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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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以及經第6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醫學專科學院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仁伯爵綜合醫院代表郭昌宇為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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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