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法會

法規:

第2/2026號決議

公報編號:

12/2026

刊登日期:

2026.3.23

版數:

56-57

  • 修改第2/2004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決議 -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規定的質詢程序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26號決議

    修改第2/2004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並為實施《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通過本決議。

    第一條

    修改第2/2004號決議

    第2/2007號決議第3/2009號決議第3/2017號決議修改的第2/2004號決議第九條和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九條

    (質詢的進行)

    一、〔……〕

    二、該階段結束後,每位署名議員有權作不超過三分鐘的發言,要求就有關答覆作出澄清。

    三、署名議員要求澄清後,任何一名其他議員亦有權要求作出澄清,時間不超過三分鐘。

    四、議員發言結束後,主席交由政府發言,政府有十五分鐘的時間作答覆。

    五、〔……〕

    六、〔……〕

    七、〔……〕

    八、〔……〕

    第十一條

    (按事項歸組的申請)

    一、〔……〕

    二、〔……〕

    三、該階段結束後,每位署名議員有權按照申請書的最初宣讀次序,各作不超過三分鐘的發言,要求就有關答覆作出澄清。

    四、署名議員要求澄清後,任何一名其他議員亦有權要求澄清,時間不超過三分鐘。

    五、議員發言結束後,主席交由政府發言,政府有十五分鐘的時間作答覆。

    六、〔……〕”

    第二條

    (生效)

    本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