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26

刊登日期:

2026.3.25

版數:

18-20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郵電局代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41/2011號行政法規 - 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
  • 第2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准入及從事經營提供互聯網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15/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的制度。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95/2024號行政命令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10/82/M號法令 - 訂定全部或部分與電訊工作有關之郵電司人員若干選擇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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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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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2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郵電局代局長劉蘭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互聯網服務牌照的發給及續期作出決定;

    (三)核准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二、轉授予郵電局代局長劉蘭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以及認可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所指的工作人員的退休申請;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郵電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郵電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郵電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六)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七)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八)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十一)按照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十二)按照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十三)核准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十九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十四)核准電信服務優惠計劃;

    (十五)核准營運商年度投資計劃;

    (十六)科處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罰款;

    (十七)科處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十條規定的罰款;

    (十八)科處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罰款。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阮燕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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