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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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日曦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陳浩星;
(二)馬若龍:
(三)邢榮發;
(四)飛文基;
(五)陸曦;
(六)許健華;
(七)蔣瀟玲;
(八)李自松;
(九)林昶;
(十)馮文偉;
(十一)李峻。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2/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何凱玲;
(二)林煒琪。
四、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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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及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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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詠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