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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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6號決議
修改第5/2000號決議《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號法律、第12/2009號法律和第7/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替代第5/2000號決議附件)
第5/2000號決議第一條所指的附件,由作為本決議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第二條
(修改權限規定)
第5/2000號決議的權限規定修改如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經第13/2008號法律、第12/2009號法律和第7/2025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通過本決議。”
第三條
(生效)
本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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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本決議第一條所指者)
規 格 :
- 白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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