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31

  • 終止一名人士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6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多名衛生局人員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四)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謝友德之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起終止其在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14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31

    • 續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7號行政法規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相關類別 :
  •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潤龍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 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143/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31-32

    •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中信大有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腦磁圖和定量腦電圖兩套高性能腦功能成像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3/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中信大有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協同創新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腦磁圖和定量腦電圖兩套高性能腦功能成像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 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1/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026

    刊登日期:

    2026.1.21

    版數:

    32

    • 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第92/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及續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秘書長。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懲教管理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懲教管理局代表伍家軒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卓美欣,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六年一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