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18-23

  • 核准旅行社、分社和服務櫃?的准照和導遊證的式樣及相關的費用表。
相關法規 :
  • 第5/2025號法律 - 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
  •  
    相關類別 :
  • 旅遊 - 旅行社及導遊 - 保險 - 旅遊業類 - 行政准照 - 旅遊局 - 旅遊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5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旅行社、分社和服務櫃枱的准照和導遊證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核准旅行社准照和導遊證的發出、續期和補發、重新發出導遊證以及領取新導遊證時未能交回原導遊證的費用表,該費用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附件五

    (第二款所指者)

    費用表

    項目 費用(澳門元)
    旅行社准照
    1.發出准照 25,000
    2.准照續期 5,000
    3.准照補發 1,000
    導遊證
    1.發出導遊證 500
    2.導遊證續期 200
    3.導遊證補發 200
    4.重新發出導遊證 500
    5.領取新導遊證時未能交回原導遊證 200

    法規:

    第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23

    • 廢止附於第7/98/M號訓令的第1/98號許可。
    相關法規 :
  • 第7/98/M號訓令 - 規定宇宙衛星電視有限公司獲准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訊服務。
  •  
    相關類別 :
  • 衛星電視廣播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附於一月十九日第7/98/M號訓令之第1/98號許可11.1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准下中止其服務的提供,根據第1/98號許可11.1.8的規定,廢止附於第7/98/M號訓令的第1/98號許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24

    • 廢止附於第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4號准照。
    相關法規 :
  • 第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亞衛視有限公司”獲發提供衛星電視廣播電信服務的准照
  •  
    相關類別 :
  • 衛星電視廣播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亞衛視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附於第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之第1/2004號准照11.1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澳亞衛視有限公司在未經批准下,並因直接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而中止所提供的服務、不重置保證金,以及處於破產狀態,根據第1/2004號准照11.1.3、11.1.7及11.1.13的規定,廢止附於第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4號准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24

    • 廢止附於第206/99/M號訓令的第1/99號准照。
    相關法規 :
  • 第206/99/M號訓令 - 給予宇宙衛星通訊服務有限公司准照,以便建立及操作一衛星電視廣播系統。
  •  
    相關類別 :
  • 衛星電視廣播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附於五月三十一日第206/99/M號訓令之第1/99號准照11.1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許可,並因直接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而中止其服務的提供,根據第1/99號准照11.1.3的規定,廢止附於第206/99/M號訓令的第1/99號准照。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法規:

    第1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24-27

    • 核准《交通事務局大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5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交通事務局大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5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交通事務局大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交通事務局大樓內並由夾樓層及一樓至四樓構成的交通事務局大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26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48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78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新雅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27-29

    • 核准《望善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6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望善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望善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6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望善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望善樓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望善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69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33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3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區神父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30-32

    • 核准《望廈體育中心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17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望廈體育中心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望廈體育中心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7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望廈體育中心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望廈體育中心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望廈體育中心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476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64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12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望善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32-35

    • 核准《望德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1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望德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望德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望德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望德樓內並由地庫一層至地庫三層構成的望德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756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7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80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
    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望善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35-37

    • 核准《望賢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5/2023號法律 - 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 第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望賢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望賢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望賢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望賢樓內並由地面層、一樓至二樓構成的望賢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1.95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8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43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42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1.5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0.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望廈兵房街。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二)使用者可透過由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提供的其他電子方式繳付、或者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法規:

    第1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37-40

    • 關於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獲發第1/2026號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
    相關法規 :
  • 第4/2025號法律 - 民航活動法。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英文為“Air Macau Company Limited”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中所載的規定及條件從事商業航空客運業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第1/2026號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

    一、標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透過本牌照,賦予“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4-18樓,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為第9578(SO)號(下稱“持牌人”),從事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的權利。

    二、適用法例

    本牌照受第4/2025號法律《民航活動法》,以及適用於獲發牌照業務的其他法律及規章的規定所規範。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的有效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至二零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兩年內,持牌人可向行政長官提交具適當理由說明的續期申請,在經核實已符合發出牌照的法定要件後,牌照得以續期;

    (三)行政長官可因應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賠償。

    四、開業

    持牌人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開展獲發牌照的業務。

    五、擔保金

    持牌人須自發出本牌照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一項以民航局為受益人,金額由第15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擔保金。

    六、費用

    (一)持牌人須按照第15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及期限,繳付發出牌照的費用及年度業務費用;

    (二)繳付因牌照而產生的費用,並不免除持牌人繳付其他應付的法定費用和税項。

    七、放棄

    (一)持牌人擬放棄牌照,須預先取得行政長官的許可,並須至少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及附同持牌人認為屬重要的文件,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行政長官可在三十日內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資料;

    (二)行政長官在批准放棄申請時,可附須遵守的條件,尤其是要求持牌人採取能減低及補救對公眾構成的負面影響的措施;

    (三)如不遵守(一)項規定的期限或上款所指的條件,將喪失已提供的擔保金;

    (四)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繳付在其獲發牌的業務範圍內的應繳費用、稅項、罰款或損害賠償。

    八、業務計劃

    (一)持牌人須履行其已獲行政長官認可的五年業務計劃;

    (二)持牌人須在後續的五年計劃實施前不少於九個月,向行政長官提交該計劃。

    九、持牌人的權利

    在開展獲發牌照業務時,持牌人的權利包括:

    (一)按照本牌照、第4/2025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於獲發牌照業務的法律及規章訂定的規定及條件,經營商業航空客運業務;

    (二)一般而言,以持牌人身份獲依法承認或賦予的其他權利。

    十、持牌人的義務

    除承擔本牌照所訂定的義務外,持牌人亦承擔第4/2025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於獲發牌照業務的法律及規章所訂定的義務。

    十一、空運經營人證明書

    行使本牌照所賦予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均取決於持有有效的空運經營人證明書。

    法規:

    第1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26

    刊登日期:

    2026.1.26

    版數:

    40-49

    • 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統一保險單》。
    相關法規 :
  • 第27/97/M號法令 - 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63/99/M號訓令 - 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一般條件及特定修件——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164/93/M號訓令。
  • 第265/99/M號訓令 - 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之保險費表——廢止八月二十八日第244/95/M號訓令。
  • 第25/2007號行政命令 - 修改六月十四日第263/99/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保險 - 旅遊業類 - 旅遊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統一保險單》。

    二、本批示生效之日仍有效的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統一保險單,其內容將視為被本批示核准的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統一保險單的內容所取代,直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

    三、廢止:

    (一)六月十四日第263/99/M號訓令

    (二)六月十四日第265/99/M號訓令

    (三)第25/2007號行政命令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統一保險單

    〔……(保險公司名稱)〕(下稱“保險人”)與〔……(投保人名稱)〕(下稱“投保人”),現按保險要約的意思表示,訂立受本保險單的一般條件及特定條件規範的保險合同;該保險要約為保險合同的基礎,並為其組成部分。本保險單的條款不影響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任意保險條款。

    一般條件

    第一條

    標的

    本保險單旨在為被保險人以旅行社身份因其主要業務而產生的職業民事責任提供保障。

    第二條

    定義

    一、為適用本保險單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 “保險人”: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從事保險業務並訂立本合同的實體;

    (二)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單並負責繳付保險費的旅行社;

    (三) “被保險人”:是指獲旅遊局發出准照的旅行社,以及旅行社的代理人,尤其是旅行社的股東、主管、經理或任何受託人,又或服務人員;

    (四)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人以旅行社身份從事主要業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遭受損害的顧客、團員或第三人;

    (五) “職業民事責任”:是指被保險人以旅行社身份從事主要業務時須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本保險單的用語應以第5/2025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的定義理解;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用語,應以《商法典》及規範相關業務的法律的定義理解。

    第三條

    保障範圍

    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情況下,本保險單的保障範圍僅限於旅行社因其主要業務而在民事上可因對顧客、團員或非屬旅行社的代理人或服務人員的第三人造成下列任一情況的損害而被要求承擔的損害賠償:

    (一) 因旅行社的代理人或須由旅行社承擔民事責任的服務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對顧客、團員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財產和非財產損害;

    (二) 因未提供約定的服務、服務不足或服務有瑕疵而導致顧客或團員承擔額外支出。

    第四條

    除外責任

    一、本保險單的保障範圍不包括由下列原因引致的損害賠償:

    (一) 由顧客、團員或非屬旅行社的代理人或服務人員的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又或因不遵守關於旅行社所提供服務的現行法律規定或不遵守旅行社發出的指示而造成的損害;

    (二) 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發生意外而造成的損害,只要該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已根據法律規定為該交通工具投保強制性民事責任保險且相關保險仍生效;

    (三) 被保險人的代理人或服務人員在非進行其職業活動時對第三人造成的身體侵害;

    (四) 對屬於被保險人、其代理人或服務人員的財產造成的損害;

    (五) 被保險人根據在主要業務範圍以外訂立的協議或合同所須承擔的責任後果;

    (六) 被保險人以不誠實、欺詐、犯罪或惡意的方式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

    (七) 顧客不接受提高經議定的價格;

    (八) 因旅程的報名人數低於旅行社要求的最少人數而取消相關旅程,且被保險人已在預定出發日期前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通知顧客;

    (九) 因具爆炸性的核設備或其構件的任何核燃料或因燃燒任何核燃料、輻射性有毒爆炸物或其他性質燃料所產生的核廢料等造成的離子輻射或輻射性污染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引致的任何法定責任或其他性質的責任;

    (十) 因戰爭、內戰、侵略、敵對行為、叛亂、起義、篡奪軍權或企圖篡奪權力、恐怖主義活動、破壞或包括強佔、罷工、暴動及關閉企業等的勞務騷亂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 直接或間接因滲漏、空氣、水或土壤污染或其他污染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保險單的保險範圍不包括顧客或團員交予被保險人保管及負責的物品、金錢或行李丟失、毀損、被盜竊或搶劫的情況,但在保險單中有明確的相反協定除外。

    第五條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投保人有義務按時支付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有義務:

    (一) 以完整及明確方式指出一切可能影響保險人分析風險的情況;

    (二) 不論在合同訂立之前或之後,一旦獲悉任何有增加風險的情況,應於八日內將該情況以完整及明確方式通知保險人;

    (三) 妥善保存會計記帳,以及法律或規章所要求的登記;

    (四) 遵守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的規定。

    三、被保險人禁止作出下列行為:

    (一) 未經保險人書面許可,預付任何被索賠的賠償、出價、承諾或作出任何可顯示或導致確認屬保險人責任和確定賠償性質及賠償金額的行為;

    (二) 未經保險人書面許可,以保險人名義提供賠償建議或輔助;

    (三) 作出可導致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不利的判決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合同的開始

    一、如保險人自收到要保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對被保險人作任何書面通知,則視為已接受該要保書。

    二、若雙方無其他約定,本保險合同自本保險單中指定之日零時起生效。

    第七條

    合同期限

    一、合同的有效期限在保險單中確定。

    二、合同得以一年以下期限的短期保險形式訂立,或以一年為期且得以相同期限續期的形式訂立。

    三、如合同以短期保險形式訂立,而被保險人擬繼續投保時,須在保險期限屆滿前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保險人請求續保,在保險人接受其請求後,須立即支付保險費。

    四、如合同以一年為期且得以相同期限續期形式訂立,而任何一方未於每年期限屆滿前至少提前三十日將終止保險的通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對方,則保險在每年期滿時自動續期。

    第八條

    更改合同或保險費

    如無風險變動,保險合同的任何更改或保險費的調升,僅可在保險合同續期時為之,且保險人須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投保人。

    第九條

    解除合同或降低保險金額

    一、投保人或保險人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或降低由本保險單承保的保險金額,但須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掛號信通知另一方。

    二、本保險單承保的保險金額不得降至低於按第5/2025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費的退還

    一、如保險人主動解除保險或降低保險金額,其須退還的保險費按餘下的保險期限的比例計算;如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或降低保險金額,則按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二、如因欠繳保險費而解除合同,則保險人按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合同無效

    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出於惡意,不對風險作出聲明或作出不正確聲明而可影響保險合同的存在或其條款的適用,保險合同視為無效;保險人有權要求退還已支付的賠償金額和收取到期的保險費。

    第十二條

    確定保險費的參數

    一、保險費率由保險人根據風險的性質及條件而確定。

    二、倘每起事故中承擔的賠償限額為第5/2025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保險金額時,保險費上限為該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三、以短期保險形式訂立的合同,收取的最低保險費為年保險費的下列百分比:

    不超過一個月的保險 20%
    一個月以上至不超過三個月的保險 40%
    三個月以上至不超過五個月的保險 60%
    五個月以上至不超過八個月的保險 80%
    超過八個月的保險 100%

    第十三條

    支付保險費

    保險費須最遲於保險單生效之日支付。

    第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

    一、欠繳保險費時,保險人須以掛號信通知投保人;如其在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支付保險費,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如因欠繳保險費而解除合同,則保險人仍享有收取逾期未繳的保險費的權利。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一、如出現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須自知悉有關事實之日起八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

    二、上款所指的通知應詳述事故發生的情況、可能的肇因及相關後果。

    三、被保險人亦須向保險人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與事故及其後果相關的重要資訊。

    四、對於不履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義務對保險人造成的損害,保險人有權按所受的損害減少應作的給付。

    五、如屬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義務,且對保險人造成重大損害,保險人無須作出給付。

    六、如保險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透過其他途徑知悉事故發生,又或被保險人證明其具有合理理由無法作出適當通知,則不適用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七、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不得對抗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如屬該兩款的情況,被保險人須賠償保險人的損失及損害。

    八、被保險人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減少或不增加由保險人承擔的損害,且不應在未經保險人明確許可的情況下作任何和解承諾,否則被保險人須對造成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九、被保險人須授予保險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參與追究保險事故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

    十、如被保險人獲悉關於索賠的調查或偵查、收到任何索賠、勒令或訴訟程序的通知,應立即傳達或交予保險人,以及配合保險人提供包括證人名單及其所掌握的其他證據和資料。

    第十六條

    免賠額

    一、根據本保險單作出的承保須適用一項由被保險人負擔的保險事故免賠額,其金額在保險單中指明,且不得低於有關賠償、費用、開支或其他支出的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免賠額對抗受害人或其繼承人,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須直接向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支付全部賠償。

    三、保險人支付賠償後,有權針對免賠額對被保險人行使求償權。

    第十七條

    責任的解除

    在任何時候,即使民事賠償的訴訟程序正在進行中,保險人得向被保險人支付相等於在保險單內確定的最高責任的款項,從而解除日後可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向其要求的一切義務,且不再對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

    第十八條

    其他保險的存在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當日亦存在承保同一事故的其他保險,在各保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中,保險人僅負責有關賠償、費用、開支或其他支出的相應份額的金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的代位

    一、保險人一旦支付賠償後,在已賠償的金額範圍內就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而須承擔的所有負擔及開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針對倘有的須對保險事故負責的人的一切權利,以及向其提起訴訟及上訴的權利;被保險人有義務促成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二、被保險人須對其可能阻礙或損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出於己意的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的損失及損害負責。

    第二十條

    求償權

    如第三條(一)項或(二)項所指的損害由被保險人的故意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則保險人有權對其行使求償權。

    第二十一條

    適用的法例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為本保險單的適用法例。

    第二十二條

    管轄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司法管轄權解決本保險單所引起的任何爭議。

    特定條件

    第二十三條

    統一保險單的特定條件

    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統一保險單的特定條件,須載有下列資料,並以附件方式作為有關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一)保險單編號;

    (二)投保人姓名及地址;

    (三)被保險人姓名及地址;

    (四)保險開始日、保險期限及到期日;

    (五)保險金額及每起事故的賠償限額;

    (六)免賠額;

    (七)保險費;

    (八)倘有的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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