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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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9/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解除來自三埠、灣仔渡輪停泊澳門的碼頭之合約的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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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