人編號60516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車輛駕駛考試員梁鏡標,供款人編號60608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司徒仲浣,供款人編號61747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泳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羅樂斌及李迪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譚燮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調任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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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聯英行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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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羅俊添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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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曉君及冼思穎,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惠珍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露,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勞杰凡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建輝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蘇文杰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李容波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蔡慧楊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李卓慧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胡嘉嘉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賽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國強,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錦泉,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鄭錦興,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羅歷山擔任本局行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後終止,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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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歐頴欣,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卓美娜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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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Le Viet Hung、Ha Van Thanh、Tran Duc Thuat、Nguyen Duy Tien、Tran Cong Khanh、Nguyen Thi Yen、Luu Van Tiep、Phan Van The、Pham Van The、Vu Ngoc Linh、Phung Dinh Tuan、Pham Thi Huong、Pham Van Phuc、Nguyen Quang Phuc、Nguyen Thi Lan Anh、Luong Quang Hieu、Nguyen Thi Nguyet、Vu Thi Ha及Bui Thi Thuy Kieu,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第070/SS/2025號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經考慮《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根據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第一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o)項,對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一等警員梁浩賢科處撤職的處分,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執行。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關冠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九款的規定,司法警察局下列編制內首席刑事偵查員以派駐方式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梁惠文,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吳鍾斌及聶積創,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珮琳,少年感化院院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楊靜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吳寶雄,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袁婉儀,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馮景山,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范嘉賢,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劉嘉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聲 明

李遠新,第一職階警員,屬臨時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本局下述主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主管職務
黃佩儀 行政管理廳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蔡永興 行政管理廳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淑慧 行政管理廳採購及物資管理處處長
孫振東 資訊系統廳規劃及管理處處長
楊鳳章 資訊系統廳應用及研發處處長
方曉東 陸路口岸廳規劃及協調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栩陽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鄧雋賢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海 關 福 利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陳由安,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羅旭暉及黎志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嘉欣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袁天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貝朗牙科診療所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147號執照失效。

———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衛華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458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澳嘉醫療中心(麗華店),英文名稱為Ou Ka Medical Center (Lai Va)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4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60號麗華新村(第一座)地下AH座,持牌人為澳嘉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399號保利達花園地下AB座。

———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8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D5之原英文名稱為Advanced Care Center更改英文名稱為Advanced Care Medical Center,中文及葡文名稱維持不變。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華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d)項和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為期一年。

甘永康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d)項和第五十三條、第15/2009 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設施設備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袁偉德、郭雅萍、馮妙玲、陳思明、黎丰慶、徐志成、陳婷婷、蔡菁怡、林雨生、劉彩平、葉偉傑及蕭錦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韓暉、蔡婉慧、許世安及柯晉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八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八名的合格投考人溫妙瑜、蕭詠文、麥詩雅、許健兒、郭群娣、吳婉儀、陸靜鋒及伍志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五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阮詠欣、黃淑儀、梁家俊、何翠山及李雅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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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60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7-A號泉業樓地下B座之“信誠(大三巴分店)”藥房的名稱更改為“信安(大三巴)”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林杰強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6樓O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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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昊天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285)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高園街6-A號萬寶大廈地庫B座(B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園街6-A號萬寶大廈地庫B座(B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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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周莫艷卿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355 07/09/2025
黃金鳳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685
黃德茵 28/09/20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鄭嘉莉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455 04/09/2025
陳家華 特級技術員 3 545 07/09/2025
林秋月
李振邦 28/09/2025
葉鴻彬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高文灝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455 04/09/2025
李紫婷
梁佩雲
麥凱西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馮漢偉 技術工人 6 220 10/09/202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楊敏敏 二等技術員 2 15/09/2025
黃婉琪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21/09/202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林建鵬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16/08/20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周健偉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28/08/2025
高文灝 二等高級技術員 04/09/202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譚的妮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15/09/2025
羅依琦 29/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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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嘉健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95點,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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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黃惠婷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項、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

鄭嘉琪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住宿實習處住宿總監,為期一年。

林寶玉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教務部教務長,為期一年。

陳正莉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招生及註冊處處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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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輝明及黃秀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及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區耀安、白小燕及何敬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歐陽俊榮、張潔婷、李國健及顏小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兩位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張岳良及司徒凱縈,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少珍,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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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潤明及高國彬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潤明及高國彬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少蘭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開榮,原屬交通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鄭桂濠,原屬交通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冼錦賢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8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蔡立堅及梁華熙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杜陽陽,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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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海鋒,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陳智華,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吳錦榮、謝僑南及張慧祥,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袁文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振良及李鑄新-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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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李韻潔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430 行政任用合同 17/09/2025
何浩賢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430 行政任用合同 22/09/202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蔡柏倫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430 行政任用合同 10/09/2025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葉小媚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15/10/2025
劉誠希 輕型車輛司機 1 28/10/202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黃景坤 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19/10/202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獲准繼續以相同的任用方式、職級及職階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賴慧聰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24/10/202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許沛鏗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80 09/09/2025
梁汝林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資訊範疇)

3 480 09/09/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歐陽鵬達 首席車輛查驗員 2 365 03/09/2025
李國興

二等
車輛駕駛考試員

2 275 17/09/2025
陳嘉儀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6/09/2025
李兆基

首席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2 565 26/09/2025
區泳歡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09/2025
陳翠薇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09/2025
陳崇偉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09/2025
周炳絡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09/2025
范思源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09/2025
梁東海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09/2025
柯于婕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26/09/2025
錢振榮 首席車輛查驗員 2 365 26/09/2025
容志豪 首席車輛查驗員 2 365 26/09/2025
簡英杰 特級車輛查驗員 3 430 28/09/2025
龔偉夫 特級車輛查驗員 3 430 28/09/2025
黎照輝 特級車輛查驗員 3 430 28/09/2025
廖治中 特級車輛查驗員 3 430 28/09/2025
蘇曉禹 特級車輛查驗員 3 430 28/09/2025
譚健文 特級車輛查驗員 3 430 28/09/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余向群 勤雜人員 6 160 07/09/2025
麥文光 輕型車輛司機 6 220 19/09/202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陳標莉蘭 特級技術員 3 545 28/09/2025
胡卓欣 特級技術員 3 545 28/09/202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張楚廷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560
黃偉雄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56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嘉儀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李兆基

顧問高級技術員
(資訊範疇)

1 600
區泳歡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陳翠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陳崇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周炳絡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范思源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梁東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柯于婕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歐陽鵬達 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00
錢振榮 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00
容志豪 特級車輛查驗員 1 400
李國興 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30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獲確定委任出任下列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蕭琼 首席翻譯員 1 540
張佩穎 首席翻譯員 1 54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何國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龐尚棟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雷國勝,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李加駒,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慧詩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施明亮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黃曉欣、陳嘉倫及梁英傑,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

庄祖耀、葉凱霖及鄭烱晉,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7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少萍碩士擔任地圖繪製廳廳長;

詹慶心碩士擔任地籍處處長;

劉麗群碩士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羅頌濠碩士擔任資料處理處處長;

黃健謙學士擔任資料收集處處長。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岑啓賢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余嘉浩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13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春蕾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地球物理及大氣環境處處長梅鴻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尤淑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穎彤擔任本局法律草擬廳廳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廖穎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16年 進入公職;
-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8年11月至2023年11月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23年5月至11月 法務局法規草擬一處代處長;
- 2023年11月至今 法務局法規草擬一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嬌真擔任本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黃嬌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碩士(法學專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 專業簡歷:

- 2007年 進入公職;
- 2007年2月至2010年12月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6年1月至8月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6年1月至8月 法務局條約處代處長;
- 2016年8月至今 法務局條約處處長;
- 2025年9月至今 法務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芷瑩擔任本局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廳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劉芷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法學士;
-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專業)。

3. 專業簡歷:

- 2011年 進入公職;
-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2年2月至2016年11月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 法務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代廳長;
- 2019年3月至今 法務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銘恩擔任本局立法統籌及規劃廳廳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馮銘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立法統籌及規劃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法學士;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碩士;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13年 進入公職;
- 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2020年1月至7月 法務局法規草擬一處代處長;
- 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 法務局法規草擬一處處長;
-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
- 2022年1月至今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婉琪擔任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陳婉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葡中翻譯學士;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12年 進入公職;
-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
- 2014年4月至8月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員;
-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
-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
- 2019年5月至今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 2020年5月至9月及12月 法務局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
- 2021年1月至今 法務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 2025年9月至今 法務局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代廳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國添擔任本局資訊技術處處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劉國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資訊技術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士;
- 聖若瑟大學資訊科技碩士。

3. 專業簡歷:

- 1990年12月 進入公職;
- 1990年12月至1997年9月 司法事務司資訊督導員;
- 1997年9月至2000年11月 司法事務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 2000年11月至2009年8月 法務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 2002年1月至2010年6月 法務局資訊處代處長;
- 2009年8月至今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2010年6月至2015年12月 法務局資訊處處長;
- 2016年1月至今 法務局資訊技術處處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左美琪擔任本局公報出版處處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左美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公報出版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葡萄牙“Universidade Internacional”的“Ciência Política-Ramo de Relações Internacionais”學士。

3. 專業簡歷:

- 1999年12月至2005年12月 印務局技術輔導員;
- 2005年12月至2022年7月 印務局技術員;
- 2008年4月至2022年1月 印務局葡文校對科職務主管;
- 2022年1月至7月 印務局官方刊物處代處長;
- 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 印務局官方刊物處處長;
- 2023年5月至今 印務局技術員;
- 2023年5月至2025年2月 印務局葡文校對科職務主管;
- 2025年2月至今 印務局公報出版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第49/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文桂擔任本局印刷處處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5年10月31日起生效,以填補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 職位出缺;
- 吳文桂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印刷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理工學院的平面設計補充課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04年4月至2006年10月 印務局技術輔導員;
- 2006年10月至2016年1月 印務局技術員;
-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 印務局商業組代組長;
- 2016年1月至2023年4月 印務局商業組組長;
- 2023年5月至今 印務局統籌及規劃廳廳長。

———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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