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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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經第8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九款,行文如下:
“九、為適用第二款的規定,由交通事務局指定的機構向合資格人士首次發出的學生卡、長者卡及殘疾卡,其製卡費用全免,相關費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二、上述批示原第九款及第十款相應改為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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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六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元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