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26

刊登日期:

2026.2.25

版數:

9-10

  • 續任及委任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2/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日曦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馬若龍:

    (三)邢榮發;

    (四)飛文基;

    (五)陸曦;

    (六)許健華;

    (七)蔣瀟玲;

    (八)李自松;

    (九)林昶;

    (十)馮文偉;

    (十一)李峻。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何凱玲;

    (二)林煒琪。

    四、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1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26

    刊登日期:

    2026.2.25

    版數:

    10-11

    • 續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 - 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及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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