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SPU-GIF-ML-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警察總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輕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須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車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並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B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的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e)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一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時間為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8.4 如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知識考試第二階段(駕駛技術實踐考試),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駕駛技術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七樓A至B座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警察總局網頁https://www.sp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14.3 現行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4.4 現行《道路交通規章》;
14.5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14.6 對澳門街道、公共部門的名稱和地點的基本認識;
14.7 駕駛車輛的技術能力及專門知識;
14.8 對路面交通情況判斷;
14.9 一般常識。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資源管理廳廳長 陳思敏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特級技術員 林劍鋒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胡桂芳
首席技術輔導員 張玉蓮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5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進行晉升程序,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考人修讀關務督察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關務官級別第一職階關務督察職位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23-0003-CFI號 | 第二民事庭 | 
聲請人:湖北宜順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於中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聯絡地址為中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東山大道435號-1-104、-2-101號。
被聲請人:馬千里(MA, QIANLI),男性,中國籍,最後為人所知悉的地址為中國江蘇省海門市海門街道海影新村602幢302室或中國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寧海路146號大益茶樓,現下落不明。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馬千里(MA, QIANLI)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六十日,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梁小娟
特級書記員 張麗琳
———
| 無償還能力案 第CV3-21-0004-CFI-A號 | 第三民事法庭 | 
聲請人:1) 勞偉民(LOU WAI MAN),男性,居住於澳門柏林街240號星海豪庭金星閣12樓D。
2) 何長勝(HO CHEONG SENG),男性,居住於澳門高樓街南巫圍15號倚榮閣2樓A單位。
被聲請人: 1) 鄭偉健(CHENG WAI KIN),男性,及
2) 梁敏菁(LEUNG MAN CHING),女性,二人最後為人所知地址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7號興華大廈2樓D座,現下落不明。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鄭偉健(CHENG WAI KIN),男性,已婚,成年,及梁敏菁(LEUNG MAN CHING),女性,已婚,成年,二人最後為人所知地址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7號興華大廈2樓D座,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六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内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梁鎂堙
法院特級書記員
陳宇慧
法 務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法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十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相同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8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5.1 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5.2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5.3 具有兩年與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相稱的工作經驗。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九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法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澳門通卡,或透過“政付通”機具所接受的電子支付工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如屬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第8.1點a) 項任一階段或b) 項甄選方法,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法務局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制
14.1.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1.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4.1.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4.1.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4.2 行政法
14.2.1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4.2.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2.3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4.3 刑事、民事和商業法
14.3.1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4.3.2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4.3.3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4.3.4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4.3.5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4.4 公職法律制度
14.4.1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4.3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4.5 其他
14.5.1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4.5.2 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譯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法務局局長 梁穎妍
正選委員:法務局副局長 邱顯哲
法規草擬二處處長 林楠曦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王莉莉
法規草擬一處處長 廖穎彤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市 政 署
公 告
澳門半島南岸海濱綠廊工程–嘉樂庇總督大橋以西至融和門–第2區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澳門新城B區。
5. 承攬工程目的:工程包括建造單車徑、海濱步道、親水綠化階梯、休憩區、釣魚區木平台。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柒拾柒萬元﹝MOP770,000.00﹞,須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繳付保證金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4年10月30日下午5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倘市政署於截標時間不向公眾開放,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截止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202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2024年10月22日下午5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伍佰元﹝MOP5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 270 工作天。
16. 標書之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工程總造價 – 65%
- 合理工期 – 8%
- 施工方案 – 12%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5%
- 僱用澳門本地勞工比率 –5%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 2024年10月22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五樓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第005/DGF/2024號公開招標
出租經營位於二龍喉公園小食店
按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出租經營位於二龍喉公園小食店」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仟圓正(MOP1,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警務廳大樓1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正,於二龍喉公園小食店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印務局退休特級照相排版員何麗珊之鰥夫衛嘉文,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告 示
徵收二零二三年度職業稅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二三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規章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規章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安心易亞洲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安心易亞洲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4003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第009/2024-AMCM號通告
事由:保險監察 -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
1. 引言
1.1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由保險公司於每季度最後一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日期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的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訂定的條件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的資產作擔保。
1.2 該條的第三款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且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或責任。
1.3 該條的第四款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的增加數額。
1.4 基於以上因素,現制訂各保險公司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此等規則在資產的選擇方面給予較大的靈活性,從而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致各自的目標。
2. 定義
在本通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1 “資產負債管理”是指業務管理實務上依據資產及負債對應關係進行決策與行動。在風險容忍度及其他限制下為達到財務目標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策略的制定、執行、監控及修正的持續過程。
2.2 “一般賬戶產品”是指除獨立賬戶產品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
2.3 “獨立賬戶”是指由人壽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金,而該資金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賬管理。更確切地說,分配於獨立賬戶的資產收入及損益將撥入或扣減在此賬戶內,但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及損益。
2.4 “獨立賬戶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所有規範的人壽保險產品﹕
a) 保單持有人有權從一系列的獨立賬戶資產中選擇相關投資資產;
b) 以保單持有人所選擇的獨立賬戶資產的價值或收入來計算全部或部份的保單利益;及
c) 保單條文訂明保單持有人要承擔全部或部份與其利益相連的投資風險。
2.5 “技術準備金”具有《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條給予該詞的涵義。技術準備金分為以下類別﹕
a) 一般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定義為“一般賬戶準備金”;
b) 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分為兩部份,即“一般賬戶準備金”及“獨立賬戶準備金”﹕
i) 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是以產品的所有保單利益而釐定;
ii) 獨立賬戶準備金是獨立賬戶產品的準備金但不包括此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所須的準備金,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產品的戶口價值/保單價值的準備金;
iii) 一般賬戶準備金是為獨立賬戶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而設的準備金,而該準備金相等於技術準備金減去獨立賬戶準備金。此準備金歸屬於人壽保險公司的一般賬戶及其金額不可少於零。
3. 保險公司的責任
3.1 所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保險公司,須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以識別、評估、監察、呈報及控制其投資活動及再保險安排的風險。為實現這個目標,保險公司須備有一套獲董事會核准的整體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應涵蓋保險公司為管理投資活動和再保險安排的風險而採取的方法和控制措施,使其控制在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限額內。
3.2 董事會須在顧及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及流動資金管理的關聯、風險偏好及承受能力、風險及回報的目標,以及償付能力及財政狀況後,制訂、核准及檢討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
3.3 董事會須授權高級管理層執行整體性的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擬備投資及再保險管理的委託書(即列明有關運作政策及程序,以執行董事局所制訂的整體性政策)的責任亦可授權予高級管理層。然而,不論相關活動及職能為授權或外判,董事會均須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負上最終責任。
3.4 董事會必須確保保險公司已設立周全的報告及內部管控制度,而有關制度是旨在監控資產及再保險安排是否根據投資政策、再保險管理策略、委託書,以及法律及監管的規定進行管理。
4.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4.1 下列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可採用的限額,該限額按照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來訂定﹕
| 擔保技術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 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的百分比 | ||
| 下限 | 最高上限 | ||
| a) | 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的存款 | 5% | 100% | 
| b) | 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 50% | |
| c) | 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劵〔名單見附件一〕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擁有的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劵 | 95% | |
| d) | 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 90% | |
| e) | 股票 | 70% | |
| f) | 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 30% | |
| g) | 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不動產投資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 | 按第4.9至4.12條的規定 | |
| h) | 人壽保單的抵押貸款 | 15% | |
| i) | 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 | 按第4.13至4.16條的規定 | |
4.2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須具有合適的流動性及變現能力,且不應受外匯政策限制,以便如期承擔保單賠償需求。
4.3 如保險公司未能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證明其投資政策及程序能有效地管理及控制各項風險以符合風險偏好聲明,以及其流動性足以如期承擔財務償付需求,澳門金融管理局有權對該保險公司施加可採用資產的額外條件及調整資產百分率限額。
4.4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作用。
4.5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 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 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為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監察機關成員或該公司持有超過保險公司10%的股本;
c) 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 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份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 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但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4.1條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4.6 在取得第4.1條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債務證券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a)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b)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c) 如債務證券沒有任何信貸評級,則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須符合上述a)項及b)項的規則,且該債務證券的債權受償順位必須等同或高於優先債券。
4.7 第4.1條e)項i)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證券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證券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更新。
4.8 第4.1條e)項ii)的其他股票是指未有在附件二中認可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上限由以下規則確定:
a) 如保險公司在最近三年內未被實施任何干預措施及未被科處處罰,以及其償付準備金比率可符合以下的條件,則最高上限為:
| 償付準備金比率 | 最高上限 | 
| i) 在最近兩年內償付準備金比率持續維持在350%或以上 | 20% | 
| ii) 在最近兩年內償付準備金比率持續維持在250%或以上 | 15% | 
b) 否則,第4.1條e)項ii)的最高上限為10%。
4.9 第4.1條e)項ii)所指的其他股票及第4.1條g)項所指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每一被投資方的上限不可超過2%。
4.10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不動產投資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上限,須考慮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份。
4.11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上限(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4.1條所載表中a)項及c)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4.12 第4.1條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不動產投資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原則,且這些投資基金的資產成份亦須符合本節的要求。
4.13 如分入(再)保險公司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再保險業務,且受《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定的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約束,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上限,不得超過該分入(再)保險公司在再保險合同中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
4.14 如分入(再)保險公司不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再保險業務,及/或不受《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定的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約束,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上限由以下規則確定:
a) 倘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上限為分入(再)保險公司在再保險合同中所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或信用證/銀行保證的承諾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i) 分入(再)保險公司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四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財務實力評級;
ii) 再保險合同須包含允許澳門金融管理局取得與再保險安排相關的文件的條款,包括證明分入(再)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財務能力以履行其再保險責任的文件;
iii) 分入(再)保險公司已向分出保險公司提供信用證/銀行保證,作為支付再保險合同責任的擔保;及
iv) 信用證/銀行保證須符合第 4.15條規定的所有條件。
b) 否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上限為零。
4.15 符合第4.14條a)項規定的信用證/銀行保證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信用證/銀行保證須是光票、不可撤銷、無條件,並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開立或保兌;
b) 信用證/銀行保證須包含開證日期和到期日,以及須規定受益人僅需憑信用證/銀行保證開立即期付款匯票並提交後便獲得資金,且不需要出示其他文件。信用證/銀行保證亦須標明不受信用證/銀行保證以外的任何條件或限定約束;
c) 信用證/銀行保證本身不應包含任何其他協定、文件或實體的引用,但第4.16條的內容除外;
d) 在本條款中,“受益人”是指為其權利開立信用證/銀行保證的保險公司,以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受益人的任何繼承人。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指派繼承人為指定受益人,則指定受益人包括並限於法院所指定的接管人(包括監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
e) 信用證/銀行保證須載明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在信用證/銀行保證的責任絕不以償付為條件;
f) 信用證/銀行保證的期限須至少為一年並須包含“自動展期條款”,以免該信用證/銀行保證未經開證機構的適當通知而失效。“自動展期條款”須規定在到期日或不獲續期前至少90日作出通知。信用證/銀行保證須在到期前至少90日續期,否則信用證/銀行保證將不再符合第4.14條a)項的規定;
g) 信用證/銀行保證須載明其是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或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或國際商會第758號出版物《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或任何後續出版物的約束及規範,而據此開立的所有匯票均須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辦事處兌現;
h) 如信用證/銀行保證受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或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或國際商會第758號出版物《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或任何後續出版物的約束,並在UCP600或任何後續出版物的第 36 條所述的一種或多種情況下,信用證/銀行保證須具體說明並提供延長提取的時間;及
i) 如信用證/銀行保證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開證金融機構應當正式指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為保兌機構並為其代收及支付匯票。
4.16 與取得信用證/銀行保證相關的再保險合同可包含以下條款:
a) 要求分入(再)保險公司向分出保險公司提供信用證/銀行保證,並說明其涵蓋的範圍;
b) 根據再保險合同的條款,分入(再)保險公司與分出保險公司約定信用證/銀行保證可隨時提取,不受再保險合同內其他條款約束,而分出保險公司或其繼承人僅於以下一項或多項原因行使:
i) 向分出保險公司支付或償還:
I) 因取消再保險合同所承保的保單而退還予保單持有人的保費,但尚未從分入(再)保險公司收回在再保險合同中其所承擔的保費退還份額;
II) 根據再保險合同所承保的保單的條款及細則,由分出保險公司支付的退保、利益或賠償,但尚未從分入(再)保險公司收回在再保險合同中其所承擔的相應份額;
III) 根據再保險合同而需用於確保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的任何其他金額;
ii) 如信用證/銀行保證將到期而未有續期,或信用證/銀行保證被減額,且分入(再)保險公司於信用證終止日前10日仍未清算和解除在再保險合同下的全部責任,在分入(再)保險公司尚未為其負債提供資金並超過任何被減額的信用證/銀行保證金額的前提下,則可提取分入(再)保險公司所承擔負債的等值金額,並將該款項以分出保險公司名義存入在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開設的獨立賬戶,並與一般資產分隔。該賬戶以信託形式用於第4.16條b)項i)規定的用途和目的,且在提取及終止日期後的任何期間仍可保留。
c) 第4.16條的所有條款不得因分出保險公司或分入(再)保險公司的無力償債而刪減。
d) 第4.16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妨礙分出保險公司和分入(再)保險公司:
i) 支付根據第 4.16條b)項所持有的金額的利息;或
ii) 退還由信用證/銀行保證提取並超出上述實際要求的金額或隨後確定為無需支付的金額。
5.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規管性要求
5.1 以下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規管性規定﹕
a) 保險公司須通知銀行/託管人,根據《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用於擔保保險公司的技術準備金;
b) 保險公司須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確認信函,以確認銀行/託管人已收到保險公司不可撤銷的指示,除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外,保險公司不可轉移或提取全部或部份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
c) 保險公司須在每季度的翌月底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日期前,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用作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建議;
d) 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一般賬戶準備金總額,高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金額及按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確認的其他可採用資產的金額的總和,保險公司須:
i) 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當中載明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以及在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建議總額;及
ii) 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有關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總額已上調;
e) 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一般賬戶準備金總額,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金額及按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確認的其他可採用資產的金額的總和,且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保險公司須:
i) 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建議,當中載明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以及在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建議總額;
ii) 提交涉及季度編制的精算評估報告,而該報告須符合所有相關通告的規定;及
iii) 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該等資料須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編制及核實;
f) 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一般賬戶準備金總額,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金額及按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確認的其他可採用資產的金額的總和,且不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保險公司須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當中載明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及現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總額,並聲明不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且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總額維持不變;
g) 銀行/託管人可上調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總額而不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事先許可,但必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後方可下調有關確認金額;
h) 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須每年度最少一次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i) 無須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不時將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再投資,但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須不少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金額;
j) 銀行/託管人須確保有足夠的內部管控系統以監控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如該等資產的市場價值總額在任何時間低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載明的金額,銀行/託管人必須直接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
k) 保險公司須監控其存放在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和賬面價值。如該可採用資產的總市值或總賬面價值在任何時候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述的金額,保險公司須在30日內補充或增加其他可採用資產;
l) 保險公司須每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及賬面價值,並須確保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符合本通告第四節的要求。該報告須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m) 保險公司須全面負責確保所有有效的法律要求得以嚴格遵守;及
n)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留對位於或源自外地的資產增加附加條件的權利。
5.2 如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內註明的貨幣不是澳門元或港元,則保險公司須設定額外的貨幣匯率邊際。就本通告而言,設定貨幣匯率邊際的方法如下:

5.3 若以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作為擔保技術準備金的可採用資產,則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 分出保險公司須每季提交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的財務報告,並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b) 分出保險公司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第4.14條a)項要求的所有信用證/銀行保證的鑑證副本;
c) 如信用證/銀行保證不再符合第4.14條a)項的規定,保險公司須在30日內補充或增加其他可採用資產;及
d) 分出保險公司須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該等資料須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編制及核實。
5.4 若以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作為擔保技術準備金的可採用資產,則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 用作擔保技術準備金的不動產認可金額將相等於:
i)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告準則》評估不動產的公允價值;或
ii) 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中所載明的擔保金額;
以較低者為準。
b) 保險公司須將用作技術準備金擔保的不動產進行登記,權利主體須登記為澳門金融管理局,並提交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c) 保險公司須委任獨立專業估值師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告準則》評估不動產的公允價值,並提交不動產估值報告;
d) 上述b)及c)項的書面報告須每年度最少一次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及
e) 如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告準則》評估的不動產公允價值低於物業登記書面報告中所載明的擔保金額,保險公司須在30日內補充或增加其他可採用資產。
5.5 若以第4.1條e)項ii)所指未有在附件二中認可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或第4.1條g)項所指的私募股權基金作為擔保技術準備金的可採用資產,則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 用作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股票/私募股權基金認可金額將相等於:
i)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告準則》評估股票/私募股權基金的公允價值;或
ii)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告準則》評估股票/私募股權基金經扣減永久損失後的賬面淨值;
以較低者為準。
b) 保險公司須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確認信函,以確認有關股票/私募股權基金的持有狀況(包括持有數量,投資金額等資料)及僅用作擔保技術準備金用途。除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許可外,保險公司不可出售或轉讓全部或部份的股票/私募股權基金;
c) 保險公司須委任獨立專業估值師,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告準則》評估股票/私募股權基金的公允價值及經扣減永久損失後的賬面淨值,並提交估值報告;
d) 上述b)及c)項的書面報告須每年度最少一次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及
e) 如用作擔保的股票/私募股權基金的公允價值或經扣減永久損失後的賬面淨值低於已作擔保的金額,保險公司須在30日內補充或增加其他可採用資產。
5.6 公允價值的估值基準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告準則》內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計量》所載的規定。
6.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6.1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須為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而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投資基金,或為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而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許可的投資基金。
7.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規管性要求
7.1 獨立賬戶資產須最少相等於所有獨立賬戶保單的賬戶價值/保單價值;
7.2 獨立賬戶資產是保單持有人所選投資選項的相關資產,以讓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7.3 獨立賬戶資產足以完全支付獨立賬戶準備金;
7.4 獨立賬戶資產僅用於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以及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賬管理;
7.5 保險公司須每季提交獨立賬戶產品的財務報告及確認證書,並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及
7.6 確認證書應使用保險公司的信箋並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其中一人須為保險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或總受託人,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接納的其他人。
8. 生效日期
8.1 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同日廢止十二月十五日第001/2023-AMCM號通告。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
附件一
多邊國際機構名單
(供第4.1條c)項考慮)
- ——非洲開發銀行;
-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 ——亞洲開發銀行;
-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
- ——加勒比開發銀行;
- ——國家開發銀行;
- ——歐洲發展銀行議會(譯名);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譯名);
-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
- ——歐洲中央銀行(譯名);
- ——歐洲煤鋼共同體(譯名);
- ——歐洲共同體;
- ——歐洲鐵路及全部車輛融資公司(譯名);
- ——歐洲投資銀行;
- ——歐洲投資基金;
- ——中國進出口銀行;
- ——美洲開發銀行;
-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一般稱為世界銀行);
- ——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附屬機構);
- ——伊斯蘭開發銀行;
- ——新開發銀行;
- ——北歐投資銀行;及
- ——其他符合本通告第4.6條所訂信貸評級要求的多邊國際機構。
附件二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
(供第4.1條e)項及第4.7條考慮)
- ——澳洲證券交易所;
- ——雅典證券交易所;
- ——B3 S.A. - Brasil, Bolsa, Balcão;
- ——意大利證券交易所;
- ——印度BSE;
- ——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
- ——Cboe BZX Exchange;
- ——Euronext阿姆斯特丹;
- ——Euronext布魯塞爾;
- ——Euronext都柏林;
- ——Euronext里斯本;
- ——Euronext巴黎;
-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 ——香港交易所;
- ——印尼證券交易所;
- ——約翰內斯堡證券交易所;
- ——韓國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
- ——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
- ——名古屋證券交易所;
- ——納斯達克哥本哈根;
- ——納斯達克赫爾辛基;
- ——納斯達克PHLX;
- ——納斯達克證券市場;
- ——納斯達克斯德哥爾摩;
- ——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 ——美國證券交易所;
- ——紐約電子證券交易所;
- ——新西蘭證券交易所NZX;
- ——奧斯陸證券交易所;
-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 ——SIX瑞士交易所;
- ——泰國證券交易所;
- ——台灣證券交易所;
- ——台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 ——東京證券交易所;
-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及
- ——華沙證券交易所;
| 為免生疑問,現闡明凡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即符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不論該證券是否透過另一間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 
附件三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要求
( 供第4.6條考慮 )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債務證券 | |
| 長期債務 | 短期債務 | |
|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 BBB | F2 | 
|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BBB | a-2 | 
|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Baa2 | 優質-2 | 
| - 標普全球評級 | BBB | A–2 | 
|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 bbb | AMB-2 | 
備註:債務證券須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 如債務證券沒有任何信貸評級,則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須符合上述兩點的規則,且該債務證券的債權受償順位必須等同或高於優先債券。
附件四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財務實力評級要求
( 供第4.14條考慮 )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再)保險公司 | 
|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 A- | 
|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A- | 
|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A3 | 
| - 標普全球評級 | A- | 
|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 A- | 
備註:分入(再)保險公司須至少達至或超過最低財務實力評級,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第010/2024-AMCM號通告
事項:保險監察-“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公佈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下稱《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權限以通告訂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獲准經營的保險項目。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項以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的保險項目:
- ——(人身及工作)意外;
- ——疾病(短期保險);
- ——車輛;
- ——貨運;
- ——火災及自然現象;
- ——對(各種)保險標的物造成之損害;
- ——汽車民事責任;
- ——一般民事責任;
- ——信用(商業風險);
- ——保證;
- ——各種財務損失;
- ——法律保護。
二、本通告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
事項:轉授予權限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本人行使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第667/CA號決議賦予的轉授權力,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人事管理處行政領域職務主管羅智江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支付已獲上級許可的費用,最高限額為澳門元三萬元(MOP30,000.00);
(二) 批准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方面的開支,最高限額為澳門元八千元(MOP8,000.00);
(三) 決定行政領域的人員提出有關年假選定、更改、提前享用及延後享用、缺勤及免除工作、出勤記錄解釋的申請。
二、上述轉授權限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三、對於行使上述轉授權限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轉授權行為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 財政儲備資產 | 602,093,940,067.75 | 其它負債 | 814,665,138.64 | |||
| 銀行結存 | 244,383,401,276.59 | |||||
| 債券 | 131,680,415,751.21 | |||||
| 外判投資 | 226,030,123,039.95 | 財政儲備資本 | 606,594,385,747.71 |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53,394,755,300.00 | |||
| 超額儲備 | 431,862,482,387.18 | |||||
| 其他資產 | 5,315,110,818.60 | 本期盈餘 | 21,337,148,060.53 | |||
| 總計 | 607,409,050,886.35 | 總計 | 607,409,050,886.35 |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3-TS-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建築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應用,具有能力去解決具複雜性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方案。尤其: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性的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建築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負責建築範疇的設計、監督及管理工作;
─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協助上級處理建築範疇的工作事宜;
─跟進建築範疇項目的招標程序等。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前)具有建築學範疇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九日);
6.2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6.2.2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5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4.6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7 現行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8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9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10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11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2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13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4.14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15 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14.16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4.17《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文本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4.18 建築物玻璃窗設計指引 (文本載於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19 建築學的專業知識;
14.20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陳岸武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潤民
二等高級技術員 譚進星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艷儀
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敬彦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開考編號:04-TS-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軟件工程及數據科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資訊(軟件工程及數據科學)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利用資訊科技及數據科學範疇理論及專業知識,對警務數據應用進行分析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或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設計及規劃軟件系統的整體架構,制定技術策略,確保資訊系統的可擴展性、可維護性和可靠性,落實資訊系統項目的開發、測試、維護及管理等工作;運用資訊科技優化及推動政策實施的方案;協調用戶培訓、技術文件制作及技術支援。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前)具有資訊、軟件工程、數據科學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九日);
6.2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6.2.2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5%
甄選面試 = 45%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14.3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網絡安全——管理基準規範》及《網絡安全——事故預警、應對及通報規範》;
14.4 現行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14.5 現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現行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4.6 資訊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知識;
14.7 資訊科技及數據科學相關的理論及研究方面的專業知識;
14.8 基於MS SQL Server的數據庫設計、SQL語言及優化技術;
14.9 資料結構、演算法;
14.10 資訊系統設計、分析方法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Delphi、C#、Java、JavaScript、Python、ASP.Net、Vue及React等程式語言及開發框架;XML、JSON、Web API、Web service相關技術;
14.11 智能手機軟件的設計及開發,包括Android及iOS系統;
14.12 軟件開發資訊安全及數據加密技術相關專業知識;
14.13 雲計算應用及技術;
14.14 統計與資料分析、機器學習、視覺和圖像識別、自然語言處理及人工智能的專業知識;
14.15 編寫資訊範疇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公文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處長 楊鳳章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楊斌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栩陽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達謙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得意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開考編號:01-OQ-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電工範疇技術工人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包括:負責安裝、保存和維修電路和電氣設備;理解各種圖則、圖表或其它技術規格;安裝電動、發聲、發熱、冷凍、發光或動力的機器、器材和設備;決定位置和安裝電氣配件,尤其是安裝配電箱、斷路器和分流器、開關和插座;安排和固定導電體;適當地彎曲和固定金屬、塑膠或其他物料的通道和管道,以安放電線或電纜;接駁或使駁口絕緣以便得到所要求的電路;找出和確定裝置或運作的障礙,並在有需要時使用檢查和量度器;使用適合的工具,緊接、焊接、以任何方式維修或替換機組、部件或損壞的電線和作有關的安裝;當工作流程需要,可從事簡單的冷氣、供排水、泥水或木工工作;執行本局各設施倘有的防風及防災值勤工作;遵守所處理設施方面的法律規定。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二級別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且具有關電工範疇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
*電工範疇的專業資格——須透過完成由公立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的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具三年或以上的文件證明;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按情況而定,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九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時間為九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4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5. 考試範圍
電氣裝置安裝及維修的操作技術,包括:
15.1 管道安裝:塑膠及金屬管道的安裝方法及技巧;
15.2 電路安裝:配電箱電路(漏電斷路器及過流斷路保護器)、照明電路(兩掣一燈、傳感器、時間掣)、插座電路、熱水爐電路;
15.3 故障診斷:三相電動機及控制箱,配電箱故障診斷;
15.4 控制電路:三相電動機直接起動、三相電動機正反轉起動運行電路;
15.5 工業安全知識。
投考人在考試期間,不得查閱任何資料或文件,亦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伍良錦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稽查 林沛權
技術工人 梁建強
候補委員:技術工人 林金僑
特級技術輔導員 曹麗華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第6/GD/2024號批示
本人根據經第2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首席特級技術員何可寧為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PARETF/ORT/2024)
根據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骨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GUNTUR ERIC LUIS ADIWATI | 65.9 |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 張錦輝醫生
骨科 張宇醫生
最後成績名單
(開考編號:01924/02-MA.OFTAL)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眼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 | |
| 1.º | 吳彥嬋 | 8.75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眼科顧問醫生 梁珍
正選委員:眼科顧問醫生 毛進
眼科顧問醫生 張翼飛
公 告
(開考編號:03624/02-MA.GAS)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3724/02-MA.NE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腎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12/P/24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伍拾貳元整(MOP5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正,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設施設備廳”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本次招標標的服務設施。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整(MOP194,886.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第06/SS/2024號批示
根據經第2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衛生局局長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被指定為代表衛生局的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成員:
(一)吳健豪,顧問診療技術員;
(二)張詠詩,一等診療技術員;
(三)梁珍,眼科顧問醫生。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3424/02-MA.COM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口腔及頜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0月28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口腔及頜面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9月26日至10月28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口腔及頜面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吳曉林 口腔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黃如冰 口腔科顧問醫生
李唐新 口腔科顧問醫生
候補委員:白琪文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Barreto Duarte Esteves, José Manuel 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社會科學學院政府與行政學系主任吳永紅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胡偉星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社會科學學院政府與行政學系主任吳永紅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胡偉星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61/RU/2024號批示
根據第2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指定澳門理工大學郭潮輝副教授代表本校出任診療範疇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第05/SG/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2/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在行政及財政部以及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行政及財政部部長甄嘉瑩,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理工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元);
(三)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理工大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包括公積金供款、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燃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四)依法批准發放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年資獎金;
(五)批准日津貼及啟程津貼,以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六)依法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依法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元貳仟元);
(八)依法批准返還學費及其他費用;
(九)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十)在符合合法性、預留撥款及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執行載於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開支表內撥款的程序及結算;
(十一)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發出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工作證及醫療護理證,以及簽署該等醫療護理證;
(十二)簽署澳門理工大學人員向郵政儲金局申請借款的公函和表格;
(十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
(十四)依法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代秘書長 莫秀妍
第06/SG/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2/RU/2024號批示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林逸文,在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代部長林逸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發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三)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代秘書長 莫秀妍
第07/SG/2024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2/RU/2024號批示第一款(十)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資訊科技部部長馬偉明,在資訊科技部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代表澳門理工大學簽署獲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訂立的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合同;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代秘書長 莫秀妍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通 告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旅遊大學第1/2024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決議如下:
一、澳門旅遊大學開辦授予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年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37,50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112,00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120,000.00 | |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學分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1,29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3,83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4,100.00 | |
二、澳門旅遊大學開辦授予碩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年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47,00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85,00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95,000.00 | |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延讀學費: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學期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7,94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21,75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21,750.00 | |
(三)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學分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2,62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4,72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5,270.00 | |
三、澳門旅遊大學開辦授予哲學博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年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40,00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48,50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65,000.00 | |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延讀學費: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學期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9,38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18,76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21,890.00 | |
(三)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學分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3,34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4,05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5,420.00 | |
四、澳門旅遊大學開辦授予工商管理博士學位課程的學費如下:
(一)於正常修讀期限內: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年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80,00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130,00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140,000.00 | |
(二)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延讀學費: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學期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25,00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50,00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55,820.00 | |
(三)未能於正常修讀期限內完成課程需延長修讀期間的科目學費:
|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學分學費 | |
| 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5,000.00 | 
| 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 | 8,130.00 |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8,750.00 | |
五、一般情況下,學生如獲得學分豁免或於正常修讀期內提早完成課程,亦須繳交課程的全額學費,但按大學簽訂的協議規定可按實際修讀期或學分計算學費除外。
六、碩士學位課程及博士學位課程的學生需要繳付課程正常修讀期的學費,未能在正常修讀期內完成課程的學生每學期須繳付延讀學費,即當學生在正常課程修讀期後再註冊時,除了必須支付的科目學費外,還須支付每學期註冊的延讀學費。
七、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讀澳門旅遊大學的學生,不影響第五款規定適用於全體學生。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 陳澤武
醫 療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2024/2025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七次平常會議上作出決議,茲公佈2024/2025年度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如下:
醫生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52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歐陽鳳瑜 | P-MD24001 | 衛生局 | 
| 2 | 區凱婷 | P-MD24002 | 衛生局 | 
| 3 | 蔡靈怡 | P-MD24003 | 衛生局 | 
| 4 | 陳卓卿 | P-MD24004 | 衛生局 | 
| 5 | 陳仲賢 | P-MD24005 | 衛生局 | 
| 6 | 陳祖興 | P-MD24006 | 衛生局 | 
| 7 | 陳可盈 | P-MD24007 | 衛生局 | 
| 8 | 陳浩龍 | P-MD24008 | 衛生局 | 
| 9 | 陳嘉儀 | P-MD24009 | 衛生局 | 
| 10 | 陳兆蔚 | P-MD24010 | 衛生局 | 
| 11 | 陳婉禎 | P-MD24011 | 衛生局 | 
| 12 | 陳偉豪 | P-MD24012 | 衛生局 | 
| 13 | 陳惠詩 | P-MD24013 | 衛生局 | 
| 14 | 陳穎 | P-MD24014 | 衛生局 | 
| 15 | 陳永童 | P-MD24015 | 衛生局 | 
| 16 | 曾梓泓 | P-MD24016 | 衛生局 | 
| 17 | 曾暉鵬 | P-MD24017 | 衛生局 | 
| 18 | 周曉彤 | P-MD24018 | 衛生局 | 
| 19 | 周綺雯 | P-MD24019 | 衛生局 | 
| 20 | 鄒寶琦 | P-MD24020 | 衛生局 | 
| 21 | 周珮君 | P-MD24021 | 衛生局 | 
| 22 | 謝小月 | P-MD24022 | 衛生局 | 
| 23 | 鄭俊賢 | P-MD24023 | 衛生局 | 
| 24 | 鄭伊雯 | P-MD24024 | 衛生局 | 
| 25 | 鄭穎欣 | P-MD24025 | 衛生局 | 
| 26 | 鄭瑩 | P-MD24026 | 衛生局 | 
| 27 | 陳筱雨 | P-MD24027 | 衛生局 | 
| 28 | 程大煒 | P-MD24028 | 衛生局 | 
| 29 | 鄭穎琳 | P-MD24029 | 衛生局 | 
| 30 | 卓逸鋒 | P-MD24030 | 衛生局 | 
| 31 | 卓啓恆 | P-MD24031 | 衛生局 | 
| 32 | 張鎮華 | P-MD24032 | 衛生局 | 
| 33 | 張家昌 | P-MD24033 | 衛生局 | 
| 34 | 鄭穎彤 | P-MD24034 | 衛生局 | 
| 35 | 蔡子健 | P-MD24035 | 衛生局 | 
| 36 | 徐樂霖 | P-MD24036 | 衛生局 | 
| 37 | 蔡詩瑜 | P-MD24037 | 衛生局 | 
| 38 | 朱鑾瑩 | P-MD24038 | 衛生局 | 
| 39 | 戴雅燕 | P-MD24039 | 衛生局 | 
| 40 | 鄧夢詩 | P-MD24040 | 衛生局 | 
| 41 | 馮懿 | P-MD24041 | 衛生局 | 
| 42 | 侯莉璇 | P-MD24042 | 衛生局 | 
| 43 | 侯莉瑜 | P-MD24043 | 衛生局 | 
| 44 | 何夢怡 | P-MD24044 | 衛生局 | 
| 45 | 叶卓涵 | P-MD24045 | 衛生局 | 
| 46 | 何奕鋒 | P-MD24046 | 衛生局 | 
| 47 | 何燕珊 | P-MD24047 | 衛生局 | 
| 48 | 何耀昌 | P-MD24048 | 衛生局 | 
| 49 | 何倩賢 | P-MD24049 | 衛生局 | 
| 50 | 洪誌湧 | P-MD24050 | 衛生局 | 
| 51 | 洪雅雯 | P-MD24051 | 衛生局 | 
| 52 | 薛鈞瑋 | P-MD24052 | 衛生局 | 
| 53 | 胡依芸 | P-MD24053 | 衛生局 | 
| 54 | 黃嘉榮 | P-MD24054 | 衛生局 | 
| 55 | 黃靜芬 | P-MD24055 | 衛生局 | 
| 56 | 黃榮彬 | P-MD24056 | 衛生局 | 
| 57 | 黃文康 | P-MD24057 | 衛生局 | 
| 58 | 殷卓輝 | P-MD24058 | 衛生局 | 
| 59 | 嚴亮祺 | P-MD24059 | 衛生局 | 
| 60 | 葉綺思 | P-MD24060 | 衛生局 | 
| 61 | 葉安定 | P-MD24061 | 衛生局 | 
| 62 | 葉樹隆 | P-MD24062 | 衛生局 | 
| 63 | 簡水源 | P-MD24063 | 衛生局 | 
| 64 | 古倩恆 | P-MD24064 | 衛生局 | 
| 65 | 郭清華 | P-MD24065 | 衛生局 | 
| 66 | 古莎淇 | P-MD24066 | 衛生局 | 
| 67 | 郭煥敏 | P-MD24067 | 衛生局 | 
| 68 | 賴卓豪 | P-MD24068 | 衛生局 | 
| 69 | 黎卓杰 | P-MD24069 | 衛生局 | 
| 70 | 黎佩雯 | P-MD24070 | 衛生局 | 
| 71 | 林靜怡 | P-MD24071 | 衛生局 | 
| 72 | 林浚 | P-MD24072 | 衛生局 | 
| 73 | 林俊傑 | P-MD24073 | 衛生局 | 
| 74 | 林孝姿 | P-MD24074 | 衛生局 | 
| 75 | 林漢星 | P-MD24075 | 衛生局 | 
| 76 | 林昆煥 | P-MD24076 | 衛生局 | 
| 77 | 劉曉君 | P-MD24077 | 衛生局 | 
| 78 | 劉依琳 | P-MD24078 | 衛生局 | 
| 79 | 劉堅 | P-MD24079 | 衛生局 | 
| 80 | 劉詠華 | P-MD24080 | 衛生局 | 
| 81 | 劉靄瑩 | P-MD24081 | 衛生局 | 
| 82 | 李志健 | P-MD24082 | 衛生局 | 
| 83 | 李展峰 | P-MD24083 | 衛生局 | 
| 84 | 李潔鏵 | P-MD24084 | 衛生局 | 
| 85 | 李東穎 | P-MD24085 | 衛生局 | 
| 86 | 李偉熙 | P-MD24086 | 衛生局 | 
| 87 | 李穎姍 | P-MD24087 | 衛生局 | 
| 88 | 梁愷鈞 | P-MD24088 | 衛生局 | 
| 89 | 梁音苗 | P-MD24089 | 衛生局 | 
| 90 | 梁健鋒 | P-MD24090 | 衛生局 | 
| 91 | 李彤 | P-MD24091 | 衛生局 | 
| 92 | 林雄 | P-MD24092 | 衛生局 | 
| 93 | 羅文輝 | P-MD24093 | 衛生局 | 
| 94 | 羅雅祺 | P-MD24094 | 衛生局 | 
| 95 | 羅韶軒 | P-MD24095 | 衛生局 | 
| 96 | 羅詠筠 | P-MD24096 | 衛生局 | 
| 97 | 呂凌意 | P-MD24097 | 衛生局 | 
| 98 | 盧卓賢 | P-MD24098 | 衛生局 | 
| 99 | 盧晴朗 | P-MD24099 | 衛生局 | 
| 100 | 馬偉傑 | P-MD24100 | 衛生局 | 
| 101 | 麥嘉桓 | P-MD24101 | 衛生局 | 
| 102 | 黃榮鋒 | P-MD24102 | 衛生局 | 
| 103 | 巫詩兒 | P-MD24103 | 衛生局 | 
| 104 | 吳梓茵 | P-MD24104 | 衛生局 | 
| 105 | 吳志強 | P-MD24105 | 衛生局 | 
| 106 | 吳紫蘭 | P-MD24106 | 衛生局 | 
| 107 | 冼卓妍 | P-MD24107 | 衛生局 | 
| 108 | 冼潔盈 | P-MD24108 | 衛生局 | 
| 109 | 蕭子恆 | P-MD24109 | 衛生局 | 
| 110 | 宋可欣 | P-MD24110 | 衛生局 | 
| 111 | 蘇慶諾 | P-MD24111 | 衛生局 | 
| 112 | 蘇倩渝 | P-MD24112 | 衛生局 | 
| 113 | 蘇永愉 | P-MD24113 | 衛生局 | 
| 114 | 戴雅宜 | P-MD24114 | 衛生局 | 
| 115 | 譚海勝 | P-MD24115 | 衛生局 | 
| 116 | 譚明洋 | P-MD24116 | 衛生局 | 
| 117 | 曾芷瑩 | P-MD24117 | 衛生局 | 
| 118 | 阮曉晴 | P-MD24118 | 衛生局 | 
| 119 | 袁曉荍 | P-MD24119 | 衛生局 | 
| 120 | 阮秀英 | P-MD24120 | 衛生局 | 
| 121 | 王信穎 | P-MD24121 | 衛生局 | 
| 122 | 王志敏 | P-MD24122 | 衛生局 | 
| 123 | 黃昭藝 | P-MD24123 | 衛生局 | 
| 124 | 王俊 | P-MD24124 | 衛生局 | 
| 125 | 黃海怡 | P-MD24125 | 衛生局 | 
| 126 | 王琦琦 | P-MD24126 | 衛生局 | 
| 127 | 黃濼琳 | P-MD24127 | 衛生局 | 
| 128 | 黃明婉 | P-MD24128 | 衛生局 | 
| 129 | 黃思如 | P-MD24129 | 衛生局 | 
| 130 | 吳旭旭 | P-MD24130 | 衛生局 | 
| 131 | 葉佩珊 | P-MD24131 | 衛生局 | 
| 132 | 嚴允和 | P-MD24132 | 衛生局 | 
| 133 | 張澧文 | P-MD24133 | 衛生局 | 
| 134 | 鄭小咪 | P-MD24134 | 衛生局 | 
| 135 | 鍾羨欣 | P-MD24135 | 衛生局 | 
牙科醫生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6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陳浩文 | P-D24001 | 衛生局 | 
| 2 | 張容菁 | P-D24002 | 衛生局 | 
| 3 | 趙汝紘 | P-D24003 | 衛生局 | 
| 4 | 周嘉怡 | P-D24004 | 衛生局 | 
| 5 | 張鍏欣 | P-D24005 | 衛生局 | 
| 6 | 蔡嘉慧 | P-D24006 | 衛生局 | 
| 7 | 朱嘉淇 | P-D24007 | 衛生局 | 
| 8 | 甘寶瑤 | P-D24008 | 衛生局 | 
| 9 | 何梓琪 | P-D24009 | 衛生局 | 
| 10 | 何倩婷 | P-D24010 | 衛生局 | 
| 11 | 許啓殷 | P-D24011 | 衛生局 | 
| 12 | 嚴慕晴 | P-D24012 | 衛生局 | 
| 13 | 葉嘉慧 | P-D24013 | 衛生局 | 
| 14 | 甘詠欣 | P-D24014 | 衛生局 | 
| 15 | 耿忠楷 | P-D24015 | 衛生局 | 
| 16 | 關羲晉 | P-D24016 | 衛生局 | 
| 17 | 林紫慧 | P-D24017 | 衛生局 | 
| 18 | 林海儀 | P-D24018 | 衛生局 | 
| 19 | 李創基 | P-D24019 | 衛生局 | 
| 20 | 梁琪 | P-D24020 | 衛生局 | 
| 21 | 黎子怡 | P-D24021 | 衛生局 | 
| 22 | 麥活龍 | P-D24022 | 衛生局 | 
| 23 | 司徒富豪 | P-D24023 | 衛生局 | 
| 24 | 杜家麗 | P-D24024 | 衛生局 | 
| 25 | 余嘉欣 | P-D24025 | 衛生局 | 
| 26 | 黃致星 | P-D24026 | 衛生局 | 
| 27 | 黃耀鴻 | P-D24027 | 衛生局 | 
| 28 | 黃嘉穎 | P-D24028 | 衛生局 | 
| 29 | 張詩穎 | P-D24029 | 衛生局 | 
中醫生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6周 | 
| 科大醫院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陳駿揚 | P-CM24001 | 衛生局 | 
| 2 | 張健晧 | P-CM24002 | 衛生局 | 
| 3 | 徐奇靖 | P-CM24003 | 衛生局 | 
| 4 | 周詠媚 | P-CM24004 | 衛生局 | 
| 5 | 韓璦蔚 | P-CM24005 | 衛生局 | 
| 6 | 何節 | P-CM24006 | 衛生局 | 
| 7 | 何浩彬 | P-CM24007 | 衛生局 | 
| 8 | 黃馨 | P-CM24008 | 衛生局 | 
| 9 | 楊智傑 | P-CM24009 | 衛生局 | 
| 10 | 楊添皓 | P-CM24010 | 衛生局 | 
| 11 | 江雯靜 | P-CM24011 | 衛生局 | 
| 12 | 林綺桐 | P-CM24012 | 科大醫院 | 
| 13 | 梁頌謙 | P-CM24013 | 衛生局 | 
| 14 | 林婷婷 | P-CM24014 | 科大醫院 | 
| 15 | 林栩晴 | P-CM24015 | 衛生局 | 
| 16 | 林燕燕 | P-CM24016 | 衛生局 | 
| 17 | LIU WEN LING | P-CM24017 | 衛生局 | 
| 18 | 陸嘉琪 | P-CM24018 | 衛生局 | 
| 19 | 馬倩怡 | P-CM24019 | 衛生局 | 
| 20 | 莫穎琪 | P-CM24020 | 衛生局 | 
| 21 | 吳家鴻 | P-CM24021 | 衛生局 | 
| 22 | 施丹妮 | P-CM24022 | 衛生局 | 
| 23 | 蕭頴怡 | P-CM24023 | 衛生局 | 
| 24 | 孫沚忻 | P-CM24024 | 衛生局 | 
| 25 | 譚瑞盈 | P-CM24025 | 衛生局 | 
| 26 | 鄧凱欣 | P-CM24026 | 衛生局 | 
| 27 | 黃愷琳 | P-CM24027 | 衛生局 | 
| 28 | 黃偉豪 | P-CM24028 | 衛生局 | 
| 29 | 黃慧玲 | P-CM24029 | 衛生局 | 
| 30 | 胡澤恆 | P-CM24030 | 衛生局 | 
藥劑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13周 | 
| 科大醫院 | ||
| 2 | 衛生局 | 9周 | 
| 3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4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歐陽敏婷 | P-PH24001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 | 歐潤玲 | P-PH24002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3 | 陳綺詠 | P-PH24003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4 | 陳蔚婷 | P-PH24004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5 | 張陳韶 | P-PH24005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6 | 周玉霖 | P-PH24006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7 | 周競文 | P-PH24007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8 | 趙婉怡 | P-PH24008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9 | 馮煥文 | P-PH24009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0 | 何天欣 | P-PH24010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1 | 楊智聰 | P-PH24011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2 | 劉俊安 | P-PH24012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3 | 劉萍瑜 | P-PH24013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科大醫院 | 
| 14 | 劉穎詩 | P-PH24014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5 | 李家維 | P-PH24015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6 | 李泳琴 | P-PH24016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科大醫院 | 
| 17 | 劉宇欣 | P-PH24017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8 | 羅詩韻 | P-PH24018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19 | 盧鈺琪 | P-PH24019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0 | 盧德聰 | P-PH24020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1 | 羅薇 | P-PH24021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2 | 彭俊康 | P-PH24022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3 | 沈珊玲 | P-PH24023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4 | 萬曉琳 | P-PH24024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5 | 王小萱 | P-PH24025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6 | 黃浩霖 | P-PH24026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中藥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15周 | 
| 科大醫院 | ||
| 2 | 廣藥國際(澳門)青洲製藥廠 | 9周 | 
| 3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2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歐陽永康 | P-PC24001 | 科大醫院、廣藥國際(澳門)青洲製藥廠、藥物監督管理局 | 
| 2 | 徐若楠 | P-PC24002 | 衛生局、廣藥國際(澳門)青洲製藥廠、藥物監督管理局 | 
| 3 | 林嘉珊 | P-PC24003 | 衛生局、廣藥國際(澳門)青洲製藥廠、藥物監督管理局 | 
護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6周 | 
| 鏡湖醫院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陳倬儀 | P-N24001 | 衛生局 | 
| 2 | 陳卓琳 | P-N24002 | 衛生局 | 
| 3 | 陳子峰 | P-N24003 | 衛生局 | 
| 4 | 陳凱欣 | P-N24004 | 衛生局 | 
| 5 | 陳意林 | P-N24005 | 鏡湖醫院 | 
| 6 | 陳綺雯 | P-N24006 | 衛生局 | 
| 7 | 陳樂怡 | P-N24007 | 衛生局 | 
| 8 | 陳文浩 | P-N24008 | 衛生局 | 
| 9 | 陳佩詩 | P-N24009 | 衛生局 | 
| 10 | 陳碩賢 | P-N24010 | 衛生局 | 
| 11 | 陳素毅 | P-N24011 | 衛生局 | 
| 12 | 陳慧琪 | P-N24012 | 衛生局 | 
| 13 | 曾嘉敏 | P-N24013 | 衛生局 | 
| 14 | 周雅正 | P-N24014 | 衛生局 | 
| 15 | 鄭楚愈 | P-N24015 | 衛生局 | 
| 16 | 鄭浩航 | P-N24016 | 衛生局 | 
| 17 | 鄭銘華 | P-N24017 | 衛生局 | 
| 18 | 鄭婉媚 | P-N24018 | 衛生局 | 
| 19 | 陳翠婷 | P-N24019 | 衛生局 | 
| 20 | 陳亞晴 | P-N24021 | 衛生局 | 
| 21 | 卓綺明 | P-N24022 | 衛生局 | 
| 22 | 張向淇 | P-N24023 | 衛生局 | 
| 23 | 張煒苗 | P-N24024 | 衛生局 | 
| 24 | 張嘉瑩 | P-N24025 | 鏡湖醫院 | 
| 25 | 趙珊妮 | P-N24026 | 衛生局 | 
| 26 | 趙思敏 | P-N24027 | 衛生局 | 
| 27 | 徐梓鋒 | P-N24028 | 衛生局 | 
| 28 | 徐駿業 | P-N24029 | 衛生局 | 
| 29 | 蔡浩賢 | P-N24030 | 衛生局 | 
| 30 | 蔡嘉頴 | P-N24031 | 衛生局 | 
| 31 | 蔡雅琪 | P-N24032 | 衛生局 | 
| 32 | 莊晶瑩 | P-N24033 | 衛生局 | 
| 33 | 鍾玉銘 | P-N24034 | 衛生局 | 
| 34 | 鍾嘉雯 | P-N24035 | 衛生局 | 
| 35 | 朱海燕 | P-N24036 | 衛生局 | 
| 36 | 霍詠林 | P-N24037 | 鏡湖醫院 | 
| 37 | 馮麗心 | P-N24038 | 衛生局 | 
| 38 | 何策星 | P-N24039 | 衛生局 | 
| 39 | 何晉傑 | P-N24040 | 鏡湖醫院 | 
| 40 | 何厚顯 | P-N24041 | 衛生局 | 
| 41 | 何慧琳 | P-N24042 | 衛生局 | 
| 42 | 許方豪 | P-N24043 | 衛生局 | 
| 43 | 許海宜 | P-N24044 | 衛生局 | 
| 44 | 許錦婷 | P-N24045 | 衛生局 | 
| 45 | 許縈薰 | P-N24046 | 衛生局 | 
| 46 | 許媛婷 | P-N24047 | 衛生局 | 
| 47 | 甄詠詩 | P-N24048 | 鏡湖醫院 | 
| 48 | 嚴卓婷 | P-N24049 | 鏡湖醫院 | 
| 49 | 姚子晴 | P-N24050 | 衛生局 | 
| 50 | 容詠欣 | P-N24051 | 鏡湖醫院 | 
| 51 | 高詠琦 | P-N24052 | 衛生局 | 
| 52 | 郭子聰 | P-N24053 | 衛生局 | 
| 53 | 郭耀澤 | P-N24054 | 衛生局 | 
| 54 | 郭家悅 | P-N24055 | 衛生局 | 
| 55 | 關俊彥 | P-N24056 | 鏡湖醫院 | 
| 56 | 關啓健 | P-N24057 | 鏡湖醫院 | 
| 57 | 郭浩渝 | P-N24058 | 衛生局 | 
| 58 | 郭祖兒 | P-N24059 | 衛生局 | 
| 59 | 黎思穎 | P-N24060 | 鏡湖醫院 | 
| 60 | 黎肇和 | P-N24061 | 衛生局 | 
| 61 | 賴宇桐 | P-N24062 | 衛生局 | 
| 62 | 林鎮業 | P-N24063 | 衛生局 | 
| 63 | 林懌朗 | P-N24064 | 衛生局 | 
| 64 | 林嘉琪 | P-N24065 | 衛生局 | 
| 65 | 林健萍 | P-N24066 | 衛生局 | 
| 66 | 林碧瑩 | P-N24067 | 衛生局 | 
| 67 | 林沛瑩 | P-N24068 | 衛生局 | 
| 68 | 劉婉甄 | P-N24069 | 鏡湖醫院 | 
| 69 | 李正言 | P-N24070 | 衛生局 | 
| 70 | 李曉琳 | P-N24071 | 衛生局 | 
| 71 | 李凱琪 | P-N24072 | 鏡湖醫院 | 
| 72 | 李海濤 | P-N24073 | 衛生局 | 
| 73 | 李悅君 | P-N24074 | 衛生局 | 
| 74 | 梁志豪 | P-N24075 | 衛生局 | 
| 75 | 梁芷瑤 | P-N24076 | 衛生局 | 
| 76 | 梁芷蕎 | P-N24077 | 衛生局 | 
| 77 | 梁縉庭 | P-N24078 | 衛生局 | 
| 78 | 梁隼瑋 | P-N24079 | 衛生局 | 
| 79 | 梁嘉詠 | P-N24080 | 衛生局 | 
| 80 | 梁敏嘉 | P-N24081 | 衛生局 | 
| 81 | 梁羨婷 | P-N24082 | 衛生局 | 
| 82 | 梁婉祺 | P-N24083 | 衛生局 | 
| 83 | 梁婉娜 | P-N24084 | 衛生局 | 
| 84 | 梁詠妍 | P-N24085 | 衛生局 | 
| 85 | 梁婉瑩 | P-N24086 | 衛生局 | 
| 86 | 李玉穩 | P-N24087 | 衛生局 | 
| 87 | 林歆怡 | P-N24088 | 衛生局 | 
| 88 | 廖婉錡 | P-N24089 | 鏡湖醫院 | 
| 89 | 盧靖雯 | P-N24090 | 衛生局 | 
| 90 | 呂俊業 | P-N24091 | 衛生局 | 
| 91 | 盧家慧 | P-N24092 | 鏡湖醫院 | 
| 92 | 盧諾詩 | P-N24093 | 衛生局 | 
| 93 | 麥俊熙 | P-N24094 | 衛生局 | 
| 94 | 麥俊熙 | P-N24095 | 衛生局 | 
| 95 | 麥灝剛 | P-N24096 | 衛生局 | 
| 96 | 麥漪靜 | P-N24097 | 衛生局 | 
| 97 | 文珈欣 | P-N24098 | 衛生局 | 
| 98 | 文莉欣 | P-N24099 | 衛生局 | 
| 99 | 毛鳳菲 | P-N24100 | 衛生局 | 
| 100 | 莫惠心 | P-N24101 | 衛生局 | 
| 101 | 巫詩琳 | P-N24102 | 衛生局 | 
| 102 | 吳靜樺 | P-N24103 | 衛生局 | 
| 103 | 伍欽源 | P-N24104 | 衛生局 | 
| 104 | 吳殷因 | P-N24105 | 衛生局 | 
| 105 | 吳嘉瑜 | P-N24106 | 衛生局 | 
| 106 | 吳汶慧 | P-N24107 | 衛生局 | 
| 107 | 吳妙桐 | P-N24108 | 衛生局 | 
| 108 | 李詠芝 | P-N24109 | 衛生局 | 
| 109 | 岑梓樂 | P-N24110 | 鏡湖醫院 | 
| 110 | 施嘉鴻 | P-N24111 | 衛生局 | 
| 111 | 施偉玲 | P-N24112 | 衛生局 | 
| 112 | 蕭迪琳 | P-N24113 | 鏡湖醫院 | 
| 113 | 薛曼琳 | P-N24114 | 衛生局 | 
| 114 | 蘇碧霞 | P-N24115 | 衛生局 | 
| 115 | 蘇佩莎 | P-N24116 | 衛生局 | 
| 116 | 高凱琳 | P-N24117 | 衛生局 | 
| 117 | 蘇祺 | P-N24118 | 衛生局 | 
| 118 | 譚敏儀 | P-N24119 | 衛生局 | 
| 119 | 譚詩敏 | P-N24120 | 鏡湖醫院 | 
| 120 | 鄧銘澤 | P-N24121 | 衛生局 | 
| 121 | 鄧楠軒 | P-N24122 | 衛生局 | 
| 122 | 唐嘉樂 | P-N24123 | 衛生局 | 
| 123 | 余心慧 | P-N24124 | 鏡湖醫院 | 
| 124 | 阮雅欣 | P-N24125 | 衛生局 | 
| 125 | 袁詠琪 | P-N24126 | 衛生局 | 
| 126 | 黃鎧琳 | P-N24127 | 衛生局 | 
| 127 | 黃文浩 | P-N24128 | 衛生局 | 
| 128 | 黃柏瑜 | P-N24129 | 衛生局 | 
| 129 | 黃靖茵 | P-N24130 | 衛生局 | 
| 130 | 王靖童 | P-N24131 | 衛生局 | 
| 131 | 汪卓瑩 | P-N24132 | 衛生局 | 
| 132 | 黃沚楅 | P-N24133 | 鏡湖醫院 | 
| 133 | 黃楚樺 | P-N24134 | 衛生局 | 
| 134 | 黃浩媛 | P-N24135 | 衛生局 | 
| 135 | 黃建恆 | P-N24136 | 鏡湖醫院 | 
| 136 | 黃妙荷 | P-N24137 | 衛生局 | 
| 137 | 黃雪怡 | P-N24138 | 衛生局 | 
| 138 | 王詠彤 | P-N24139 | 衛生局 | 
| 139 | 吳穎琳 | P-N24140 | 衛生局 | 
醫務化驗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2周 | 
| 科大醫院 | ||
| 2 | 衛生局 | 4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陳靜妍 | P-MT24001 | 衛生局 | 
| 2 | 謝芷晴 | P-MT24002 | 衛生局 | 
| 3 | 鄭志城 | P-MT24003 | 衛生局、科大醫院 | 
| 4 | 鄭雅文 | P-MT24004 | 衛生局 | 
| 5 | 張芷菁 | P-MT24005 | 衛生局 | 
| 6 | 趙嘉熙 | P-MT24006 | 衛生局 | 
| 7 | 范麗華 | P-MT24007 | 衛生局 | 
| 8 | 葉艷芳 | P-MT24008 | 衛生局 | 
| 9 | 高梓恩 | P-MT24009 | 衛生局 | 
| 10 | 黎泳欣 | P-MT24010 | 衛生局 | 
| 11 | 梁佩雯 | P-MT24011 | 衛生局、科大醫院 | 
| 12 | 李澤富 | P-MT24012 | 衛生局 | 
| 13 | 林仲堯 | P-MT24013 | 衛生局 | 
| 14 | 麥潔詩 | P-MT24014 | 衛生局 | 
| 15 | 楊穎銣 | P-MT24015 | 衛生局 | 
| 16 | 曾莉 | P-MT24016 | 衛生局 | 
放射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6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李雪楠 | P-RT24001 | 衛生局 | 
物理治療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17至18周 | 
| 2 | 衛生局 | 8至9周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總實習期共26周。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歐子傑 | P-PT24001 | 衛生局 | 
| 2 | BAYAS AQUINO NATASHA BRENDA RAMOS | P-PT24002 | 衛生局 | 
| 3 | 陳子樂 | P-PT24003 | 衛生局 | 
| 4 | 陳賢浩 | P-PT24004 | 衛生局 | 
| 5 | 陳燕沁 | P-PT24005 | 衛生局 | 
| 6 | 陳嘉琪 | P-PT24006 | 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7 | 陳善誼 | P-PT24007 | 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8 | 陳永誠 | P-PT24008 | 衛生局 | 
| 9 | 謝浩文 | P-PT24009 | 衛生局 | 
| 10 | 謝偉濤 | P-PT24010 | 衛生局 | 
| 11 | 鄭俊濠 | P-PT24011 | 衛生局 | 
| 12 | 張寶方 | P-PT24012 | 衛生局 | 
| 13 | 秦詠滔 | P-PT24013 | 衛生局 | 
| 14 | 樊彩儀 | P-PT24014 | 衛生局 | 
| 15 | 符沛桁 | P-PT24015 | 衛生局 | 
| 16 | 何斯銘 | P-PT24016 | 衛生局 | 
| 17 | 洪駿希 | P-PT24017 | 衛生局 | 
| 18 | 邱正豪 | P-PT24018 | 衛生局 | 
| 19 | 楊釆妮 | P-PT24019 | 衛生局 | 
| 20 | 黎子軒 | P-PT24020 | 衛生局 | 
| 21 | 劉清怡 | P-PT24021 | 衛生局 | 
| 22 | 李志濠 | P-PT24022 | 衛生局 | 
| 23 | 李芷欣 | P-PT24023 | 衛生局 | 
| 24 | 梁學儀 | P-PT24024 | 衛生局 | 
| 25 | 梁芷欣 | P-PT24025 | 衛生局 | 
| 26 | 羅煜麒 | P-PT24026 | 衛生局 | 
| 27 | 盧韋諾 | P-PT24027 | 衛生局 | 
| 28 | 馬永晉 | P-PT24028 | 衛生局 | 
| 29 | 袁偉熙 | P-PT24030 | 衛生局 | 
| 30 | 黃子滔 | P-PT24031 | 衛生局 | 
| 31 | 黃翠珊 | P-PT24032 | 衛生局 | 
| 32 | 黃蓁賢 | P-PT24033 | 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33 | 黃俊喬 | P-PT24034 | 衛生局 | 
| 34 | 黃淳欣 | P-PT24035 | 衛生局 | 
職業治療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6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周文深 | P-OT24001 | 衛生局 | 
| 2 | 巢詠珊 | P-OT24002 | 衛生局 | 
| 3 | 陳昕銘 | P-OT24003 | 衛生局 | 
| 4 | 張詩雅 | P-OT24004 | 衛生局 | 
| 5 | 蔡璟豪 | P-OT24005 | 衛生局 | 
| 6 | 鍾嘉慧 | P-OT24006 | 衛生局 | 
| 7 | 葉偉良 | P-OT24007 | 衛生局 | 
| 8 | 黎璟樺 | P-OT24008 | 衛生局 | 
| 9 | 藍峻朗 | P-OT24009 | 衛生局 | 
| 10 | 麥思惠 | P-OT24010 | 衛生局 | 
| 11 | 彭嘉瑩 | P-OT24011 | 衛生局 | 
| 12 | 彭心言 | P-OT24012 | 衛生局 | 
| 13 | 余詩莉 | P-OT24013 | 衛生局 | 
| 14 | 黃政揚 | P-OT24014 | 衛生局 | 
| 15 | 黃文俊 | P-OT24015 | 衛生局 | 
| 16 | 胡彩藍 | P-OT24016 | 衛生局 | 
| 17 | 楊睿 | P-OT24017 | 衛生局 | 
語言治療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13周 | 
| 2 | 衛生局 | 13周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陳可怡 | P-ST24001 | 衛生局 | 
| 2 | 陳敏華 | P-ST24002 | 衛生局 | 
| 3 | 陳秀貞 | P-ST24003 | 衛生局 | 
| 4 | 陳惠珠 | P-ST24004 | 衛生局 | 
| 5 | 陳穎姿 | P-ST24005 | 衛生局 | 
| 6 | 鄭心愉 | P-ST24006 | 衛生局 | 
| 7 | 張雪欣 | P-ST24007 | 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8 | 狄雅詩 | P-ST24008 | 衛生局 | 
| 9 | 傅楚嫻 | P-ST24009 | 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10 | 高靖 | P-ST24010 | 衛生局 | 
| 11 | 鄺芷晴 | P-ST24011 | 衛生局 | 
| 12 | 黎泳詩 | P-ST24012 | 衛生局 | 
| 13 | 林靜韻 | P-ST24013 | 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14 | 林泓燁 | P-ST24014 | 衛生局 | 
| 15 | 林詠斯 | P-ST24015 | 衛生局 | 
| 16 | 劉啓銳 | P-ST24016 | 衛生局 | 
| 17 | 劉永傑 | P-ST24017 | 衛生局 | 
| 18 | 李啓駿 | P-ST24018 | 衛生局 | 
| 19 | 梁畯灝 | P-ST24019 | 衛生局 | 
| 20 | 梁家茵 | P-ST24020 | 衛生局 | 
| 21 | 梁嘉琪 | P-ST24021 | 衛生局 | 
| 22 | 梁嘉琪 | P-ST24022 | 衛生局 | 
| 23 | 羅穎妮 | P-ST24023 | 衛生局 | 
| 24 | 麥俊汶 | P-ST24024 | 衛生局 | 
| 25 | 吳泓儀 | P-ST24025 | 衛生局 | 
| 26 | 蘇慧琪 | P-ST24026 | 衛生局 | 
| 27 | 黃子傑 | P-ST24027 | 衛生局 | 
| 28 | 汪伊琳 | P-ST24028 | 衛生局 | 
| 29 | 黃錦暘 | P-ST24029 | 衛生局 | 
| 30 | 吳姍珊 | P-ST24030 | 衛生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心理治療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6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關志順 | P-CP24001 | 衛生局 | 
| 2 | 廖銘慧 | P-CP24002 | 衛生局 | 
| 3 | 黃綺婷 | P-CP24003 | 衛生局 | 
營養師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23周 | 
| 2 | 體育局 | 3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陳嘉宜 | P-DT24001 | 衛生局、體育局 | 
| 2 | 黃姿敏 | P-DT24002 | 衛生局、體育局 | 
| 3 | 林欣希 | P-DT24003 | 衛生局、體育局 | 
| 4 | 李詠彤 | P-DT24004 | 衛生局、體育局 | 
| 5 | 陸小恩 | P-DT24005 | 衛生局、體育局 | 
| 6 | 吳思穎 | P-DT24006 | 衛生局、體育局 | 
藥房技術助理
實習場所安排
| 實習階段 | 獲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 實習期 | 
| 1 | 衛生局 | 13周 | 
| 科大醫院 | ||
| 2 | 衛生局 | 7周 | 
| 3 | 衛生局 | 4周 | 
| 康健藥房(山頂店) | ||
| 康健生活藥房 | ||
| 4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2周 | 
實習員安排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實習場所 | 
| 1 | 陳潔玲 | P-TP24001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2 | 陳婉玲 | P-TP24002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3 | 陳維桁 | P-TP24003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4 | 陳蔚婷 | P-TP24004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5 | 張陳韶 | P-TP24005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 | 
| 6 | 謝曉藍 | P-TP24006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7 | 鄭樂行 | P-TP24007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8 | 陳鎮鵬 | P-TP24008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9 | 張曉樺 | P-TP24009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0 | 張嘉敏 | P-TP24010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1 | 鄭聖錡 | P-TP24011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2 | 李嘉儀 | P-TP24012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3 | 梁依藍 | P-TP24013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4 | 梁家禧 | P-TP24014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科大醫院、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5 | 梁雯懿 | P-TP24015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6 | 黎家豪 | P-TP24016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7 | 廖榮志 | P-TP24017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8 | 雷敏燕 | P-TP24018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19 | 龍靄儀 | P-TP24019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 20 | 余俊賢 | P-TP24020 | 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康健藥房(山頂店)、康健生活藥房 |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利害關係人須自上述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以書面方式向醫療專業委員會表明是否接受實習;如未有聲明接受實習,則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民 航 局
通 告
第10005/AACM/2024號批示
基於安全考慮及確保澳門特區政府活動順利進行,根據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之《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除民航局特別批准之官方無人機活動外,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十月十三日(全日時段),位於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五百米範圍內將禁止無人機之飛行活動。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