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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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6號行政長官公告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透過第MSC.402(96)號決議通過了《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裝置和釋放裝置的維護保養、徹底檢查、操作測試、大修和修理要求》(下稱“要求”),該要求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MSC.402(96)號決議通過的要求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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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