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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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遊艇入出廣東工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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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